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我國司法變動

時間:2022-04-28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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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司法變動

一、【論文摘要】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犯法、權大于法、徇私枉法、這些與法制社會格格不入的名詞在中國社會卻成為比較普遍的現象。這些現象可以歸結為一個原因“司法腐敗”。這是目前中國社會倍受關注的一個話題,這一方面反映了人們對司法現狀的不滿以及對司法公正的強烈向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司法改革最基本也是最迫切應該解決的是“司法腐敗”問題。進行司法改革,是一個系統復雜的工程。本文認為,我國司法改革的重點可以分為以下六個方面:(一)司法體制的改革;(二)繼續法官職業化改革;(三)審判方式及監督機制的改革;(四)建立直屬中央的司法監督機構。(五)建立人民參與監督機制。

“司法腐敗”是目前中國社會倍受關注的一個話題,這一方面反映了人們對司法現狀的不滿以及對司法公正的強烈向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司法腐敗的問題不能解決就根本不可能實現司法公正和法律所代表的正義。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來,全國法院系統掀起了積極探討法院改革各項措施的高潮。北京市法院系統明確提出了“健全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建立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運行良好的審判工作機制,在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標。黨的十五大更加明確地提出:維護司法獨立、確保司法公正,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提供及時的秩序保障,并最終促使法治理想的實現。司法機關關于司法改革的迫切動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來自于社會對司法腐敗的強烈不滿,而司法腐敗的大量出現除了有司法機關內部的原因以外,來自于外部力量的干預、影響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正是內外兩種因素導致許多案件的長期拖延、久拖不決和處理結果的不公正。因此,要消除人們對司法的不滿,就有必要進行司法必革。

二、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

要進行司法改革,就必須設定一個改革的目標,目標就是方向,只有預先確立了目標,才能圍繞著這一目標設計出各種相互協調、相五配套的制度。沒有目標,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有一個中心,也就不可能會有總體的規劃。那么,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應當是什么?是司法公正、還是司法獨立,抑或是公正與高效?對于這個問題,長期以來學者們主張各異,本人認為不能解決司法腐敗問題一切皆無從談起。從司法活動存在的根本分析,之所以存在司法,就是因為需要恢復在現實中遭到破壞的社會公平和正義,司法是整個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腐敗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根源,因為當前出現的司法腐敗而導致司法不公現象已經使整個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到了極其危險的程度。在這個意義上說,解決司法腐敗問題是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務和目標。司法改革包括制度、程序、體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現代司法制度。有必要指出的是,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司法改革應當達到的目標,但同時也必須認識到,效率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不可能存在沒有效率的公正。實踐中有的案件可以被拖上十年、八年,這樣即使最終的處理結果符合法律的實體性規定,可是誰能說權利人在這樣的案件中獲得了公正的審判呢?“延誤的正義就是抹殺正義”,拖沓、延誤所得到的結果根本不能被稱為公正,不管其與實體法律的規定多么相符。那么,司法獨立能否成為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呢?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許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都與來自地方或者部門領導的干涉有很大關系,而地方領導為什么干預司法公正呢?說到底還是為了謀求私利而導致的腐敗引起的,也應該歸屬于司法腐敗的一種。而從司法獨立的國際性標準來看,司法獨立是一項基本的司法準則,由此是否就可以得出結論認為司法獨立是我國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呢?從歷史發展沿革和實踐運行來看,司法應當獨立的原因在于要保證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司法人員在不受外來干預的情況下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只有在司法廉正的前提下談司法獨立才有意義,司法獨立只是確保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保障制度而已,所以司法獨立的要求便不再具有單獨存在的正當根據。司法獨立自身尚無資格成為指導和統率司法改革全局的目標。

因此,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應當是徹底解決司法腐敗,除此之外的某些具體的制度設計都應當是圍繞著如何解決司法腐敗來進行的。

三、我國司法改革的重點

當前,我國要解決司法腐敗問題就必須在司法改革上下功夫。本文認為,司法改革的重點可以分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司法體制的改革

我國1987年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該項規定體現了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原則。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憲法原則長期以來未能得到切實遵守。我國的司法獨立與國際上公認的司法獨立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有關人員對司法公正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多年來,一些部門領導干預、社會團體干預、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甚至個人干預的現象一直難以消除。之所以如此,除了一些個別人濫用權力的因素之外,究其原因是我國司法體制的問題。

本文關于司法體制的改革主要包括現有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財政體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目前,司法機關實行的領導體制是,各級司法機關受各地黨委領導。這種領導體制不符合司法獨立原則的要求,因而很多法律界、學術界人士提出了不少改革設想,其中主要有以下兩種設想:第一種設想是改司法機關地方黨委的領導為上級黨委的領導;第二種設想提出,為了改變目前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的現狀,應當打破現行按“行政轄區”設立司法機關的做法,實行按“區域”重新設立司法機關。目前,多數學者對第二種設想持贊成態度,本文認為,按“區域”重新設立司法機關的設想雖然很好,但目前在我國是否具有可行性還有待進一步探討和考證。

根據現行的財政體制,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主要來源于各地方政府財政。這種經費體制不僅造成各地司法機關經費多少不一,而且導致司法機關“嚴重地方化”,出現地方保護主義。要消除這些現象,必須對司法機關的經費供應體制進行改革,以確保司法機關有充足的經費,為此,司法界和學術界也提出了許多改革建議,主要有:1、司法機關的經費由上級管理,統一由國家開支,地方不再負擔。2、司法機關的經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管理的體制。13、司法機關經費保障體制的改革應當從實際出發,目前可先實行省級司法機關編制計劃,報省級人大批準后,逐級下撥給各地機關,待條件成熟后,再實行全國司法機關的經費統一由中央財政預算。本文認為第三種建議比較可行。

司法機關的人事任免制度也應予以改革。司法機構的主要人事任免權應由人大統一行使,不受行政的干預,力避行政對司法的不當介入。同時應賦予司法機構對下級司法人員的一定的人事權力。2

(二)繼續法官職業化改革

孟子曾說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的好壞、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著司法公正的實現,因為他們手中握著“驚堂木”,決定著官司的勝負。對于中國目前法官的現狀,是頗令人擔憂的。目前社會上“一切向錢看”的思想嚴重干擾了法官隊伍的建設,影響了它的運作和機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會責任感不強,隨波逐流;一部分法官業務素質差,執法水平不高,服務觀念差,把審判權當作特權,放任使用,為了攀富比貴,辦理“三案”(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貪贓枉法,枉法裁判。“官司一進門,兩頭都找人”,可以說,這就是我國司法現狀的真實寫照。過去所說“有理走遍天下”的人,現在也害怕了。因為他們怕“歪嘴和尚”給他們的官司判輸。北大陳瑞華教授說“中國的法官令人尊重不起來”,3指的主要是法官的素質和腐敗問題。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法官是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司法權,其一言一行直關系到廣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安危榮辱。凡是采取司法獨立原則的國家,無不把保障法官的獨立地位作為審判獨立制度的基石,法官獨立是審判獨立的本質要求。審判獨立,實質上就是法官獨立,這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重要司法原則。國際法學家學會在第一次世界司法獨立大會通過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和聯合國擬定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等國際文件中均有規定:每個法官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者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決。法官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應獨立于其同事及其監督,任何司法體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司法組織,均無權干涉法官自由地宣告其判決。

法官的這種極端重要性,要求賢能者任之,職業化是對我國全體法官的首要要求。這就要求法官具備:1、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2、執業所需的經驗和技能。

在職業化的基礎上還必須進一步要求法官(特別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的精英化。精英化是職業化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比職業化更高的要求。精英化要求法官必須是法律精英,一方面,即是法律專家又是道德品質高尚的賢者;另一方面,法官的數量要少而質高。

為實現法官的職業化,需要:1、以司法統一考試為基點,嚴把法官入口,建立完善法官遴選、培養、考核和升遷制度。2、要保障各級法院的法官是職業型法官,對他們的法律職業經歷年限以及學歷應該作出明確規定。3、讓法官從非司法事務中脫身、專事司法工作,相應給法官配備適當的輔助人員。

考慮到我國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性,在法官的職業化和精英化方面,在經濟發達地區應盡快加以實現,將其作為近期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而在邊遠農村等經濟落后地區,應盡快創造條件提高法官的素質,但可暫時不把法官精英化作為近期改革目標,待將來經濟發展后再作考慮。

總之,中國的司法改革必須在法官的素質方面下很大功夫,盡管我們可以以各種形式加強對法官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必須建立一個既具有豐富法律知識和理論,又具有相同法律信念和理念,并能夠自覺接受法律精神約束的法官隊伍。

(三)審判方式及監督機制的改革

首先,改革現行審判方式,建立主審法官制。改變現行中的名為審判集體負責制,實為無人負責的狀況。取消內部層層審批的制度,切實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的規定,貫徹落實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的獨立審判權。取消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向本庭庭長、副庭長匯報案情的多余程序,取消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制度。要給主審法官以應有的獨立審判的權力,同時讓其獨立地負起責任,喚起每一個法官對司法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改變審判委員會的職能,審委會可以作為一個學術性的指導機構,對主審法官起監督和指導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審法官承擔責任,一旦出現錯案,應由主審法官個人承擔責任。

其次,公開審判活動要貫徹全過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必須堅持和完善公開審判制度,并且貫徹在審判的全過程。如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公告,案件判決應一律公開宣告。要公開審判活動的全過程,就應當公開所有的案卷,以增加司法行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辦案質量和效率應貫徹在司法審判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從立案、審理、判決到執行等各個環節。另外,應進一步提高律師在司法活動中的地位,尊重律師的權及其抗辯權,充分認識到律師在審判及整個訴訟活動中對司法權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以及對我國法制進程的推動作用。

第三,改革判決書的框架。判決書不只是訴訟程序的反映,而且是理的載體。各級法院都應當改變傳統的司法文書制作方式,注重判決部分的說理和推論。法官應當對自己采納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理由和推理過程做出具體說明,從而使在法官頭腦中完成的裁判活動公諸于眾,提高審判決策的透明度,以便民主監督,讓專家和公眾評價。

第四,在司法活動中加強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在世界上所有的發達國家中,新聞輿論對于司法活動都發揮著巨大的、不可替代與不可阻擋的監督作用,這種作用的結果雖然會影響到個別司法機關的威信,但在總體上,新聞監督對于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將起著重要的、積極的作用,從而在根本上樹立司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因此,無論從社會呼聲的角度,還是從加強司法公正和制約機制的角度,強化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作用已經刻不容緩,應當提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來。但是,在加強新聞監督的同時,也必須對其加以規范,以避免新聞媒體不斷地通過對個案的渲染,產生錯誤導向,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傷害,干擾司法獨立。

(四)建立直屬中央的司法監督機構。現在一些司法人員之所以敢于貪贓枉法、知法犯法、魚肉百姓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強有力的監督懲罰機構來監督他們。所以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直屬中央,同時不隸屬任何地方和部門的司法監督機構。新成立的司法機構具有以下主要職能:1、隨時接受人民群眾的舉報。2、對司法行業的腐敗分子和不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3、監督各級政府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守法執法行為。新成立的司法監督機構打破現有行政區域劃分,在全國范圍內重新劃分其監督區域。并模仿部隊采取定期換防制度,以盡量減少和避免與地方官員發展私人關系,而影響監督效果。

此外在商業氣息非常濃厚的當今社會里,從事商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難免受到利益驅使去從事一些活動,因此必須徹底杜絕任何司法機關及相關人員從事商業買賣。以杜絕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受利益驅使從事非法活動。

(五)發動人民群眾與司法腐敗做堅決斗爭。其實我國的司法腐敗并不是一個單獨的孤立事件,而是中國行業腐敗的冰山一角。在中國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下,想單獨解決司法腐敗更是難上加難。只有在大環境凈化的前提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司法腐敗。其實學過中國歷史的人都知道,中國歷朝歷代的統治階級都煞費苦心的在解決司法腐敗問題上嘗試各種努力和改革,并且已經在制度和體制上達到了相當的高度,但是終究沒有解決司法腐敗的問題。那么究竟原因是什么呢?根本原因是統治階級強調階級統治,重視本階級利益,而回避階級矛盾。從而造成司法體制和法律執行過程中沒有民主缺乏透明,最終導致階級矛盾無法調和使統治階級站在人民的對立面。在中國一黨執政的情況下要從根本上解決司法腐敗問題和其它一切的腐敗問題必須廣泛的動員人民群眾與各種腐敗份子、腐敗現象做斗爭,并建立與之相配套的保護和鼓勵的長效機制。讓腐敗份子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在中國打一場反腐敗的人民戰爭,中國的腐敗問題才能根本解決。

四、結語

司法改革勢在必行,十幾年來的司法實踐已經客觀地反映出這種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推進司法改革,是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是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要求,是鏟除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對于這一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不應當存有爭議。然而,由于任何一種改革都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所以,改革的難度也同樣明顯地擺在我們面前。司法制度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制度,司法制度必須在全國高度統一,不允許此地實行一制度,彼地實行另一種制度。司法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國家體制、國家機關、社會環境等方方面面的問題。整體性司法改革必將觸動現行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財政預算與撥款、權力的配置等制度,因此,司法改革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之內統籌兼顧,整體推進。決不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攻其一點,不及其余。考慮到我國政治體制的實際情況,司法改革應當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設立司法改革專門機構進行。并應當經過詳盡的調查,多方的考察,認真考慮方方面面的意見,進行科學的論證,吸收國外司法制度的精華,拿出合理的科學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改革方案,然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成法律付之實施。我們不能阻礙司法改革,不能對司法改革漠不關心,但也不能任意“改革”和“創新”,否則,不但難以達到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的目的,反而會出現“南轅北轍”的勢態。

總之,在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中,法律界和理論界提出的各種觀點和主張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司法改革的實踐工作,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徹底鏟除司法腐敗。從改革的長遠考慮,盡管我們已經取得了一些可喜的進步,但還必須正視我國當前司法腐敗的嚴峻形勢,唯有此,我國的司法改革才能取得更大的進步。

【注釋】

1、參見肖揚《人民法院改革的進程與展望》,載于《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第8頁。

2、參見左衛民《司法改革的十大理念》載于《中國律師》2003年11期

3、參見北京大學研究生院《法治之路:司法改革的對話<陳瑞華的主題發言:司法權的性質>》,載于《北大法律信息網》

【參考文獻】

1、參見劉隆亨、章崢《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

2、參見陳衛東《中國司法改革十年檢討》載于中國司法改革網2003-06-29

3、參見鄺少明《論司法公正與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載于《中山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年第2期,第122頁

4、參見肖揚《人民法院改革的進程與展望》,載于《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第8頁。

5、參見鄧思清《論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幾個問題》,載于《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

6、參見左衛民《司法改革的十大理念》載于《中國律師》2003年11期

7、參見《培根論說文集》,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3頁

8、參見北京大學研究生院《法治之路:司法改革的對話<陳瑞華的主題發言:司法權的性質>》,載于《北大法律信息網》

9、參見劉青峰、吳多辰《法院改革大走勢》載于《訴訟制度、司法制度》2002-02

10、參見王利明《WTO與司法改革》

11參見左衛民《司法改革的十大理念》載于《中國律師》2003年11期

12參見王利明《WTO與司法改革》

13參見劉隆亨、章崢《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