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問題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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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對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研究的基礎上,分析了當前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借鑒國外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優點,從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審計質量復核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建議,力求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適應我國的審計環境。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審計質量控制;職業道德;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審計又稱獨立審計或民間審計,它與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構成了我國三大類型審計,相應地形成了三類審計組織機構,共同構成我國三位一體的審計監督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各自相應的審計制度。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是指在一定條件下,調節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中各種審計關系的規范體系。由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時間較短,在獨立審計準則、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制度的制定上還存在許多的不足和缺陷,而“銀廣廈”,“中天勤”等重大會計、審計舞弊案件都充分暴露了我國目前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因此完善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對于規范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保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質量和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模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它是我國注冊會計師現行法規體系的基礎,最具法律效力,權威性也最高,是制定其他注冊會計師法規的依據。
(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
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是注冊會計師在依法承辦委托業務過程中,應遵循的專業標準、技術規程和行為準則的總稱。它包括鑒證業務準則、相關服務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三部分。該執業準則體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財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會計師事務所施行。這些準則的,標志著我國已建立起順應國際趨同大勢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
(三)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
職業道德規范包括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職業規范指導意見兩方面。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圍繞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專業勝任能力與技術規范、對客戶的責任、對同行的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對注冊會計師執業提出了行業規范。制定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有利于規范注冊會計師道德行為,提高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職業形象。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主要對注冊會計師執業活動中如何遵循職業道德的要求加以具體指導。
(四)職業后續教育準則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后續教育,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水平而制定本準則。職業后續教育基本準則明確了建立職業后續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則,職業后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組織與實施以及檢查和考核。
(五)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模式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采用的是政府管理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管理模式,它是在發揮注冊會計師協會自我管理的基礎上,由政府進行較大范圍的行政管理。在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中,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由國家財政部執行,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代表國家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行政管理,行使國家公權力,主要體現在市場準入、市場監督、行政處罰、法律救濟以及對協會的監督、指導等方面;二是代表并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主要體現在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及行政執法過程中。
二、現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不夠合理
1.報名條件較低、考試層級較少。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考資格要求比較低,這與國外規定必須取得會計學學士學位方可報考的要求相去甚遠。此外報名條件對學歷、專業的限定較多,導致考試層級較少。
2.科目設置較少、實務經歷要求低。目前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與英國特許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科目相比較少,且考試內容理論不夠深,實務不夠強,與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的要求相差甚遠。
(二)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偏窄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向客戶提供的業務內容分為鑒證業務和非鑒證業務兩大類。鑒證業務主要包括財務報表審計、審閱、驗資、預測性財務信息審核、內部控制審核等。非鑒證業務主要包括執行商定程序、代編財務信息、稅務服務、管理咨詢、會計制度設計、信息系統設計與完善、風險管理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和改革開放的持續深化,特別是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日益融合,經濟業務類型更加多樣化,愈顯注冊會計師業務范圍過窄。
(三)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存在缺陷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即獨資、普通合伙制、有限責任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了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兩種形式。在無限合伙制形式下,合伙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組織形式最能體現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職業特性,符合社會公眾的要求,并能促使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保持足夠的謹慎和足夠的壓力,防止出現道德風險。但其不利于事務所做大做強。在有限責任事務所形式下,各出資者以其出資額承擔事務所的債務,這種組織形式對注冊會計師最有利,它可以減輕事務所的責任,有利于事務所擴大規模。但其突出的缺陷就是弱化了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的風險意識,容易出現道德風險,造成審計失敗。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本身就存在著各自的缺陷,并且隨著我國經濟環境和審計環境的發展和變化,這更加突出了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所存在的缺陷,所以說我國目前的會計師事務所體制已經不能完全滿足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要求。
(四)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集于一身,使審計關系中委托人形同虛設
實際中由于存在“一股獨大”等問題,來自于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經營者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股東大會形同虛設。董事會不但不能對公司經營者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相反,公司的董事會常常就是公司的管理層。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并且決定著審計人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完全成了事務所的“衣食父母”,從根本上破壞了審計關系結構,使審計失去了客觀公正的基礎。
(五)對審計質量控制基本準則執行情況不能有效地進行監督
我國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是在199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2006年,新的質量控制準則出臺,雖然新準則中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對特定業務執行質量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自身的監控,但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質量控制準則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必然使得質量控制準則的執行情況大打折扣,執行效果不得而知。而作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組織也只是在每年年末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少量的抽查。由于抽查量不大,并帶有很強的隨意性,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效果。
(六)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規定存在漏洞
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規范》規定:“注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但這種規定不夠具體和明確,指代不清晰,同時也未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使執行很難到位。實際上許多不應被注冊會計師同時提供的非審計服務仍然在執行。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在向客戶提供審計業務的同時,又提供記賬、納稅、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等會計服務業務,這事實上違背了內部控制中不相容職務應分離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過度地介入被審企業的業務活動,必然會將兩者的利益更緊密地捆綁在一起,審計就不可能再具有獨立性,要求客觀公正就只能是奢望。
三、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措施
(一)提高注冊會計師考試的條件
1.提高學歷要求和增加考試層級。我國可以把學歷要求提高為大學本科以上,并且為會計、審計類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報名需通過考前的強制性培訓后方可獲得考試資格。將注冊會計師考試分為“兩個層級的專業考試”,第一層級為專業階段,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會計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所應具備的基礎理論知識,是否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的基礎理論知識,是否掌握基本應用技能和基本職業道德要求;第二層級為高級階段,主要是對考生綜合知識的考核和綜合能力的測試,包括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注冊會計師職業環境中能夠合理、有效地運用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能力,并測試考生“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等綜合能力。考試分階段進行。考生只有通過第一層級專業階段的考試科目,才能參加第二層級高級階段的考試。兩個階段的考試,每年各舉行1次。
2.設立“6+1”的考試模式。我國可將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設為“6+1”模式,具體是:第一層級,專業階段考試設6科,即在延續現行考試的5科基礎上,增設1科。6科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新增科目)。“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科目,主要考核《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要求考生應具備的組織和企業相關知識。第二層級,高級階段考試設1科,考試科目為綜合測試,主要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要求,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注冊會計師職業環境中能夠合理、有效地運用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能力,并測試考生“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等綜合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術和應用技能、個人技能、人際和溝通技能、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等。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會計師組織對實務經歷的要求,擬在考試制度中增加對考生實務經歷建議性要求。即,考生參加最后一科“綜合測試”考試前,建議其在具有1年實務經歷的基礎上報考,以便更好地適應綜合測試要求。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國際之間的交往日益密切,具有外語水平的復合型人才可以提高我國的競爭力,逐步增加一些相關外語能力的測試是符合發展趨勢的。所以建議將現行注冊會計師考試相關科目的英文附加題制度及英語測試制度加以合并,與有關國家和地區會計師組織聯合舉辦統一的英語水平測試。
(二)拓展注冊會計師業務范圍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應在傳統審計鑒證、稅務服務、管理咨詢等業務基礎上,不斷擴大到風險管理、制度設計、戰略規劃、司法會計鑒證、內部控制鑒證、破產管理、法律咨詢等專業服務領域。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日益完善,企業管理日益深化,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要求注冊會計師應具備廣博的會計、審計、企業管理、信息技術、法律等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品格,不斷提高知識整合能力、職業判斷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和持續學習能力。
(三)增建有限責任合伙制、個人獨資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自1994年1月1日《注冊會計師法》實施以來,我國的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也需要相應的調整,以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會計師事務所應在保留原有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基礎上,參考國外會計師事務所體制增建有限責任合伙制、個人獨資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有限合伙制是在無限合伙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在有限合伙制下,無過錯合伙人無需對其他合伙人的執業性違規行為所形成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只需對自己執業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制既克服了有限責任制對風險意識的弱化,也避免了無限合伙制帶來的責任承擔的不公平現象,而且同時吸取了兩者的合理之處,是我國對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的最佳選擇。但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推行有限合伙制還需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要進一步完善合伙制的法律體系,建立起一套適用于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法規;二要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共有財產分配制度;三要建立注冊會計師執業風險保險制度。同時在推行有限合伙制的過程中,要注意運用具體政策引導會計師事務所向有限合伙制轉變,做到時間上不倉促、時間上合理可行,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平穩過渡到新體制。
個人獨資會計師事務所是以個人承擔無限責任為基礎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它雖然規模小,業務范圍也容易受到限制,但卻可以滿足日益增長的中小工商企業和非審計的會計業務增長的需要,能夠彌補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不愿或無暇承辦小型業務的缺憾。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指特殊的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債務以及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可以保護無責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證經營的穩定性,有助于這些采取合伙制的專業服務機構不斷地擴大規模。
(四)改變會計師事務所受雇于被審企業的現狀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建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以確保獨立董事薪酬的獨立性;設立以獨立董事、監事、少數股東代表為成員的審計委員會,由審計委員會來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報酬,從而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2.以投標方式承接業務。我國可以考慮由監管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綜合考慮參與投標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有無違規記錄、資質、實力、內部管理水平等綜合因素,并在適當考慮各會計師事務所已承擔審計業務量與其實力配比的基礎上,為被審企業選擇合適的會計師事務所。其中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應作為選擇的首要因素,有重大違規記錄者將被一票否決,至少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審計業務。
(五)建立同業復核制度,完善審計質量復核機制
加強審計質量行為控制,關鍵在于對質量控制準則執行的復核。建立審計質量復核要考慮的因素:第一,監督制度的有效性。監督制度的有效性,關鍵在于能查出審計質量控制的缺點和維持其成果,也就是說制度的設立能有效地發現問題,而且使經過檢查后改善的質量狀況能維持。這就要求檢查人員了解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控制。從這一方面來看,在目前階段我國能實行檢查只能是中注協或會計師事務所本身,因為其他機構根本就沒有能力在這一方面做出有效成果。第二,監督成本的考慮。一項制度的完善與否還要考慮其執行成本的高低,因為成本太高往往使其難以執行。從這一點看,我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須考慮現階段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經濟承受能力。第三,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質量控制的態度。會計師事務所是審計質量控制的對象,它對監督制度的支持與否會影響監督制度的有效執行。
現階段可以建立同業復核制度,即由中注協成立一個質量檢查部門,由省級協會的該部門派出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檢查小組,每三到五年對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定期進行業務質量檢查。既可以節約成本又可以起到有效監督作用,定期檢查可以使該制度發揮效用,而由中注協牽頭和有會計師事務所參加就不會引起會計師事務所的反對。
(六)堵塞現存制度的漏洞,加強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可執行性
為保證非審計服務業務不會損害審計獨立性,2002年1月25日,美國國家審計總署審計準則,對獨立性提出了新要求。美國國家審計總署獨立準則允許提供特定類型的非審計服務,但是要求審計人員滿足兩條隔離原則和七項條款,即非審計服務對審計事項而言,不是重大的,并且由單獨的小組完成非審計業務。同時,準則還特別禁止提供某些非審計服務:1.簿記服務;2.工資發放服務;3.稅務服務;4.人力資源服務;5.信息技術服務;6.評估服務;7.間接成本建議或成本分配方案;8.管理決策;9.內部控制評價;10.為執法機構提供服務。我國可以學習國外的做法,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向被審計單位提供與審計業務相沖突的非審計業務,但可以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向其他企業提供管理和會計咨詢服務。這樣非但不會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濟利益,而且會更有利于加強會計師行業的同業監督和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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