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及利弊

時間:2022-01-29 1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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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及利弊

摘要:共犯從屬性的研究是從德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發(fā)起,這是刑法學上所說的共犯理論相關(guān)原理,近幾年又引起了熱議,我國刑法不采取這一學說,采取的是不區(qū)分正犯與共犯的法律體系,因此共犯從屬性說在我國沒有存在基礎(chǔ),但是司法實踐中卻屢屢有適用共犯獨立性學說,因此我國學界對此展開的研究褒貶不一,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義,希望為相關(guān)研究提供參考。

關(guān)鍵詞:共犯;從屬性;教唆犯;幫助犯;正犯

一、引言

我國刑法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適用單一正犯相關(guān)體系,因此可以說在法律制定上是不存在正犯和共犯糾紛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量刑就比較簡單,操作起來也有明確的依據(jù),但是德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采取的是共犯從屬性學說,本文通過對比分析,闡述了是否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理由以及我國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利弊,希望對相關(guān)研究有所幫助。

二、我國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理由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再加上發(fā)達國家的法律相關(guān)理論影響,我國很多學者開始展開了關(guān)于是否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討論,而且越來越偏重我國應該采取共犯從屬性說,這就說明目前我國的刑法制度在這方面是存在一定利弊的,下面對我國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理由進行分析:(一)與“以事實為依據(jù)”的基本原則相悖。例如教唆犯,根據(jù)定義,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guān)系,被教唆者聽取了教唆者的意見并實施的范圍行為,教唆者則構(gòu)成教唆罪,就算被教唆者沒有實施被教唆行為,教唆者也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但是根據(jù)共犯從屬性說,但是如果被教唆者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就說明他沒有被教唆成功,也就不存在犯罪和責任追究,則不追究教唆者的責任,與我國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是不相符的。(二)不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司法實踐中,很多教唆行為或者幫助行為都被認定為單獨的犯罪,這就說明我國并不適用共犯從屬性說,或者說只有正犯已經(jīng)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共犯才會受到處罰或者被認定為犯罪,這種處罰是合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根據(jù)共犯從屬性說我國刑法應該規(guī)定對教唆者或者幫助者定罪,對于犯罪實施者則不應該有處罰,這與我國基本國情明顯不符。其實在一場犯罪過程中,真正的犯罪實施者才是犯罪形成的關(guān)鍵人物,因此司法實踐中那些對教唆行為或者幫助行為單獨定罪的,雖然不符合共犯從屬性說,但是是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三)違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教唆他人刑事犯罪具體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與他的教唆在犯罪行為中起到的作用直接相關(guān),這種規(guī)定就說明我國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而日本等國家定義教唆犯不在乎被教唆者是否實施了教唆行為,只要有這種授意,進行了教唆行為就是教唆犯。而我國則對此進行了區(qū)分,有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不同情況,如果適用于共犯從屬性說,與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則相悖了,無法起到真正的懲罰作用。

三、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利弊分析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有一定的道理和理由,但是在刑罰處罰力度和范圍上卻存在一定的問題,下面就對利弊進行詳細的分析:(一)共犯從屬性說在學界是存在爭議的。學界的質(zhì)疑和爭議是我國想要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主要糾結(jié)點。學界對于我國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爭議集中到以下幾點:首先,主張共犯從屬性說,不利于個人責任的承擔和主觀惡意的懲罰;第二,我國認為犯罪中是單一犯罪,因此在后期追究責任的時候比較清晰,這種處理方式直接就和共犯從屬性不符;第三,根據(jù)我國教唆犯的定義就可以看出,我們不適用共犯從屬性說,是否構(gòu)成教唆犯與被教唆者是否真正實行了教唆行為沒有直接關(guān)系。(二)克服了要素從屬性論的弊端。要素從屬性是圍繞共犯從屬到達的程度所做的一個說明性學說。違法犯罪的構(gòu)成必然具備構(gòu)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要素,但共犯從屬說違背了有責性要素,其基本宗旨也就難以實行。難以避免的問題是,一旦有人教唆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危害行為,因為實行者無責任能力,不會被法律追究責任,那施行加害行為的人就不構(gòu)成犯罪,按極端從屬性說,教唆者就不可能構(gòu)成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概念的提出正好彌補了這一漏洞,將教唆、幫助無責任能力人實施危害行為者認定為間接正犯。(三)對于共犯從屬性說理解不到位。我國很多專家學者認為如果采取共犯從屬性說就是不追究教唆未遂或者教唆中止者的責任,這種理解本身就是錯誤的,其實,共犯從屬性說只是認為不能將教唆未遂情況之下的教唆者認定為教唆未遂罪,但是并沒有支持不處罰的說法,我們可以根據(jù)我國國情,對這種情況提出別的處罰措施就與共犯從屬性說不相悖了。

四、結(jié)語

共同犯罪應當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處罰,也就是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應當承擔怎么樣的責任一直是備受爭議的問題,根據(jù)時代的發(fā)展,我國不采取共犯從屬性說的弊端已經(jīng)開始凸顯,如果更好的處理共犯處罰問題亟待解決,本文通過研究,希望能提供一些思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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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剛 單位:江陰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