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戰略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0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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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的進出口增長迅猛,2002年,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額達1504億美元,占外貿進出口總額的24.2%;2006年,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額達5288億美元。但隨著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競爭力的增強和在全球范圍內國際競爭的加劇,技術壁壘所導致的國際貿易摩擦不斷增多,高新技術產品近幾年不僅遭遇發達國家反傾銷的訴訟,而且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成為產品出口的一大障礙。知識產權糾紛的增多,表明隨著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競爭力的增強,外國的一些跨國公司開始關注我國企業可能對其構成的威脅。發達國家以其在相關領域內所擁有技術上的先發優勢和對技術研發路徑的封鎖,對我國高新技術產品設立陷阱,運用法律訴訟手段達到干預市場的目的,增加了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成本。后發國家無論從政府還是企業層面,都可能會因為技術引進所帶來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快速增長而形成一種惰性,影響制度模仿、建立和改革的積極性。從頻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可以看出,在知識產權制度上存在的問題已影響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進一步的發展。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在高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被政府和企業所忽略,與發達國家產生了巨大差距。
(一)缺乏對國內知識產權市場的保護制度。在知識產權競爭領域,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具有極強的排他性和壟斷性,控制產權就是控制市場。在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跨國公司就已有計劃、有規模地申請專利,在華專利申請量以平均每年30%的幅度高速增長。到2006年底,國外在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累積已達524368件,占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總數的48.5%。其中,日本企業專利申請量最多,其次是美國、韓國。這些專利申請多是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及新材料等高科技領域,其核心技術都掌握在少數跨國公司手里。如,諾基亞、西門子等少數幾家跨國公司掌握了80%以上的通信專利技術。
(二)缺乏對濫用各類技術標準的防范制度。近年來,跨國公司借助技術標準的特殊地位向我國企業發難已成為一種新動向,即出現所謂“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趨向。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原本是分屬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知識產權屬于一種合法的壟斷,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成果。根據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有效,如果沒有獲得他國的知識產權,則不能控制該國企業對這一技術的利用;即使在該國取得了知識產權,該國的企業依然可通過自主開發相關技術來生產相關產品,不必仰仗他人的知識產權。就技術標準而言,它是對一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要達到的水平以及為達到這一水平而實施的技術?,F代市場是由標準控制和壟斷的市場,達不到技術標準的產品屬于不合格產品,不能進入市場。在實踐中,如果標準涉及的技術沒有控制在個人手中,而是為大眾公知公用,標準化將和人們預期的一樣,成為推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而不會構成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障礙。不過,當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結合、技術標準涉及的技術被特定的主體以知識產權的方式合法控制時,情況則發生根本性變化。任何人要使用標準化技術,就觸及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此時,使用人只有兩種選擇:要么以昂貴的代價使用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化技術,生產標準化產品,獲得知識產權使用費后的殘羹冷炙;要么因不甘心知識產權人的宰割而放棄市場。如,中國DVD企業在6C聯盟(由東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時代華納六公司組成,以后IBM也加入聯盟,習慣仍稱為6C聯盟)收取15美元專利費后,生產一臺機器的利潤不過1美元。因為標準化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首要條件,不按標準就不可能被市場接受,而采用標準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需要取得許可、支付報酬。我國由于存在嚴重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國外濫用各類技術標準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三)缺乏對我國高新技術出口企業的保護制度。跨國公司與外國政府利用知識產權指責的我國企業,幾乎都是成長性好、國際競爭力強的企業。其產品市場份額高、跟隨主流技術但專利累積差,經不住國外跨國公司的圍追堵截,常被他們分化瓦解并各個擊破。面對國外向我國進行知識產權訴求越來越趨于集團化、官民一體化的趨勢,我國缺乏理論準備和策略準備。而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制度準備。
我國加入WTO后,很多企業對保護知識產權有了新的認識,對侵權、盜版和假冒商標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所警惕。但對西方企業利用不同國家科學技術的差距,濫用法律上享有的獨占權或壟斷權,特別是對技術轉讓采取限制性貿易和設置知識產權陷阱缺乏應有的識別和防范,這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必須重視的問題。
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思路
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已將知識產權戰略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并把知識產權戰略與國家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在我國,只有盡快制定符合國際規則,與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相適應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才能取得經濟和貿易的長遠發展。
(一)制定科學、系統、嚴密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應使知識產權的確認、行使與保護有法可依,減少和彌補制度上的空白。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之初,基于對外開放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知識產權立法在根據國內經濟發展需要的前提下,主要考慮知識產權國際標準,著重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忽視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定壟斷權的合理保護問題,在不少制度上甚至出現對國內的保護弱于對國外的保護,未體現公平競爭、平等保護的法律原則。如,微軟公司Windows98正版軟件在美國、日本的售價均折合人民幣不到1000元,而在中國的售價竟高達1998元,顯然損害了我國消費者利益。這種價格歧視現象盡管在當初對我國建立國際認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積極作用,但其消極作用也很明顯,偏重保護外國企業的壟斷收益,實際上形成了一種經濟技術特權。這與現實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協調,必然難以有效施行,法律的權威也會因此降低。特別是近年來,由于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企業對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以價格歧視、過高定價、搭售、拒絕許可等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對我國相關產業構成巨大沖擊的行為,難以像西方國家一樣進行有效規制,使我國有關產業的發展面臨很大危機。因此,應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等國際條約要求,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結合我國現實的科技經濟狀況,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立法。
(二)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評議和制定工作。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活動,是了解國際標準發展趨勢,反映和合理保護我國產業利益,提升我國產品國際地位和形象的重要途徑。首先,要積極參與WTO與各種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評議工作,必須很好地利用我國加入WTO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獲得的發言權,否則,發達國家就會利用技術優勢和在標準領域里的經驗優勢來控制國際市場。但對此,我國許多部門和企業都沒有興趣,或者沒有相應的人才。因此,制定標準需要有人才、資金和體制的保障。其次,要在評議的基礎上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應鼓勵研究機構及重點企業,重視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要組織更多的標準化專家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力爭把我國的標準化意圖和標準充分反映到國際標準中去,并推薦為國際標準,為我國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再次,對標準之爭和由技術性措施造成的貿易摩擦,要積極利用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加以解決,努力避免和化解貿易沖突。但無論是參與評議別國標準,還是推薦本國的標準,都要以可靠的科學依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
(三)建立適合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保護措施。第一,建立信息資源檢索機制。不要毫無價值地重復他人的創新過程,也不要花大量金錢去購買已是社會公有財富的技術,更不要花大量精力物力去申請已無保護價值可言的“專利”。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對新產品或工藝設計的產生、引進、研究、開發、商業化生產到擴散、保護的過程中,都必須用足夠的精力去檢索已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文獻,了解目前該技術國內外的狀況,熟悉目前該類產品生產制造者各自采用的手段和方法,進行綜合性的特征和價格分析,確定只能通過購買才能得到的專利技術,明確自己占領市場的優勢、主攻方向,并超前介入未來起主導作用的技術領域,從而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和策略。
第二,培養人才,提高技術創新素質。技術創新的關鍵是人才,人才是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資源,高新技術的競爭是高素質人才的競爭。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中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人員素質有明確規定,顯示了對人才的重視,但還遠不夠。
第三,重視技術產權化、產業化。我國以往有些科研人員只重視的數量和級別,結果造成許多研究成果尚未投入實施就被公之于世,失去了將其產業化和產權化的機會。新技術創造出來,束之高閣,紙上談兵,不投入生產領域,則毫無意義。所以,我國企業要重視技術的產業化。要通過改革科研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和利益激勵機制等有效途徑,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產、學、研一體化,推動科、工、貿一體化,發揮科技對經濟的引領作用。摘要:本文分析了與我國高新技術產品貿易息息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的缺陷。提出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促進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高新技術產品;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