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胎兒傷害問題處理方法
時間:2022-01-29 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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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從我國刑法的角度對胎兒傷害問題進行定性,學界爭議很大,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的處理也缺乏統一的理論指導。本文通過對胎兒傷害行為進行詳盡的分類,對不同類型的胎兒傷害行為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方法。
關鍵詞:胎兒傷害;故意傷害罪;處理方法
一、胎兒傷害行為的分類
胎兒傷害行為首先可以分為通過傷害母體導致對胎兒產生間接傷害和不對母體產生傷害而直接對胎兒造成傷害的兩種行為方式。第一種間接傷害可能導致兩種結果,流產和未流產;而間接傷害未流產的情況還可以分為對胎兒造成了傷害和對胎兒未造成傷害兩種可能。第二種直接傷害可能導致兩種結果:胎死腹中或者胎兒未死;而直接傷害導致胎兒未死則還分為“結果定型型”和“結果變化型”兩種可能性。“結果定型型”是指行為人在胎兒出生前已經實施了傷害胎兒的行為,此時行為對胎兒造成的傷害已經成型,胎兒出生之后,只是該傷害不會加重,只能繼續維持原狀。“結果變化型”是指對行為人實施的傷害胎兒的行為,對胎兒的傷害隨著胎兒的發育過程持續造成影響,胎兒出生之后,這種胎兒期間開始出現的結果還在進一步惡化,甚至會伴隨其一生。對于胎兒傷害行為的分類,可參見下圖。
二、對上述胎兒傷害行為的處理方法
(一)通過傷害母體對胎兒造成間接傷害。1.導致母體流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規定,這種情形可以評價為針對母體的故意傷害罪。《標準》中規定: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以及損傷致胎盤早期剝離或者流產,合并輕度休克,屬于重傷二級。外傷性難免流產,以及外傷性胎盤早剝,屬于輕傷二級。外傷性先兆流產則屬于輕微傷。也就是說,如果故意傷害母體,導致胎兒出現流產癥狀的,可以將胎兒流產作為母體損傷程度的一個衡量標準,不再對胎兒的傷害進行單獨評價,而將整體評價為一個針對母體的故意傷害行為。2.未導致母體流產,且對胎兒沒有傷害這種情況未導致母體流產,不能按照上述《標準》確定對母體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行為對胎兒也沒有造成實際的傷害,因此該行為本質上并不屬于胎兒傷害問題。如果其行為造成其他程度的輕傷或者重傷,可以按照故意傷害母體來處理;如果其傷害行為不能評價為故意傷害罪,但是違反了相關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則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3.未導致母體流產,但是對胎兒造成傷害這種情況的處理方法存在較大爭議。由于行為指向的是母體,對胎兒的傷害可能存在故意也可能存在過失。如果行為人本意是故意傷害母體,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導致胎兒受到傷害,那么對母體的傷害肯定可以直接評價為故意傷害罪,出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可以評價為故意傷害罪的未遂形態。只是將胎兒傷害行為看作是對母體的故意傷害行為,實際上無視了胎兒自身的健康權益;如果單獨對胎兒傷害進行刑法意義上的評價,按照現行法律又明顯缺乏依據。所以,如何對這一情況下的胎兒傷害問題進行評價顯得尤為棘手。本文認為,我們應當嚴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對于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能對其進行類推解釋。如果把這里的胎兒傷害解釋成對人的傷害,顯然是一種類推解釋。所以,針對這種情況中胎兒傷害的部分,決不能按照對胎兒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理。在現行刑法的基礎上,我們只能權且把尚未出生的胎兒與母體視為一個整體,把對胎兒的傷害認定為對母體故意傷害犯罪的一部分結果,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不過,這只是現行立法之下的權宜之計,保護胎兒身體健康權益最好的方式還是應當完善立法,盡快制定有關胎兒生命健康權的刑法條文。(二)不對母體產生傷害而直接對胎兒造成傷害。1.胎死腹中如果行為人通過某種方法(例如服用某種藥物),不對母體產生傷害而直接對胎兒造成傷害,導致胎死腹中的,造成的傷害結果實際上等同于母體流產,因為死胎不可能一直留在母體體內。因而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與導致母體流產的方式相同。在此不再贅述。2.胎兒未死這種情況是刑法學界有關胎兒傷害問題爭論的焦點。即行為人僅對胎兒本身造成傷害結果,而對母體不產生傷害,沒有胎死腹中究竟應該如何處理。針對這種情形,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主要的學說有三種:有罪說、無罪說和立法缺陷說。(1)有罪說。該觀點認為,對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對出生后的“人”的傷害,即構成對出生后的人的故意傷害罪。因為無論胎兒什么時候成為人,只是行為對象出現時間的問題,而胎兒傷害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即人身健康生命權,則是一直都存在的,二者并不是同一個概念;從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胎兒出生只是一種典型的故意傷害行為中間介入的特殊情形,并不能改變傷害行為的結構。日本有關水俁病案件的第一審判決也支持有罪說的觀點。但是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墮胎罪,舉輕以明重,現在卻討論傷害胎兒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這似乎不能成立。而且該觀點有一個急需解決的根本性問題,即因為行為時并不存在“人”,如果要把胎兒解釋成人而且不違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需要理論上的支持。(2)無罪說。無罪說觀點認為,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人”,將傷害胎兒的行為認定為傷害他人,屬于不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這是反對有罪說最有力的觀點。任何解釋論都要經過文理解釋的考驗,刑法條文中的故意傷害罪的對象只有人,胎兒并不能等同于人。更重要的是,現如今日常生活中,例如藥品、輻射、化工污染等都可能在潛移默化中對胎兒造成傷害,進而導致胎兒出生后死亡、畸形,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胎兒傷害行為與胎兒傷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將是胎兒傷害行為入罪的最大的障礙。(3)本文觀點———立法缺陷說。
本文認為,在我國現階段,不能處罰傷害胎兒行為。因為對傷害胎兒行為按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處罰,在學理上有很多不能解釋的問題。最重要的是,計劃生育是我國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因而從人口管理的角度,我國勢必不可能將墮胎行為規定為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所以有學者認為胎兒傷害問題在我國刑法中屬于立法空白。但是,隨著現代社會人權意識覺醒,世界各國都在尋求如何從刑法學角度更好地解釋胎兒傷害問題,我國《刑法》今后也有必要增設類似的故意傷害胎兒罪,專門規定侵犯胎兒權益的法律條文以更好地保護胎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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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曉宇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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