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直接投資法律對比探討及國內借鑒

時間:2022-12-27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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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直接投資法律對比探討及國內借鑒

一、中新經貿關系概況

自中新建交20年以來,中國已是新加坡第二大貿易伙伴。新加坡是中國第八大貿易伙伴,第七大外資來源國、第二大勞務市場。

(一)對華投資

目前,新加坡已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主要來源地之一,截至2009年6月底,新加坡對華直接投資項目12657個,實際投資金額39.3億美元。如中新合作的旗艦項目蘇州工業園區開發建設15年來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發展業績,主要經濟指標年均增幅達到30%左右。另外,天津生態城、廣東“知識城”等一批新的合作項目都在穩步推進。

(二)對新投資

隨著中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和不斷推進,中國企業也積極來新設立企業,并廣泛參與對新合作,合作規模不斷擴大,領域不斷擴展,方式也趨于多樣化。

目前中國已成為新加坡最大的外國上市企業來源地,截至2009年5月底,共有149家中資企業在新交所上市,占交易所上市公司總數的近20%。

新加坡也是中國重要的對外承包工程市場和第二大海外勞務市場。截至2009年6月底,中國在新累計簽訂勞務合作合同額60.13億美元,完成營業額66.8億美元,分別占中國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總額和營業總額的9.5%和11.14%。中國在新勞務人員約8.57萬人。

二、中新外商投資法的比較

(一)立法模式

1.相同之處:(1)中新均沒有統一的外商投資法,兩國外資立法由各種專項立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組成。調整外商投資關系的立法,新加坡主要有1959年《經濟擴展法令》、《先鋒工業法令》、1968年《擴大經濟獎勵法》等;在中國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2)存在既適用于內資企業,又適用于外資企業的單項立法。

2.不同之處:(1)立法完備程度不同。新加坡外資立法始于1959年,中國外資立法起于改革開放后,遠不如新加坡立法完備,如中國目前還未制定《外匯法》,不能與外資立法配套。(2)外資立法協調程度不同。新加坡較早推行企業自由與門戶開放政策,沒有專門外資立法,外資內資基本一視同仁,同臺競爭。而中國制定“三資企業法”、公司法,內外有別,結果我國外資立法出現三大問題:內容多有重復、無法適應現實發展要求、法律適用不明確。

(二)投資方式

1.相同點:(1)兩國均可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2)在兩國登記注冊的企業,都可具有東道國法人資格。

2.不同點:(1)企業組織形式不同,新加坡企業組織形式分為商行和公司兩類,商行又有獨資、合伙兩種,公司又分為私營有限公司、非私營公司、特免私營公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五種。(2)中國吸引外資另有合作開發自然資源、BOT等使用外資形式。

(三)企業制度

兩國公司設立一般要求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具備公司章程以及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稱等。不同之處在于:(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規定不同,新加坡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沒有最低限額規定。(2)公司名稱、住所規定不同,如新加坡公司名稱登記保留期為2個月,經公司登記官同意,可延長2個月,而中國為6個月。此外新加坡公司設立時不要求提供其注冊營業所的證明書。(3)申請設立企業報備章程不同。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公司須提交公司組織大綱(MemorandumofAssociation)和組織章程(ArticleofAssociation)。組織大綱相當于中國的公司章程,主要用以指導公司與外界關系,被稱為公司的外在憲章,而組織章程實際是公司章程細則,主要規定公司與股東關系,被稱為公司內部憲章。

(四)投資方向

投資方向、投資條件、投資審批是外資準入的管制的三大方面。中新在外商投資方向規制上,存在相同之處,同時亦有重要差別。

1.相同之處:(1)兩國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或法規,明確指引外資投資方向,力圖使得外資投資方向與東道國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2)中新對外資項目均有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等四類劃分。

2.不同之處:新加坡投資獎勵主要用于促進新興工業和服務業投資,并鼓勵現有公司通過機械化、自動化和引進新產品新服務來提高公司素質。目前新加坡限制外資的領域主要有:公用事業、新聞傳播業、武器制造業。通信、電力等逐步擴大開放,允許外資進入。外資經營金融保險業需預先取得營業準字。其他經濟領域基本放開。

(五)投資比例

各國對外資投資比例立法上有不同要求,其實質體現了東道國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的投資方向的控制。我國僅僅規定了外資比例的最低限額,而沒有規定外資比例的最高限額。而依據新加坡法律規定條件呈現寬松化趨勢,自1999年以后,銀行證券、人壽保險、通信等領域先后取消外資投資比例限制,目前僅在新聞傳播業領域存有外資比例限制,絕大部分領域允許外商進行100%控股投資。從持股比例來看,都可見兩國鼓勵外商投資的意圖。

(六)資本制度

現今世界存在兩大法系,與之相適應的則存在兩大資本制度。大陸法系采用法定資本制,亦即確定資本制,而英美法系則采用授權資本制。目前兩大法系的兩種資本制度存在著相互借鑒、相互融合的發展趨勢,隨之出現折中資本制。中國同受大陸法系影響,采用法定資本制。新加坡受英美法系影響,采取授權資本制。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22條、71條有關規定,公司設立時將資本總額記載于公司組織大綱,但并不要求股東全部認足未認購部分,公司成立后可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我國《公司法》亦規定注冊資本分期繳納制度,可見中國目前實行的已不再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已與新加坡授權資本制逐步融合。

(七)國有化制度

國有化是主權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將其本國或外國的公民或法人擁有的企業全部或部分收歸國家所有的措施,其實質是變企業的私有制為國家公有制。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堅持“充分、及時、有效”補償三原則,而發展中國家則贊同聯合國文件中倡導的“適當合理”補償原則。中新法律均把不實行國有化作為大力吸引外資,保障外資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中新雙邊投資協定規定新加坡不對中國投資者的資本和其他財產采取行政的手段征用或征收,不會被國有化。對于確因法律所準許的征收、國有化外商資產的,新加坡將在非歧視的基礎上予以合理補償。中國對外資國有化堅持的立場是:一堅持主權原則,二采取積極務實的辦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主要傾向于積極利用外資,因而有關外資國有化政策較為溫和。

(八)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側重點不同。新加坡對外資優惠集中在外國投資者個人與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層面上。對外國投資者一方面避免雙重征稅,另一方面減免利息稅、銷貨稅、發展稅及進口附加稅,抵扣財產稅。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有免稅、減稅和抵減。免稅主要針對新興產業、現有企業擴大投資、高增值產品的開發投資、專利使用費、技術援助費及技術研發費,此外還有經營或投資亞洲貨幣的外資金融機構或個人的資本利得。減稅主要面向電子商務業、國際貿易企業、國際貿易企業、國際石油交易企業、航機租賃企業。抵減主要對制造中心(MHQ)和區域性營業總部(OHQ)及技術研究開發、購買新設備等。

2.其他優惠不同。新加坡對外資的其他優惠包括各種補助與補貼,既有財政性直接投入,又有非財政性間接扶助。前者如研發補助、專利補助及獎勵、企業營業總部獎勵優惠,后者如新加坡經濟發展局與外商共同投資入股重大高新科技項目,共擔風險,共擔盈虧,但不參與管理,一俟企業盈利,即可選擇退出,以增強外商投資信心,目前這種參股引資、安資方式很有成效。

中國企業的優惠政策集中于產業優惠和項目優惠兩方面,目的在于優化產業結構,實現產業升級。此外我國實行部分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發點是為西部大開發戰略服務。

三、新加坡引資制度之借鑒

(一)立法為引資戰略服務

新加坡自脫離英國獨立起,就開始制定明確的經濟發展戰略,但新加坡國土面積狹小,資源匱乏,自身的經濟發展離不開外資的支持。其經濟發展戰略既有長期規劃,又有階段性目標,故而深刻影響其外資戰略,導致外資戰略亦具有鮮明的階段性、目標導向性、戰略服務性特征。自1959年起至今其經濟發展可劃分為5個時期:工業化初期(1959年-1967年)、經濟擴展期(1968年-1978年)、經濟重建期(1979年-1985年)、經濟重整期(1986年-1996年)、知識經濟導向期(1997年至今)。工業化初期主要目標是發展進口替代工業,解決失業問題,故鼓勵外資投向勞動密集型產業,為此制定《先鋒工業法令(豁免所得稅)》、《工業擴展法令(豁免所得稅)》,給予外資稅收、貸款優惠。經濟擴展期旨在發展出口導向型產業,以充分利用其優越的地理位置、港口優勢、勞動力成本低廉優勢,克服國內市場狹小劣勢,故兩次修改《經濟擴展法令(豁免所得稅)》,鼓勵外資投向外貿、海運航運等出口型產業。經濟重建期則側重于對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工業企業的優惠。經濟結構重整期傾向于國際經濟服務業,知識經濟轉型期則將其引資重點放在生命科學、信息產業等知識密集型得九大產業。最近新加坡的新宗旨是:“把新加坡發展成為具有全商務能力的全球化城市”,相關立法亦隨之調整。

(二)專設投資促進機構,統籌管理

新加坡經濟上對外資依存度很高,為提高吸引外資的成效,貿工部專門成立下屬法定機構——經濟發展局,代表政府專司對外招商。該局擁有統一集中的權利,代表政府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務,在招商中可就投資項目涉及的配套服務直接與外商商定,而不需要由其牽頭協商諸如稅務、土地、水務、電力等分散決策部門。統籌管理縮短項目審批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增加了對外資的吸引力。此外值得一提是,經濟發展局在國外設立了22個分支機構,作為其海外引資服務中心。

(三)重視投資環境改善

新加坡一直注重改善外商投資環境。首先著力改善基礎設施,如早在經濟發展初期就退出中央公積金制度,立法強制將相當部分財政收入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并一直堅持至今。其次,注重投資軟環境的改善。如新加坡立法建制完備、具體而嚴密,執法和司法嚴明、周密公正,政府行政高效,反貪機制獨立而又極具權威。最后,市場體制完備優良。新加坡知識產權管理、開發與保護堪稱一流。社會誠信,奉行法治。金融體制合理,資金自由,融資便利。重視培訓,勞動力素質較高。

(四)投資限制逐步取消,市場更加開放

新加坡開放程度居東盟國家之首,投資環境寬松。主要表現為準入范圍不斷擴大,限制領域不斷開放,特別資本市場管制逐步放開,外匯可自由流動,金融機構可在新設立分行和辦事處,并逐步在本地開辦業務。美國斯坦福大學就交通、港口、限制政策和信息傳播等方面進行研究,制定出國際Access指針。“Access指針反映各地區國際開放程度,可成為跨國企業投資時的重要參考資料,用以評估投資風險。”2006年《國際Access指數》排名,新加坡在全球75個國家和地區中的Access指數位列第二。

(五)強化投資者利益保護,減少投資風險

新加坡明確規定外資可以享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公正公平待遇,并在東盟自貿區、WTO等框架下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投資保護協定,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投資活動受到法律保護。此外,新加坡堅持外資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并保持統一性、透明性,持續改善其可預期性與可操作性。同時外資法執法也公開公正、廉潔高效。

(六)監督限制并舉,興利除弊

隨著產業升級與經濟結構調整,新加坡從招商引資逐步轉變到招商選資。對外來投資,由新加坡經濟發展委員會精挑細選,僅會選擇那些最能適合構建知識經濟的輸入投資與技術。新加坡一方面對外資投向、外資比例、外企本地勞工就業方面有限制,另一方面對外資實行必要監管,以期減輕外資的負面效應。如為防止外資結構失衡,實行差異化引資策略,引導外資來源多樣化。注重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抑制外資對內資的擠出效應。監控外資并購、兼并,著力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本國經濟安全。

四、結語

新加坡是東盟的發達國家之一。隨著2009年10月中國-東盟《投資協議》簽署,2010年1月1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全面建成,兩國的相互直接投資將會迅速增長,投資障礙將逐步消弭,雙方投資市場將進一步開放,投資將逐步實現自由化、便利化,從而促進中國東盟共同市場的良性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