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和利益論文
時間:2022-07-28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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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區矯正作為試點已在我國大部分省市熱火朝天的開展著,這一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的先進的行刑方式在我國的植入,給我國的刑事法學領域帶來了諸多的問題,其中理論工作者和廣大群眾都比較關心的就是如何對待矯正犯人,矯正犯人在社區中的權利,社區群眾的權利將如何保障的問題。罪犯隱私權和公民知情權間的沖突是我們這篇文章所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罪犯隱私權公民知情權社區矯正利益平衡一.從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看其性質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對社區矯正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這個概念中,明確的指。出了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在試點工作中“專門的國家機關”主要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相關的社會團體”主要指街道居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間組織”: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但從一般意義來講民間組織是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總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志愿者”主要包括社區服務人員、專家學者、離退休干部、教師、高校優秀學生、矯正對象的近親屬和原工作單位人員。
在專門的國家機關中,包括了公檢法三機關,似乎我們可以把社區矯正定義為一種執法行為,但是我們在各個試點中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可以很容易的找到這樣的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具體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由政法委牽頭,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這些規定很明確的指出了社區矯正的主要負責部門是司法行政部門,其他機關處于配合輔助地位。這樣的規定我們從中可以得這樣的結論:社區矯正工作并不是如我們想的那樣,它是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司法機關配合的行刑方式,在我國的社會形勢下,社區矯正應該是行政性質的。原因有三:首先,從語義上來講,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語是行政,司法是行政的定語,它表明這個機關的設置主要是管理行政性質的司法工作。其次,司法行政機關是設置的各級人民政府中,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最后,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處于組織負責的地位,這就決定了社區矯正是行政工作的性質,否則其設置在根本上是違反我國憲法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相應的權力。
社區矯正工作的正確成功的實行需要借助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社會志愿者力量,這是世界各國社區矯正工作普遍的經驗,在英美等一些國家,甚至由社會團體主要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實行,這也正體現下社區矯正的本質特征,即將罪犯放入社會,依靠社會力量對其進行矯正。既然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發揮著如此重要的作用,其在整個社區矯正中的作用不可忽視,自然其對社區矯正性質也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可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社會志愿者是沒有執行刑罰的權力的,所以我們認為社區矯正工作是一種具有社會參與性的行政行為。二、從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看社區矯正工作中公民的知情權
公開原則是依法行政的一項基本要求,它是指用以規范行政權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一律向行政相對人公開。公開是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行政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職權或者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將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對人或者社會公開,并允許查閱、摘抄和復制。
以上是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是現代民主法治對國家行政權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遵守的規則。那么作為行政行為的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信息是否應該向社會公開呢?從公開原則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對行政信息的公開范圍采取的是排除法,只要是不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信息都應該或者可以公開,滿足公民的知情權。以下我們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社區矯正中罪犯的隱私是否屬于上述三種不應公開的范圍。
國家機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信息、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顯然,罪犯的隱私不屬于以上兩者。個人隱私權中是否包括罪犯的隱私權?罪犯的隱私權是否應該作為行政信息予以公開。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根據我國具體情況,結合國外有關的理論科研成果,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未經許可,不可以刺探、公開或傳播。(2)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窺視、攝影、錄像,但依法監視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騷擾。(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干預、窺視、調查或公開。(5)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受非法調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開,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7)公民的社會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公開。(8)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9)不得非法向社會公開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強奸等,不得進行搜集或公開。(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上述內容概括為四個方面,即與私人生活有關,與安寧有關,與形象有關,與姓名有關。1890年,美國私法學者沃倫和波蘭戴斯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了題為《論隱私權》的論文,主張一種新的權利,即“不被了解的權利”。現在美國侵權法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分為四種:(1)盜用他人名字和肖像;(2)不合理地侵擾他人隱私生活;(3)不合理地將某人錯誤曝光于眾;(4)不合理地公開他人的私生活。②其中第三種隱私權侵權“將某人錯誤曝光”,屬于名譽侵權。梁彗星和廖新仲在《隱私的本質與隱私權的概念》一文中從隱私自身揭示的內涵、外延出發,將隱私分為如下幾個內容:“(1)嚴重的違法隱私行為,如重婚行為;(2)一般違法或嚴重違背道德行為,如婚外性行為;(3)輕微違法行為,如一般的侮罵他人的行為;(4)一般違規行為,如隨地吐痰、攀折花木行為;(5)法不調整的行為,如婚前性行為;(6)合法的隱私行為。其中,第(3)至(6)項即隱私權的客體。如果用公式來表達的話,隱私權的客體=合法的隱私+法不調整的隱私+一般違規的隱私+輕微違法的隱私。輕微違法的隱私在市民社會中雖是不可告人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仍應將其作為隱私權的保護范圍。”也就是說,個人的信息、私人的活動雖然有不被他人知悉和窺視的權利,但是一旦該信息和活動是一般的以及嚴重的違法行為時就不屬于隱私權的客體,不應該受到保護。
本文中所說的罪犯隱私權主要是指罪犯的犯罪經歷,即對在社區中進行社區矯正的罪犯的身分進行保密,對其罪行不予公開。很明顯,罪犯的隱私權并不屬于我國相關法律所保護的對象,而其是否屬于沃倫和波蘭戴斯定義的個人隱私的范圍,我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在他們認定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中的第三項前有“不合理”的限制,對于此處“不合理”的解釋將在文章的下一部分進行解釋。
綜上所述,根據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社區公眾對在社區中進行矯正的罪犯的身份和其所犯罪行有知情權。三、從現行法律制度看“罪犯”隱私權的保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刑法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特征: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對罪犯的隱私權都沒有明確規定加以保護。這一方面是從刑罰的一般預防考慮,通過對刑事案件的公開宣判,使社會公眾能夠對刑法有更深刻的了解,進行一次生動法制教育而且可以平復被害人的傷痛,使其能夠在最大的范圍內得到滿足。另一方面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為刑事案件一般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會吸引很多公民的注意,因此對罪犯的隱私權的放棄可以滿足人們對知情權的需要,是符合大眾利益的。在刑罰的執行過程中,允許群眾的參與可以減少執行成本,同時可以對罪犯進行多方面的幫助,如: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這樣可以減輕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負擔,對罪犯的改造又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也對群眾進行了法制教育,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讓群眾參加到對人身危險性較低的罪犯的改造中來,是我們走群眾路線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體現,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表現。四、從法益保護來看社區矯正中公民知情權與罪犯隱私權
知情權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權利,公民有權依法知悉和獲取信息,滿足其知的需要。隱私權的立法宗旨在于公民有權隱瞞、維護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護,防止任何人侵犯。可見,一個是希望知道更多別人的事情,一個是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讓別人知道,兩者之間,難免產生沖突。對此,恩格斯曾提出一個處理隱私與新聞報道相互關系的原則,這個原則是:個人隱私權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的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的時候,個人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事,而是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我國學者提出,根據恩格斯的有關論述,結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具體情況,參考外國立法和理論,在處理隱私權與知情權的關系上應遵循的一個原則是公共利益優先。即為了保障社會政治和公共利益,犧牲個人的某些隱私權。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曾明確地指出:“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和法一樣,也不是隨心所欲地產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現行的統治都產生于相同的條件。”所謂“統治關系”,是指一種階級壓迫關系,是掌握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和統治秩序所建立的或認可的社會關系。犯罪是對這種秩序的破壞,正是和“政治生活發生了聯系”,因而,犯罪就不再是一件私事,而是屬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受隱私權的保護。
法益概念是上個世紀法學界提出來的,對法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權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內;而狹義的法益僅指權利之外而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一個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簡單地說,法益就是法所保護的一種利益。李斯特指出:“所有的法益無論是個人利益,或者共同社會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產物,而是社會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護把生活利益上升為法益。”法益涉及范圍極廣,它包括了所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其中對個人利益的保護與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之間必然存在沖突,這就存在利益衡量問題。對于在一般情況下,公共利益應優先于個人利益,因為公共利益所代表的一般要大于個人利益,他是社會上大多數人利益的總和,涉及范圍廣;當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個人利益涉及個人生命等根本權利時公共利益的優先性就應受到一定的限制;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難分高下時,對兩者的衡量應從多角度具體考量。
在社區矯正過程中,對于被矯正人員的隱私權是否予以保護,直接涉及社區公民的知情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在這對矛盾中,公民的知情權處于公共利益的地位,它代表的是整個社區中公民的利益,而被矯正人員的隱私權處于個人利益的地位,它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個人的利益。對于兩者之間的平衡問題,我們應按照上面姜明安教授給出的三個標準來進行分析。顯然,從第二部分中已經論述到了,當涉及犯罪行為時,公民的知情權就處于一種優勢地位,它所代表的利益要高于罪犯的隱私。因此從法益的保護的角度來講,我們應側重保護公民的知情權。結語:社區矯正制度是我國刑事政策現代化的標志之一,是人權思想在我國行刑方式中的具體體現,但是在執行社區矯正制度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些矛盾沖突,我們要用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這些問題。從大處著眼,以大局為重,從整體利益出發。在執行過程中,我們偏重于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必然要放棄對罪犯隱私權的保護,選擇更大的利益是符合人類的本質和法的基本價值要求的,并不是對罪犯人權的忽視。社區矯正制度的設立本身就是為了維護罪犯的人權,在執行過程中對其隱私權的放棄并不會改變該制度設立的初衷。
參考文獻: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版)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1997年4月群眾出版社第21頁
張新寶著《侵權行為法》第二十九課隱私權,2003年4月中國民商法律網
姜明安《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和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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