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反洗錢缺陷及意見
時間:2022-05-25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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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機構經營行為不規范。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機構經營主體多元化趨勢更加明顯,競爭日益加劇,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始終是金融機構的目標,基層金融機構表現尤其突出。隨著眾多金融機構在基層設點運營,地方同業競爭日趨激烈。金融機構迫于外部競爭和內部考核的壓力,為了更多爭取客戶資源,不同程度地采取放寬開戶條件、直接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放松現金管理、簡化審核手續等手段來吸引客戶,爭取存款,拓展業務。在此情況下,基層金融機構容易放松對客戶身份的識別,忽略對大額資金來源的甄別和審查,甚至明知資金來源有問題,為防止客戶流失,以犧牲原則為代價,給客戶出主意、想辦法,違規處理業務,埋下風險隱患,給有效預防和查處洗錢活動人為設置障礙,不利于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對反洗錢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是反洗錢意識淡薄,內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錢內控制度在基層金融機構不能得到有效執行,管理人員和一線員工把開展反洗錢工作片面地認為是加強對客戶的審查以及對業務的束縛,不利于穩定客戶和吸收存款,容易導致反洗錢工作只做表面文章。二是基層金融機構囿于經營成本和人員條件,難以按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配備相應崗位人員,一人多崗、違規兼崗現象比較普遍,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反洗錢的各項制度難以在實際工作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三是認識不到位?;鶎咏鹑跈C構認為洗錢應是大城市的工作,與基層無關,在基層開展反洗錢工作成本過高,意義不大,反洗錢工作未能有效納入績效考核,加之人民銀行對基層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較少。因此,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逐步形成不肯為甚至不愿為的觀念。
(三)基層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反洗錢素質低,影響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基層金融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相對偏低,與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警惕性差,缺乏對洗錢行為的分析、甄別能力和技能,不能夠及時發現、遏制可疑的資金交易或關聯交易,極易被洗錢犯罪分子所利用。此外,部分從業人員政策水平偏低、法制觀念較差、業務處理隨意性較大,為了競爭不惜違規、違紀甚至違法開展業務,給洗錢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機。
(四)科技監測網絡建設遲滯,反洗錢技術手段落后。
偏遠地區基層金融機構交易信息不能全部納入反洗錢系統,僅依靠傳統的手工方式統計上報,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錯多,漏報、遲報現象難免,對異常支付交易不能及時地監測、記錄、分析和報告。
(五)監管薄弱。
目前,我國的反洗錢工作與發達國家比較仍處于相對落后階段,基層人民銀行對基層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更加薄弱,主要原因:一是人員少,崗位多。目前,基層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工作由綜合業務部負責,同時,綜合業務部承擔著國庫核算、財務會計、賬戶管理、支付結算、貨幣發行、支票影像等多項工作,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要兼任多個會計崗位,反洗錢組織機構不獨立,工作人員少,反洗錢人員不能深入金融機構進行調研、執法檢查等工作,難以滿足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二是素質低,履職能力差。在基層人民銀行,人員業務素質整體較低,年齡偏大,有些會計人員是在縣支行發行庫撤銷后轉入現崗位,沒有經過學習和專業培訓,只能是按領導布置干什么、怎樣干,機械操作,不知緣由,履職能力很差。三是監管力度不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基層人民銀行對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的金融機構無權進行行政處罰,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層人民銀行的監管力度,個別基層人民銀行對反洗錢工作存在應付思想,缺乏工作主動性,監管乏力,對基層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缺失,使基層金融機構游離于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范疇之外。
二、完善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監管,促進基層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落實。
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人員要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明確自身監管職責,決不能因為沒有處罰權就放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相反,要充分利用各種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對無法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的金融機構,要加大非現場監管,通過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金融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等各種非現場監管措施,促進基層金融機構嚴格落實各項反洗錢內控制度;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在現場執法檢查中,基層人民銀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及時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后續處理。
(二)加強反洗錢宣傳,摒棄城鄉差別。
充分利用基層金融機構點多面廣的優勢,將反洗錢知識的宣傳逐步延伸到基層,延伸到偏遠地區,使大家認識到洗錢犯罪就存在于我們身邊,特別是農村作為反洗錢的前沿關口,起著重要的作用,要教育、動員廣大的農民朋友積極參與到反洗錢工作中來,提高他們的防范能力,謹防貪圖蠅頭小利而出租、出借賬戶,套取資金,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在認知度提高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地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反洗錢工作。
(三)從培訓入手,提高基層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
一是基層人民銀行要經常性地采取現場指導、集中培訓等方式,送“法”上門,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和偏遠地區金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基層工作人員反洗錢技能。二是各金融機構內部要通過異地輪崗、城鄉交流等多種形式,強化對基層機構人員素質的培養,加強內部監督,進一步明確基層金融機構人員職責,嚴格各項內控制度的落實,規范業務操作流程,防范洗錢風險。
(四)加強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充分發揮監管合力作用。
人民銀行要發揮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起與工商、稅務、銀監、財政、公安、紀檢等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盡快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同時,人民銀行內部反洗錢部門要加強與支付結算、征信、現金管理等職能科室之間的聯系,互通信息,將反洗錢工作與賬戶、人民幣、征信管理等職能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加強賬戶、征信管理,規范賬戶開立和使用,確保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有效實施;適應基層金融機構的實際,將管理的重點放在大額現金的存取上,嚴格基層金融機構大額現金的審查、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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