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論文

時間:2022-11-08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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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論文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不失為我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邁向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但同分業經營相比,有其特殊風險,對此進行了分析并就風險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

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有所差別。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將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另外,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可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法》定義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經營金融業務。美國的法律沒有直接定義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銀行控股公司的基礎上定義的。根據美國的《Y條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銀行控股公司,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銀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機構都必須保持資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銀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銀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銀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通過后,美國銀行控股公司不僅可以控制銀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險和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從而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純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經營型控股公司。可見,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純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經營型控股公司。

參照以上定義,考慮到目前中國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實現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本文將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同時控制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兩種以上金融機構的公司”,或者定義為“同時以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兩種以上金融機構作為其子公司的公司”,這兩種定義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因為根據中國的相關法規,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是確定母子公司關系的依據。不過,按照中國相關法律,以持有表決權資本的方式實現對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為其母公司的時候,持有表決權資本的比例要在半數以上(直接、間接、直接或間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構成了金融集團(在不引起混淆的情況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國外得到了很快的發展,花旗集團和匯豐集團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這些法律禁止了將銀行、證券、保險業務集中在同一個法人內的經營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內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中的一種作為母公司,以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作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純粹的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中的兩種以上機構作為子公司的模式并沒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業同時投資銀行、證券、保險并沒有受到限制,此外,商業銀行在境外可以設立非銀行子公司,所以,這幾種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發展。目前在我國,純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平安保險(集團)公司等,工商企業投資金融業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爾等,商業銀行在境外進行投資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擁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優勢,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務,與全能銀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為獨立的法人,便于隔離風險,是中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邁向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但同分業經營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風險。

2.1關聯交易易造成風險傳遞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包括集團成員間的交叉持股、集團內一個公司與另一個公司進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個公司進行的交易、集團內短期流動性的集中管理、集團內一個公司提供給其他公司或從其他公司得到的擔保、貸款或承諾、集團統一的后臺管理、在集團內部配置客戶資產、集團內部資產的買賣等等。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的合作來實現集團的混業經營,但關聯交易也會使集團內各個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當其中一個公司出現經營困難或倒閉時,可能影響其他公司的流動性和收益狀況,進而引發連鎖反應。1996年,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發生支付危機,導致整個光大集團負債累累、出現危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2.2壟斷力、不正當競爭行為可對公平競爭環境造成破壞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往往規模巨大,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同時,可能造成市場集中化程度的提高,從而在某一局部市場或者某些行業中削弱競爭甚至形成壟斷,帶來效率下降和客戶利益受損。強大的市場力量可能為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條件。在擁有足夠市場力量的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機構可能拒絕向競爭對手的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為,即要求客戶必須購買其關聯企業的產品,以作為獲得信貸的條件等等。

2.3資本的重復計算可帶來集團整體資本水平的高估

當母公司從集團外獲得權益性資金時,這筆資金構成了母公司的資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資產,如果母公司用資產中的一部分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對子公司進行投資,這筆投資金額就會形成子公司的資本和資產。從表面上看,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的資本應等于母子公司資本之和,但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金額作為資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計算了兩次,發生了重復計算,同時,如果子公司再將其資產的一部分以長期股權投資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則這筆投資金額會再被重復計算一次,也應被扣除。總之,只有來自集團外部的資本才能作為集團的資本。如果缺乏剔除資本重復計算的方法和機制,就會導致集團整體資本水平的高估。

2.4分業監管易產生監管盲區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個行業,而不同行業的監管標準、監管方法不盡相同,例如監管機構對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行業的資本要素的定義不同、對資產和負債的評估方法不同、對資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類金融機構不同業務性質上的差異,以及風險的判斷標準和抵御方式的差別。這些差異的存在,可能會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規避監管的行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會加大各個監管機構對各自行業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難度,并可能出現監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防范

3.1規范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

由于關聯交易的兩面性,因此,不能對其完全禁止,而應進行規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公平原則。一是監管當局制定法規,直接限制某些類型的關聯交易。二是監管當局要指導和監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內部控制制度,讓金融控股公司自己關注關聯交易及其潛在風險。三是完善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強調監管當局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評價和監督,一旦發現內部控制失控或關聯交易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應立即予以糾正。財政部門也應會同監管部門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準則。

3.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許多國家都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內容。其中一個普遍的做法是,當金融機構并購時要進行特別競爭評估,以判斷該項并購是否會使其獲得壟斷地位、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美國的一些法令甚至規定了金融機構通過并購所獲得的市場份額的上限。我國的市場體系還不完善,競爭的不充分、市場的分割和壁壘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給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而可能發生的阻礙競爭的現象尤其值得關注。應加緊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可能造成壟斷的行為進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資本充足情況監管機制

應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況,建立一種能正確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資本充足程度的機制。該機制要能識別金融控股公司內資本重復計算的情況,能查明母公司通過舉債向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導致過高財務杠桿的情況,能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資本充足狀況。1999年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原則》提供了避免資本重復計算、評估資本充足程度的基礎審慎法、基于風險的累積法和基于風險的扣減法,這些方法雖然分析問題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團內部的投資。我國財政部頒布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一般工商企業集團的會計報表合并作了較完備的規定,但對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的會計報表合并的規定需要完善。在資本充足標準方面,除了要求每一個被監管的子公司滿足各自行業的資本充足標準外,還要對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制定相應的資本充足標準。

3.4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目前國外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要有主監管和統一監管兩種模式。前者是指當銀行、證券、保險有不同的監管機構時,確定一個監管人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人,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美聯儲作為主監管人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則由各功能監管者監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個監管機構監管,這種模式以英國、日本為代表。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和日本金融廳分別是兩國的統一監管機構。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于統一監管。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即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進行監管。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難免會出現各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監管標準不一以及出現監管盲區等情況。筆者認為,目前可以考慮的做法是,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獨立的監管部門之上,組建一個類似于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金融子公司進行監管,待時機成熟時,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并入這個機構,實行統一監管。

參考文獻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2謝平.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與監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3朱民.從管理和治理的雙重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J].國際金融研究,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