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持股制的現狀與戰略思索
時間:2022-12-21 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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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使ESOP的實施在我國成為可能。隨著企業股份制改造的展開,80年代中期,一些企業開始進行ESOP試點。從實際情況看,存在如下特點:
1、ESOP形式多樣。通過社會募集設立的公司通常是在新股發行時按一定比例向職工配售內部職工股,這些股份通常在股票上市交易6個月后可以流通交易;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職工股則須到3年之后才能上市流通;已經上市的公司則通過成立類似ESOP基金會的子公司來管理職工股份。
2、職工股數量大。來自中國證監會的數據顯示,至1998年底,深滬兩市發行的職工股占發行總股本的3.72%。
3、職工股的發行價明顯低于普通流通股,因此職工股上市流通交易后獲利空間大。
二、通過ESOP試點,我國的ESOP計劃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缺乏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具體實施中遇到的最大問題。ESOP的運作必須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然就容易出現鉆空子、搭便車的機會主義。
2、實施ESOP的獨立法人主體模糊不清。實施過程中公司往往既是ESOP的提出者,又是具體操作實施與管理者,二者合二為一使得職工的知情權等同于被剝奪,信息的不對稱導致ESOP成了企業低成本融資的上佳途徑,而職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重視。
3、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的一股獨大仍然是國有上市公司的一大特點,而國有股缺乏獨立人格的法人主體,這又成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晰企業產權的障礙。我國的職工股權過于分散,缺乏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現實可行性。
4、實施ESOP的目的性不明確,往往帶有福利性質。職工股與市場股較大的價差使得ESOP成了短期套利的工具,大多職工所持有的股份都在可流通后被拋售獲利,ESOP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對我國實施ESOP的幾點建議
借鑒發達國家實施ESOP的經驗,筆者認為發展我國特色的ESOP應該重點從下述方面結合實際,大膽改革。
1、加強立法,建立支持ESOP實施發展的法律體系。成功實施ESOP國家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有相應的法制保障。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所造成的短視行為,改革過程中會發生許多難以事前設計的事情,這使得立法滯后成為必然,從長遠來看,國務院出臺具有指導意義的規范性法規,《公司法》增加相應的條款,頒布規范職工持股行為的單行法這樣一個立體的法律網絡才會為ESOP的良性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但結合我國實際,當務之急可以從增加修改《公司法》在以下幾方面實現突破:
(1)應明確ESOP管理機構的獨立法人的性質與地位。各國對職工持有的股份一般都要設立專門的托管機構。
(2)規范ESOP的資金來源。過去的ESOP常常由職工個人出資,明顯帶有強迫性質,變相的成為公司融資的一種快捷便利方式,使得職工常常帶有抵觸情緒。筆者認為美國ESOP資金主要來源的兩種方式值得借鑒。在公司預計將有或正在有較大額的現金流出時,可以采取直接提供股票的方式實施ESOP,這樣可以避免多股現金流在短期內流出,從而規避企業的財務風險;在公司穩步發展,預計沒有新的投資計劃并且現金充足的情況下,實施ESOP就需從財務角度考慮資金的使用成本,在自有資金與銀行貸款間選擇成本較低的資金來源。總之,在當前國情下,資金的來源應以公司籌措為主,職工個人出資為輔。
(3)規范職工股的流通。原則上,應該禁止職工股的上市交易,畢竟ESOP更多是作為一項長期的激勵計劃的。但人性化的管理要求我們又要考慮特殊情況,日本的做法便有其可取之處。可以規定在職工購房等急需資金的時候按照一定的比例限額從管理機構名義上出售股票以獲取資金。所謂名義是指由管理機構與公司共同提供相應資金,職工股票賬戶不做變動,通過從職工個人工資、股利扣除的方式來進行所售股票的回購,這樣可以保持ESOP作為長期激勵手段的有效性。此外,為了提高企業實施ESOP的積極性,應該在《稅法》中增加相應條款,對實施ESOP的企業給予一定程度的所得稅減免政策。
2、設立統一的ESOP管理機構,充分發揮其作用,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不論是美國的信托基金會還是日本的職工持股會,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之一就在于設立了專門運作與管理ESOP的法人機構。我國的ESOP也應該設立類似的管理機構,一方面由其負責管理職工持有的股份,另一方面職工擁有企業股份,也就成了公司股東,擁有了參與企業決策的權力,從而形成了資本所有者與企業勞動者共同治理企業的新型治理結構,而職工的這種經濟民主權利最終要借助于ESOP管理機構來實現。
3、抓住契機,優化我國企業的股權結構。國有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由于缺乏獨立人格的法人而造成的所有者缺失導致企業產權邊界模糊不清,委托-成本過高,這些問題最終會使企業陷入管理、經濟危機,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通過本企業職工持股,形成股權結構多元化,優化企業所有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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