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待網絡婚姻的法律問題研討

時間:2022-11-23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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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對待網絡婚姻的法律問題研討

一、“網婚”的概念及特征

網絡婚姻緣起于21世紀初臺灣一家女性網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國”游戲,對于網婚沒有學者給下一個準確的定義,眾說紛紜。本文所要討論的“網婚”,實際就是男女雙方通過網絡這個互動平臺,在虛擬的圖文環境中體驗男歡女愛的婚姻生活和毫無顧忌地談情說愛,甚至過所謂的“夫妻生活”和虛擬“生兒育女”。它避開了交織著鍋碗瓢盆與生存感悟的現實婚姻生活,靠網絡圖標和象征符號虛擬現實,追求寄托,不說是游戲人生,也是游戲婚姻。“網婚”的特征如下:(1)“網婚”的符號互動性和無性化。(2)“網婚”的虛擬性。(3)“網婚”中夫妻關系的非對偶性。(4)“網婚”的高科技性和便利性。

二、“網婚”的成因

1.客觀原因

(1)社會轉型時期家庭的弱化。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隨著人們主體意識的覺醒,個人主義思想有了新的發展勢頭,傳統道德的約束相對松弛,在婚姻觀念、性行為、家庭生活方式上出現了種種越軌和失范現象。這意味著,婚姻的締結、維系或解體,外部條件的制約大大減弱,重要的是夫妻本身的精神、文化和心理情感等因素。(2)網絡的高速發展。互聯網作為新的傳播媒介,擴大了網婚主體的參與性。現實世界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更為容易和迅捷成為了網婚興盛的客觀原因。另外,網絡所具有的開放性、距離感,方便當事人掩飾自己的身份,更進一步加劇了網婚參與主體的擴大。

2.主觀原因

(1)精神的空虛和現實情感的缺失。復旦大學的王教授對于網婚出現的原因指出:“人有許多隱蔽的欲望不想在人前顯示,但又想實現這個欲望,這就需要通過虛擬空間來實現,但‘網婚’作為一種成人游戲,它無法避免自身的一種悖論,向‘網婚’者為了獨自地擁有對方,與對方建立一種特殊的互相牽制的關系,所以參與網婚者反映出的大都是渴望多元的情感關系。”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更需要精神上的滿足。網婚的盛行,是人們精神空虛、現實情感缺失的間接體現。(2)責任感和道德意識的弱化。在虛擬世界里人們可以和不同的人嘗試“婚姻生活”,可以任意“離婚”。因此人們可以逃避現實婚姻中的壓力、責任感和危及感,追尋這種無須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婚姻,進而滿足精神上的享受。

三、“網婚”對現行婚姻法的挑戰

1.“網婚”是否可視為法律意義上的現實婚姻

(1)網絡婚姻不符合現實婚姻的概念。首先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就排除了同性結合的可能;其次,婚姻雙方具有配偶身份,欠缺這種身份的結合就不是婚姻。在網絡婚姻雙方當事人里,可能是男女雙方,也可能是同性雙方,從雙方的性別來說,就已經不符合婚姻的首要條件了。(2)網婚不具備現實婚姻的成立要件。結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應由男女雙方到法定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而網上注冊的地方并不是我國的法定登記機構。(3)基于上述論證,本人認為,網婚不能視為法律意義上的現實婚姻。

3.“網絡婚姻”是否違反夫妻之間包括同居、忠實義務在內的配偶權

(1)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條第2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第46條規定的“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可推論出夫妻有同居的義務。從網婚的概念中,我們可看出網婚中雙方當事人并未在現實生活中共同生活,即使有些當事人在網下見面并發生性行為,但也并不是法定的同居生活。(2)《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主要指夫妻不為婚姻外之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的義務。由此可知,忠實義務在法律上主要指身體上的背叛。但在道德領域里,忠實義務同樣要求精神上的專一。因此,在實踐中,夫妻忠實義務往往很難界定。網婚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現有法律對于網絡這個虛擬世界存在盲區。在司法實踐中,由網絡婚姻引起的離婚只能以“其他原因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進行處理。

本人認為,夫妻忠實義務應包括情感上的忠誠。網婚屬于精神上的出軌,即沒有盡到夫妻忠實義務,同時侵犯了配偶被忠實的權利。

四、如何填補“網絡婚姻”引起的法律缺位

1.可將“網婚”作為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處理,構成離婚的一個理由。法官應該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2.對現行《婚姻法》第46條關于“離婚時過錯損害賠償”規定予以完善。建議在第46條中增補一款“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樣,網婚過錯者應該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因網婚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可依據現行的《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財產分配等方面傾斜無過錯一方,以真正體現對無過錯方的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