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出資問題的思索
時間:2022-03-10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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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知識產權出資是知識產權資本化的過程,也是知識產權理論不斷豐富和發(fā)展的結果。但是,知識產權因其特有屬性而使知識產權出資較之于有形資產出資更為復雜。盡管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立法已頗具規(guī)模,但是有關知識產權出資的適格性、出資比例、出資的權利形態(tài)等相關問題的法律研究仍顯不足完善知識產權出資制度,有助于推進知識產權資本化進程。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其本身的財產價值,同時,也是許多公司賴以經(jīng)營的重要手段和條件,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和生產方式的變革,知識產權在公司經(jīng)營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識產權已成為重要的法定出資形式之一。然而,原公司法有關知識產權出資的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中的出資需求不甚符合,對知識產權利用中的一些理論概念的模糊認識,亦影響實踐中對知識產權的正確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下文稱新公司法)對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問題所作的規(guī)定有了較大的變化,相對于修訂前的《公司法》(下文稱原公司法)有了一些進步,但還有一些不足,本文在此作一些粗淺的分析。
一、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的范圍
新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原公司法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相比較,新公司法就知識產權投資所作的規(guī)定有一些明顯的進步:擴大了用作投資的知識產權的范圍,適應了股東投資的實際需要。因此,除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因其本身不可轉讓的性質不能用于出資外,廠‘商名稱在理論上不存在出資的障礙,亦應允許作為出資的形式。另外,原公司法采用列舉方式規(guī)定出資標的,即從反面排除、至少是未明確其他類型知識產權出資的合法性。新公司法改變以列舉方式規(guī)定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的作法,直接規(guī)定以“知識產權”這一方式出資,這樣既可以將目前不在公司法出資規(guī)定之列的某些類型知識產權包括進來,亦可以涵蓋將來可能產生的新的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
原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而新公司法的“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全體股東或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或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間接地加大了知識產權投資在整個公司資本中的比重,順應了知識經(jīng)濟的發(fā)展要求。新公司法不再直接限制知識產權出資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而是規(guī)定貨幣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其他出資方式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70%。這就意味著,知識產權投資最多有可能占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的70%,從而達到“人力”支配“資本”的程度,充分體現(xiàn)智力在公司發(fā)展過程中的價值。
同時,新公司法對出資繳納的期限作了靈活的規(guī)定,可以更好滿足知識產權擁有者的需要和公司自身的需要。新公司法并不要求股東在公司成立時便將資本全部繳納,而是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清,這種靈活性規(guī)定的優(yōu)點在于:
(1)適應了知識產權人多樣化的需要。有些知識產權人可能很想馬上用知識產權投資與他人一起創(chuàng)建公司,但其又在一定期限內仍然需要獨占使用該知識產權或者其與其他人就該知識產權所訂立的合同還要等一段時間才能終止。根據(jù)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該知識產權人可以先用知識產權作為公司的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等其需要獨占使用的期限結束或與他人的合同關系終止后再向公司辦理知識產權移交手續(xù)。這樣一來,知識產權人的多種需要可以同時得到滿足。
(2)兼顧了知識產權轉移的特點,便于公司及時設立。有些知識產權投資涉及到比較復雜的知識產權轉移程序,轉移所需的時間可能比較長;如果類似原公司法那樣要求該知識產權在公司成立前便移交給公司,就會延緩公司的設立進程。
更為重要的是,新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叮以對我國知識產權本身的發(fā)展起有力的推動作用:
(1)股東用于投資的知識產權范圍的擴大,及其在投資中的比重的加大,可以使知識產權的影響借助公司的力量得以迅速擴大,并使知識產品的創(chuàng)造者充分認識到知識的力量,從而刺激更多實用性的知識產權的產生。(2)可用于投資的知識產權范圍的擴大還使各種知識產權都能得到較好的產業(yè)化和市場化的機會,便于各方面知識產權的均衡發(fā)展。(3)出資繳納時間的靈活性便于知識產權成果及時推廣應用及其效用的全面發(fā)揮。
三、新公司法有關知識產權投資之規(guī)定存在的不足
首先,如何確定“知識產權”的范圍?各個國家對知識產權的范圍的理解不盡相同,在實踐中很容易造成混亂。并且,對知識產權投資的額度未加以直接的限制,這存在明顯的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導致公司實有財產的嚴重虛化。知識產權的特點決定了其折合的投資額只能是在投資前進行評估,而其真正的價值取決于其在生產經(jīng)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經(jīng)濟效益,這種經(jīng)濟效益很可能與評估價格有較大的差異。一方面嚴重影響了公司正常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另一方面也會對與公司交易的相對人產生嚴重的誤導。
其次,在實踐中接受知識產權投資必須考察該知識產權的穩(wěn)定性,這是知識產權的特性決定的。一方面,我國《商標法》對已經(jīng)取得注冊的商標設置了“撤銷”程序,《專利法》為已經(jīng)獲得的專利權規(guī)定了“無效”程序。這就意味著,用作出資的商標和專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請而被“撤銷”,其結果必將導致該知識產權出資無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可能會有第三人提出權利要求,設若該第三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成立,就同樣會產生出資無效之后果。再一方面,用作出資的專有技術,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已令他人所掌握,從而使該技術喪失其應有的市場優(yōu)勢;用作出資的計算機軟件、工程設計圖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著炸權問題而這些出資該如何處理,是否還能成為知識產權出資呢?在新公還沒有明確的體現(xiàn)。
再次,允許股東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而產生的問題。對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進行考察存在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涉及以注冊商標、專利技術和計算機軟件等出資。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均有法定的有效期,過期的知識產權便失去了其投資價值,當然不能用來向企業(yè)投資。但雖未過期但保護期將至的專利、計算機軟件等其價值將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被新的相關技術或知識產權所取代,其投資價值幾近于無。與此相反,一件商標已經(jīng)使用的時間越長,往往價值越大,其投資價值越引人矚目。此種情況交付時就可能使該知識產權的價值在移交于公司時明顯高于當初評估的金額,知識產權投資人的利益就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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