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市場多維結構透析

時間:2022-05-22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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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市場多維結構透析

摘要:本文首先對審計市場結構進行了闡釋,認為審計市場是一種多維結構模型,并從審計市場主體、客體,審計市場機制,審計市場監管等方面論證了審計市場多維結構模型的構成。

關鍵詞:審計市場結構;審計市場機制;審計市場監管

所謂審計市場結構也就是構成整個審計市場的內在框架,而這個框架是由許多審計市場結構要素構成的。也就是說審計市場結構是一種多維結構模型,這種多維結構模型是由主體、客體,機制、監管多個要素性維度而構成的動態系統。

1.審計市場主體、客體

現代審計的誕生,是以現代公司制的產生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為基礎的。在現代公司制的框架下,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實現了分離,同時也引致了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產生。

表現在股東需要了解其投入資本的運行情況,而企業的經營者也需要向股東進行報告。

人們無限多樣的需求使得信息呈現稀缺性。為了消除這種不對稱性,便需要產生一種制度。公司管理層提交財務報告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這種制度溝通了股東和管理層的信息,減少了信息不對稱現象,但是并不能消除不對稱現象,由于管理層掌握的信息不一定完整而真實的體現在財務報告中,存在私利,因而財務報告的制度并非完全以投資者為導向。

而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公允表達,越來越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公司一方面通過現代企業治理結構來進行約束,表現在建立公司董事會以及審計委員會、內部控制系統等約束公司管理層的行為;另一方面,要求由獨立、專業人士對公司財務報告提供簽證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這樣,獨立審計師職業便應運而生。獨立審計師的職責便是加強公司股東和管理層的信息交流,為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公允進行簽證,提供合理保證,并且有效的減少信息風險。

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產生和發展,即意味著審計市場主體的產生和發展。審計市場主體是由經濟責任關系雙方和審計師所構成三維結構。在此結構中,所有者的利益是要求資本增值;經營者的利益是經營成果得到肯定和經濟責任的解脫,物質利益取之有道以及精神利益的享有;審計師利益是通過提供審計服務,確保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以及審計師等員工的物質、精神利益的享有。

審計市場主體三維結構的維護,是通過審計市場客體的多維結構的實現。審計市場客體多維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所作的審計報告或簽證報告所構成。根據審計市場規定的要求,審計報告質量要求必須要真實、合法和合理。因此審計市場客體的三維結構應該是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發展也不能確保審計目標的完全實現,以及企業股東與管理層不對稱現象的發生。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包括執業經驗、業務水平、是否盡職盡守等等。因而,即使是經過注冊會計師“簽證”過的財務報告仍然會有信息風險的產生。

2.審計市場機制

審計市場機制是通過審計價格和供求等手段對資源進行配置,使審計資源流向最需要的客戶,爭取高效率地使用有限的審計資源。審計市場機制由價格機制、供求機制等多維機制構成。對于審計市場的價格機制來說,由于審計市場的發展,導致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激烈競爭狀況的加劇,對于一些中小型規模企業的審計業務市場分配的影響更為明顯。這些企業關注審計收費而不必追求會計師事務所的“品牌”。大型企業為融資、上市等目的,則更關注會計師事務所的“品牌”。在政府強制型的審計需求模式下,企業對審計收費的高低不甚關注。因而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具有隨機性。甚至會有“高價求審”的現象。也可能使企業比較關注收費高低。這些多發生在一些資金狀況不佳的企業中。在自發的審計需求中,審計收費高低對調節需求的作用并不明顯,一旦萌發了某種審計需求,為滿足特定目的審計委托,并不因為收費比期望值過高而放棄,更何況價格的協商機制可以促成審計契約的訂立。

在政府作用明顯的審計市場結構中,很多方面都帶有明顯的政府痕跡。比如在新股上市的條件、新股發行價的確定,對已上市公司保牌資格的規定等多個方面對企業加以嚴格限制。這樣,只要能符合或滿足了政府管制的要求,企業就可以取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果市場不需要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審計師只能通過提供“滿足”市場需求的審計服務而生存,即降低審計質量。但是,從提供方即事務所的角度,他們是否愿意“配合”市場,主要取決于市場相應的制度性因素,尤其是法律風險的高低。李樹華(2000)、劉峰、林斌(2000)論證了我國審計市場尚缺乏內在的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劉峰(2001)以紅光實業案例進一步分析了我國現有制度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排斥效應。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一種運行機制,包括市場的準入與退出、審計收費的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供求機制、競爭機制、行業監管機制等一系列的有機體。

從供給方來看供求機制主要包括資格準入機制和主體獨立機制。資格準入機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取得的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取得資格的規定。從需求方來看,審計產品的最終需求有以下幾個方面:以股東為主的投資者的需求、以銀行為主的債權人的需求和以稅收為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需求等。

在審計市場上,供求機制和價格機制相互作用,并共同對審計市場起調節作用。為避免不正當的低競爭,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比如規定事務所之間不得以降低收費爭取委托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項目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質量要求、工作環境、花費工時等因素,在主管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幅度內,同委托人具體商定。

3.審計市場監管

審計市場的發展,需要政府的適度干預,同時需要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等機構,負責審計準則、職業道德、質量控制標準等的制定和審計市場的自律監管。

關于監管,經濟學界對其詮釋不盡相同。國內代表性的觀點有:李楊、王國剛認為:“在資本市場中,所謂監督管理(簡稱監管)指的是政府、政府授權的機構或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從降低資本市場風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社會安定的目的出發,根據國家的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和政策,并根據它們對資本市場體系和各種活動進行的監督、管理、控制與指導”。貝多廣認為:“現代經濟社會,實際上不存在純粹的市場經濟,因為存在著市場缺陷的現象,即僅僅依靠自由市場機制達不到資源最優配置的目標,所以作為社會公眾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對市場運行進行干預。監管經濟學主要就是討論政府干預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莊序瑩認為:“市場監管是指人們通過政府機構或公眾組織,依照國家的憲法和有關法律,為達到一般意義上規范的經濟目標—公平與效率,而對市場的自然運行狀態進行干預的行為”。國外代表性的觀點有:A.E.Kahm(1970)“監管的本質是以政府命令作為一種基本的制度手段來代替市場的競爭機制,以確保獲得一個更好的經濟結果。政府監管部門確定由誰來提供某項產品或服務及其價格,當監管部門將許可證授予一個以上的供應商時,通常也會對這些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實施某種限制。所以,作為自由競爭市場的兩個最基本的要求—自由進入和獨立行為—被全部或部分地取代了,代之以由政府決定價格、質量和服務條件,以及提供服務的義務”。D•Nedham(1983)“監管是一個經濟個體通過各種手段試圖有意識地影響另一個經濟個體或者其他多個經濟個體行為的活動”。AlanStone(1982)“監管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經濟個體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強制性限制”。D•Gowland(1990)“監管是制定并實施規則的一種活動”。

盡管對監管的認識不盡相同,但世界各國根據本國的審計市場發展狀態,實行了不同的監管模式。從世界范圍看,一個國家采取何種監管模式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證券市場的發展階段、發育程度以及證券市場的自由度;政府對經濟運行的調整模式??v觀各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監管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自我監管模式、政府監管模式和獨立監管模式。為了適應環境的變化,英美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模式變遷中政府的作用在加強,而德日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模式變遷中市場的作用則在加強。也就是說,世界各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模式將朝著政府與市場力量相結合的方向變革,而獨立監管模式正是這種結合的一種代表。所謂的獨立機構,就是既獨立于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又獨立于政府的非政府部門或稱私人部門。未來注冊會計師行業究竟應當如何監管,采用什么監管模式,值得探索,但是有一點較為明確的是,不管采用什么監管方式,其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提高行業執業質量,保護投資者利益。

總之,審計市場是由主體、客體、機制、監管多維度構成的動態系統。而這一論斷的提出,是以委托理論為重要基礎的,伯利和米恩斯(1932)通過對1929年200家美國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考察,提出股份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的命題,這一提法開創了委托理論的先河。正如Richuard•D•Morris評論的那樣,“人理論是關于某一個企業控制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問題,是兩種不同資本供應者控制的問題?!睂徲媽W家開始用理論來解釋與預測審計實務。比較有代表性的包括瓦茨(Walts)和齊默爾曼(Zimmerman),以及BalachandramandRamaKrishan,他們都對該理論在審計中的應用作出了不同貢獻。

審計市場與商品市場的構成基本類似,也有需求方(這里指委托方—企業,同時又承擔“買方”的角色,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經營者、政府、企業職工與工會及其他社會公眾)、供給方(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事務所)、交易的產品(注冊會計師職業服務),以及價格、法律、競爭、供求等一系列機制為載體,最后還包括行業的監管。這些維度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動態發展的。

因此,為了審計市場結構的均衡發展,至少應關注下列一些措施:明確公司會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的制定等與投資者和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要求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設計與維護、財務報告的編制負責;要求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公司審計協調事項;限制注冊會計師不得向客戶同時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建立獨立的由公眾參與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要求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更加獨立;對財務報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懲等。這些都是為了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和審計質量,使審計市場能夠在更加可靠、更加高效的基礎之上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