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理念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5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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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理念研究論文

一、金融監管理念的歷史演變

(一)20世紀30年代之前的金融監管理念

這一階段的貨幣管理是以經濟學理論為基礎的管理,對金融本質與特性的認識還不充分,也沒有以法律理論為基礎建構貨幣管理的目標。因此這一階段的貨幣管理并沒有實現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定,18、19世紀的數次銀行危機足以證明,貨幣信用的不穩定問題仍然沒有消失,許多金融機構常常由于不謹慎的信用擴張而引發金融體系的不穩定,進而引起貨幣緊縮并制約經濟發展。

(二)20世紀30年代到70年代的金融監管理念

20世紀30年代的大危機深刻地改變了理論界對經濟運行的觀點和看法。這一時期的監管理念在凱恩斯宏觀經濟理論的影響下,努力維持一個安全穩定的金融體系,以防止金融體系的崩潰對宏觀經濟的嚴重沖擊,對金融機構具體經營行為的干預則成為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三)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監管理念

20世紀70年代以后,人們發現20世紀30年代以后實行的金融管制過分地強調了金融體系的穩定,而忽視了金融體系的效率問題。因此自由主義理論和思想在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破產的情況下開始復興。這一時期金融自由化理論開始發展起來。金融自由化理論以“金融壓抑”和“金融深化”理論為代表,主張放松對金融機構過度嚴格的管制,以恢復金融業的競爭,提高金融業的效率。因此,這一階段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影響下,金融監管的理念是放松管制、提高金融效率。這一時期的金融監管理論與以往的較大不同是:金融監管理論除了繼續以市場不完全為出發點研究監管問題之外,逐漸開始重視金融業自身的獨特性對金融監管的要求和影響。

但這一階段的金融監管理論與理念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金融危機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機足以說明這一階段的金融監管理論存在著不完全性,缺乏預見性。

(四)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金融監管理念

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70年代對金融業的放松管制,追求效率而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使人們對金融監管進行了重新認識。特別是90年代以來的經濟全球化、經濟自由化的浪潮使得全球金融市場的風險更為復雜及隱秘,同時更具有傳染性,整個世界的金融市場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大量金融產品的出現,各類綜合性機構涌現,業務的交叉以及計算機和電信技術的飛速進步,這些給世界金融市場與制度結構帶來了深刻而迅猛的變化。因此現代金融已不是傳統的金融。要想適應這一巨變,金融監管也必須實現從傳統金融監管向現代金融監管的歷史性轉變。西方發達國家為了適應這一變化,紛紛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如放松政府干預、提高管制的質量、增加法律的可執行性、增加管制機構的透明度與責任、向地方政府下放更多權力、采用公私合作體制、政府職能社會化、引人政府干預的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管理中引入績效管理制度、建立獨立管制機構、建立不同管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合作機制等等。雖然各國在金融監管及體制方面都進行了改革,但是金融監管理論與理念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以致于金融監管不能與金融業本身的發展同步,最終導致了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

綜上所述,過去一百年來的金融監管理論只注意到了金融體系對整個經濟的特殊性影響,卻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金融活動本質性和金融體系運作的特殊性。此外,過去的金融監管理論一直是以經濟學原理為基礎,而忽略了法學理論,因此難以實現金融監管目標。為此,我們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構建現代金融監管的理念。二、現代金融監管理念的重塑與構建

(一)依據金融的本質屬性和金融體系運行的特殊性來重塑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的本質屬性和金融體系運行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美國經濟學家明斯基曾指出,由于實際經濟運行中投資的高潮與低谷的交替出現,信貸資金的規模、結構和融資類型的變化,債權債務關系的不穩定性幾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金融危機爆發具有周期性。金德爾伯格沿著明斯基的思路發展出投機一瘋狂一恐慌一崩潰模型,并以此說明金融危機所具有的周期性。他認為,在這一方面,金融危機同經濟危機是相同的,但二者不具有同步性,金融危機往往先于經濟危機,并加速了經濟危機的爆發。

第三,不對稱信息是銀行遭到擠提的根本原因。1992年,吉本斯在其《博弈論入門》一書中將在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條件下的動態博弈論引入對銀行行為的分析中,他指出:銀行并不是博弈的局中人,它的所有行為全是隨著客戶的行動而確定,因而,擠提現象的發生與否完全是由銀行客戶之間的博弈決定的,而不是銀行的不恰當行為。因此可以推出,銀行體系的不穩定性來自于銀行制度內部,與銀行經營效率并無直接的關系。并指出了這種內在的不穩定是無法通過銀行自身來解決的,外部的管理與風險分擔就顯得更為重要。

第四,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決定其脆弱性。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比率的質量問題主要是由資產方面的變化所引起的,其原因就在于金融機構的負債往往是金融機構自身可以決定的,而資產部分的價格則是市場決定的。

第五,金融資產的性質決定了金融市場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的資產主要是金融資產,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是區別金融企業與實體經濟企業的根本標志,離開金融資產的“金融機構”是不可想象的,將與實體經濟企業沒有本質區別。金融資產不是可以消費的商品,是為了牟利而發生的產品,其自身可以說沒有效用,所以其意義不在于其自身的消滅,進行價值的轉移,而在于通過將其作為交易對象而進行頻繁交易進而獲利,這就是我們稱其為工具的原因所在。

總之,金融的本質屬性和金融體系運行的特殊性是客觀存在的,它決定著金融體系的風險不可避免地發生,僅僅依靠市場約束和內部控制無法解決其風險的產生,因此要依靠外部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其自身的脆弱性,也就是說要堅持市場自律與政府干預的平衡。由此,金融監管的理念必須是從內在脆弱性的根源入手,才能達到有效監管的效果。

(二)依據金融資源思想的基礎來重塑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資源觀念的確立是對金融理念的徹底更新,更重要的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把金融作為資源來對待。而實現從理念到行為的轉變,建立金融資源法律體系是必然的選擇,作為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制度——金融監管制度也應該以金融資源為理念,這樣才能保證金融資源開發、配置趨于合理和科學化,也能夠真正達到金融監管的風險防范效果。

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資源已經開始逐步超越自然領域而進入社會領域,許多社會性因素開始逐步被揭示和闡釋出了“資源”屬性,甚至開始成長為人類存續的主要資源,如智力資源、信息資源、金融資源等。金融是資源,是重要的社會經濟資源,是戰略性資源,它具有客觀性并內在于經濟,是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的內在構成要素,而不是社會經濟活動的外在因素。它的本質特性是有用性、儲藏性、開發性、有限性,這與一般資源的特性相一致。另外,它還具備自身的特性,如中介性、社會性、層次性。既然金融是資源,而且又符合一般資源的特性,因此它的使用和開發就應該與一般資源一樣都要受到國家的總體協調和管理。任何一種資源的開發利用對社會經濟的運行既具有巨大推動功能又具有極大阻抗的基本特性。因此開發本身是一把雙刃劍,適度開發,就可獲得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巨大功能和效果,否則會引起社會和經濟環境及經濟結構的扭曲,其惡性結果的積累必然引發金融危機或經濟危機。因此需要在國家的統一監管下來進行對金融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20世紀30年代以來的歷次經濟金融危機表明:一旦一國金融資源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壞,某一層次或某些層次的資源的內部和外部正常秩序被打亂、正常運行被阻斷、均衡被破壞或功能弱化或破壞,則不同形式的金融風險就會逐漸累積并以突然爆發的方式公開釋放出來,從而在很短時間內傳遍全國、全球,引發經濟金融危機,乃至社會與政治危機并危及國家安全。

(三)依據法律的目標來重塑金融監管理念

法律是人類創造的用以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社會行為的規范體系,是人類高度理性的目的行為。金融監管是在法律基礎上的監管,因此也同樣需要以法律的目標為核心。

法律的目標是由社會需要目標決定的。沒有需要就不會有社會和社會關系,也就沒有產生法律的必要。法律的總體目標,應該是最大限度公平正義地協調全社會每個成員正當的社會需要。金融監管也不例外,它也應該以社會需要為其核心目標,并為該目標的實現創造最佳的法律條件。從金融監管產生的社會需要以及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原因來考察,金融監管的社會需要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發展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金融監管的核心目標也就應該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發展以及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