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規模經營有效形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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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規模經營有效形式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分析了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基本做法和必須具備的條件,認

為: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是建立在農村土地市場流轉機制的基礎上;不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保留了家庭經營的內核;擴大了土地的經營規模,而又仍然堅持了地權均等的原則。因此,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是一種有生命力的制度形式。最后,本文提出了強化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做好地籍的調查和整理、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堅持農民自愿互利原則等進一步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議。

關鍵詞: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規模經營

2000年暑期,我隨福建師范大學國家經濟學基礎人才培養基地社會調查二隊,到泉州的晉江

、永春、德化三個縣(市)調研,訪問了一些農業種植大戶,與基層干部召開了多場座談會。我對當地農村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制實現規模經營的做法,產生了濃厚興趣。在寒假,我又對家鄉漳州農村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做了一些調查,對這種新型的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礎上,對土地股份合作制進行進一步的理論思考。本文談點不成熟的見解,請老師和同學們批評指正。

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嘗試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改變了“一大二公”的體

制,扭轉了陷入困境的農村經濟,使我國農業連續登上幾個臺階。從總體上看,家庭聯產承包制仍然適應農業生產的自然特點,適應我國農業的技術水平,適應我國農村的社會狀況。因此,十五屆三中全會指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適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須長期堅持;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的政策,要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采取“按人承包,肥瘦搭配,遠近插花”的平均分配辦法,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不僅規模小,而且分散化、細碎化。隨著非農產業和城鎮化的發展,大批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特別是在沿海地區、城鎮郊區和工礦企業發達地區,非農產業已經成為農民收入的最主要來源,農業在這些地區經濟發展中的比重已經很低。在泉州市的石獅、晉江、南安,漳州市郊區、福州市郊區,農業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經低于10%,在一些縣已經低于5%。在這些地區,普遍出現了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經營的兼業化,成為“老大娘農業”、“老太爺農業”,甚至拋荒,影響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農村土地的有效利用。

在這些非農產業發達的地區,如何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推動農村土地流轉,

逐步實現土地規模經營,是當前和今后面臨的重要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農民沿著

“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集中——規模經營”的線索,拉開了土地制度創新活動的序幕,培育土地流轉的機制,逐步推動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發展。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福建閩東南地區的農民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土地經營制度,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土地規模經營,日益引起重視。近幾年,一方面,由于農產品出現階段性供大于求,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加快,從事農業企業化投資和經營的農民增加;另一方面,農業領域利用外資特別是港澳臺資金也日益增多。這就推動了多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流轉,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制度改革,具有逐步擴大的趨勢。

綜合各地試點情況,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首先,產權變革范圍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非農業發達的城鎮郊區,農村土地

屬于城市規劃區,遲早要被政府征用,征地費也是比較明朗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把所有農民承包的土地折價,與集體資金、固定資產折成村股份合作企業的股份。第二種情況是,在非農業發達的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僅僅把農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由村股份合作企業統一規劃,或統一經營,或招標經營。第三種情況是,不愿意繼續種地的農民把承包的土地作為股份,參股到農業企業。

其次,土地作價折股的方法靈活多樣。一是在土地大量被征用,價格已明朗化的地方以

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費為依據;二是在一般地區,土地價格不容易折算,由農民自發地與農業企業談判確定,實際上還是以農業純收入為基礎的。

再次,在村集體范圍內把所有土地折成股份的社區型股份合作企業中,在股權結構上集

體股和個人股并存。集體股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股份,持有者為村委會或經濟聯合社。個人股是歸農民個人所有的股份,其中包括農民承包的土地折成的股份,也包括集體組織分配給個人的股份。個人股一般不能轉讓、抵押。

第四,在土地利用上,有兩種方式。一是村社區型股份合作企業集中的土地,統一規劃

和開發后,向愿意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或專業隊發包,發包辦法多采用投標競標辦法。二是由農戶自愿用土地參股的股份合作企業,由投資者直接用于糧食或其他作物的企業化經營。

第五,在利潤分配上,也有兩種形式。一是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則,根據盈利

情況進行分配。二是農民用土地入股后,取得固定的股息。

目前,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主要在經濟發達的地區試點,這些地

區一般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非農產業比較發達,較多的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在這些地區,大量勞動力在

非農產業就業。小規模種植的勞動生產率低,農業不再作為農戶的主要收入來源。在泉州的石獅、晉江、南安,以及福廈路沿線兩側地區,鄉鎮企業十分發達,年青人幾乎都在非農產業就業,有的村幾乎家家開店辦廠,農業就成為“戀土”的老人的專業。

其次,有一定的資金力量和技術力量。在這些地區,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少農戶積

累了一定規模的資金,掌握了較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實行農地股份合作制后,規模擴大了的土地多用于種植引進的新品種、特種作物,以提高產出率,使土地經營者有合理的收入,又能使原承包戶有一定的分紅收入。

再次,地方干部隊伍的素質比較高。在實行農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過程中,由于各個農

戶的情況千差萬別,存在著有的農戶愿意用土地入股,而有的不愿意入股的情況,對入股所要求的條件也不同。在一定區域內,若有不愿意入股的農戶存在,幾宗土地就不能連成一片,影響了規模經營和土地的開發利用。在這種情況下,鄉鎮、村干部就必須做好協調工作。沒有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工作就很難開展。

二、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一種有效形式

目前,人們對土地規模經營是否能夠提高土地生產率,還有不同的認識。但是,土地規模經

營會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民收入,人們對這一點的認識是一致的。因此,土地規模經營是我國農業發展的長期趨勢。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大體上經歷了以人畜力耕作為主和以機械耕作為主的兩個階段。在人畜力耕作階段,農地的規模必須能夠充分發揮勞動力和畜力的作用;

當農業生產由以人畜力耕作為主過渡到以使用農業機械為主時,決定農業經營規模的主要因素是農機的作業能力,而在現代社會,機械作業的任務往往由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承擔,農業經營者本身則專職進行田間管理和輔助作業,因此農地經營規模主要取決于生產經營者的管理能力。土地規模經營就相應地分為“人畜力滿負荷”和“管理能力滿負荷”兩個階段。從“人畜力滿負荷”的規模經濟到“管理能力滿負荷”的規模經濟過渡,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勞動力過剩的條件下,只有先逐步實現“人畜力滿負荷”的農地規模經營,勞動力成本逐步大于資本成本,才能逐步實現資本對勞動力的替代,過渡到機械化耕作的土地規模經營階段。

無論是“人畜力滿負荷”的規模經營,還是“管理能力滿負荷”的規模經營,都是一個漸進

的、長期的、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要發展土地規模經營,必須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可以說,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條件下,土地流轉是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唯一途徑。土地流轉過程,就是土地規模經營的逐步實現過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農村土地流轉具有多種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其中的一種新形式。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雖然還處于試點階段,推廣面不大,但在多種土地流轉形式和規模經營形式中,它已初步顯示了生命力。在福建泉州地區,通過股份合作制,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有很大的提高。在晉江陳埭鎮,有的農戶種植的土地面積擴大到幾十畝、上百畝,面積最大的達到1000畝以上,為農業機械化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以及農業結構調整創造了條件。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因為它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我國農村土地基本制度。

這種土地規模經營形式的生命力就蘊涵在它的制度中。

第一,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是建立在農村土地市場流轉機制的基礎上。農

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土地規模經營的推廣,主要有兩種土地流轉機制,即行政機制和市場機制。20世紀80年代以來,農村土地的流轉主要通過行政機制進行的。行政調整機制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強制調整,動作簡單,一般是集體組織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而不考慮農民是否在非農產業中就業。二是調整時不清算和補償原承包戶對農地的投資。這種通過行政調整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利用效率。但是,這種調整方式也產生了消極后果。首先,行政調整機制的特點是“一刀切”,往往切了一些不該切的人和地,解決了一部分農戶的人地矛盾,卻損害了另一部分農戶的利益,干群關系緊張。其次,由于農村土地的復雜性和投資的多樣化,只有農戶自身才清楚投資了多少和土地質量的變化情況,社區集體組織難以測定農村土地質量優劣的變化。因此,行政調整一般無法對投資者進行合理補償,這就影響了農戶對土地投資的積極性,強化了重用輕養的短期行為。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是一種通過市場機制調整土地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調整機制的不足。首先,除社區型股份合作制外,它是完全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反映一個地區不同農戶的不同意愿,農戶可以入股,也可以不入股。個別不愿入股而又連片需要,可以通過個別協商加以妥善解決。其次,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反映出農地質量的差異,農地質量高的折股多,農地質量低的折股少,有利于鼓勵農戶對土地的長期投資。

其次,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土地市場流轉機制中較好的一種形式。自從1985年國家在政策

上允許有償轉包土地以來,農村土地的市場流轉開始得到發展。農村土地市場流轉首先是從農戶之間的土地轉包開始的,至今仍然是農村土地市場的主要形式。最初是那些承包土地以后又缺少勞動力的農戶找人代耕,隨后是那些家庭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的農戶和因家庭人口變動而缺乏勞動力的農戶。委托代耕先主要在親友之間進行,后是同村其他農戶及村外農戶。隨著代耕面積和范圍的擴大,代耕形式很快就發展為土地有償轉包,成為農村土地市場的一個主要形式。據調查,1990年全國轉包轉讓農村土地的農戶208.9萬戶,占總農戶的1.0%;轉包轉讓的農村土地637.9萬畝,占總面積的比重為0.44%。1992年轉包轉讓農村土地的農戶473.3萬戶,占總農戶的2.3%;轉包轉讓農村土地面積1153.9萬畝,占總面積的0.9%。農村土地的轉包轉讓促進了土地規模經營的逐步發展,對有效地利用農村土地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現階段,農村土地轉包轉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時間比較短,多為“一年一議”,比較長的也僅3-5年。這種轉包轉讓方式不利于提高農民對農地保養、投資的積極性。其次,農村土地轉包轉讓多在親朋好友和鄰近的農戶之間進行。據對漳州一個村的調查,轉包土地的農戶有62戶,其中,親朋好友之間轉包的有58戶,??3.55%。這就限制了農村土地市場流轉的規模,使農村土地不能在更大范圍內實現有效配置。再次,農村土地轉包轉讓的內容簡單,很不規范。一般采取“口頭協議”方式,轉包方負擔農業稅和定購糧,受包方按收獲量的一定比例償付給轉包方,或向轉包方支付一定的現金。對土地的質量、保養等沒有具體要求。交易內容簡單化,交易各方的權責不明確,容易引起糾紛。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則可以克服轉讓轉包這種土地市場流轉機制的局限性。一是使土地流轉長期化和土地規模經營的長期化,承包地折成股份后,一般不能單方面任意退股,入股的最長時間到承包期為止,即30年。二是規范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規模經營的內容,土地承包戶一般要與股份合作企業簽訂入股合同,共同制定章程,由章程和合同規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和原土地承包戶都要受章程和合同約束。三是土地規模經營的范圍突破了親朋鄰里、一個村的狹小范圍,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例如,在晉江陳埭鎮的幾個種植面積上百畝的大戶都不是本村的村民。這就使土地規模經營可以在更加穩定、規范的軌道上發展,在更大的范圍內發展。

第三,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不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

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保留了家庭經營的內核。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發展起來的“統種分管”、“反租倒包”等改革形式,都或多或少地否定家庭經營。“統種分管”,即政府部門統一作物規劃布局,農戶負責生產經營。在不少地方,采取行政強制的辦法推行“統種分管”

,通過層層下達計劃指標,強迫農民種這種那,并以下達的計劃指標作為征收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三提五統”的依據,而有關部門在收購農產品時又采取壓級壓價的辦法。集體組織通過“反租倒包”的方式集中的土地,大多采取“農業車間”、集體農場等形式,進行集體統一經營。農業集體經營的低效率是眾所周知的。據對江蘇一個縣的調查,集體農場的單產每畝

750公斤,種田大戶單產每畝740公斤,而集體農場的成本每畝480元,種田大戶每畝420元,集體農場的成本比種田大戶高14%。無論是“統種分管”,還是“反租倒包”,都打著規模經營的旗號,使農民對“規模經營”頗為反感。漳州的一位基層農業工作者說:“在農民中,現在怕土地歸公的人不多了,主要擔心的倒是‘規模經營’和‘連片種植’,一提‘規模經營’,農民就以為要改變分戶承包,集中給大戶經營。”相反,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不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保留了家庭經營這種經營形式。首先,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是對“兩權分離”進行新的發展,農戶保留了原有土地承包權,以股份形式表現出來,并據此參與分紅,而把土地經營權交給股份合作企業,從而擴大了土地經營的規模。其次,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保留了家庭經營的內核,集中起來的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經營方式,順應了世界農業經營形式的發展趨勢。再次,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沒有否定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分配方式。土地經營的收入扣除成本、上繳合同規定的或根據競包確定的費用和國家稅金后,剩下便是純收入,因此對?戀鼐呃此等員A裊恕敖蛔愎業模轄杉宓模O氯孔約旱摹鋇姆峙浞絞健?BR>第四,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仍然堅持了地權均等的原則。20世紀80年代后

期開始試點的“兩田制”,強制地把農民承包的土地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兩部分。口糧田平均分配,以戶定地;責任田由集體組織強制地集中起來,實行招標承包,承包給所謂的“種田能手”,一般沒有中標的農戶只能種植更少的土地。當然,在不少地方,“兩田制”只是“動帳不動地”,即在帳面上把承包地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兩部分,農戶實際種植的土地面積不變,但責任田的稅費負擔增加了。“兩田制”實際上成為增加農民負擔的一種辦法。通過“兩田制”實現規模經營,其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實現規模經營的只是責任田部分,而對口糧田部分仍然按人平分,這就不但沒有解決土地細碎化問題,而且使口糧田更加細碎化;另一方面,對責任田部分雖然可以實現規模經營,但它是以打破地權均等原則為前提的。實際上,一方面,現有的城鄉分割體制,無論是對務農還是務工(商)的農民來說,土地都是他們唯一的社會保障和生活退路;另一方面,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個成員,每個農民都天然具有平均擁有一份土地使用權,任何否定這種權利的做法,都是對農民的一次剝奪。相反,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仍然堅持了地權均等的原則。它把原承包戶的承包權股份化,使他對土地的承包由原來的實物形態轉化為價值行態。他的土地承包權繼續保留下來,其權利大小與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數量一致,完全符合均等原則。土地經營權則從承包權中分離出來,交給股份合作企業支配,實現有效地流轉,有利于土地的集中,進而促進規模經營的發展。

三、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建議

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還處于自發階段,是在“摸著石頭過河”的

生產實踐中找到的一種土地規模經營形式,其自身還不完善,其外部環境還有待于改進。為了使這一新的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穩定家庭承包制,強化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

改革的前提。農戶要以土地承包權入股,其前提是穩定他在一定期限內的承包權。因此,在承包期內承包權的穩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對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至關重要。為保證農戶擁有穩定的、排他性的承包權,應加強立法工作,任何人不依法定程序不能取消農戶的承包權。

第二,要做好地籍的調查和整理,頒發土地使用權證。農村土地入股,必須辦理交割手續,

標明它的境界、四至、面積、類別、質量以及權屬單位。地籍資料不全或沒有,就會影響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和發展。因此,必須做好地籍的調查和整理工作。土地具有位置不可移動性的特點,因此土地權利變更的媒介只能是產權憑證。農村土地入股也是一種土地權利的變更,也要以土地產權憑證為媒介。目前,一些地區沒有與農民鑒訂承包合同,或合同的內容不規范。要通過統一頒發農村土地使用權證,來規范承包內容,保障農民權益,并為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創造條件。

第三,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土地登記制度是對土地權利的確認,是解決土地糾紛

的重要依據,也是土地交易的法律依據。因此,各國都非常重視土地登記制度。土地登記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基于兩個原因:一是土地本身具有固定性和天然的相鄰關系,土地的交易只是產權的變更,而不能移動其位置,因此容易產生與鄰地的界線不清問題。通過登記制度,便于整理地籍,明確產權關系,并公示于社會,以得到社會的承認。二是因為土地產權關系比較復雜,為了保證土地交易的安全,必須賦予土地產權的公信力,使社會公眾在進行與該土地有關的法律行為時,可以直接從土地登記薄中了解土地的權利狀況。我國有關法規也有一些土地登記制度的規定,但還很不完善,表現在:登記的內容不全面,法律依據不統一,登記機關不統一,缺乏權威性。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要順利進行,必須完善農村土地的登記制度。首先要充實土地登記內容,包括土地總登記、經常性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其他登記等。其次,統一登記的法律依據和登記機關,統一法律程序、統一證書,提高登記的法律效力。

第四,加強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導工作,保證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

改革的健康發展。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還處于自發階段,各方的利益關系還缺乏調整的法律依據,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面對的矛盾多,協調難,進一步發展的阻力大。當前,國家應根據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面臨的實際問題,及時出臺有關指導和規范的法規,在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過程中,維護各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改革順利進行。

第五,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為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創造條件。目前,我

國戶籍管理制度過分強調“城鄉身份差別”,使許多農村剩余勞動力被緊縛在農村走不出去。一方面,要通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降低農民進城的成本,使已經在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民能夠進入城鎮,離開農村土地,為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創造條件;另一方面,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后,會有更多的農民在非農產業中就業,對進入城鎮落戶的愿望更為迫切。為此,要為農民進城簡化手續,降低成本,取消限制農民進城務工的種種政策,消除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制度性和功能化分割,消除與農民聯系在一起的身份歧視。第六,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要在農民自愿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建國以來

的實踐證明,凡用行政手段強迫命令,不尊重農民的意愿,都是失敗多于成功的。同樣,在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過程中,也應尊重農民的意愿,不搞強迫命令,盲目推行某一種模式。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應該充分考慮客觀條件是否具備,農民是否愿意。在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不平衡、多層次,城鄉分割體制還未打破,因此在不同地區,存在不同的土地經營制度和不同的規模經營形式是符合規律的。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只是多種形式的一種,并不是唯一的模式。選擇什么樣的土地經營制度和規模經營形式,應該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提下,由農民根據當地的條件和自身的意愿進行自主決定。就大多數地區來說,還應當把穩定現有的小規模經營作為基本方針;部分地區還只能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基礎上進行轉包、轉讓和轉租等有限的土地流轉,逐步擴大經營規模。無論哪種形式都應充分考慮非農產業發展水平、勞動力轉移狀況,都要能夠達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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