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權益沖突平衡性研究

時間:2022-01-03 04:08:30

導語:知識產權法權益沖突平衡性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知識產權法權益沖突平衡性研究

一、知識產權中的權益沖突

(一)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權益沖突。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傳播媒介、管理者、使用者、社會群體、政府部門等共同參與了知識產權的形成、傳播、使用以及保護,但是,由于出發點不同,參與環境各異,因此各參與元素之間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所尋求的權益也有所差異。①知識產權從被創造,到被使用,這其中又有著大量傳播環節,在知識產權的整個流通合作中,利益調配失衡所產生的各方沖突并沒有消弭,這些沖突體現在多個方面。②例如,從管理者角度來看,其本身在權益均衡中處于管理調配位置,是一個協調者,但是其本身又必須要保障在對知識產權進行調配協調時,必須要為所有權人帶來利益。而與此同時,所有者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為了讓知識產權來創造更多的利益,也會利用規章和條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并且提高知識產權的價值和生產力,而在這一過程中,所有者站在自身角度維護自身的利益,管理者站在管理和協調角度進行知識產權的協調,這二者就會產生沖突。管理者為了讓其利用更加的協調,往往會在知識產權的利用上進行所有者規章的破壞,不可避免地產生權益沖突。當然,以上所提到的沖突只是諸多矛盾中的一個部分,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其涉及的單位眾多,人員復雜,環境變動性大,在資源整合中,各方都需要維護己方利益,因此,矛盾和權益沖突自然就會產生。(二)管理內部機構之間的權益沖突。前文提到,由于出發點不同,知識產權的形成、傳播、使用以及保護,參與環境各異,因此各參與元素之間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所尋求的權益也有所差異。而其內部各機理之間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矛盾,有著權益沖突。這是因為,管理者本身處于中介位置,是知識產權進行運作的媒介,同時也起到了協調者和分配者的作用,還承擔維護和均衡的職能。③但與此同時,內部組織結構職能的不同,例如中介機構、傳播機構、專利申請機構、服務組織機構以及商標機構等職能的不同,職責的差異也會讓其在運作中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權益沖突。舉例來說,以政府管理的角度出發,政府在知識產權中注重的是管理效率,關注點在于收益、成本,當然這其中也存在政府信譽、政府扶持等因素,但是對于中介機構來說,其關注點在于自身在知識產權中的地位,以及自身競爭力上。中介為了自身權益實現會進行經濟操作,但是政府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在這一環節不受損害,就必然會對中介機構進行干預,而各組織結構之間為了尋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沖突就不可避免的產生了。(三)個體與群體的權益沖突。在《知識產權法》的制定中,最為核心的是要維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因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是專利的研究者、發掘者、創造者和擁有者,是依靠自身的邏輯思維和腦力智慧所進行創造的私有物。縱觀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難發現其出發點和立足點正是產權人的權益維護,而這也是立法的原則和標準,是檢驗法制的重要標桿,如果《知識產權法》不能維護所有者的權益,那么其將與立法原則相違背,知識產權本身便是一個完整的、私有的權益。但是,正是因為知識產權的這一特性,與群體權益產生了沖突。國家對于所有者權益的要求,讓大眾在這種強制的規定中,無法讓其帶來更大的生產力,讓大眾權益收到了影響。而這也是私有權力與群體利益之間的矛。④

二、《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對利益失衡狀態的及時糾正。《知識產權法》建立在以公平對待權力和義務的基礎上。若是其中一方違反義務,則會影響雙方的平衡,導致態勢的驟變,此時應予以及時的糾正。為了保護其權力,在《知識產權法》中制定侵權責任及賠償,若是哪一方侵害了對方的權力或規則,應相應承擔已擬定的對應責任,⑤這樣便能夠從根本上通過事先擬定的責任來保護權利義務雙方的平衡。在《知識產權法》中預設責任,一是需要考量和辨別行為具體是違反了權力還是義務,情節是否嚴重;二是需要確認違規者是主觀意愿還是善意違反;三是需要考量違反規定所涉及的價值高低,從這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其責任。比如,在考量著作權和商標權時,則需要從不同的方面進行評定,因為著作權既涵蓋了精神財富又包括單獨的財產利益,需要從兩方面進行考量,確認使用何種法規;而商標權則僅僅是財產利益,在考量時需要區別對待。另外,可從主觀意愿和善意侵權加以輔助考量,最終確認適合的賠償和責任。⑥(二)創建多方的動態平衡體系。在《知識產權法》中,關于公正、利益、效益這些方面都需要綜合權衡和考量,最終達到對方的利益平衡。這就需要在《知識產權法》設動態的平衡機制,創設順暢的秩序,才能保證公平,使法律成為能夠信賴的價值保證,并能夠公平調配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識產權法》的設定要在多方利益沖突和認知摩擦的過程中進行權衡,確定價值取向,以公正作為保障,綜合調配各方的利益。動態的平衡體系有別于靜態的單一平衡,而是凸顯出其動態特征,保證個體權益,均衡考量多方利益,注重秩序,以維護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為重點。隨著社會的進步,知識產權法也突破了傳統的秩序,及時建立動態的平衡體系,為保障知識產權的多方利益作出貢獻。⑦(三)完善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體系。為了進行合理的布置,進行各方權益的均衡和協調,需要加強立法工作,將立法與發展現狀相結合,做到法律與現實掛鉤,建立一套專業系統的立法體系,在對現狀進行研究和縱向深入分析之后,將現有的法律進行擴展,將空白進行補充,將落后的部分淘汰,制定完善的系統的法制體系。主體和客體以及事件,在二者之間展開的法律行為等元素都是法律的構成,這些法律元素都是需要考慮在范圍內的,只有將這些元素進行邏輯展開,才能夠將權利、義務劃分清楚。將法律關系進行清晰的樹立,才能讓《知識產權法》能夠有明確的規定,讓其適用范圍以及公平性更強。而且,從另一層面來看,《知識產權法》也屬于權力法的分支結構,因此,在進行法律關系樹立,進行知識產權法的協調和調整時,需要將相關的權力體系進行重新構建,形成一個符合邏輯的法律關系。立法的完善,需要進行標準的確定,只有將相關的標準完善了,才能將權責進行清楚的劃分,一旦出現知識產權糾紛就能夠及時地進行追責和處理。尤其是一旦出現侵權行為,解決過程繁瑣,解決周期較長,如果沒有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就不會對惡意侵權的企業產生震懾作用。也只有完善立法,清晰權責,才能保障相關群體的利益,保障權益的協調均衡。

三、結語

隨著我國立法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需要做出一些改變,以此來應對不斷變化的法制經濟局勢,應對知識產權各方利益失衡以及沖突問題。在新環境下我們必須要根據沖突的內外機理來切實地進行知識產權的平衡和協調來調整現有的知識產權立法,以此保障各方的權益,減少各方的沖突和摩擦,保障知識產權的平衡性與協調性,保障法制精神的貫徹與實施。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完整,立法人員應該綜合分析影響因素,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進行合理的法律繼承和創新,保證法律的順利推行,推進我國法制社會的形成。在進行沖突的協調時,必須要深入地了解知識產權各方存在的矛盾,以及權益沖突的內在機理,從而制定合理的知識產權策略,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事物的發展,來保障知識產權的協調與公平,保護國家的利益,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余祥 單位:北京集典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