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音樂美學思想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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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音樂美學思想論文

一、荀子音樂美學思想的哲學依據

創(chuàng)造音樂的主體是人,音樂感受的主體也是人,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使是現代的音樂美學,它們的邏輯起點也是如何依據人性的本質和特點來確立音樂創(chuàng)制的原則與方法。因此,可以說人性論不僅是先秦儒學的基本論題,同時也是荀子全部社會思想的基礎和依據。與此同時,天人關系中人的地位也是荀子踐行禮樂教化的理論基石。

(一)荀子“性惡論”人性觀

荀子思想體系以“性惡論”為基礎,其論點是“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荀子•性惡》)。正如馮友蘭先生所說:“荀子的哲學,可以說是教養(yǎng)的哲學?!雹谲髯拥乃枷牖旧鲜菄@著如何教育、改造人性問題展開的,而他的這種思想是建立在“性惡”論基礎之上的。他認為人性惡是人的自然屬性、生理本能。荀子之所以認為人性惡,是因人皆“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荀子•性惡》)。喜聲色、好利欲是人的自然天性,并非后天教習所致,這是人生來就有的本性,即使是堯、舜這樣的先王圣君也不能免俗。因此,荀子特別強調:“凡人有所一同:饑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榮辱》)同時他又指出,后天的人為因素又能使先天的人性惡,變成后天的人性善,亦即“化性起偽”。這一觀點既不同于儒家祖師爺孔子“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的人性觀,更與孟子所認為的人的本性是善的、人與生俱來便有“善端”的“性善論”呈兩極對立。按孟子的觀點,人性本善,是天賦而非外界施加的,“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是“不學而能”的“良”能,“不慮而知”的“良”知,只要能在“內省”、“盡心”基礎上自我實現,則“人皆可以為堯舜”(《孟子•告子下》)。與孟子不同,荀子認為“無偽,則性不能自美”(《荀子•禮論》)。荀子主張人可經過后天的學習與磨礪,使之變惡為善,變丑為美,否則人性是不可能“自美”的。從本質上看,荀子“化性起偽”的性惡論,其實質就是要倡導人們通過后天有意識地、自覺地、持久地進行自我改造,自我完善,把人們生而帶來的天性中的先天自然之“惡”,改造成符合他所主張的社會主流規(guī)范的禮、義、忠、信等善良品性,最終達到“涂之人可以為禹”(《荀子•性惡》)的理想狀態(tài)。這不僅是荀子政治倫理思想和文化教育思想的立足點,同時也是荀子整個樂論美學思想的邏輯起點①。

(二)荀子“明于天人之分”的天道觀

從殷商時起一直到儒學的開創(chuàng)者孔孟二位先圣,唯心主義的“天志”、“天命”觀念就一直在社會思想中占據統(tǒng)治地位,統(tǒng)治階級的最高領導者自稱天子,代天行使權利管理萬民。當時的統(tǒng)治階級之所以極力鼓吹天是有意志的,它可以決定人世間的吉兇禍福,可以賞善罰惡,人為地把天“人格化“,把一切的社會現實問題都歸附于“天”,目的當然是為了愚民以利于統(tǒng)治。與“孔子所言之天為主宰之天;孟子所言之天,有時為主宰之天,有時為運命之天,有時為義理之天”不同,“荀子所言之天,則為自然之天②。他明確強調“天”并不以人的善惡、人世的治亂為轉移,而是有著自己客觀的運行規(guī)律。荀子從尊重自然界的客觀性和規(guī)律性出發(fā),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兇。……故明于天人之分,則可謂至人矣”(《荀子•天論》)的樸素唯物主義的天道觀,即天有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guī)律性。荀子把人與天區(qū)分開來,去除了人賦予上天的“人格化”,認為人與天是各有分別,各司其職的,只有明白天人之分,才可稱得上超脫世俗、修養(yǎng)非凡的至人。在荀子看來,天有自己內在的運行規(guī)律,人們只有自省自律,順天而為,才算得上是至人。因此,聰明的人便會“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荀子•榮辱》)。荀子之所以強調“知命者不怨天”,是因為天是有德的。正是由于“天”有誠而不欺、公正無私的品格,所以人們的一切行止只有合于自然規(guī)律才能獲得“天養(yǎng)”,一旦違背了大自然的規(guī)律,逆天而行,就必然遭到自然的懲罰。荀子認為,“天”有自身的發(fā)生、發(fā)展等自然規(guī)律,且這種規(guī)律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人們可以通過主觀努力,遵循自然規(guī)律,順勢而為去改造自然。在此認識的基礎之上,荀子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觀點,強調人類應在遵循自然規(guī)律的范圍內,努力駕馭、掌控自然,讓天地萬物皆為人類和社會服務,從而使自身的物質欲望與情感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③。人可以順勢而為地駕馭自然、改造自然,具有制服“天命”的主觀能動性這一樸素唯物主義觀點,是荀子所提倡的禮樂教化能夠得以實現的理論前提。

二、荀子“中和之樂”音樂審美觀

荀子可以說是中國美學史上最早完整地提出“中和”這一范疇的思想家?!鞍偈聼o過,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職之衡也;中和者,聽之繩也?!?《荀子•王制》)荀子在儒家思想中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中和”的概念,而在其禮樂觀上,也明顯體現出了中和色彩。荀子在《勸學》篇中明確提出:“《禮》之敬文也,《樂》之中和也?!奔词钦f,《禮》講究肅敬而有文飾;《樂》講究中正而又和諧。由此不難看出,荀子是以“審一以定和者也”作為樂的主要藝術審美特征的?!白非笾泻椭?,是中國古代藝術一個基本精神,從‘先王之樂’開始到近代西方藝術精神傳入華夏大地之前,一直都以中和為藝術的最高境界?!雹佘髯印爸泻汀敝朗橇⒆阌凇把艠酚^”,著眼于“以道制欲”,強調音樂教化功能的實用主義而非享樂主義審美思想。

(一)中和之樂的“雅樂”標準

荀子認為樂源起于情,是人的內在本性的自然發(fā)生。音樂的產生,是人們內心情感和各種欲望宣泄的需要,是人們思想感情的一種外在表達方式,也是出于人的自然天性的一種必然。荀子以情論樂的觀點,對整個中國古代樂論乃至整個音樂理論史有著深遠的影響,而此后集中代表了中國古代樂論思想水平的《樂記》中,在論述樂的產生時也明確提出“情動于中,故形于聲”的觀點,無疑是傳承了荀子以情論樂的思想。與此同時,荀子也一向主張人也具有性惡的本性,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骨體膚理好愉佚等,這些都是人與生俱來的先天的本能,如果放任這種本能,將會導致“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荀子•性惡》)。簡而言之,因為人性本惡,各種欲望和享樂思想與生俱來,源于民間的音樂往往是知聲而不知音、知音而不知樂的淫于色而害于德的俗樂,因而這種音樂不可能是真正的“樂”———“禮樂”②,這與“中和之樂”的音樂審美標準是相悖的。作為樂教的“樂”并非泛泛之樂,荀子認為應為雅樂。荀子提出“貴禮樂而賤邪音”,并進一步強調“聽其《雅》、《頌》之聲,而志意得廣焉”(《荀子•樂論》)??梢?,在荀子看來,只有雅樂才稱得上是大齊天下的中和之樂。為了實現“審一以定和”的中和之美,荀子又提出了“化性起偽”的實現路徑,就是要求人們通過后天有意識的自覺的努力修為,來不斷弱化甚至消除人們與生俱來的先天自然之“惡”。具體到音樂審美上,就是依托雅樂,用樂教的方式,熏陶培養(yǎng)符合儒家音樂審美規(guī)范的中和之美。

(二)中和之樂的實用主義審美觀

在荀子之前,齊國名相晏嬰就在前人“聲一無聽”、“和六律以聰耳”的基礎上,提出了“和而不同”的音樂美學思想。晏嬰主張音樂要“和而不同”,也就是好聽的音樂是由不同的音樂要素組合而成,是各種音樂要素之間的相互對比,協調一致,配合得當③。他認為音樂如果只求合和為一,則會失去音樂的內在美和外在藝術表現力,只有將音樂中的各種對立因素既有對比,又協調統(tǒng)一,在聲音的調和中含有對比、在對立因素上又協調中和,才會產生美好的音樂效果。這就是晏嬰將音樂美具體到音樂的各構成要素、形成手法等方面來考察和論述,不僅揭示了音樂美內在的客觀藝術規(guī)律,也充分體現了音樂實踐活動中的辯證關系。筆者在《齊國音樂藝術探析》一文中認為這種“和而不同”的音樂思想,事實上是確立了一種東方音樂藝術美的基本準則④。與晏嬰僅從音樂藝術層面考察音樂的“和”不同,荀子把中和之樂更多地放在了教化結果的實用性上。仔細分析看,荀子的音樂美學思想從一定程度上是源于儒學鼻祖孔子和孟子的,雖然他們三者的音樂美學思想在具體內容上有所不同,但其本質卻是統(tǒng)一的,孔、孟、荀都以“和”———“中和”為審美準則,可以一言以蔽之那即是禮樂思想。從孔子到孟子再到荀子,始終貫穿的一條思想主線就是他們三者都重功利、重善、強調社會功能和教化作用,無論是人的審美欲求,還是音樂的藝術形式與娛樂作用都一律加以輕視,把音樂當作政治的工具,統(tǒng)治的手段⑤。從中國古代浩瀚的文獻典籍來看,以“樂”為教的傳統(tǒng)由來已久。在中國樂論美學思想發(fā)展史上,樂歷來與《詩》《書》《禮》《易》《春秋》并稱為六藝,正如劉師培先生所言:“古人以禮為教民之本,列于六藝之首。豈知上古教民,六藝之中樂為最崇,固以樂教為教民之本哉!”①荀子對“中和”一再反復強調,其根本目的就是希望將充滿矛盾的各種事物調和起來,使整個社會達到一種高度和諧的理想狀態(tài)。不管一個社會如何世風日下,道德淪喪,人心敗壞,一個具備中和之德的人總能心有所守,潔身自好,而這恰好體現了音樂對陶冶人們的情操所特有的教化作用②。“恭敬,禮也;調和,樂也。”(《荀子•臣道》)由此可見,荀子對音樂的社會作用和教化功能的認識不僅非常全面,而且極為深刻。荀子一方面強調“聲樂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荀子•樂論》),充分肯定了音樂可感化人心、陶冶性情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也認識到“鐘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養(yǎng)耳也”(《荀子•禮論》)的娛樂作用。與此同時,荀子還充分肯定了嚴肅莊重的音樂能起到鼓舞士氣、提高戰(zhàn)斗力的作用③:“樂肅莊,則民齊而不亂。民和齊,則兵勁城固,敵國不敢嬰也?!?《荀子•樂論》)因此,他主張“以時順修”,變革音樂,使之成為統(tǒng)一天下、鞏固政權的實用性工具。所以,荀子的中和之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音樂本身中和為美的強調,更多是側重于對其政治與社會功能的關注。

三、荀子“美善相樂”的音樂美學思想

荀子認為,人們只有通過修習“先王之樂”,才能從情感上得到自身的滿足,同時又能修心向善、改變性情,實現社會的和諧一致,最終真正達到美、善、樂的統(tǒng)一。對此,荀子指出:“先王惡其亂也,故修其行,正其樂,而天下順焉?!右早姽牡乐?,以琴瑟樂心。……故樂行而志清,禮修而行成。耳目聰明,血氣和平,移風易俗,天下皆寧,美善相樂?!蕵氛?,所以道樂也。金石絲竹,所以道德也。樂行而民鄉(xiāng)方矣。故樂者,治人之盛者也?!?《荀子•樂論》)但是荀子又認為由于“無偽則性不能自美”,人是不會自然而然積德向善的,必須用樂引導人們克制與生俱來的“性惡”本性,才會最終實現個體情感和禮義文理的審美融合。荀子對儒家的禮義道德是極為看重的,他明確指出:“人之命在天,國之命在禮?!?《荀子•強國》)他認為如果不以“禮”治國就會喪失天下,把“禮”上升到了治國方略以安定天下的高度。荀子還對禮的起源做過明確表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荀子認為人的欲望是無窮的,但社會財富則有限,這必然導致人與人、國與國之間的爭奪,有爭奪就會有禍亂,社會勢必發(fā)生動蕩,無法有效運行。要使每個人各安本分,各司其職,就必須用禮來界定貴賤、長幼與貧富,同時“養(yǎng)人之欲,給人之求”(《荀子•禮論》)。禮的核心是“分”、“別”,即將人分成三六九等,這樣做便于社會統(tǒng)治,但卻不利于社會的安定與發(fā)展,一系列的不善或不和諧的因素就會出現。這時候樂的作用就凸顯出來了,荀子認為“聲樂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音樂有著感人至深的社會教化作用。具體到音樂教化實踐,荀子從君臣到百姓作了生動描述:“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蕵吩谧趶R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鄉(xiāng)里族長之中,長少同聽之,則莫不和順。故樂者……足以率一道,足以治萬變。”(《荀子•樂論》)即上至君臣,下至百姓,都會在樂的引導下趨向恭敬和諧、和睦良善,這是對“樂合同”作用的典型論述,也是荀子對音樂這種巨大社會教化功能的充分認識和深刻理解。若能正確利用音樂重視禮樂的教化作用而摒棄邪音,則能將人的好惡之情加以引導教化,不任由個人的情感泛濫以致產生混亂,才能使天下太平。由此看來,把“樂合同”的功能提高到治國安邦的高度,作為實現“天下皆寧,美善相樂”的目的,是荀子音樂美學思想的一大特色。

作者:張越 單位:山東理工大學《管子學刊》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