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3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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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摘要:嚴格的資本管制及管制失敗都與我國特定的產權制度和法治環境有直接關系。由于導致嚴格資本管制的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因此,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適度放松設立管制,切實加強資本充實。

關鍵字:公司資本法律管制改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修訂中,對資本制度改革的爭論集中于是否放松公司設立時的資本管制問題。筆者認為,就放松公司資本監管的法律改革而言,最重要問題是:必須打破我們頭腦中已經形成的即定模式去探討公司資本制度,去分析和解決中國公司在資本問題上所面臨的實際問題。因此應當研究的問題是:就中國的具體情況而言,嚴格的資本管制是如何發生的?中國目前是否需要放松對資本的管制?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一、中國公司資本制度及其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否需要放松對資本的管制?這個問題的回答取決于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是否能適合于中國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首先應當討論的問題是: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先后放松資本管制、采用折中制的情況下,制定于1993年的中國公司法為什么仍然采用了傳統的法定資本制,規定了較高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及實際繳納制度?

過于強調資本確定、忽視資本充實、強調靜態管理、忽視動態監管,構成了現行中國公司資本制度的鮮明特色。一種觀點認為:中國現行嚴格的資本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管制經濟的體現。其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誤解,因為計劃經濟下的中國企業沒有注冊資本及其最低限額的概念。因此,這種觀點的意義僅在于它揭示了中國的舊體制與現行公司資本制度之間的聯系: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國有企業的全面管制所產生的制度慣性,在經濟轉軌時期仍然會影響政府行為。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由于資本制度的存在及其具體內容取決于公司生存的需求,公司生存的需求又取決于公司自身的狀況。因此中國公司的現狀才是問題的關鍵。在當今的中國,絕大多數的公司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它們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東。在今天中國的市場經濟中,公司與第三人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受到“國家大股東”控制的“關聯關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仍然是由政府決定的,自然,公司的生存或死亡也不由市場而由政府決定(破產法至今不能真正實施就說明了這一點)。這樣的公司沒有遵守市場交易的游戲規則和注重信譽的動力,因為經營公司的人的行為不受市場制約。因此,要維持公司的信譽,公司法在資本規定方面的唯一的選擇只能是嚴格管制。而早期法定資本制,特別是其中的資本確定原則,恰好適應了這一時期中國公司生存的需要。而國家管制的慣性,在這里只是促成嚴格管制外部條件。可見,姑且不論將中國納入法定資本制體系的觀點是否科學,單就制度形成的原因,中國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之間有很大區別。

通過規定較高的最低資本額并實際繳納,來篩選出相對資信好的公司,這種做法的實際效果如何?首先,從經濟學的角度講,遵守法律可以建立公司資信的做法,必須建立在經營者對未來預期確定的基礎之上,即建立資本信譽對企業和經營者有利可圖。但中國的情況不是這樣,由于產權制度扭曲及競爭的不充分,出資人和公司不但缺乏通過守法保持資信的動力,反倒有通過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來降低設立及運營成本的積極性。其次,再從法學的角度看,遵守法律可以建立公司資信的做法必須以不守法將要受到處罰的預期為前提。因此如果處罰小于違法所得,或違法根本就不會受到處罰,那么,公司就有通過賄賂登記機關、或與會計師事務所合謀進行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積極性。因此,中國特定產權制度及法律環境之中的公司行為機制與公司資本制度價值目標之間的沖突,合理地解釋了中國公司大量存在的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現象,也說明了對資本進行嚴格管制失敗的原因。二、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公司法》實施八年后的今天,導致嚴格資本管制的環境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嗎?盡管改革在不斷推進,但答案卻仍然不是肯定的。那么,目前中國放松資本管制的理由是什么?筆者認為,在嚴格的資本管制之下大量存在的抽逃出資與虛假出資,固然說明了嚴格管制的失敗。但這在目前的中國,可能不是放松資本管制理由,相反,倒有可能成為進一步加強管制的理由:嚴格管制產生的原因沒有消除,一旦放松管制,有可能會使中國公司的資信在現有狀況下進一步惡化,由此會進一步產生對管制的需求。因此筆者認為,管制給公司設立帶來的高成本對增長中的中國經濟所發生的消極作用,是目前政府放松對公司資本嚴格管制的關鍵原因。學術界用創業的需求、對民間投資積極性的刺激、緩解就業的壓力等理由來論證政府應當放寬對公司設立的資本管制就表明了這一點。

基于上述,中國目前放松對公司資本管制的法律改革,應當思考及解決以下問題:

首先,加強資本充實是放松管制的前提條件,也是資本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我們應當考慮到放松管制后公司在資信方面可能出現的混亂。解決的辦法是找到嚴格管制的替代機制,因為放棄或弱化資本確定原則之后所留下的法律調整空白,只能以加強和完善資本充實原則的方式去彌補。在這方面,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模式。因此,要結合中國的實際采取各種有利于公司資本充實的做法,特別是在近年來的實踐中被證明是有效的措施以維持公司資信,這些措施主要有:1)進一步強化資本信息的公開,特別是資本變動的動態信息公開,在放松設立方面的資本管制后,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向管理機關提交必要的財務報告,并且保證第三人、債權人或評估機構可以以低廉的成本獲得這些信息;2)加強對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監控,增加對關聯交易控制的條款,規定大股東對公司資本實質性減少的責任;3)加強對公司利潤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的監控;4)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規定公司董事、經理對公司實質性資本減少的責任。

其次,在中國目前情況下,放松對公司設立的資本管制,在立法原則及形式上不適宜一步到位地采用授權資本制,也不應當照搬某一個國家在“折中制”方面的做法。理由是:我們應當考慮到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及公司自身狀況對法律改革形成的制約,即:在大多數公司的內部產權關系及市場經濟的法律環境尚無大的改變的條件下去放松管制,公司可能會因為缺乏維持資信的動力而頻繁規避或違反資本充實的措施。因此不能排除法律改革不但不能解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問題,反而會由于眾多只有少量資本額的公司進入市場而惡化公司的資信。基于這一點,目前放松資本管制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是科學地測定公司設立時首期繳納資本在總資本額中所占的比例,并由法律作出強制性規定;同時,首期資本要求實際交納,并對全部資本交納完畢進行最長期限的限制。所有這些,需要對中國公司的情況進行實地考察,因為迄今為止,并不存在所謂“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統一立法模式,我們所看到的各種做法,只是各國立足于自己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別國經驗的結果。

最后,應當強調,除上述之外,放松法律對公司資本管制而又不威脅債權人、第三人以及社會利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加快公司產權改革的步子,加快公司法實施的制度環境建設,因為只有當維持信譽成為市場主體的利益所在,所有的法律改革才能真正具有實施的基礎,改革的目的才能最終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