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國際法互動關系
時間:2022-05-18 10: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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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確立這個選題角度,是建立在對以事物間的相關關系作為分析的著眼點更符合認識規律,以期透過美國崛起的近100年,即19世紀70年代至冷戰結束的這一時代下紛繁復雜的國際局勢,國際法的創制、變動、遵守和違反等等現象,深化對美國崛起與國際法關系的認識,輔助相關研究。理論上,建立在國際法定位和功能上對美國參與創制并利用,解釋國際法及其原則的理解,有助于清楚認識到國際法為大國崛起提供合法性和施展政治影響的空間,而大國對國際法的利用同樣要受到國際法的牽制,單邊主義和孤立主義無法作為當代大國參與國際事務,單方面避免國際義務或者濫用權利的理由和借口,如果國家這樣做,那么就有失去合法性,甚至失去國際社會支持而被孤立的風險。因此“對于崛起大國而言,認真對待與合理應用國際法,不僅是一種低成本的明智選擇,而且是保證其順利崛起的必由之路。”[1]實踐上,基于美國從主張建立國聯的構想(十四點和平綱領)、戰后主持建立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并以此為平臺輸出本國的政治文明,主導戰后國際秩序、推行單邊主義、以人權旗號干涉主權等國際法實踐的事實,中國也應當提出本國語境下的國際法原則,如“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指出“中國將繼續做弘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表率,同國際社會一道,推動建設新型國際關系和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2]因此,以崛起中的大國形象合理處理與現有強權的關系,提出新時代的國際法原則,是切實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創新國際法的實踐,為建立和維護合理的、互利的新型國際秩序作出應有貢獻所勢在必行的。這正是研究美國崛起與國際法這一主體的現實意義所在。
二、崛起中的美國參與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
在這部分我將分兩條線展開論述,一條寫美國參與國際法的理論;另一條線寫美國參與國際法的實踐。通過兩條線的論述分別得出這一時期美國參與國際法的理論特征和現實特征,并作出總結。(一)從理論上看這一階段美國的國際法參與。美國的國際法思想實踐與美國的外交政策息息相關,體現在美國外交政策中,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部分。美國早期的外交活動或多或少體現出了多邊外交的思想,只不過大多體現在區域性的活動或組織中,如1823年美國總統門羅提出的處理美洲國家之間關系的“門羅主義”[3];一戰后,美國明顯開始向國際主義外交思想轉變,試圖建立新的國際秩序。這表現為威爾遜總統提出的“十四點和平綱領”[4]。但是作為思想主導者的美國最終拒絕加入國際聯盟,國際聯盟沒有實現創建者所期待的作用。二戰期間,美國在對國際聯盟的失敗加以反思的基礎上,主導創建聯合國來維護世界和與安全,“聯合國”這一名稱即是接受當時美國總統羅斯福的建議。[5]在上述的階段,美國的國際法理念從孤立主義轉向國際主義,參與并主導建立為美國外交政策、國家利益服務的國際秩序的思想;二戰后則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控制聯合國而直接為美國全球霸權服務,體現美國把國際法看做自己實現霸權的工具主義思想;第二個階段是回到實用主義思想,對國際條約“有利的加入,不利的退出”。在理論層面上可以把美國崛起與國際法的關系概述為:美國基于國力消長,以理想主義和實用主義交替的態度對待國際法的策略與國際法的創設、執行從美國的國際法參與中吸取影響;同時國際法賦予美國崛起以合法性,也通過戰后國際秩序的保障機制限制美國的單邊主義的雙向互動關系。(二)美國參與國際法的實踐。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分界,自19世紀70年代到二戰是第一個階段。這是美國實力快速崛起但尚未成為國際事務決定力量的時期,這一時期美國主要是作為國際秩序的參與者和建議者的形象出現;二戰后期到冷戰結束是第二個階段,這一階段美國的國際法實踐表現為以聯合國為框架的國際法規則制定與執行。以時間為線索,第一階段,即19世紀70年代到二戰前,美國主要進行了建立國際聯盟為核心內容,試圖以此掌握國際話語權,但是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如學者張蕾蕾所言,“國際聯盟作為威爾遜試圖主導國際秩序的載體自然是“十四點計劃”的核心體現……構建美國領導的新的集體安全式的國際秩序”[6],這一階段美國參與國際法最重要的實踐就是威爾遜總統提出的十四點綱領和在這一綱領下試圖建立的國際聯盟。其中,最關鍵的是第14條,建立國際聯盟。但這時期美國的國力遠未到達可以主導國際秩序的地步,因此國聯的失敗是毫無意外的。直到二戰結束,美國國際地位空前上升,成為最強大的國家,美國主導建立世界新秩序以及建立新的國際組織的意圖也愈發明確,但實踐的效果有好有壞。二戰爆發后不久,在美國的倡導下,《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包括大國一致、主權至上、民族自決原則等。例如在“集體安全”原則思想下,美國主導了聯合國安理會機制的運行,主持了前南國際刑事法庭等審判;基于對抗蘇聯的需要,美國試圖建立“在聯合國授權外擅自采取集體行動(多為軍事行動)的國家聯合體———意愿聯盟”[7],這破壞了它自己倡導的集體安全和大國一致原則,大大影響了美國的國際形象,是失敗的國際法實踐。正如學者所言“當代美國國際法實踐具有的兩面性矛盾,體現在兩個方面:有時依據國內法高于國際法的主張對國際法不參加、不批準甚至置之不理的態度,而有時又依據國際法高于國內法的主張對他國橫加干涉。”[8]綜上述觀點和內容,美國在崛起過程中,從理論引領出發,基于本國的實際國力和戰略需要進行國際法實踐,成為國際法變革的先導;國際法的變化發展反映了美國的影響,通過合法性賦予、國際權力與義務分擔機制的創設回應了美國的國際法實踐,二者在理論和實踐層面是互動的,用互動關系概括美國崛起與國際法是恰如其分的。
三、對美國崛起與國際法之間關系的不同認識
在這個部分,我主要從“互動關系”模式和其他認識之間的異同出發,比較對這一問題的幾種不同認識,并提出我的觀點:美國與國際法的關系是互動的,但有別于單純基于權力政治和秩序構建的互動觀。就這一關系,學界有不同主張。彭何利認為,“我們并不是完全生活在赤裸裸權力競爭的無政府狀態,也沒有生活在完全受國際法規范調整下有序的生活當中,而是生活在權力、國際法、語言、等諸多因素交織影響的紛繁復雜的國際社會”[9],即他主張探討美國崛起與國際法的關系要把權力這個國際政治中的重要變量納入進來,這是一種基于權力流變而發展變化的關系;何志鵬提出,“美國等大國在其崛起的進程中都曾借助于國際法;而且其崛起的質量和水平與對國際法的認知和利用息息相關。……有助于國家確立和強化其合法性,減輕其在發展進程中遇到的阻力,拓展其在國際社會的認可與支持度。”[10]而本文的“互動關系”理論脫胎于彭何利教授的《論大國興衰與國際法的互動關系———以美國的歷史經驗為例》,他這樣闡述,“縱觀美國的大國成長史,其中既有對國際法的有效利用,也有對國際法的扭曲與踐踏。……認清權力政治與國際法相互依賴的現實關系;另一方面需要超越權力政治,積極參與國際法律秩序的構建。”本文正是試圖為做到超越權力政治,參與國際法律秩序構建提供參照。我認為,從這種互動模式所未能考察到的理念和合法性角度看,不論是在理想主義還是實用主義(或者說是工具主義)指導下,美國崛起與國際法的關系也是互動的,是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美國崛起中對國際法的影響的制度表現來源于它的政治理論和利益需要,這種影響表現在國際法上有合理性也有自相矛盾的,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也因此受到承認或挑戰。可以說,美國基于國家利益的需要影響了國際法的原則和理念,而國際法的原則與制度反映了美國的這種理念影響力,對美國的影響進行了反饋。綜上所述,不論從國際權力轉移的角度,還是從理論和合法性角度看,美國崛起與國際法之間的關系都應當是互動的,這樣的“互動模式”是全面的,可以更全面,準確反映出美國崛起與國際法的聯系。
四、結語
在上述的探討中,我從選題依據、概念界定、美國崛起與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看待這二者關系的不同理論四個方面,說明了超越于傳統的權力政治之上的“互動關系”是把握美國崛起與國際法之間關系的一個更好的表述。也基于這些分析,我認為中國和平崛起中可以從中借鑒的有:認真對待與合理應用國際法,超越權力政治,積極參與國際法律秩序的構建,做到“穩中有為”,從而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一偉大的國際政治思想,建立合理的國際新秩序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作出貢獻。
作者:楊洋 單位:東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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