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留的現實必要性探索

時間:2022-03-02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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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留的現實必要性探索

摘要: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故又稱為極刑。但是,隨著人文主義的興起和人權運動的發展,生命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尊重,使得死刑的存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質疑,廢除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然而,對于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來說,由于社會矛盾復雜,以及受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本文認為死刑的存在還有其現實必要性。

關鍵詞:死刑存廢必要性

死刑又稱為生命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從而達到維護社會安定的刑罰方法。但是由于死刑剝奪的是人之最寶貴的權利——生命權,因此人類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隨著對死刑認識的不斷深化,死刑的正當性受到了懷疑。因此,死刑的存廢在我國法學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論,筆者也不揣鄙陋,試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來論述死刑存在現實必要性。

一、廢除死刑的思想及實踐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會的同態血親復仇,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死刑被廣泛地使用著,成為階級社會統治者的重要工具。進入近代社會后,隨著人文主義思想的興起,死刑開始受到質疑。1516年,英國思想家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首次提出廢止盜竊罪的死刑。孟德斯鳩認為:“對于自然給予我們的領導人類的手段,應該謹慎地使用。”①著名法學家邊沁也認為:“死刑幾乎永遠是一種不必要的或沒有效果的權宜之計。對于那些使用輕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沒有必要的;對于那些把自己作為一個對付絕望的難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無效果的。對于每一種犯罪都用死刑來懲罰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個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蟲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懼一樣。”②

18世紀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闡述死刑的弊端及廢除死刑的理由,從而拉開了死刑存廢之爭的序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運動的發展,要求廢除死刑以拯救作為基本人權的生命權的呼聲日益高漲。尤其是國際人權運動的加劇和諸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實踐,使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刑罰改革的先導,并將是否廢除死刑作為衡量各國或地區人權狀況的重要因素。聯合國大會1989年12月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書》明確指出:“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在本協議書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死刑廢除論已成為時代主流。

截止2005年2月12日,世界上已有83個國家廢除死刑,其中歐洲40國、亞洲8國、非洲12國、北美洲6國、南美洲6國、大洋洲11國。廢除死刑的國家中,近一半是歐洲國家,包括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圣馬力諾(theRepublicofSanMarino,1848年)。③

二、學界廢與留的爭論

在我國法學界,關于死刑廢與留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受我國“重刑主義”傳統思想的影響,支持保留死刑的學者認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衛社會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嚴厲的懲罰性,可以實現對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的懲罰;2.“殺人者死”,死刑復核最原始的罪行相應的正義觀;3.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極刑,可以有效的預防犯罪;4.與自由行相比,死刑具有執行上的現實性和簡便性。

支持死刑廢止論者的學者們認為死刑是舊時代的殘余和人類文化未進步時代的產物,同世界趨勢格格不入生命刑的廢止實屬歷史發展的必然。其廢止死刑的理由主要有:1.死刑具有不人道性,與文明社會的價值觀相悖;2.死刑不能有效遏制犯罪。

三、目前我國保留死刑的現實必要性

正處在社會變革過程中的中國,新舊模式的碰撞和沖突、社會結構的轉換,價值觀的嬗變、社會利益的重新調整等會使得社會矛盾不斷增加和激化,如眼下貪污腐敗現象層出不窮,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城鄉發展極不平衡,農民生活缺乏保障等等。社會矛盾的激化,一方面會促進犯罪率的上升,特別是一些惡性暴力案件,而且改革開放之前基本根除的販賣、等行為又死灰復燃;另一方面,會給國際上一些敵對勢力以可乘之機,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

鑒于我國目前社會矛盾復雜的現實國情,筆者認為保留死刑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中國自古以來就存在“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罪大惡極,死有余辜”的同害報復觀念。從很大層面來說,死刑的存在能夠滿足人們的報應刑觀念,撫慰人們的報復心;對政府而言,死刑能夠緩解“民憤”帶來的社會壓力,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在人們這種報復思想還比較強烈的情況下,還不宜廢除死刑。“由于死刑足以平息被害感情,若無此刑,則被害人感情難以平慰,被害家屬的報復心難以抑止,私自刑罰即難以避免,從而極易造成私刑驟增、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難以終結,社會秩序將被破壞無遺”。④

另一方面,社會矛盾的復雜也極易引發諸多暴力性犯罪,國外敵對勢力和諸如“東突”這樣的恐怖分子對我國的破壞活動,會極大的威脅到我們國內的穩定與和諧,甚至會嚴重阻礙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設進程。高銘暄教授早就指出:“如果我們廢除了作為鎮壓那些可憎的敵對分子和陰謀破壞活動者的手段的死刑,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將失去強有力的保障……如果我們現在就廢除死刑,其他手段都不足以充分表達對那些恐怖的犯罪行為的否定之意……就無法實現通過刑罰來加強守法觀念的目的。”⑤因此,就目前的形勢來看,保留死刑,通過剝奪罪惡深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可以有力的打擊反社會、反人民的罪惡勢力。保留死刑,一方面有利于實現刑法目的,一方面可以保衛改革開放的成果和維護安定就和諧的社會秩序。

注釋:

①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

②邊沁著.李貴方等譯.立法理論刑法典原理.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

③李云龍,沈德詠.死刑問題比較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

④林山田.刑法學.商務印書館.1983.

⑤高銘喧.簡論中國刑法中的死刑.國際刑法學評論.198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