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抗辯權透析法律論文

時間:2022-07-25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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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抗辯權透析法律論文

【摘要】現如今,許多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次人生幸福的同時忽略了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文章從贍養抗辯權透析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關鍵詞】贍養抗辯權;撫養義務;贍養權;贍養義務;法律

在改革開放春風的沐浴下,我們的物質生活得到了極大的改善,思想觀念日新月異,但是不可否認的在思想進步的同時也伴隨著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淪喪。比如說,離婚率的不斷攀升體現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數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時候,卻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他們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惡意地不撫養、放任孩子,使他們失去父母的關心和愛護,從而使他們對生活和社會失去了信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沒有犯罪,但是在他們的心理永遠都會留下一片陰影,這成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潛藏因素。

對于這類事情,我國的法律并沒有進行完整調整和規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條文或者是法律原則涉及這個方面的問題。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以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規定了遺棄小孩只有到達情節惡劣的時候才構成犯罪,才能剝奪父母老年的贍養權。其他的情形比如說,父母只給錢撫養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給錢撫養也不教育,或者遺棄小孩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的,法律都不能調整或規范,而這個時候靠的僅僅是道德的調整。我們只能說這個父母不好,那個父母狠心,但卻不能為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也規定了他們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可以要求他們給付撫養費用,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救濟措施,唯一的救濟方法也只不過是社會輿論譴責一下,并不能切實的給以未成年人保護。

因此,筆者認為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將道德譴責上升為法律責任的承擔,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從而使這個問題能夠得到更好的解決。

一、什么是贍養抗辯權

筆者認為,贍養抗辯權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善意的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并且沒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時,成年子女得享有對其年老父母贍養義務的抗辯權利。善意履行包括為子女健康著想,健康包括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兩方面。撫養不但包括物質的撫養也包括精神的撫養。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個具有健全人格的人,關愛未成年人,關愛未成年子女,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事情,更是一個國家的職責,一切都要從娃娃抓起。

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為家庭原因,父母或離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縱任由。對于沒有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的父母,法律并沒有規定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和調整,僅規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當父母連這一規定都違反的時候,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進行譴責。但是,道德的譴責是不夠的,我們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確贍養義務的抗辯能有效的解決履行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的問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個父母,當他意識到如果他不善意的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便會失去老年被人贍養的權利時,或許鑒于法律的威懾力,父母們就不會那么輕易地拋棄自己的孩子。中國人都有養兒防老的古話,但大家是否想過,你生而不養,養而不教,試問,你的孩子長大成人后他會對你盡孝嗎?關愛是相互的,撫養和贍養也是相輔相成的,我不認為這樣做是同態復仇。同態復仇是屠戮的,殘暴的,混亂無秩序無休止的報復行為,而贍養抗辯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會秩序要求的。

二、贍養抗辯的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贍養抗辯的法理基礎如下:

1.道德不能窮盡一切,法律是彌補道德缺陷的有效規范。道德治理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約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確定性易導致過度彈性、自覺自律性易導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導致標準多元化,過多至善理想性易導致缺少寬容和衡平。它們使得道德治理相對于法治而言,不能作為單獨的國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換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種既能使壞人改過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蛻化變質的可靠機制。所以當父母不履行他們應該履行的義務時,而違反這樣的義務又不會給他們帶來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時,僅依靠道德譴責尚不能實現本質秩序時,應將這樣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2.撫養和贍養是互負對等給付的權利和義務。每一個人都應該對他的所作所為負責,他不可能在他應該盡責任的時候逃避責任,而在日后卻可以享受他原本應履行義務而得享有的權利,筆者認為,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一定的條件下,有義務的履行才有權利的享有,有權利的享有,必定有義務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體現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義的法律筆者認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實際操作性和執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純正的技術性法律和內涵豐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內涵豐富的法律的體現,法律要服從道德的正義性價值取向,法律不應該僅具有技術性而無內涵性,有內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義核心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婚姻法賦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護和教育的法定權利。如果不對未成年人依法進行保護,孩子這一國家未來的源泉就很容易被惡性的世界觀侵蝕,從而使人才更替出現斷層。因此,“德教”應從娃娃抓起,讓孩子從小就受到愛的教育,由自愛到愛人、愛國、愛動物乃至愛所有優秀的傳統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環。

三、贍養抗辯權體現著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1.家庭撫育既是道德調整的內容,也是法律調整的內容。道德偏重于強調撫育的精神方面,法律偏重于強調撫養的物質方面。由于道德和法律起作用的手段不同,導致實際生活中家庭撫育的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有所失衡。撫養義務人履行物質贍養義務較好,履行精神撫育義務較差;撫養權利人在精神撫育權利沒有保障的前提下,并未因物質贍養權利的實現而感到幸福、快樂。因此,從法律重視這一問題,是實現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要求。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不可偏廢。道德是立法的價值基礎,是執法和守法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條件,法律是內在道德提升的外在條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跨越道德的底線,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服從道德的正義性價值取。法律能使道德規范化,使其上升為法律規則或者法律原則,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或是威懾力,和權威性。道德對人的約束,是從內到外;法律對人的約束,是從外到內,兩者是有機的結合,相輔相成。贍養抗辯權立法創意來源于道德對不善意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的譴責,而通過對贍養抗辯權的立法又可以提升人們的內在道德修養。由此,贍養抗辯權不再是法律和道德的背離和相對,它將法律和道德有機的結合起來,原來僅能依靠道德來約束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現在可以通過法律調整得以實現,從而有法可依,有法可懲。使得那些漠視道德的人不能再漠視法律。

2.贍養抗辯權不但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的聯系,同時也說明了法律與道德是有區別的,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混為一體:

(1)法律和道德雖然都是上層建筑但兩者承擔的功能是不一樣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明確規則規范人們的外在行為,通過指示和預示,是人們在進行行為操作的時候有方向性和預示性,而道德則是從人們的內心調整人的行為,使其調整具有自覺性,體現一定的內在素質和文明程度。贍養抗辯權通過法律規范的形式固定下來后,就意味著相關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變得明確起來,也就是說父母在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時候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做,否則就有可能承擔失去年老由成年子女贍養的法律風險,因此就使得人們行為時有明確的方向性和預示性。而道德則不具備這一功能,能盡心撫養孩子的父母在道德層面上體現是內在的優良素質和文明程度,是他們對子女的愛,所以他們在履行撫養義務的時候依靠的僅是道德的自覺性的體現。

(2)法律和道德兩者的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法律以有形的形式直接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統治方法,而道德則是以隱形的方式調整社會秩序,由內而外的控制人的外在行為。在立法上明確贍養抗辯權的法律地位,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的客觀要求,也是社會主義統治階級實現其利益的要求。我們的統治階級是世界上最先進的階級群體,所以我們不能忽視弱勢群體的法益,未成年人是一個需要保護的群體,同時他們也是國力的生力軍,如果不以有形的法律對他們的受撫養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還僅是以道德這種隱形的社會秩序調整方式來調整就有可能會造成惡性循環。

(3)法律和道德的效力也不一樣,法律有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具有直接的可執行性,而道德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其約束性有存在局限,僅僅是依據道德譴責,或是社會輿論來實現起效力。贍養抗辯權在法律上的確立,使原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譴責得以在現實實現,有了強制力和執行力。綜上所述,贍養抗辯權彌補了道德機制的缺陷,同時也體現出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它們不是一體的,它們有各自功能,它們的表現形式以及效力都不一樣。

四、贍養抗辯權體現著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優秀立法精神

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最好體現。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體現著深刻的道德內涵,因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完成的不單單是自己家庭延續的職責,更重要的是完成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延續的使命。對子女的關愛,撫養,是社會道德的普遍要求,將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規范的保護,是道德法律化的最好體現。而婚姻法將這一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并加一規定和調整,以這一道德為立法基礎,蘊涵道德要求,正是法律道德化的體現。由此可見,有必要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的客觀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必然選擇。

2.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法治與德治結合的重要途徑。法治與德治結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與法治制約下的德治的結合,離開法治空談德治或離開德治奢談法治,都不可能實現法治與德治的正確結合。而要實現二者的結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徑。

3.在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過程中應當警惕不能將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對立起來、割裂開來,輕視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作用,不能將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混同起來,曲解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必須正確認識德治與人治的區別。正確認識德治與人治的區別。

五、贍養抗辯權法律地位突顯的必要性

1.教育的重點對象是少年兒童,家庭、學校應把尊敬長輩,愛護老人作為道德教育的重要內容,使他們從小懂得敬老尊老是晚輩應盡的義務。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公民進行有關家庭撫育的法制宣傳教育,要把《憲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通過宣傳教育,使公民自覺自愿地履行撫養義務,維護撫養權利,促進關愛未成年人,愛護幼小,托起明天的太陽等風尚的形成。從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撫養和教育孩子,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把這一美德上升為法律規范,有助于在道德與法律的雙重規范之下調整家庭關系,促進家庭穩定和社會發展。

2.在立法中明確贍養抗辯權的地位,有助于從道德和法律中提升人性。贍養抗辯權是一種具體的權利,它明確了應當進行撫養和教育的先行義務。種豆得豆,種瓜得瓜是一句古話,明示著有因必有果,一分耕耘一分收獲的千年古訓。要是一個不稱職的父母在其應當履行本應履行的義務時卻逃避履行,那么我認為,他當然的應該不享有由于履行此義務而帶來的相應的權利,子女在成年后,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得享有贍養抗辯的權利。只有明確這樣的相應因果,才能使人們明白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和教育義務的相應法律后果,規范日常行為,從而在法律和道德中提升了作為一個人本應具有的善良和負責的人性。

3.突顯贍養抗辯權的法律地位是正義的法的要求。亞里士多德稱:“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進于正義與善德的制度”

(1)奧古斯丁主張:“法律就是正義。”

(2)格老秀斯指出:“法律乃是正當理性的命令,它依據行為是否與合理的自然相諧和,而斷定其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

(3)簡言之,法律應以正義作為其主導性價值早已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共識,正如:“法律若以正義實現為追求,該法便是善法;舍棄了正義的價值標準,法便是惡法。惡法不為法,人人有權予以抵抗。”

(4)同樣,道德所體現的內在精神也是對社會理想的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靈魂。道德總是想以“應然”的價值指令把社會生活引向理想的層次,具體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際關系的和諧、社會秩序的穩定等,同時也包括人類所一直執著追求的公平與公正。

因此,一個不稱職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時不撫養他,不教育他(她),使他(她)的物質生活和心理健康遭受損害,而這個受了損害的孩子長大后還要贍養他的不稱職的,甚至可以說是逃避法律責任的父母,這樣的法律是正義的嗎?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嗎?筆者認為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六、結語

中國是一個正在發展中的現代法治國家,不但公民的法律意識要提高,更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要使平等享有權利,積極履行義務的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美國法學家米爾恩指出:“其實并非如此:圣徒精神和英雄主義是在超越職責要求的行為中展示出來的。但是,在得以具有超越職責要求的行為之前,必須先有職責。圣徒精神和英雄主義的概念是以義務概念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圣徒和英雄們比道德要求于他們做的更多。”我們當然不能忘掉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但是我們同樣不能夠讓一個不稱職的父母濫用權利,我們應該樹立獨立的法律意識,在法律中體現優良的傳統美德,在道德中升華正義的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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