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民法問題研究
時間:2022-05-06 03: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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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一種傳統的融資方式,民間借貸有著悠久的歷史,一直以其固有的方式不斷成長。當前業界對于民間借貸及其相關的民法問題研究并不是很深入,存在很大的缺陷如站在否定的立場上研究民間借貸、對民間借貸本身的理解錯誤等。文章首先對民間借貸進行了準確的闡述,然后對我國當前民間借貸的現狀和成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然后從國家民事立法的缺失、借貸合同、利率等角度分析了民間借貸業務中存在的關于民法的相關問題,最后針對性地提出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法問題;融資
從本質上來說,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符合經濟規律的自然行為,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利大于弊的。近年來,我國各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數量呈現出增加的趨勢,給社會的安定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法治化的進程。為了改善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一些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查研究,從各個角度分析民間借貸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分類及特征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是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而日益興起的一個行業,它是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國內外學者都有自己的定義,定義也始終不夠明確,存在很大的爭議,其中國外很多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應該歸屬于個人與個人之間所進行的一些金融活動,是一種私人關系或行為。而我國國內的專家學者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在不經過國家的金融主管部門許可或批準的情況下,按照雙方通過協商所達成的關于進行現金借貸的口頭或書面約定,從法律上來說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從國內外的定義中可以找出共同點,即民間借貸行為屬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民間借貸的分類
關于民間借貸的分類,可以采取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將其分為民間抵押貸款和民間信用借貸兩種類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將其分為盈利性貸款和互助性貸款,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
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
1.民間借貸的行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間借貸行為往往是借貸雙方經過一定的協商達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比較靈活,完全取決于雙方的意愿進行的自由活動。
2.借貸的內容往往是資金:發生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自然人在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缺乏一定的資金,導致經濟行為無法周轉,為了緩解資金的緊張狀況,而去跟那些擁有資金資源的自然人去協商,承諾借款后在還款時還本付息的行為。從這種角度來說,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應該是資金。當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區也存在借貸其他物品的行為,但是主要的借貸載體是資金。
3.借貸行為的主體是自然人:從上文對于民間借貸的含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主體雙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借款的名義向社會或企業職工進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一旦借貸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超越了這個法律限制范圍并實施了相關的金融借貸活動,所簽訂或達成的合同視為無效。從這一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行為只能是自然人之間進行。
二、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和成因
(一)我國民間借貸現狀
一直以來,金融學家都將民間借貸看作為“草根”金融,視為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發達國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將民間借貸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相比之下,雖然我國的民間借貸發展歷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發展則是在2003年之后,當前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民間借貸行為廣泛,全民放貸己形成風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的加速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規模也日漸壯大。據不完全估計,我國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已達四萬億元,這大概已是正規金融十分之一的規模,民間借貸從沿海發達地區向內陸中西部地區不斷的延伸;其次是借貸利率自由約定、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多以信用作為基礎,而且因為個人和中小企業都較為習慣于能夠實現資金快速流轉的現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形式都較為便捷、靈活,多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協議為主;最后是借貸資金由生活性需求為主轉向生產經營性消費為主。之前,民間借貸行為更多的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為出發點,當前我國的民間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民間借貸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為了實現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緩解資金壓力。
(二)我國民間借貸成因
分析民間借貸在國內興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民間借貸資本的趨利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市場投資主體更加的開發和自由,這種情況下資本對于利潤的追求更加的瘋狂。當前國內民間借貸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國民間借貸趨利性的體現;二是信貸緊縮,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一方面,當前的商業銀行將服務目光更多的傾向于大型企業,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也日趨加大,這種情況下急需融資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因此將融資目標轉向民間借貸;三是用于投資的社會資金更加豐富。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是人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趨勢下,人們選擇了將一部分資金存入銀行獲得利息,另一部分資金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間借貸主要存在的民法問題
(一)現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沖突
當前我國現有法律中對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問題在于這些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更多的是原則性處理,指導意義大于實踐意義??蓮倪@個角度來說,缺少一部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是我國當前民間借貸進一步發展的最主要障礙,也是民間借貸中高利貸盛行的一個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說《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對于民間借貸問題有相關的規定,但實際上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不同,因此效力位階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了同一事件出現了不同判決結果現象的出現。
(二)利率問題
民間借貸的利率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它實際上是基于借貸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民間借貸中的利率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確定。當前國家明確將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的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這種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貸行為,但同時也對民間借貸的發展造成了影響。最主要的是當前國家在金融結構借貸利率的規定上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例如規定部分金融結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由調整利率等,這種區別對待毫無疑問是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其次是高利貸的正當性問題。高利貸本質上也是民間借貸的一種,當前的相關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貸行為,但是仍舊有部分貸款人與借款人以委托理財房屋買賣或投資入股等名義將出借資金給借款人,進行實際上的高利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一種自發性借款行為,因此一直以來其在合同的簽訂上就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很多民間借貸行為甚至采用的是口頭約定,一旦出現違約行為往往難以追究責任。當前民間借貸合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合同的真實金額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來說如果借貸合同有明確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額的認定是十分容易的,但問題在于當前部分貸款人為規避稅務和工商部門的查處,在合同中沒有寫明借款金額和利息,從而導致在借款人潛逃情況下難以追問;二是借貸的訴訟時效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借款人有義務歸還借款,但在實際中借款行為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貸款人礙于面子不好意思“討債”,給予一些無賴分子可乘之機,通過拖延的方式逃避債務;三是虛假借貸訴訟問題。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案件是相當簡單明了的,只要一方對另一方的借貸合同沒有異議,那么就可以直接進行判決,從而導致不法利用這一特點來保護諸如行賄、賭債、虛假訴訟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欠債等違法債權債務關系,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關于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合理定位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上給予其應有的地位
當前對民間借貸的認識無論是普通大眾還是專家學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頗,很多相關研究都是站在反對的立場上進行的。對此筆者認為欲要解決民間借貸中存在的民法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從立法的角度對民間借貸以明確的規定,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的做出解決規定。同時,介于當前民間借貸已經從以往的“地下行為”逐步的轉變為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因此必須以法律形式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到正常的金融監管體系中。
(二)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上文中筆者已經論述過當前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存在嚴重的不一致現象,例如民間借貸四倍利率無效,金融機構能夠自主調整利率等。對此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借貸資金的不同靈活的規定利率,例如對于生活性消費借貸規定利率在3倍以下,原因在于生活性消費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當前的生活困難,并沒有盈利的空間,因此應當通過設置利率上限的方式來減輕借貸人的負擔;對于生產性消費借貸可以適當的提高借貸利率,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較高的利率能夠更好的促進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生產性消費借貸能夠產生一定的收益,較高的利率并不會影響借貸人的根本利益。
(三)民間借貸合同的風險防范
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相關風險的防范,通常主要采用以下幾方面的措施:首先,應當有條件地實行公證制度。依靠公證機關賴保證合同的真實有效,同時也能夠幫助和建議當事人完善合同的選擇性條款,規避合同存在的一些隱性風險;其次是合同要書寫規范,明確借款的期限。借據借條是借貸行為發生的憑據,書寫其時應做到語言文字規范,不用或少用多音字或容易產生歧異的詞語,之后一定要將其妥善保管,在欠款結清時應及時進行銷毀;最后是合同中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保護貸款人的權利和激發貸款人的積極,又可以真正解決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促進借貸市場的順利發展。
作者:于洪林 單位:無棣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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