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獨立性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31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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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獨立審計準則,“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會計報表某些反映失實而未被發現的情況。但注冊會計師如果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反映嚴重失實的跡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排除。”由于在確認公允性方面,注冊會計師需要執行更多的職業判斷,而審計準則則很難對職業判斷的程度進行具體的說明。所以,峰表示:“職業判斷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關注,應有的職業關注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底線。”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是為了完成審計責任,審計責任實質上是受托責任。簡言之,程序是形式,實質是責任,受托責任是審計產生的制度基礎。審計開始是所有者聘請審計人員核對財產賬目有沒有錯誤和舞弊;注冊會計師接受所有者委托,清查賬目,出具審計意見,向所有者負責,審計的目的也只是為了所有者的利益,只要所有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客觀公正地完成了審計任務,就可以從所有者那里得到報酬。在這種委托關系下,注冊會計師的報酬取決于所有者的滿意程度,從而使得審計和經營者之間沒有利益依賴關系,注冊會計師可以不受經營者的利益威脅,從而使其無法干預審計人員的工作;如果審計人員和經營者共同舞弊,就可能面臨被所有者解雇的風險。這種業務委托模式使得審計服務的市場需求和供給之間可以形成良性循環,自然形成獨立性高、審計質量高的審計。二、審計責任與審計的獨立性
獨立審計是公司治理的外部機制。西方關于審計質量最經典的解釋是“審計質量是審計師發現客戶違約行為和披露該違約行為的聯合概率,其中前者取決于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后者取決于審計師的獨立性”DeAngelo(1981)Watts&Zimmerman
(1983)也認為,對審計師服務的需求取決于人們對其報告違約行為概率的評價,而審計師報告違約行為發生的概率(以發生違約行為為前提)取決于:審計師發現某一特定違約行為的概率;審計師對已經發現的違約行為進行報告或披露的概率。前者取決于審計師的執業能力和在審計過程中的實際投入,后者取決于審計師相對于客戶的獨立性。因此,長期以來,審計獨立性問題受到學術界和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成為獨立審計的一個永恒話題。
審計責任實質上是受托責任。受托責任起源于財產權,財產權所有者將財產使用權托給人,人就承擔了受托責任。即形成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委托關系,作為受托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辦法,最嚴格地按照所有者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義務;受托人在完成受托任務以后,向委托人提出報告,經過托付人同意后,受托責任才能解除(楊時展,審計的基本概念,1990)。在現代公司制度下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出現,導致了股東、債權人與經營者之間因財務資本控制權轉移而形成了復雜的委托關系。因此,股東、債權人有權要求經營者對其委托財產的經營管理責任提供報告,來揭示受托財產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以及現金流量。又由于計量經營成果、財務狀況是會計方法的特殊性,使得這些會計報告或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受到懷疑,因此,從制度安排上需要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以應有的職業判斷能力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對經營者提供的會計報告進行專業獨立判斷。
三、獨立性缺失的治理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在眾多方面打上政府的烙印,政府建立證券市場的初衷是為國有企業解困籌集資金,而不是有效配置資源。證券交易市場是由政府出面組織籌備,新股上市長期采用“額度管理,計劃控制”,使得上市指標成為一個稀缺資源;新股發行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而是由政府規定市盈率乘以每股盈余和增發配股的盈利門檻限制等。這使得上市公司面臨的是如何滿足政府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而不是市場自發的需求;相應地,審計制度的引入,也并不是市場需求,而是政府模仿國際管理的一個附帶產物(劉峰等,2002)。那些尋求上市或是已上市公司追求的是如何滿足監管要求以達到在股市圈錢的目的,高質量的審計可能會暴露其本身真實的業績狀況,影響到這些公司的利益。因此審計市場總體上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質量審計。由此可見,在證券市場上審計師獨立性只是一種形式,實質上只是證券市場的一種陪襯。
通過德勤對科龍的審計和2007年年報審計更換注冊會計師的現狀來看,注冊會計師缺乏獨立性,履行審計程序而沒有盡到審計責任,上市公司掌握著審計師的改聘權,上市公司實現了審計意見的購買,降低了審計質量,影響了資本市場的效率。
第一,既然審計師的獨立性是由于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引起的,那么,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應由股東進行而不是由管理層負責,所以,應該從內部治理機制入手,繼續推行股權分置改革,明晰產權,讓財產的所有者切實行使對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權,鼓勵公司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聘任注冊會計師,并且由董事會向注冊會計師付費,以此來遏制管理層對審計意見的購買行為,來保持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在保持獨立性的條件下,保持注冊會計師應有的執業關注和勤勉盡責的精神,才能使注冊會計師發現并報告舞弊,以提高審計質量,保證資本市場的有效運行。
第二,財務舞弊和欺詐的原因是存在著舞弊和欺詐的機會,
舞弊與欺詐機會的存在和產生歸根到底是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上市公司應建立符合股東利益的內部控制制度,設置獨立審計委員會,來保證股東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會計信息的可靠性,防范和發現財務欺詐。并且,審計師在履行審計責任的同時要檢查其內控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由此也可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第三,必須從外部治理機制入手,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包括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追究制度。對變更審計師的上市公司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對變更的原因、時間以及可能帶來的經濟后果進行描述,以此來減少上市公司通過審計意見購買來改善審計意見;同時必須加強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及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財務信息披露責任的制度建設,完善相應的執行體系。
第四,許多國家都對明顯影響審計獨立性的非審計服務進
行了限制,2003年的SEC對非審計服務做了如下限制:一是確定注冊會計師不能提供不是注冊會計師自然優勢的管理咨詢服務,而對于是注冊會計師有優勢的非審計服務并不絕對禁止,由審計委員會評估決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的增大,非審計服務也必然越來越多,如果不合理地規范非審計服務,必然會影響審計的獨立性,我們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合理限制非審計服務,實行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的適當分離,限制對同一客戶同時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同時,建立對非審計服務相關方面的披露制度,合理引導非審計服務的發展。
總之,注冊會計師履行審計程序就是為了完成審計的受托責任,完成受托責任或報告責任審計師就必須保持其獨立性,保持獨立性就需要進一步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強制審計師變更信息披露,以有效遏制審計意見購買。注冊會計師應恪守專業和獨立的職業形象,獨立、客觀地發表審計意見,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摘要】履行程序卻沒能完成審計的受托責任,原因在于審計師仍然存在著獨立性缺失問題。獨立性的缺失應該從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和嚴格的法律責任入手,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應有的道德標準進而保證審計質量,以此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關鍵詞】審計程序;審計責任;審計獨立性;制度建設
履行審計程序是為了完成審計的受托責任,正是因為受托責任的存在才需要注冊會計師保持實質與形式上的獨立性。只有審計師具備超然的獨立性才能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并在報告時揭露舞弊,也就完成了審計的受托責任,實現程序與責任統一。然而,縱觀國內外對上市公司舞弊行為的揭露大多數不是注冊會計師,而是看來比較外行的新聞媒體或其他的報表分析者。為什么注冊會計師既有專業勝任能力又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能發現問題,從而沒有盡到審計責任呢?是什么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呢?本文從程序與責任的角度就保持審計的獨立性在委托制度、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作進一步的思考。
一、審計程序與審計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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