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從文本到習俗
時間:2022-08-02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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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禮”文化承載著儒家關于國家與社會治理的理想。在漫長的歷史之中,卷可在書本上的“禮學”思想影響著現實的制度的建構與社會秩序的形成。而“鄉土社會”秩序同樣深受“禮”文化的影響,本文指出這種涌向是通過“禮”文化憑借其內在的道德約束,通過“禮儀”、“禮俗”的途徑來約束與規范這一熟人社會中個體的行為來實現對鄉土社會的秩序的構建。
關鍵詞禮學鄉土社會禮俗
作為傳統文化的精髓,“禮”文化承載著儒家關于國家與社會治理的理想。“禮”文化內容豐富,包含著“禮學”、“禮制”、“禮俗”三個主要方面豍。在漫長的歷史之中,鐫刻在書本上的“禮學”思想影響著現實政治制度的建構與社會秩序的形成,由此形成了傳統社會的“禮制”體系與觸及社會生活的“禮俗”體系。作為傳統中國的主要社會形勢,“鄉土社會”秩序同樣受到“禮”文化的影響。這種影響是通過“禮”文化憑借其內在的道德約束通過禮儀與禮俗的途徑來約束與規范這一熟人社會中的個體的行為來實現對鄉土社會秩序的構建。這一過程的本質就是在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熟人社會中,“禮”文化在其演變過程中所具有的外在行為約束力與內在的道德約束力共同作用的結果。
一、“釋”禮
“禮”首先是社會生活中相互交往的一種行為規范。儒家的“禮”是指涵蓋與社會各個方面的,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政治制度、等級觀念、道德行為規范及各種禮節儀式。所以,在傳統社會中,“禮”既是修身齊家的基本準則,又是治國平天下的根本綱領;既是道德評判與法律制裁的最終依據,又可以是社會機構運作中的一切精神的體現。
現在一般認為“禮”起源于遠古時期仙人的原始宗教,與原始的祭祀有關,如《說文》釋禮。“禮,履也,所以事鬼神致福也。從示從豐”;同時也源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始諸飲食,本于婚”豎。至周朝,周公“援德入禮”對遠古流傳下來的原始禮儀及傳統習俗進行了大規模的整理與改造,使之系統化、制度化,成為一套完整的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中心的行為規范以及相配套的典章制度,這就是所謂的周禮。這使禮成為“宗法之禮”。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以孔子為代表,儒家重“禮”。“克己復禮為仁”豏,孔子“援仁入禮”實現了以人自身道德情感為內在依據的,由外在向內在的理智與德治的價值轉換,使禮“宗法之禮”轉變為“人倫之禮”。同時,孔子開啟了禮學發展的“內圣”、“外王”兩種路徑,并分別為孟子、荀子所發展。孟子則“援義入禮”,直接秉承了孔子“以仁釋禮”。此時,禮更多是源于人的內心道德。而荀子“援法入禮”,提出了隆禮重法的主張,更強調禮的外在的規范原則和行為準則的含義。
總之,傳統思想中,“禮”首先是一種約束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這種規范既有外在的規則(禮儀、禮俗)或制度的形勢,也有作為內在規范的道德判斷的內涵。“禮”的之一內涵特征,規定了“禮”文化對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鄉土社會”的影響形式,即通過“禮”文化憑借其內在的道德約束和通過“禮儀”、“禮俗”外在的行為規則來約束與規范個體的行為,以來實現對鄉土社會的秩序的影響。
二、“禮”文化與“鄉土社會”
“鄉土社會”這個概念是費孝通先生在其著名的《鄉土中國》一書中提出來的,是對傳統中國社會基層形態的一種描述。豑在其書中,費孝通先生強調儒家的“禮”在鄉土社會中構建社會秩序的作用,認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鄉土社會秩序的維持,有很多方面和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同的……這是一個‘無法’的社會,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廈門大學董建輝教授認為鄉土社會并非只有無“法”雖與費孝通先生的觀點雖有不同,強調不能忽視“法”在鄉土社會中的作用,但是仍同意“禮”是鄉土社會秩序形成的重要影響因素。豓更多的學者認為鄉土社會中社會秩序是“禮法合治”的產物,以禮為主。其實,在荀子的思想中,“禮”、“法”是分不開的,“禮儀者,治之始也”、“法者,治之端也”豖,認為禮是起著指導作用的一般原則,而法是實現這個原則的一般手段。但是,儒家的“禮”文化是怎樣影響鄉土社會的秩序,以至于被稱為“禮治”社會?下面,本文就從鄉村的“禮儀”、“禮俗”的文化根源、社會作用等方面來回答這一問題。
其一,“禮”文化對鄉土社會的秩序的影響是從有關人的生老病死、婚喪嫁娶典禮的儀式開始的。鄉土社會是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豗,在這缺乏變動的文化環境里,人的生老病死和婚喪嫁娶都是人們生活中的大事。這些典禮,每一種都有著嚴格的禮儀要求,以葬禮(漢族)為例,鄉村中的葬禮主要分殮、殯、葬三個階段進行。殮就是更衣下棺,分為小殮和大殮兩步;殯是葬禮的主體,殯期長短不一,少則3天,多則30天,分為奔喪、吊喪;其中吊喪之中,賓客需按照其與死者不同的血緣與地緣關系行不同的叩拜禮;葬,就是出殯,需要本村身強力壯的男子把棺槨抬到墓地安葬。殯葬的進行更是有多重的禮節,包括出殯送葬人的排序,喪服的類型,每個環節的長短等等。此外,還有賓客的招待、就餐的順序,座位的排序等等。“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這些古老的禮俗蘊含了豐富的“禮”文化。
首先,就鄉土社會中主要典禮的歷史根源來看:作為一種文化傳統,典禮的禮儀是歷史之中“禮”文化中“禮俗”的一種傳承;就其與“禮”學的關系而言,其有著文本的依據,因為作為“禮”文化的主要文本著作之一,《儀禮》之中詳細記載了冠、婚、喪祭、朝聘、射鄉五項典禮儀節,這些禮儀經時代變遷,形勢雖有所變遷,但在鄉土社會之中依然有著較為系統的保存與發展。
其次,這些“禮儀”不僅成為人們處理這些“大事”的準則,而且是維持鄉土社會秩序的關鍵。具體原因在于,這些禮俗是村民互助的一種形式。如此隆重的典禮,無論是喜事還是喪事,都將耗費巨大的錢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這些耗費往往能夠是一般的農民無法直接承擔的,必將對其正常的生活產生沖擊。但是,這些禮儀中的一些禮節的存在,巧妙的規避了這一情況的發生:一方面,這些典禮之中都有“隨禮”的禮節,就是參加這些典禮的賓客,都會按照習俗,依照其與這一家庭的血緣與地緣關系的遠近,送來一些數額不大的錢或物,稱為“禮金”。這樣,較大的花費就通過這些“禮金”得以匯聚,這樣,典禮的費用實際上是由有血緣與地緣關系的人共同承擔;另一方面,典禮的進行,需要大量的人力,家族內的成員或地緣上較近的鄰居就會按照禮俗承擔起典禮的各種工作,比如為賓客提供食宿,接送賓客,典禮所需物品的收集、購買與管理等等,使典禮順利進行。總之,在這樣的典禮中,村民的互助是至為關鍵的,而這些禮節就為村民提供了戶主的規則。而這些源于傳統的禮俗的互助形式,又在村民日常生活中得以體現,比如,農忙季節,村民會自發的彼此幫助是的農作物能夠及時的收割或耕種,誰家遇到歉收、意外事故或子女上學,會得到村民主動幫助,共度難關。
如上所言,村民在這些典禮之中的角色是很據其在血緣與地緣上的關系來確定的,也就是費孝通先生所說的“差序格局”,即是,血緣與地緣關系越近的需要承擔越大的責任,就是拿更多的禮金或干更多的活。當村民意識到這一血緣與地緣關系的存在是,為了在遇到大事之時有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幫助,村民的行為就會有兩個取向:
其一,團結并擴大本家族的范圍。
其二,搞好與其他村民的關系。
其二,“禮”文化影響著鄉土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的范圍以及發生形式。在鄉土社會之中,主要的人際關系分為血緣與地緣兩種,但這兩種關系的展開方式在傳統的“禮”文化中淵源深遠。《禮記祭統》中講了十倫,即鬼神、君臣、父子、貴賤、親疏、爵賞、夫婦、政事、長幼、上下,這包含了鄉土社會全部人際關系的種類,但同時這些“倫”在鄉土社會中其實就是一種以“己”為中心,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差序格局。人的權利與義務依據人在此格局中的地位、身份而定。鄉土社會即是典型的身份社會。在《中庸》中,孔子最注重的就是這種以自己為中心的倫常的推廣。在鄉土社會中,每一個人在另一個人面前都有一種明確的血緣上或地緣上的身份,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以這種具體的身份來確定自己的角色與行為。
“禮”文化不僅限定了鄉土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的內容與形式,而且影響了人們在交往時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某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良好保持的標準與方法。《禮記》中有言“仁者,人也,親親為大”豙,《論語》中有言“孝悌者也,其為仁之本與?”豛表現在儒家的理學思想之中即是如此,一個人必須首先面對家庭關系,并以“孝”、“悌”為標準規范自己的行為;而在家庭之外的社會關系中,彼此之間的往來不是直接的利益關系,而很大程度上是“人情”往來豜,這種“人情”關系是很難具體算清的,所以,家庭外的社會關系的原則是“禮尚往來”,即是“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豝。
在鄉土社會中,“禮”不僅作為一種“禮儀”為人們處理事務提供了可遵循的原則,作為一種“禮俗”約束著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而且,“禮”也是一種道德,關乎的是人的價值選擇與倫理判斷。“孝”、“悌”偉人在家族內的行為準則,“忠”、“恕”是與家族之外的人進行交往的一種準則,這些構成鄉土社會人的行為得得評判標準。但,同時,“孝”、“悌”、“忠”、“恕”也是一種內在的道德。這些道德要求的存在不僅僅是鄉土社會外在條件限制的結果(比如,若是彼此不互相合作便無法應對生老病死,婚喪嫁娶以及繁重的農業勞動這些大事),同時,也是人們內在的道德判斷的結果,即人對生命價值的判斷的一句不在于外在的天命,而在與人的自身,在于人的生命的內部,在于人的道德情感。簡言之,就是一個“仁”字。這也是儒家“禮”文化的兩方面的結合的表現。
如上所述,儒家的“禮”文化通過禮儀與禮俗的外在的約束來規范人,為人們的行為在生活中發生的大事與日常行為提供可遵循的規范與準則,一時的鄉土社會秩序能夠形成并保持穩定。同時,與“禮”的內涵相對應,這些蘊含在禮儀與禮俗中的“禮”的外在的約束與“禮”的內在的道德約束力相互作用擦得以實現的。這時的禮,便是一種道德,關乎人的價值選擇與倫理判斷。所以,這一過程的本質就是在血緣與地緣關系為基礎的熟人社會中,“禮”文化在其演變過程中,所具有的外在行為約束力與內在道德約束力共同作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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