金融維護中法律缺失不可忽視的疑問
時間:2022-05-14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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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金融維權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是建立和諧互信的地方金融生態環境的主要組成部分。本文從法律的視角來探討金融維權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及對策。
一、金融維權管理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金融維權管理機構缺失
1.金融機構的維權管理部門職能弱勢?;鶎由虡I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金融維權工作多由信貸部門具體操作,有的金融機構雖然設立了資產保全部門,但事務多、人員少、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金融維權的專業人才,在債權催收、保全、評估及應訴方面,處于被動應付地位。
2.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維權進行協調和管理的主體不明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前金融維權工作由人民銀行進行協調和管理,銀監會分設后,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金融維權的協調和管理,造成金融維權管理“群龍無首”。
(二)金融維權法律制度不完善
1.沒有專門的金融維權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目前,金融維權工作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綜合性法律,國務院行政規章雖然不少,但政策性強,彼此缺乏銜接,內容上常有沖突的內容。實踐中,金融機構維權常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為依據,但無論哪部法律,其規定都是原則性和籠統的,而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又過多地考慮地方利益、社會穩定等因素。因此,金融維權工作缺乏一部專門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作為依據。
2.現行《破產法》的規定不利于金融維權。按照我國的《破產法》,企業財產在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是: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國家稅款、一般債權。這樣的破產清償順序容易造成企業以破產名義實施逃廢貸款行為。據調查,某市四家國有商業銀行2006年底貸款余額為11.68億元,不良貸款余額7.36億元,占比63%(不良貸款中包括市中行剝離數額);從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分析:由企業改制、轉制、破產、停產等原因形成的壞帳為4.3億元,占58%。某農村信用社由于企業改制、轉制、破產形成的不良貸款達2.7億元,占全部不良貸款的60%。
3.1994年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常被許多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違規套用,以此逃廢金融債務。
《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補充通知》中關于國有企業政策性(即計劃性)破產試點的政策只適用于國務院確定的“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企業,但許多非試點城市的企業在破產時也強行適用這一政策。由于《通知》和《補充通知》對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納入“計劃內破產”的范圍,以及哪些部門行業的企業不能實行“計劃內破產”等問題沒有規定,一些地方為了保持社會穩定、安置下崗職工,任意擴大“計劃內破產”的適用范圍,對一般破產企業套用“計劃內破產”的有關政策,導致了不規范的企業破產行為的大量增加。
(三)金融機構信貸、債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引起相關法律風險
1.貸款保證效力不足形成法律風險。(1)保證人不具備法定擔保資格。如政府部門或非經濟實體等組織為貸款人提供擔保。(2)保證人經濟實力不足。如一家企業為多家企業提供擔保。(3)保證人企業改制或惡意逃廢債務。目前,貸款保證人借企業改制逃廢債務情況時有發生。(4)保證期內未主張權利而導致保證責任免除。信貸人員未按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有效崔收,貸款失去時效。
2.貸款抵押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風險。(1)抵押物產權不明,抵押擔保名存實亡;(2)抵押物品價不符實;(3)土地使用權與房產在辦理抵押時分離,一旦貸款發生風險,在實際追索時常發生法律糾紛;(3)抵押手續不完整。如以機器設備抵押時缺少有關部門的文件。
(四)司法效率不高,導致依法維權工作效果不佳
訴訟手段本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清收盤活不良貸款的重要途徑,但由于目前審判體制和法制環境的缺陷,銀行通過法律手段保全金融維權面臨諸多困難。
1.訴訟維權效率不高。金融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案件數量多、標的額大、專業性強的特點。但目前,大量金融案件與一般經濟案件同屬法院經濟庭審理,從立案到審結多個程序,需要幾個月到一年的時間才能結案,有的案件甚至幾年久拖不決。
2.訴訟費用負擔沉重。金融案件的審理與一般經濟糾紛的收費標準相同,收取立案費、起訴費、執行費等。加上執行過程中資產轉移有土地、房產、物價等多部門收費,總體收費在訴訟標的額的15%至20%之間,收費名目過多、費率過高,銀行對龐大的訴訟費用難以承受。
3.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在對待金融維權問題上往往偏向企業,有意或無意助長、支持企業逃廢銀行債務。
4.司法執行難。目前,對民事訴訟敗訴者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沒有嚴格的制裁措施,導致金融案件執行“軟弱”,使逃債者有恃無恐,法院判決成為法律“白條”,金融機構“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十分突出。
二、維護金融維權的相關法律對策
(一)建立健全金融維權管理協調機制
目前金融維權管理工作已由人民銀行移交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這項管理工作的機構設置和具體職責。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到設在縣域的監管辦事處,未在原來人民銀行管理基礎上增加任何新的內容。而且,從履行職責角度講,單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一家監管機構顯然難以做好這項長期困擾金融機構的“老大難”難題。因此,必須象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那樣,建立起有地方政府、人民銀行、人民法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加的金融維權管理協調機制,制定并落實相關制度,成立常設性的辦事機構,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配合,才能保證金融維權工作收到實效。
(二)完善金融維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盡快制定《金融維權法》。要設立統一優先權制度,保全金融維權;對金融維權的轉讓、拍賣、債轉股等做出詳細規定,對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予以追究,最大限度地保護銀行的利益,維護金融資產的安全,在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三)健全金融機構維權管理機制
1.金融機構內部要設立專門的金融維權管理機構。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應設立金融維權管理辦公室(可與資產保全部門合署辦公),負責資產保全、維護金融維權、抵貸資產管理等事務。要提高人員素質,配備一批法律、會計、金融方面的專業人才,充實到金融維權管理部門。
2.建立嚴格的信貸管理機制。(1)成立信貸客戶經理部,實行審貸分離,貸款審查委員會負責貸款項目的決策,客戶經理部負責貸款客戶的日常管理。(2)建立信貸管理系統,實行貸款風險責任制,一旦出現風險將追究信貸員、信貸主管、主管行長的責任。(3)建立企業信用評估體系,按照信用等級對貸款客戶實行風險管理。(4)建立抵押擔保信息系統。商業銀行應開發建立抵押擔保信息系統,把保證人、擔保人的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擔保貸款輸入系統,并實現區域內聯網,提供擔保信息網上查詢功能,有效地防止發生貸款擔保法律風險。
(四)改善金融司法執法狀況,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1.人民法院可以設立金融法庭。具體負責審理金融維權債務、票據、金融詐騙以及其他涉及金融業務方面法律案件或民事糾紛,提高金融案件的審理效率。
2.維護法治原則,減少行政對司法的干預。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政府應當認識到金融維權的保全,對于改善金融生態環境至關重要,而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又決定金融機構對當地經濟的資金投入。因此,各級政府應當積極保全金融維權,減少對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干預。
3.降低金融維權案件費用。金融維權在資產轉移時涉及法院、土地、房產、物價等多部門,其收費按統一的費率標準。金融案件具有數量多、立案標的數額大的特點,各部門應按標的金融確定費率標準。
4.加大執法力度,聯合制裁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1)加強與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法院的溝通,協調聯動,形成維權合力。金融機構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債權管理特別是企業逃廢債情況,與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取得支持和配合。(2)繼續執行惡意逃廢債務企業“黑名單”制度。金融機構、司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拒不認帳和有還款能力就是不還的惡意逃廢債企業進行聯合制裁,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聯手打擊逃廢債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充分發揮銀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
銀行業協會是指同一區域內各金融機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金融業的公平競爭、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在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組織下,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它是行業協會的一種形式。目前,我國的行業組織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編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事業編制,另一種是社會團體編制。銀行業協會應定位在自律性行業管理職能之上,以服務為宗旨,同時做好自律、協調、監督工作。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協調職能,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行業糾紛的調解人、金融維權工作的代言人,接受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的咨詢和監督,協助金融監管部門做好債權管理工作,積極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對經債權行提出、金融債權管理聯席會議確認通過的逃廢債企業進行跟蹤協調,督促其做出還款計劃。在治理、抵制和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過程中,銀行業協會應主動與金融監管機關聯系,取得支持和配合,這樣才能收到最佳效果。應該注意的是,對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實施抵制或制裁措施,只有在成員單位自愿和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以協會的名義獨立做出,并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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