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收費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1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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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注冊會計師審計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強,并逐漸向規范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作為委托人與注冊會計師之間重要的經濟聯系,不再被看作研究的前提,而被當作研究的主要對象。但在當前的審計實踐中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方面存在較多問題。文章通過剖析現階段我國審計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根源,進一步提出完善我國審計收費制度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審計收費政策建議獨立審計
一、我國審計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1.審計收費缺乏收費標準且審計收費總體上偏低。在西方國家,公認的審計計費標準為審計項目所需的審計工作小時。一般而言,公司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審計風險等都與審計工作小時密切相關,因此審計工作小時是比較合理的審計計費標準。但我國目前并沒有統一的審計計費標準,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有的按公司總資產計算收費,有的按營業收入計算收費,更多的則是通過與客戶的討價還價來計算收費。
我國審計市場的收費水平不僅無法與國外同行水平相比,而且無法與目前審計項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擔的風險相配比。低廉的審計收費難以支持注冊會計師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失敗很多都與審計證據不足有關。
2.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與對執業質量的要求存在矛盾。由于審計準則的進一步完善和執業要求的提高,使得事務所的執業成本上升,按照前物價部門所定的收費標準,事務所難以盈利,甚至會出現虧損情況。這不僅損害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培育和發展注冊會計師這一新興的中介行業。更為重要的是政府在強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大幅度降低資費的同時,又提高了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要求,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考核指標越來越多,大幅度增加了事務所的執業成本。政府干預事務所業務收費的后果必然造成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秩序混亂,行業發展受阻。這些規定的出臺,一方面使得事務所無所適從,事務所在執業質量和審計收費的兩難抉擇中徘徊;另一方面對非國有企業,事務所仍然按正常收費標準進行收費,而對部分國有企業卻可以降低收費,使得這兩種類型的企業支付的監督成本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競爭。
3.價格存在嚴重的惡性競爭。價格競爭向來是企業為了爭奪市場份額所慣常采用的手段,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種市場主體,也不可避免地選擇了這一方式。事務所為提高市場占有率,夸大業務量、壓低收費價格、搞業務回扣,在各地已經是業內人人盡知的事實。目前,我國事務所的年報審計收費金額集中在1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的,約占總資產的0.06%.2000年和2001年審計收費占資產比例均值分別為0.0366%和0.0412%,其中資產規模越大的客戶,事務所爭奪更為激烈,價格更低,反之規模相對較小的上市公司,價格相對較高。一般都認為低廉的審計費用會損害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所以這種低廉的收費,不但不利于事務所提取風險基金和執業保險,加大了行業的風險,也嚴重影響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4.審計收費信息披露機制缺失。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若支付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經營者決定,經營者就可能利用報酬的高低來“買斷會計原則”。所以,非常有必要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收費進行披露監管。證監會專門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對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做出比較明確的規定,尤其是應當分別按照財務審計費用和財務審計以外的其他費用進行披露。但是,對披露內容的分類仍然過于籠統,不能夠幫助使用者進行更為有效地決策。
此外,也沒有建立保障披露行為有效性的機制,因而有關注冊會計師報酬情況的披露質量并不理想,所披露信息復雜混亂,數據之間的可比性不強: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來披露所支付報酬額,分年度不分會計師事務所;有的則按所聘任會計師事務所來披露支付報酬額,不分所屬年度;有些上市公司披露實際支付報酬額,有些披露的則是應付報酬額;有的本年度的數據還包含上年的費用;不披露所支付報酬的制定程序和標準;不披露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情況;對子公司支付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只字不提;披露審計收費信息未經會計師事務所確認等。還有少數公司拒不披露任何收費信息,事后也不就此問題提供補充公告。這樣,報表使用者就無從判斷上市公司是否出于“買斷會計原則”的目的而變更了會計師事務所。
5.審計人員審計收費的法定權利與之承擔的風險不對等。在我國,對審計人員審計收費的權利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在《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中對相應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審計實務中,由于法律責任缺乏具體界定的依據、起訴主體法律規定不明確、訴訟起點太高、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處罰避重就輕等原因而導致了審計人員沒有承擔法律規定的應承擔的責任。從而,降低了審計人員所承擔的與獲取審計費用相關的審計風險,即審計人員審計收費的法定權利和其承擔的風險不對等。這種情況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市場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權利,而不承擔與之對應的完全的法律責任。這種不對等致使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行為上表現為:只有獲取審計收費的沖動,而沒有風險對其行為的約束,這使得非理性的行為充斥審計市場,造成審計市場秩序混亂。
6.審計收費行業自律失靈。在目前我國審計制度安排下,審計市場缺乏對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的判斷機制,從而喪失了注冊會計師自律的前提,導致注冊會計師個人信譽和依靠個人信譽尋求職業發展的職業環境的缺失。因為審計產品的準公用物品性使得完全靠市場需求引發、道義力量自行調節的注冊會計師在經濟人的思維模式下可能做出違反良心、損害職業形象的事情。所以行業協會管制自律是對注冊會計師自律偏差所進行的矯正。但是由于職業資格、職業道德、執業規則、違規懲戒等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使行業管制自律對審計質量的約束作用非常有限。這與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審計收費執業標準建設滯后有著密切聯系。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社會中介機構,加強行業自律是規范執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的必要途徑。對于注冊會計師行業,提供傭金或者回扣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是目前在這一行業中,普遍存在著傭金、回扣現象。這些傭金、回扣名目繁多,形式多樣,比如錢物、消費、中介費、信息費、場地使用租金等。給了回扣,再被壓價,審計成本都難以收回,自然審計質量也就難以保證。
二、我國審計收費制度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1.行業競爭的結果。注冊會計師行業是智力密集型的行業,其主要的產品是審計報告,物化勞動只占有極小的比例,大多數為注冊會計師的智力投入。審計產品的質量又難以衡量,因此審計成本變動的空間非常大,又由于事務所的風險意識不強,質量控制不完善,很容易偷工減料,不安排相應的人員和相應的時間,不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犧牲審計質量、壓低審計成本的行為就很容易發生。因此,審計標準難以統一,審計價格也就便于隨意制定。
2.審計市場缺乏有效需求。審計市場的需求方一般為需提供會計報表的一方,其最終需求是來自報表使用者即投資者、債權人與監督者,管理者也可能為改善單位的管理,產生對外部審計的直接需求。以投機為主的投資者不會給報表的需求方帶來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動力,而依據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做出決策的成熟型的投資者、債權人則會提供高質量審計需求的經濟源動力。中國的審計市場是由政府一手培育和發展的市場,不是自發形成的市場,所以市場的直接需求方的需求動力也是由于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被動需求。又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為代表的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缺位,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以廣大股民為代表的最終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直接需求方的滿足,這就使得審計市場缺乏有效需求。
三、完善我國審計收費制度的政策建議
1.改變現行的審計付費方式,根據審計質量決定是否付費。由委托人直接付費給會計師事務所改為由需要審計的公司將審計費用預先付給當地的行業主管部門或注冊會計師協會,然后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審計質量進行鑒定,之后再決定是否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委托仍然是雙向自由選擇。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結束后,現有行業主管部門隨即抽取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業務,檢查審計質量的好壞,對抽查到的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注冊會計師協會則拒絕支付費用,將這部分拒絕支付的費用作為獎勵基金。總之,由于會計報表使用者無法認定審計報告的質量,應由監管部門先把關,再決定是否付費。
2.加強監管,嚴格處罰超低價收費的不當競爭行為。審計行業監管機構應從保證審計獨立性入手,明確規定除了按審計收費依據收取審計費用外,不得再有任何變相的收費。對于不按標準收費,隨意降價、支付回扣等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從嚴處罰。審計機構和被審計公司都有可能出現敗德行為,有時候則是兩者合謀,安然事件就是例證。安然事件出現后,美國政府建立了由監管機構和相關部門組成的小組,對其監管框架進行協調,其中包括影響審計獨立性的關鍵領域,并對會計行業的監管機制進行改革。
3.強化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現有的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較分散,無法讓利益相關者取得有用信息。因此,應重新制定條文或修訂原有規定,務求完善。堅持集中性、詳細性和強制性披露,只有集中、詳細和強制三者結合才能保證對會計師事務所報酬披露的信息質量。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網站,或指定報紙,也可以是二者結合。就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信息的傳輸環境,可同時指定網站和報紙,關鍵在于存放的文本及位置要能夠讓廣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閱,推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披露信息的確認制度。
4.改善審計收費自律機制,建立真正的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之間的伙伴關系;強化行業協會建設,建立專業委員會,引入專家指導制度;實施審計收費備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信用檔案制度,并配以信息反饋制度。
參考文獻:
1.戴嫻。對我國審計收費制度現狀及根源的思考。內江科技,2005(1)
2.姜虹。對我國審計收費制度及收費現狀的理性思考。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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