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與人權保障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3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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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與人權保障研究論文

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修改憲法的建議,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觀的重大突破,體現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

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新認識,是我們黨堅持與時俱進,在政治理念上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有創造性的新貢獻。公安機關肩負著“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必須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貫徹到公安工作的各個方面。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公安機關必須樹立正確的人權觀

富于時代精神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觀,決定了公安機關的職能觀、職責觀和職權觀要有新的發展。全面推進新世紀新階段公安工作,就要抓住更新觀念這個“總開關”,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凸顯出來、深入進去,并用于審視公安工作的傳統觀念,從而樹立正確的公安職能觀、職責觀和職權觀。

(一)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審視公安職能觀。公安機關作為上層建筑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并體現為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集中表現在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歷史性地指出,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在我國現階段已經消滅,階級斗爭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們黨工作的中心,必須由“以階級斗爭為綱”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這種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判斷,結束了多年來“左”的思想路線人們的束縛,推動了社會的巨大進步。為此,公安機關在依法履行人民民主專政職能的同時,應該更加突出地履行好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職能,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彰顯“以人為本”的時代精神。

(二)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審視公安職責觀。公安機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責,貫徹“嚴打”方針,強化“主業”意識,依法打擊敵人、懲治犯罪、維護治安,正是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人權的實現。我們服務群眾、服務經濟社會的發展,也正是為了尊重廣大人民群眾的人權,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由于法律賦予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權力,因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負有更加重要的責任。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意味著國家和人民對公安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十分注意對公民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弱勢群體權利的尊重與保護。因此,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必須改變重公共權利、輕個人權利的觀念,樹立公共權利與個人權利并重的思想,把公安職責觀統一到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上來。

(三)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審視公安職權觀。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屬于人民。因此,在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和刑事司法權的過程中,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堅決避免與杜絕權力的泛化和濫用,避免與杜絕對人權的侵犯。特別是那些涉及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執法工作,更應該嚴格依法辦事,從程序法到實體法,都不允許超越。全體公安民警都要樹立和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切工作的起點和終點,倡導公安工作中的人文關懷,尊重包括違法犯罪嫌疑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權。過去,有的公安民警把“刑訊逼供”、“冷硬橫推拖”、“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問題,單純視為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問題,漠然處之、麻木不仁。現在,我們必須站在遵行憲法的高度,重新認識并認真解決這些不尊重甚至侵犯公民人權的問題。

二、尊重和保障人權,公安機關必須創新管理機制

公安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以符合憲法精神的公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科學的公安管理機制為保證。

(一)充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創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機制的基礎是公安法規的立改廢。去年以來,一批以公安機關為執法主體或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精神的法律法規應運而生。比如,《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頒布,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再比如,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機動車遇有行人在人行橫道線行走時要“停車避讓”,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這些立法活動,都為創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機制奠定了基礎。今后的公安立法和當前的公安法規清理工作,一定要統籌考慮公眾權利和公民個人權利,權衡利弊,特別是確立“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的理念,修改、廢止那些侵犯人權的“管理規定”,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二)充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創新和完善“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警務運行機制。長期的公安理論研究與公安工作實踐使我們不斷認識到,“預防為主”更能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是在違法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危害,對公民的人身

權利和財產權利形成侵害事實之后實施的,是被動的懲治措施;而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旨在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是主動的保護措施。近年來,天津市積極構建以警防、民防、技防“三張網”為主體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就是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們大力實施社區警務戰略,陸續推出了一系列親民、愛民、助民、便民的服務措施,進一步密切了警民關系,取得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組織動員了更多的群眾參與社會治安工作,在預防和減少犯罪、有效維護治安方面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今后,我們要以科學的發展觀和求真務實的精神,根據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的需求,研究探索警務運行的規律,不斷創新和完善警務運行機制。

(三)充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創新和完善公安隊伍管理機制。公安隊伍建設要站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新起點上,按照正規化標準,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訓、獎懲激勵、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等管理機制,促進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多年來,天津市各級公安機關開展警務公開活動、聘請特邀監督員、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特別是從去年開始實行的“四級接待群眾來訪日”制度等,不斷增強了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自覺性,塑造了公安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整體社會形象。與此同時,我們創新公安隊伍管理機制,充分體現人文關懷,注重民警個人的全面發展,改善民警的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使民警的人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此增強廣大公安民警的人權觀念,促進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全面貫徹到公安工作之中。

(四)充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創新和完善公安工作與隊伍建設的科學評估機制。公安工作是社會工作,就要關注和追求良好的社會效果。保障好公共安全,處理好公共關系,維護好公眾利益,堅持公安工作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必然會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公安機關的各級領導要及時準確地掌握警務運行績效和隊伍建設狀況,并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因此,建立健全科學公正的評估機制十分重要。幾年來,我們堅持開展績效考評,對推動公安工作開展和隊伍正規化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我們的考核重點,已經從單純關注刑事、治安案件的發生和打擊違法犯罪,向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延伸。我們先后研究并在全市范圍內試行“社會安全感”和“公眾滿意度”的科學評估系統,“真正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通過群眾的廣泛參與和客觀全面的評價、監督,促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不斷上水平、上質量、上臺階,努力打造一支黨和政府信賴、廣大人民愛戴的威武之師、文明之師。

三、尊重和保障人權,公安機關必須規范警務行為

公安警務行為是公安機關職能、職責、職權的外在表現,必須遵循憲法精神,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基本出發點。長期以來,“公權至上”的觀念占有主導地位,對“人權”、“私權”諱莫如深,只要提到人權,就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在公安執法中,突出表現在片面強調管理和維護公共秩序,漠視對人權的保護。這說明有些公安民警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不理解、不重視,往往只強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強調公民遵守法律的義務,而忽視保護人權的責任。這些都是“警察本位”思想在警務活動中的具體反映。當前,公安警務行為要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擺正“公權”與“私權”的位置,必須正確處理三個關系。

(一)處理好執法、管理與服務的關系。治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機關法定警務活動,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政府行為。管理的目的是依法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我們通常講的管理也是服務,就是指管理的目的性,就是強調在依法管理的具體警務活動中,充分體現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充分體現服從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從這個意義上說,管理就是服務。我們的管理水平高不高,管理的效果好不好,實質上顯示了我們的服務水平高不高,服務效果好不好。公安機關及其民警要依法約束自己,但又不能束縛自己。那種為了服務而放松、放棄甚至取消管理的做法是錯誤的。尤其是對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要旗幟鮮明、堅定不移地予以打擊和取締。同時,我們還必須認識到,管理又不等于服務,強調在管理中服務,在服務中管理,就是要求全體公安民警在履行管理職能過程中,主動地為人民群眾服務。服務職能是新世紀新階段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能,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很多情況下是通過延伸服務來實現的。隨著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水平的不斷提高,對良好治安環境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我們要堅持與時俱進,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執法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對法律負責,讓人民滿意。

(二)處理好治安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系。所謂治安效益,是指社會治安狀況持續良好,主要體現在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上;所謂社會效益,是指警務活動產

生的社會影響,主要體現在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上。兩種效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共同點都在于維護和保障人權,其區別在于警務活動的治安效益表現為直接效益,警務活動的社會效益表現為間接效益。公安警務活動強調治安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不能單純追求治安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也不能單純追求社會效益,而忽視治安效益。如果片面追求治安效益,就不是“為了人民管治安”,而是“為了治安管人民”,必然忽視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嚴重影響社會效益,人民群眾就會不滿意。公安機關思考問題、部署工作,要從尊重和保障人權出發,追求治安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以此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協調發展。

(三)處理好做“后盾”與當“前矛”的關系。國家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刑事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當稅務、工商、市容、質量監督等其他行政部門的執法活動受到不法妨礙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保障。這就是公安機關的“后盾”職能。公安機關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后盾”職能是十分重要的。但一個時期以來,這種“后盾”職能被擴大化,致使各種非警務活動大量增加,不僅影響了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的人權保障形象,有的還引發了行政訴訟。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執法、依法辦事,杜絕公安機關及其民警權力的泛化和濫用,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運用好公安機關的權力。公安機關必須處理好當“前矛”與做“后盾”的關系。在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方面,公安機關是當然的“前矛”,要攻無不克、戰無不勝,樹立威武之師的形象;在配合其它行政部門執法方面,公安機關要做好“后盾”。尤其是在協助和配合其它行政部門工作,而又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時候,要把握好尺度,堅持到位不錯位、到位不越位,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