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與法人制度的聯系探究

時間:2022-09-05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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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與法人制度的聯系探究

國有企業改革是當代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也是一場攻堅戰斗。法人是近現代制度中最出色的創新之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中的自然人越來越多的被法人所取代,當今世界的市場經濟已成為法人的世界,以法人為基本單位構成的法人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根本制度。但法人制度在鞏固和推動我國國企改革中并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

一、我國的法人制度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就確立了我國法人制度,其中關于企業法人的規定是整個法人制度的重心所在,隨著法人制度的確立,我國企業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過去計劃經濟下單純執行國家經濟計劃的社會單位的地位,逐漸向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主體轉變。但是,在隨著法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的經濟改革過程中,國有企業并沒有表現出非國有企業那樣的良好發展勢頭,非國有企業增長快于國有企業,這已成為近年來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明顯特征,發展速度慢,經濟效益差,虧損嚴重是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對此,厲以寧教授提出:“產權”觀點,即國有企業問題主要是一個產權問題,因為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是產權明確、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而產權不明,政企不分的國有企業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那又怎么能期望市場調節機制對其發生作用呢?可以這樣說,國家所提出的國企改革目標:產權明確、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實質就是使國有企業能夠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下合格的獨立法人,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的國企改革,大都只是國家經營企業方式的改變,并沒有真正觸動國企的產權關系。國有企業名義上雖已是法人,實際上并不具有真正的法人資格。

二、法人所有權在國企改革中的作用

法人制度的基石和核心應是法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因為法人所有的財產正是法人制度乃至市場經濟資源配置機制存在的物質基礎。而根據民法理論,只有所有權才具有獨立承擔財產責任的能力,可以這樣說,不在法律上確定法人所有權,法人就很難取得獨立人格進而成為合格的市場主體,法人制度也就成了“空中樓閣”,可見法人所有權是市場經濟對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

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公司制企業為代表的企業形式正成為企業發展和改革的主導方向,公司是現代企業法人的典型代表形式,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基本企業形態,其最大特征就是在財產,組織和承擔民事責任上的獨立性。國企“兩權分離”的改革走向也逐漸向公司化的方向發展,或者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確立法人所有權是使企業財產獨立化,進而使企業成為獨立法人的前提,也是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內容。從法律角度看,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是人民,國有所有權是人民賦予的,人民把所有權交給國家,國家則應該最有效的運用人民財產,順應市場經濟和現代化社會大生產的要求,運用最終屬于人民財產的最有效的形式是保證企業法人在市場上的完全獨立人格,這同時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根本之所在,確立企業的法人所有權是企業獲得獨立人格,成為真正的法人和市場主體的必不可缺的制度前提。

首先,肯定法人所有權可以把企業資產歸于統一的法人支配下,為法人自主經營的物質基礎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擁有穩定的財產作為經濟交往的擔保,從而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和保護企業債權人的利益。最后還可以劃分法人和出資者的責任,由法人對企業財產承擔責任,而出資者只承擔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總之,賦予國企獨立的法人所有權是國企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首要前提。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產權清晰、政企分開”,使國企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破除行政部門對國企的不當干預和國企對國家行政權力的過分依賴,使國企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也只有這樣才能為以股份制為代表的現代企業制度掃除理論和制度上的障礙,為市場經濟體制奠定組織上的基礎。

三、法人所有權與改革后的國家股權的結構調整

確立了法人所有權必然要對國家所有權作出一個新的制度上的安排,而股權與法人所有權的雙重權利結構正是現代民商法處理企業與出資者之間法律關系的通例。這種雙重結構實質上就是把產權清晰化和社會化大生產有效結合起來的股份制在法律上的安排,即出資者對出資享有股權,而企業對由股東出資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作為一種以收益性為主的權利,股權指向的客體是證明股東向法人出資的股票而不是法人財產,股東擁有股票但不能直接占有、支配和處分企業的財產,而出資者只要將財產投入企業,就失去了對該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獲得股權,股權不對應實際形態上的任何特定財產,不指向法人的某一項具體財產,它只是股東對企業出資的價值形態而言的,出資人在放棄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轉持股權的同時享受到有限責任待遇,進而從單純的所有者衍變為脫離具體企業經營而以財產收益,增值為主要目的的職業投資者,確立國家對國有資產享有股權,而國企對企業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的模式,并非否認國有資產的作用,也不會損害國家利益,而是按照市場經濟的準則對國有資產明晰產權,重新組織,隨著法人所有權的確立,所有的國家所有權轉變為國家股權,這就帶來了國有股的管理問題,為了防止“政企不公”的弊斷,筆者建議國有股最好還是委托或信托給專業的資產經營機構管理。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在政府的垂直統屬結構外組建若干個社會基金,通過各基金具體的市場行為實行對國有股所代表的資產的經營管理,在期滿后國家根據基金對國有股經營業績的好壞對基金篩選鑒別以決定是否更換。這樣,經過一定時間的運作,中國經濟將逐漸過渡到一個真正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人世界”。

法人所有權是現代法人制度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法人獲得獨立人格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法人制度對我國國企改革具有特殊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