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下經濟法價值
時間:2022-04-22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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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美國爆發的并波及全球各國的金融危機再次告訴我們“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硬道理,只有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實施經濟法治,才能保障市場的有序運行和經濟的健康發展.美國金融危機凸顯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再次顯現了經濟法與民商法功能之不同以及經濟法價值的重要性:經濟法在于它關注社會經濟的宏觀性及總體結構的協調性,著力平衡“兩只手”的協同作用;其具體制度的構建,著重體現了其價值的預防性和前瞻性。
一、經濟法的價值內涵
“價值”概念,語意豐富,在經濟學、哲學、法學、等學科中廣泛應用,在政治經濟學上,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在哲學上,理論界對價值的含義界定存在爭議,主要有關系說、實體說觀念說和屬性說。馬克思認為,價值這個普遍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要求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價值表明了客體對主體的需要的滿足。在法學領域,關于“法的價值”這一問題的探討也是觀點紛呈,筆者同意張守文教授的觀點,即經濟法的價值應當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經濟法自身的功用,一個是經濟法功用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這兩個層次,前者著重于經濟法的內在價值,即自身的有用性;后者著重于對其價值的評價,及經濟法功用對人的需求滿足程度的評價,它涉及到經濟法能夠滿足人的那些需要,如秩序、公平、效率等。由此形成了內部與外部相結合,主觀與客觀相統一,功用與評價相聯系的“二元價值論”。
(一)客觀功用價值經濟法的客觀功用價值,即經濟法的內在價值,是經濟法規范所內涵的,客觀上具有的功用。經濟法的內在價值也可以理解為經濟法的制度功用,它蘊含在經濟法中并通過經濟法的實際適用表現出來。日本著名經濟學家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不外乎適應經濟性及社會性要求的法律。經濟法的社會性、經濟性、公私交融性,決定了經濟法的客觀功用價值是平衡協調,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關系復雜,利益主體多元,既有各種社會個體之間的矛盾,也有社會個體和社會整體之間的矛盾,所以要求正確妥善處理好各類經濟矛盾,平衡協調各種經濟行為,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協調和處理好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意志、行為和利益的關系。
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目標統一。經濟法發揮功能的基本方式是國家以社會代表人的身份介人生活,規制市場經濟運行中的行為,對其進行規制、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使其符合市場規則,協調運行。普遍認為,在當前社會實際生活中經濟法主要通過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來對微觀經濟和宏觀經濟進行平衡協調的。
(二)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經濟法的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簡稱外在價值,是外部主體在對經濟法功用的預期、認知、反饋、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觀評價或價值追求。通過經濟法內在功用價值的分析可知,經濟法的調整,會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穩定,資源的配置,從而會影響到各國關注的重要目標—保障經濟穩定增長、社會公共利益等的實現。要實現上述三個目標,就要考慮到秩序,安全,公平,效益等方面的要求,才可能實現上述各國關注的重要目標,所以秩序,安全,公平,效益便成為經濟法的重要外在價值。應該看到,經濟法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的秩序,安全、公平效益價值有著其獨特的內涵,即“具有很強的經濟性和社會性特征”。
二、金融危機體現了經濟法的哪些價值
(一)經濟法的客觀功用價值在經濟運行中,市場監管是國家對市場交易活動的適度干預,目的是促進和維系市場的秩序和安全,平衡和協調市場主體的矛盾和利益;宏觀調控法本質上是國家通過經濟政策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法律手段,和市場管理法不同的是它的干預是間接的,它主要通過諸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經濟性的政策來影響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選擇。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流的無政府主義經濟,宏觀調控可以校正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協調市場經濟的總體平衡,調節市場經濟的發展態勢,維護市場經濟的宏觀秩序。
金融危機的發生,表明在一些國家沒有充分發揮經濟法內在的功用價值,即經濟法所具有的平衡協調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事實上,在金融危機較為嚴重的國家,正是金融調控、金融監管較為欠缺的國家。由于這些國家過于相信市場的力量,且對于政府的力量過于輕視甚至蔑視,或者沒有能夠使兩種力量形成有效的合力,因而在金融竟爭、金融秩序等方面,更強調放松管制或不干預。如果經濟法的調整能夠很好地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則市場失靈的問題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決,發生金融危機的概率也就因此會大大降低;金融危機的發生,使人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無論一國是否存在形式意義上的經濟法,都要重視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重要功用,以實現經濟法在保障總體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方面的重要價值。
(二)經濟法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金融危機的發生,還使人們進一步認識到經濟法的外在評判價值,這在金融危機方面體現得也非常突出。如果經濟法的調整能夠解決好市場秩序和經濟安全的問題,尤其是能夠解決好金融秩序與金融安全的問題,則大大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因此,在金融危機的預防或解決等問題上,要同時兼顧經濟法的多種價值,包括公平、效率、秩序與安全等,其中,秩序價值和安全價值尤為重要。
下面重點談談這兩個方面:
1、經濟秩序:政府和金融企業權利維度之邊界。追溯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的根源,不同的研究者已經分別給出了答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多米尼克·施特勞斯·卡恩認為,此次金融危機的原因有三點:發達經濟體制監管失敗、大型私營金融機構的管理風險以及市場的約束機制存在漏洞。卡恩認為,現有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全球化金融市場的要求,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疑問,由此總結出一點,即由于市場監管不力所致。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意味著它并不是放任自由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僅關注自由,放任競爭,不僅市場經濟難以為繼,社會也會毀于一旦。
因此為了經濟的穩定協調發展和社會安定,國家必須推行適當的財政、產業和金融政策,協調經濟運行,規制經濟運行。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經濟法治,法治最重要的是政府依法行政。政府應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大對金融企業的監管力度,把一切金融活動納人到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在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而不是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貸政策,強行施加壓力,迫使金融機構做不愿為的事情,從而使金融企業違反金融信貸運行規律,做出有損經營自主權和企業利益的行為。同樣,金融企業應該加強自身管理,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活動,以金融衍生品的管理都必須依法進行。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給我們的啟示是,我們應該遵循經濟法經濟價值理念,并以此為指導,以經濟法的觀念認真審視,加強事前預防,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金融業進行宏觀調控和有效監管,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
2、經濟安全價值:金融監管之準繩。經濟法與民法不同,民法保障私人經濟安全,而經濟法在于保障和促進國民經濟整體安全。經濟法是對經濟運行平衡協調的法律,它從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出發,促進國民經濟整體安全與效益。經濟安全既包括微觀的經濟安全,又包括宏觀的經濟安全。在現代市場中,市場規制法通過市場監管,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微觀的經濟安全。例如,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標簽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證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以保障食品安全,創造良好的微觀經濟環境。
宏觀經濟安全在積極意義上表現為保障國民經濟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狀態而在消極意義上則表現為抑制經濟系統中不協調因素與力量,控制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防止經濟疲軟、過熱和動蕩以及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消極經濟狀態,宏觀調控法通過計劃、金融、財政、產業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為宏觀經濟安全提供法律保障,營造符合經濟安全的宏觀環境。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是市場經濟體系的動脈,是市場配置關系的主要形式。金融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處于特別重要的位置,金融體系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對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金融業作為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一個金融機構出現危機很容易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引起連鎖反應,引發全局性、系統性的金融風波,甚至可能導致整個社會的動蕩。08年金融危機的慘痛教訓告誡我們一國金融安全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關,因此,金融安全日益受到各國重視,維護金融安全,已成為各國法律對金融業經營的基本要求。
三、如何實現經濟法的價值
(一)加強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此次美國金融危機中,美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以及監管體系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為我們敲響了金融風險的警鐘。當前我國多家大型公司所陸續披露出來的由于金融衍生產品投資失誤而導致巨額虧損的慘痛事實,再一次說明了金融市場發展相對滯后所付出的沉重代價。在改革進程中,我們需要統籌兼顧,循序漸進,減小金融改革的風險。一方面,加快完善綜合經營及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組建具有全球視野的金融監管隊伍;另一方面,繼續推進金融機構改革,盡快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控制系統。監管機構之間應繼續加強合作,聯合建立即時的風險控制系統,及時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時,金融監管部門應與有關經濟部門積極配合,建立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公示和懲處制度,嚴厲打擊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樹立正確的經濟安全觀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發展經濟不應該單純考慮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效益,我們要更多的考慮經濟發展的安全性,但這并不是要固步自封,所以,經濟法在維護經濟安全時候應該在經濟開放性和經濟安全性的均衡點上找到切人點,作為立法和完善法律的基礎。經濟安全在最大程度上是動態的而非靜態的,要避免將經濟安全僅僅是為一種風險的化解和防范系統,而應看做一個變化、進步過程中不斷增強抗風險能力、增強自己安全系數的自我保護。
經濟安全意味著一個國家能在日益開放的過程中積累更多的風險免疫力,更靈活的反應能力,更高效的經濟運作能力,能夠游刃有余的應付諸如金融投機、貿易摩擦、跨國產品傾銷等全球化時代的經濟風險,保障經濟主權的獨立于不受干涉,經濟發展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維護經濟安全的原動力和實力保障。我國目前正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但基礎產業薄弱、地區發展不平衡、環境污染嚴重、資本市場不成熟、國際競爭力不強等都是經濟發展的不安全因素。中國已經成為經濟大國,但遠遠還不是經濟強國,發展經濟的目的仍在于維護經濟主權的獨立和安全;因此樹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安全觀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才能我國更加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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