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問題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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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問題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民間金融發展是民間資本擴張的內在沖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的改革,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但民間金融沒有得到政府的認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間資本沒有獲得它應有的增值能力。與此同時,民營經濟的發展得不到所需的資金供給,造成了資金供求的嚴重失衡。進一步發展民營經濟,必須重視發揮民間資本的作用,實現民間金融正規化、合法化,加速發展民營金融,加強對民營金融的規范和監管。

關鍵詞:民間金融;民間資本;增值;資金供給;民營金融

民間金融是與官方正式金融相對應的概念,它是對官方金融供給不足的一種補充。我國農村地區資金供給嚴重不足,民間金融得到了較快發展。尤其是沿海農村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民營經濟迅速發展,為了滿足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出現了民間借貸、各種金融會(標會、輪會、搖會等)乃至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形式。這些民間金融組織的出現,對緩解資金緊張、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倒會、資金外逃等等,在金融領域甚至對國民經濟都帶來了一定風險。資本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資本的生命在于運動和增值,民間金融能在狹縫中成長和壯大,是因為民間資本具有強烈的擴張沖動。因此,發展民營經濟,要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要在不斷增加民間資本的增值能力的同時,規范和發展民間金融,逐步將其納入正規金融體系,使其從民間金融變為民營金融,并對其加強監管,充分利用民間資本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及發展現狀

(一)概念

民間金融是指個人、家庭、企業之間通過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而直接進行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它是尚未納入政府監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民間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過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和用超出現有法律規范的方式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的總和。也就是說,非正規金融包括非法的金融主體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和合法的金融主體進行的非法交易。非正規金融除了包括民間金融(非法的金融主體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外,另一部分就是正規金融機構之間及正規金融機構與其它經濟組織之間開展的不合法的金融交易。

由于民間金融沒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沒有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也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錢莊領取營業執照,但因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非法而被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沒有得到當時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的認可,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了。可以說,我國納入正規金融體系的機構和組織(即納入政府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國家信用的擔保,比如說,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這些本該屬于民間信用的機構,因為政府的監管、人事安排、對其經營的干預及經常的整頓,已經變異為官方金融的形式。所以,可以認為,目前的民間融資實際上是指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沒有得到國家法律認可的、尚未納入政府監管范圍的金融形式。它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營金融。“民營”金融只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經營機制,“民間”金融涉及到合法與不合法的區別。

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如企業相互融資、企業非法集資等);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金融會(如標會、搖會、抬會、合會、呈會);三是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也有學者把民間金融的發展劃分為兩個階段,民間借貸是第一階段,體現為臨時的無組織融資,而民營金融是第二階段,體現為有組織、具備專業化經營素質的融資形式(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2002)。按兩階段劃分方法,民間借貸有私人借貸、企業間借貸和集資形式;民營金融則包含信息公司、互助基金會、當鋪、標會和地下錢莊等模式。民間金融按其從事的活動性質劃分,可分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即不合法但合理、對社會有益的金融活動,如民間友情借貸、企業互相融資等,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對社會有害的金融活動,如非法集資進行金融詐騙、地下錢莊組織資金外逃等。

(二)現狀

我國的民間資本經過20多年發展,已從剩余資本發展成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并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尤其是沿海地區農村,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從1986年開始,農村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嚴瑞珍,劉素貞,2003)。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南沿海城市,企業之間,特別是民營企業之間的直接臨時資金拆借或高于銀行固定利率性質的民間借貸數量巨大,估計僅2000年企業之間直接拆借或借貸的金額高達800~1000億元人民幣(張銳,夏學良,2002)。溫州全市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總額中,來自國有商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僅占24%,其余76%全部來自民間金融。蒼南是溫州市民營企業較發達的縣之一,2001年,該縣工業企業流動資金構成中,民間借貸占45%,個別企業可高達50%以上,自有資金占35%,銀行貸款僅占20%。溫州和臺州兩地的民間資本已達5000億元左右,整個浙江省的民間資本超過8000億元。如果將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民間資本的總量加起來,全國民間資本的總量將超過10000億元,相當于一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規模(張軍,2002)。然而,相對于巨大的民間資本規模,我國的民間金融規模并不大,據有關估計,我國民間金融總量大約在3000億元,占全國金融總量的0.3%(王維強等,2003)。這也說明,我國的民間資本潛力巨大,民間融資尚未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雖然,我國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但真正的民營銀行迄今為止還只有民生銀行一家,其它進入銀行業的資本都是以參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銀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沒有一家是民間資本控股的。我國目前正在由徐滇慶教授組織的5家民營銀行的試點研究工作(這五家民營銀行是:沈陽瑞豐銀行、廣東南華銀行、深圳民華銀行、江蘇蘇南銀行、西安長城銀行,參與試點的企業包括:東宇集團、申達集團、豐嘉集團、志高空調公司、中科智擔保公司等),已進行了幾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雖經過多次研究和提請銀監會批準,但至今沒有一家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所以說,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還處于邊緣地位。

民間金融在為民營經濟服務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尤其是一些非法金融組織從事著大量的非法交易,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巨大的危害。如農村合作基金會自1984年在少數地區試辦以來,由于政府的支持,在全國發展很快。到1992年底,全國己建立農村合作基金會,鄉一級1.74萬個,村一級11.25萬個,分別占鄉總數的36.7%和村總數的15.4%。1992年末籌集資金164.9億元,比1991年增長65%,年內累計投放資金178.5億元,比1991年增長75.5%(嚴瑞珍、劉淑貞,2003)。農村合作基金會作為一種合作金融形式,有效地支持了當地鄉鎮企業的發展,但是,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一度成為鄉鎮政府的“第二財政”和村級組織的“錢袋子”,受到行政干預,亂支亂用,造成嚴重虧損,潛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中央政府不得不下令將其關閉。另據有關學者的調查,中國地下錢莊目前控制的資金保守估計也有上萬億元,僅近年來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的黑錢就高達2000億元,相當于國內總產值的2%。私募基金總額則已超過8000億元,一級半市場上也有數百上千家所謂的“擬上二板(創業板)企業”的股票以變相公募的方式進行私募(劉惠好,2003)。大量的資金沒有納入政府管理范圍,形成資金暗流,潛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造成了大量的稅收流失,并嚴重影響了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果。

正因如此,民間金融屢屢成為整頓金融秩序的對象。1998年是中國的金融風暴年,轟轟烈烈地搞起為“整治三金三亂”的金融業整頓清理工作,農村的互助合作會、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成了非法金融機構和整頓的對象。長期以來,我國打擊和取締地下金融活動的工作從未停止過,但民間金融活動因民間資本強烈的擴張沖動從未因此而中止。它的發展呈現出如下特點:(1)越是資金供給不足的地區,民間金融發展越快。如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少,農民貸款難)相對城市發展快,沿海地區(民營企業需要的大量資金得不到滿足)相對中西部地區發展快。(2)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利率市場化的逐步實施,民間融資利率下降,并有一部分民間資金納入正規金融體系。以民間金融最活躍的溫州為例,以往,溫州民間借貸利率一般是一分左右,也有少量在八厘或一分二、一分五之間,溫州實施利率浮動改革后,民間金融組織的貸款利率從以前的一分降到八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了六厘,大大低于前些年的水平。同時,民間金融有萎縮的趨勢,一部分民間資金納入正規金融體系,企圖以較小的利率損失換來較高的資金安全。(3)舊的形式不斷消失,新的、更高級的民間融資形式不斷產生,顯示出頑強的生命力。隨著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一方面大批民營企業融資難,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間資本閑置或低效率運轉,這種資本配置錯位的矛盾刺激了新的地下金融形式的發展,各種標會、地下錢莊的地位下降,不規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級半市場等快速滋生。這些新的形式可以在更大范圍、以更快的速度,獲得更多的資金,以滿足民營企業大量的資金需要。

二、民間資金需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我國的民間金融源于金融抑制,它是民營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所自發產生的。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非國有經濟對GDP貢獻已達63%,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已達74%,國有部門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只有24%,而在全部銀行信貸資產中,非國有經濟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銀行信貸仍然由國有部門利用(證券市場上的直接融資也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服務的)(樊綱,2002)。在溫州這個民間金融發展最早、最快的地方,正是民營企業的巨大資金需求促進了民間融資的快速發展。據統計,1998年溫州國有部門的產值不到總產值的6%,但貸款占合法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80%,同時占90%以上產值的非國有部門所得到的融資不超過7%,整個官方金融系統包括城市信用社及農村信用社在內,對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貸款比例,1990年為3.9%,1991年為3.87%,1994年為5.1%,1995年為5.49%。1998年為6.87%。目前,溫州民營企業國內生產總值占整個國內生產總值的95%以上,但在傳統的金融制度下,溫州民營企業很難從合法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支持(程雷,2004)。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資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金融抑制狀態催生了民間金融。

具體來說,我國的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

(一)民營企業向國有金融機構融資難

1、國有金融機構戰線收縮。近年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商業化改革的壓力下,出于資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綜合考慮,將信貸權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總行。一些貸款不良率高和經營虧損嚴重的縣級行的貸款權限被取消,而保留一定貸款審批權的基層行為數甚少且權限較小。即使為農村經濟服務的農業銀行,也從農村地區撤離,把重點放在了大型項目和農業基礎設施貸款上。經濟愈是落后的農村地區,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貸款權限就愈小。在經濟欠發達縣(市)的鄉(鎮)一級已基本上很難見到國有商業銀行的網點了,農村地區的農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貸款十分困難。

2、體制沖突。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原來的國有專業銀行),是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資金支持的一種制度安排,是為了彌補財政資金的不足,以金融的形式來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1985年撥改貸,原來由財政支出的投資改由銀行支出,實際上,銀行充當了財政的出納。因此,從制度設計上,國有銀行直接對國企服務,兩者互為存在的條件,都是國家的,盈利與虧損概由國家負責。國有專業銀行改制為商業銀行后,雖要求其自主經營,不受政府行政干預,由于存在體制的慣性,加之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的關系(大量壞賬、呆賬、呆滯貸款)及銀行與地方政府長久以來形成的合作關系,一時難以切斷,加之,中央政府考慮到發展與穩定的各種因素,并沒有放棄對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兜底的做法,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仍是“一家人”。所以,國有商業銀行對國有企業情有獨鐘就不足為奇了。對于非公有制企業,一旦貸款收不回來,國家是不負責任的,而且,責任人有侵犯國家財產、受賄、金融詐騙等嫌疑。在國有企業的呆壞賬多次核銷、企業債轉股、國家向國有商業銀行多次注資之后,中國現行的法規規定,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呆壞賬不能核銷。中央政府的態度很明確,只對國有企業造成的虧損負責,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對國有企業貸款無所顧及,但對非國有制企業的貸款,如果沒有得到政府給予的尚方寶劍,是不敢有所作為的。這就是我國非公有制經濟與國有商業銀行在體制上的沖突,它使非國有企業在向國有銀行機構融資時受到歧視。

3、成本高。國有商業銀行給中小企業貸款,單筆貸款數額小,成本高。而對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具有規模優勢,而且風險小,所以,國有商業銀行一般不愿意與中小企業打交道。即使有大量的存差,也不愿意主動向中小企業營銷。

4、征信體系滯后。中小企業由于起點低,資信差,大部分不能向銀行提供合適的抵押品,有的不曾向正規金融部門融資,大部分根本就沒有資信記錄,而且,我國尚未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所以,在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過程中,關于中小企業的資信、資質都無據可查,正規金融機構出于穩健經營的考慮,自然不敢向其發放貸款。

(二)民間金融機構得不到法律的認可

我國的金融體系是一個以官方金融為主的體系。不僅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具有國有性質,其它股份制商業銀行也都是由各級政府管轄并擁有控股權,連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性質。我國金融資產80%集中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而且還不斷發生非國有金融部門的資源向國有金融部門集中的趨勢: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改革在基本保持原有所有制結構的前提下,原城市信用社被重組為有政府投資并控股的新的準國有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曾作為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承擔部分政策性業務,1996年行社分家后,信用社向合作金融的方向發展,但2003年改革試點,信用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虧損補貼50%并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以化解歷史包袱,說明中央政府對其經營虧損負責,農村信用社并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梢哉f,在我國,凡是得到法律認可、納入了政府監管體系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具有了官辦金融的性質,而民營金融機構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浙江曾有三個私人錢莊領了營業執照,而后又被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全國各地都得到了快速發展,但也被作為非法組織取締了;民生銀行作為我國第一家民營銀行采取了官辦金融的經營機制;五家試點民營銀行遲遲得不到銀行監管部門的批準;而被稱為國內首家民營銀行的浙商銀行2004年7月底試運營,但浙商銀行重組過程基本上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導,其董事長內定為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行長是人行杭州分行行長,談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民營銀行。如此等等,說明辦民營金融步履艱難,在我國沒有合法地位,尚無其存在的空間。但凡得到法律認可的金融機構,都成為官辦金融機構??梢哉f,到目前為止,我國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但以國有金融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業的改革步伐遠遠趕不上民營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非公有制企業直接融資難

我國的非公有制企業,不僅間接融資難,直接融資更難,股票市場所占份額小,發行債券尚無先例。我國的資本市場是以股票融資為主的市場,而股票發行最初是作為解決國有企業資金問題的一種制度安排。雖然近年來,管理層摒棄了限制民營企業到主板上市的做法,但入市門檻較高,只有少數擴張較快的民營企業集團才直接或間接地擠進“主板市場”,廣大中小民營企業幾乎不可能通過這種渠道直接融資。截至2002年6月底,我國境內A股市場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民營企業,上市的民營企業占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僅為11.84%。其中,直接在主板上市的民營企業59家,通過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為80家,上市民營企業總股本占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僅為6.76%(劉惠好,2003)??梢?,民營企業在資本市場獲得的資金十分有限,與其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地位不相稱。2004年6月,我國開放二板市場,首批有38家進入,容量相對較小,無法滿足中小企業融資要求,而且,二板市場進入條件也相當苛刻,許多中小企業可望而不可及??蔀橹行∑髽I服務的三板市場,由于其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停停走走,沒有形成氣候。

三、民間資金供給:私人財富資本化的必然出路

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私人財富不斷累積,私人的消費與投資行為引起的社會金融流量事實上已經成為了金融業務中增長最快的部分,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組織來為私人資本尋找出路,而我國現有的金融組織大多存在著創值能力低或風險太大的問題,資金回報率低,資金安全得不到保證。2002年9月末,我國城鄉居民儲蓄達84139億元,我國民間資本(包括居民儲蓄存款)已超過12萬億元人民幣,至2003年1月底,我國城鄉居民本外幣儲蓄存款月末余額為9.81萬億元(文瓊,2003)。而我國居民在儲蓄投向方面的選擇非常有限,居民儲蓄在正規金融領域大致有兩方面投向:第一,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或手持現金。這種投向盡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第二,用于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風險領域的投資。許多居民不愿接受這種高風險的投資工具(趙峰,2003)。為了提高收益率,民間資本投向第三條渠道,即投向民間借貸、各種盈利性集資、抬會等非正式金融領域。這種投資的風險介于前兩類投資工具之間,而收益明顯高于第一類,相對來說,風險小、收益高,因而被許多居民所接受。可以說,民間金融是投資者作為“經濟人”的理性選擇。如前所述,我國民間資本還蘊藏著巨大的能量,目前3000億元的民間金融總量,相對于8萬億居民儲蓄存款和12萬億民間資本來說,現有的資本市場還遠沒有將民間資本充分激活(劉惠好,2003)。因此,改變金融抑制狀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讓民間金融走向正規化、合法化,由民間金融形式發展為民營金融形式,是抑制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們目前的任務就是要尋找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其主要途徑有:

(一)民間金融公開化、合法化

一是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錢莊、企業集資等取得合法形式,銀行監管機構對其加強監管。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機構涉及許多公眾的借貸活動,在一定程度上為正式金融機構尚無法發揮作用的領域融通資金做出了貢獻,但由于它們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其業務活動也不受有關部門監督,很容易引發借貸糾紛和金融詐騙事件,擾亂金融秩序。因此,對一些確具備一定的注冊資本金、能夠依法經營、履約率較高的私人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應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轉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予以正式化,對其加強管理和監督。非正規金融的循環信用體系(相當于我國溫州地區的金融會),作為一種村民自助的資金組織形式,存在于許多國家和地區,如德國、臺灣地區等,雖然具體的形式及作用有所不同,但其都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資金困難。它之所以有成長的土壤,就是因為農村地區的商業金融機構沒有利潤,沒有金融組織愿意留在農村地區,只有這種合作組織能把資金留在農業和農村。如孫大午集資案,作為一個大型的民營企業,遇到融資困難,向當地農民集資,支付了相對較高的利率,他的企業作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他向農民融資,沒有損害農民利益,而且深得農民的信任,他所采取的集資形式完全應當得到政府的認可,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益嘗試。但因為他的集資沒有辦審批手續(申辦手續也不可能被批準),所以是不合法的,孫大午本人被判有罪。這樣,人為地切斷了資金供求平衡的紐帶,影響了資金的合理配置。發展民營金融,我們應當鼓勵各種有益的探索,給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經營,加緊法規和監管的跟進,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擊民間金融組織。對于這種有益的資金組織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嚴格的監管,我們完全可以揚其利避其害,把它們發展成規范的合作金融組織。最近,有消息說,央行和銀監會正在起草一個條例,允許多種所有制形式包括農民互助合作形式的金融組織建立。因此,民間金融組織有望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民間金融正規化、合法化將提上議事日程。

二是鼓勵民間資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既可以借鑒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模式,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又可以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從體制上為農村金融機構更廣泛地吸收社會資本金、增強服務功能創造條件。目前,江蘇無錫、江陰、張家港三市的農村信用社組建了農村商業銀行,吸納了大量民間資本,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開辟了一條道路。我們可以進一步總結經驗,在有條件的地方,組建更多的有民間資本參與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銀行。

(二)大力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各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

我國的銀行,按所有制性質進行分類排隊,劃分為國家政策性銀行(3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4家)、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11家)、地方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112家)和合作制金融組織(城市合作社、農村合作社)等(2004年數據—筆者注)。國有商業銀行在1997年時的市場份額,資產占全部金融資產總額的88.92%,利潤占銀行業利潤總額的41.92%,存款占同期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73.38%,貸款占全國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69.57%(鄒月新,2003)。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股份制商業銀行規模太小,10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產加起來才3萬億元,還沒有建設銀行一家的資產規模大(國際金融報,2003-11-10)??梢哉f,在金融業,我國仍由政府和政府官員控制著大量的經濟資源,沒有擺脫行政控制的計劃經濟模式。國有金融的市場過渡進入、民營金融被擠出的特征明顯,與中國經濟市場化、多元化的發展反差突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作為一種增量改革的形式,對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沒有體制外的民營銀行出現,體制內的國有銀行就沒有競爭對手,體制內的問題也沒有途徑來解決。就像國有企業的問題要通過發展民營企業來解決一樣,民營銀行的發展也是解決國有銀行問題的手段。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民營銀行,而是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規模與如何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管。銀行監管部門雖對發展民營金融顧慮重重,但對正在籌建的渤海銀行,銀監會提出的六條要求,可以看作是對民營銀行的一種規范。這六條要求是:一是新設銀行法人機構應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有所創新;二是必須能控制住關聯交易和關聯貸款風險;三是政府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四是銀行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五是銀行應建立自我約束、自我激勵的人事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六是銀行應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約束和風險管理約束機制。(中國金融家網,《金融觀察專題》,2004-06-02)。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同時,我國的金融改革有著體制復歸的傾向。一是對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改造中的政府包辦行為,使其具有官辦金融的性質。二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銀行如各地的城市商業銀行由政府控股,由政府官員控制,甚至像浙商銀行這樣標榜為民營銀行的股份制銀行也由政府官員出任主要職務。三是新成立各種政策性銀行的呼聲不斷,如中小企業銀行,科技銀行等,各地區、各部門對辦銀行扶持本地區、本部門經濟發展躍躍欲試。四是貸款擔保機構由政府出資,很少吸納社會資金,承擔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所以,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必須從思想上改變政府包辦的觀念,真正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來進行金融體制的改革,而不是在碰到某些問題時馬上就想到由政府出面來解決問題,最后積累的問題還得通過市場化的途徑來解決。這樣,就會增加改革的成本,降低改革的效益,延長改革的時間。

(三)發展投資基金和信托基金

我國銀行系統集中了巨大的個人財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龍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這些民間資本投入經濟建設,目前有些地方已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如上海,通過信托基金,民間資本(個人儲蓄存款)購買基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民間資本進入原來的國有經濟領域,既實現了所有制結構調整,又實現了融資方式的變革,一舉兩得。因此,我們要把更多的國有企業經營領域放手給非公有制企業來經營,如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給非公有制企業更寬松的環境,更多的融資方式,如投資基金、信托基金等,居民將其儲蓄購買投資基金、信托基金,通過市場運作方式,引導民間資本流向原來的國有部門,實現對國有部門股權結構和經營機制的轉換。原來由國有部門經營的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由于引進了民間資本,進行商業化運作,轉換了經營機制,會提高運行效率,符合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

(四)發行企業債券

過去,我國的企業很少以發債的形式融資,非公有制企業更是沒有發債的先例。根據中國證監會提供的有關資料,2001年我國股權融資總額達1200億元,而債權融資只有245億元。目前,債券市場總量為28000億元,其中國債近17000億元,金融債10000億元,而公司債公有400億元(鄧向榮、周密,2004)。截至2003年年底,我國發行的債券余額為38331億元,其中國債余額為22604億元,政策性金融債余額為11650億元,企業債券余額大約為1700億元,其他品種(包括央行票據)為2377億元。可以看出,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構成我國債券的主體,約占余額總規模的90%。(中國證券報,2004-10-02)。相對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有其優勢,因為,股權涉及到分紅,而債券只需還本付息,如果經營得好,債券發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資金回報率。正因如此,與我國不同,外國的企業債券融資的比例遠遠高于股權融資的比例。我國企業之所以千軍萬馬擠股市這個獨木橋,就是因為企業經營狀況太差,無法支付債券融資的成本。股市融資不要還本,無盈利不分紅也沒關系,而且,股權融資成本比債權融資成本低,前者為2.90%,后者為5%左右(易俊平,2003),能圈到錢企業的日子就好過,企業上市就為圈錢。而且,上市是經過審批的,主要是對審批機構負責,而不是對股東負責,審批機構也主要考慮為國有企業解決更多問題,為政府分憂解難,這就決定了能上市的主要是國有企業,而且是國有企業中那些更愿意尋租的企業,而不是經營效益好、有競爭力的企業。這就形成了對資金配置的誤導,形成了對資源的浪費。如果能打破目前我國股市的這種不公平狀態,讓所有企業(包括國有制企業和非國有制企業)公平競爭,讓股東來決定企業的去留,那么,優勝劣汰的結果將使股市留下來的是經營績效好的企業,會把資金配置到效益高的企業去。而且,真正效益好的企業更希望發債融資,把利潤留在本企業,而不是用來分紅,這樣就能鼓勵企業債券融資,就會徹底改變目前股市火爆、債市冷落的局面,同時也從根本上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結構。資本市場的結構優化和規范發展,將改變我國目前資本市場投機性強的現狀,鼓勵更多的資本進入實體經濟,而不是在虛擬的市場空轉,造成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脫節;也可以鼓勵更多的資本進入民營企業,而不是讓大量的資金被效益相對低下的國有企業占用。

企業發行債券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如何控制風險?一要根據企業的注冊資本、凈資產、經營狀況、現有規模等綜合指標來確定企業的發債規模,避免因發債過多無力償還產生的風險。二要確定企業發債等級,根據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企業根據它所獲得的等級確定利率,等級越高,利率越低,引導社會資金根據自己的需要,流向不同的企業,達到資金供求的最佳結合。三要加強對取得發債權的企業進行跟蹤監督,建立預警機制,使可能產生支付風險的企業及時退出債券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五)發展三板市場

我國目前已建立了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三板市場初具規模。經濟轉軌時期形成的產權交易市場和證券柜臺市場是我國三板市場的雛形,但它的發展歷程較為曲折。我國的地方性產權交易市場是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在第一輪企業股份制改造浪潮中興起的,到90年代,我國200多家地方性產權交易市場中,有相當一部分產權交易所除配合地方財政、國資和經貿委等部門辦理國有企業大宗資產和產權交易外,還涉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托管和股權交易業務。1997年末至1998年初,中央政府出于防范金融風險的考慮,下令關閉涉及產權拆細交易和股權交易的證券柜臺市場和產權市場。2000年后,各地的產權交易所又開始積極探索恢復和規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托管和股權交易業務(劉惠好,2003)。三板市場的目標就是要彌補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間資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發民間資本的增值能力和促進企業股權流動作為主要目標。因此,在我國的民營企業無法進入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的情況下,盡快發展三板市場,引導更多的民間資金進入三板市場,流向民營企業,是促進資金供求平衡的有效辦法。

四、發展民營金融的制度保障

相對于正規金融交易,民間金融貸款期限靈活,手續簡便,民間金融提供的多為信用貸款,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無須擔保,風險防范多以親朋好友獲取的信息為保證,這種人緣或血緣、地緣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正規金融風險評價體系的替代。在溫州等地,由于民營經濟對資金的大量需求,資金提供者可以在幾個小時聚集幾千萬、上億元的資金提供給客戶,這樣大規模的資金流動,隱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我國的民間金融目前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所以,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現民間金融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民營金融需要建立一套嚴格的制度作保障,要盡快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正常進入和退出機制及嚴格的監管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

任何形式的金融組織的存在都是伴隨著風險的,民營金融更是如此。目前,中國銀行業的自有資產加上已經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僅僅相當于銀行業全部不良貸款的四分之一,存款救濟十分困難(復旦大學經濟研究中心,2004)。所以,不論是民間借貸、各種標會、私人錢莊,還是民營銀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機制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這種機制就是存款保險制度。有人擔心,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會造成民營銀行的道德風險,甚至是由經營好的銀行為經營差的銀行埋單。其實,只要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這類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但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利益無法保障,民營金融就發展不起來。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幾個方面:一是根據不同的經營狀況實行差別存款保險費率。二是銀行間的互相監督機制——取消銀行現有的國家信用擔保機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信用機制。目前,我們之所以擔心大銀行為小銀行埋單,就是因為大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而小銀行沒有。相對來說,大銀行是不會破產的,靠得住的。所以只擔心小銀行虧損破產。其實,如果大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或者,小銀行也像大銀行一樣,取得國家信用的擔保,小銀行會更具競爭力,加之它們沒有歷史包袱,市場擴張的能力會遠遠超過大銀行。至于道德風險,小銀行有,大銀行也有。重要的是我們的制度怎樣去約束它。如果現有的銀行沒有了國家信用作后盾,就會關心自己的生存狀態和其它銀行的經營狀態,加強相互間的監督。我國的官辦金融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民營銀行的監督的力量會遠遠超過銀行監管機構,所以,應該讓現有的銀行機構與民營金融機構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互相競爭,互相監督。三是及時退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補償。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因主觀原因出現經營危機,保險機構有權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險體系或由其它金融機構對其接管或兼并,把銀行經營不善引起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的利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良好運行。

(二)利率市場化與貸款擔保制度

對于民營企業,由于起步晚,規模小,大多無法向銀行提供抵押物來獲得貸款,因此,對于貸款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銀行只有通過調高其貸款利率,以抵消貸款風險。但目前來說,我國尚未實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只有農村地區已開始進行試點,所以,銀行仍舊只愿意貸款給國有企業,而不愿意貸款經民營企業。雖各地政府也紛紛成立擔保公司,但因其規模小,資金有限,中小企業獲得信用擔保的條件較為嚴格,政府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基于民營企業的資金緊張狀態,民間擔保公司出現了,他們相當于中間商,收取一定費用,為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承擔了貸款不能歸還的風險,為民營企業融資搭橋鋪路。對于民營銀行來說,相當于支付了一個較高的利率,獲得了貸款。這種民間擔保公司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和互相信任的基礎上的,是自發產生的,是對市場需求的回應。因此,我們一方面要盡快創造條件,實現利率市場化,讓資金價格來調節資金流向,實現資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應鼓勵、支持和規范民間擔保公司的發展,使其更好地為民營企業融資服務。政府建立擔保公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而不是把民間擔保公司整垮或擠出市場。相對于民營企業的巨大資金需求來說,目前的擔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為民營金融的一種制度保障,應當得到鼓勵與支持。

(三)破產清算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統一的、完善的破產清算制度,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有三方面:一是國有企業適應于破產法,非國有企業適應于民事訴訟法。我國的《破產法》僅適應于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我國目前存在的大量的私營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都不是法人企業,不能作為法人申請破產,而是適應民事訴訟程序。而且,我國的法人企業有著嚴格的規定,有的企業已注冊為法人企業,但因其未投入注冊資金或注冊資金未達到法定的最低數額,即算申請破產,也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作為破產申請人。這些企業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序,只需到工商管理部門注銷就可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甚至只需一兩年不主動申請年檢,工商部門就可以以不申請年檢為由將其注銷。這些企業一夜之間人間蒸發,嚴重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二是破產清算要主動申請,所以,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不能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就為破產企業逃避債務提供了方便?,F在,地方政府鼓勵企業“剝離不良資產”,實際上就是通過轉移資產,留下債務,實現“金蟬脫殼”。銀行的貸款往往就這樣被企業變成了死賬。三是一部分債務人通過提前受償使銀行的債權不能公平受償。債務人自己不申請破產,企業資不低債時,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債權人采取訴訟手段,取得債權,提前受償,而銀行的債權則往往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才開始受償,造成嚴重損失。據有前調查,江蘇某市金融機構債權在破產企業中受償率平均只有3.78%(陸磊,2002),可見,銀行債權受償率之低下。所以,我國目前的破產制度不完善,嚴重影響了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要盡快建立包括法人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合伙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破產制度,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施細則。德國公司法規定,一旦公司的債務超過,公司董事會成員應在三周之內提出破產宣告之請求,否則,他們必須承擔由此延遲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我國應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相應的法規,以保護銀行債權。

(四)征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證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機構降低風險和民間資本進入正規融資體系的重要制度保障。當前,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信用制度建設,把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作為關系經濟發展全局的一件大事來抓。國務院專門成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建立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專題工作小組”,負責總體規劃和組織協調工作。各地社會誠信建設取得明顯進展。2004年9月29日,黃菊指出,中國政府正致力于從五個方面加快中國征信體系建設。一是加快征信法規建設;二是加快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三是積極發展專業化的社會征信機構,逐步開放征信服務市場;四是加強征信市場監督管理;五是抓緊制定信用服務行業標準,推動信息共享。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應根據這些要求,建立一個由中央銀行牽頭、由各金融機構參與、并聯合工商管理、消費者協會、稅務、保險、不動產管理等部門組成的征信體系,建立包括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伙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信用數據庫。隨時向客戶提供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黑名單,以保證金融交易中有關當事人的利益,包括存款人、貸款人、存款保險機構、信用擔保機構、金融機構本身的利益。

(五)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以,對進入者必須有嚴格的規定,如注冊資本、經營場地、經營范圍等,另外,在原有民間金融機構正規化的過程中,它們過去是否守法經營、有無損害存款人利益的行為,都是可否進入金融業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金融業的市場準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機構能否合法經營,是否有損害相關利益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潛伏著金融風險,需金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證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管。目前,股份制商業銀行均以年報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但是,除上市銀行外,其他銀行披露信息的內容、方式、程序都不夠規范,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關人基本看不到銀行的年報;對財務指標的揭示和對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披露不夠充分。而上市銀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不少問題,如招股說明書存在的過度包裝行為;盈余操縱行為;主動披露重大事件的意識不強;等。因此,要盡快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和信息流動制度,對于已上市銀行,要嚴格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年報準則、中報準則,進行編制,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李蕓,2004)。為了避免銀行上市面上圈錢和進行關聯交易,對于民營金融機構的資產構成和債務構成都要進行曲定期披露。

(六)對責任者的懲戒制度

對于民營金融機構的風險,不僅來自于借款者,而且來自于機構本身,而且本身所潛伏的市場風險和道德風險更大,對社會產生的震蕩更可怕,如何防范銀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是發展民營金融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必須對銀行業經營者建立懲戒制度,設立“破產犯罪”這樣的法律條文,要求銀行業的經營者承擔由于主觀原因造成的銀行損失和金融風險的責任,對其采取“列入黑名單”、“取消資格”、“限制行為”、實施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以強化其責任意識,保證其合法經營并主動防范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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