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研究
時間:2022-05-13 11: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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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老撾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其社會制度與中國有很多共通的地方,而且老撾深受中國儒家文化的影響,主張以和為貴,所以調解制度在老撾民事訴訟中深受歡迎,本文主要從調解制度近期在老撾的發展、制定、構成類型、調解原則等幾個方面系統簡略介紹了老撾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以勾畫出老撾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基本輪廓,并對老撾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作了簡要點評,隨著經濟的發展,調解制度在老撾將有更廣闊的發展前景。
老撾調解制度的發展,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調解是老撾社會常用的糾紛解決方式,跟中國農耕社會的傳統思維一樣,老撾民眾多認為“去法院訴訟是一種不幸”,長久以來,村規民約成為調解的最重要規則,并被用以解決同一村落成員間的民事糾紛。1975年,是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獨立之年,遵循蘇聯模式建立社會主義國家,老撾人民革命黨執政,社會經濟的各方面均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民商事糾紛和重要社會問題由老撾人民革命黨予以安排與調整,民事訴訟中實行調解制度也得以確立。上世紀九十年代后,老撾制定并實施革新開放政策,大力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法制國家的構建。二十多年來,老撾經濟一直穩步高速發展,平均GDP增長在5%以上,這背后是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化與民眾價值追求的多元化,并導致糾紛總量不斷擴大、類型日漸復雜。糾紛解決需求與司法供給之間的矛盾,制約了老撾革新開放事業的深度推進。為此,老撾積極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將司法改革作為實現國家戰略的關鍵措施。新形勢下,老撾制定了包括糾紛解決機制在內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受益于立法革新與司法改革,老撾糾紛解決機制已經取得了很大發展,現代調解制度在老撾初現端倪。《民事訴訟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的施行,是老撾落實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促進了老撾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進入二十一世紀后,從2000年至今,老撾調解制度的發展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有不足。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老撾,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推進調解規范化的進程,有關調解的規定已經在不少法律中有所體現,但是,其調解立法仍呈現碎片化之勢。老撾關于調解立法的原則性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之中:《民法》,《商法》,《企業法》,《投資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婚姻家庭法》等。[1]上述法律指出,調解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并鼓勵當事人使用,例如,《商法》第31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的調解應當由當事人選定的一個機構、組織或個人來進行。[2]筆者將從調解制度的制定、構成、基本原則等幾個方面系統的闡述老撾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一、老撾法院民事調解制度的制定
老撾政府通過制定政策,規則,提供預算,人員和設備,公平公正地進行司法審判,為民事訴訟創造了有利條件。法院有責任和義務使用所有在訴訟的各個階段能達成一致的各種方式,只要對當事人和訴訟程序有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任何一方或法院的意見之間進行調解。老撾政府通過制定政策,法律和法規,提供預算以及建設基礎設施來促進和創造有利于法院運作的條件,使判決透明和公正。老撾政府重視倡導法律教育,使人們能夠理解和熟悉司法程序。法院訴訟程序遵循基本原則,確保人民在法律和法庭上的平等,保障公民打擊犯罪的權利,確保訴訟過程中的獨立性,尊重司法程序,確保小組審判原則,在訴訟中使用老撾語,確保在法庭上公平審判,尊重并嚴格執行法院的判決。在老撾人民共和國立法總體規劃中,政府加強了法律的作用,以確保人民最高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并指導地方法院在法律適用和法院管理方面有效運作,提高快速審判的能力,以便法院有能力迅速解決爭議。[3]為了增加司法機構的責任,為法官制定紀律規則,確保法院獨立依法審判,確保法庭訴訟的民主原則,使所有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老撾政府增加了律師協助訴訟各階段的法律要求,還保障了證人在法庭上作證的權益,使法官在法律基礎上作出判決,使訴訟公平公正,為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秩序。法庭調解是民事訴訟的一個方面,這是一項涉及法院訴訟和訴訟參與者的訴訟,旨在考慮解決法律規定的多種民事訴訟,包括商業,家庭,勞工和其他糾紛的投訴和訴求。政府通過分享經驗教訓,信息和技術,根據老撾參與的國際條約和公約提高司法機構的水平,促進民事訴訟方面與外國的國際合作。法庭調解中的所有內容均符合政府對民事訴訟的處理方式,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完整性,準確性,正當性和公正性。所有這些都反映了老撾在民事訴訟中的政策,以確保訴訟程序得到公正執行,有助于社會秩序的安定。
二、老撾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類型
老撾如下有幾種類型的調解:村級調解,調解中心和經濟爭議解決辦公室的調解,行政機構的調解和法庭上調解。村級調解:村級調解以村莊為基礎,有一個公平的制度幫助解決村內的沖突,力求通過和諧的手段解決沖突。協助村政當局教育人民建立法律意識,尊重和實踐法律,加強村內家庭和人民的團結,確保村莊和平安定。調解中心和經濟爭議解決辦公室的調解:財產糾紛通過調解中心調解,這是在法庭外進行的,通過一個或多個調解員,找出所有最佳的調解方式來結束沖突。解決經濟沖突是通過經濟爭議解決辦公室來統一調解經濟糾紛。行政機構的調解:如果沖突無法解決或無法調解,雙方均有權要求跟案件有關聯的的行政機構根據其作用進行調解,包括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無法在村一級達成爭議時可以提供給地區級組織來調解。法庭上調解:沖突的案件可以提交給法院調解,這意味著雙方在村里調解后無法和解,或在司法調解中心或相關的行政機構亦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均有權對法院提起訴訟。地區法院有權直接接收發生價值不超過250萬(人民幣)的民事糾紛,省法院或中級法院有權接收發生價值超過250萬(人民幣)的民事糾紛。[4]
三、老撾法院民事訴訟中調解的原則
調解包括三個原則:1.自愿原則;2.平等原則;3.統一原則。(一)自愿原則:沖突調解必須基于當事人的意愿,這意味著當事人的決定是在沒有被其他人強迫或施加壓力的情況下達成協議的條件,當事人必須自由決定,如果通過干擾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來調解,就有可能糾紛的調解不是公平正義的。因此,尊重自愿是調解過程中的一個基本要素。(二)平等原則:老撾法院為老撾的公民,非公民,特別是外國人提供便利,通過系統性的整理法庭證據,確保法律訴訟程序有效,法律的準確使用。法院不僅會考慮所有公民的各種法律權利,而且還要求所有公民依法生活和工作。(三)統一原則:每個當事人的沖突解決方案是根據統一的原則來制定的,每個當事人的沖突都享有相同的權利。該原則基于《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的原則,其中規定:民事訴訟必須確保在老撾公民,非公民,外國人在法律上不受歧視,各種族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社會經濟地位,語言,教育水平,職業,出生地等不同但都應受到統一的法律保護。老撾法院民事調解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老撾這些年的政治穩定,經濟增長提供了堅實的基礎。[5]究其原因,是因為老撾民事訴訟主要有這幾個優點:為了讓雙方順利達成一致,調解過程和諧有序;有嚴格的法律制度;有法律明確規定了法院管轄權的范圍等等。但是老撾民事訴訟也存在一些缺點和不足,例如一些調解案件尚未成功,無法讓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于一些調解員缺乏經驗,調解員不能夠真正調和矛盾;仲裁庭的權利和作用還不夠完整;用于解決案件的法律比較松散,有些案件不能在法庭上起訴等等,但是瑕不掩瑜,隨著老撾經濟的不斷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不斷完善,調解制度的前景和作用必將越來越大。
四、法院調解的方法
根據法律要求,法院的調解在訴訟中主要有兩種方法:(一)訴訟時的調解方法當法官審理案件時,法官將給予雙方再次調解的機會,調解員必須執行以下操作:最初的投訴審查通常由檢查員來檢察審核,審核訴訟的內容,價值多少,法院是否有權審議它,法官必須致電請愿人溝通,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沖突問題是研究的基礎,最初的訴訟人參與必須以書面形式書寫,為請愿書提供有用的信息拒絕被起訴或反訴的文件,在提交案件之前,必須調查并尋求談判的方式。當事人同意解決在法庭調解前解決的爭議,如果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減免達成協議,將導致執法立即償還所有債務,如果不能一次付清所有債務可以分期付款,第一次的付款至少是總債務的1/3。在調解糾紛中,如果雙方同意,法官將根據合作伙伴的協議進行記錄,調解員對調解結果必須作出調解說明。(二)聽證會上進行調解的方法在法庭聽證會上進行調解可以從聽證程序到檢察官辦公室聲明之前的階段完成,或審判長宣布關閉法庭前為了考慮案件和判決是不公開審判進行的,不允許雙方再調解,但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也可以在其他法庭訴訟中解決爭議,包括司法執法辦公室。在記錄進行完后,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由檢察院書記員和法院陪審團進行制作調解書共同簽字,然后法院陪審團將命令并采取行動,調解結果自調解之日起,不允許雙方和第三方對協議提出上訴,并嚴格按照相關部門的命令執行。
五、調解工作將帶來的利益
對政府和法院來說,調解將減輕該法院對案件的工作,同時還可以在糾紛調解方面減少了復雜的工作環節。尤其是較小的糾紛案,避免把案件堆在法院、節省了時間以及減少了案件執行的所有費用。對雙方來說,相比于訴訟,調解能夠減少各種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材料費以及其他費用,將給雙方帶來便利,節省時間,使雙方具有更高的滿意度、以更包容、和諧的方式找到公正和公平的結果。
[參考文獻]
[1]關于老撾司法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條[M].國會出版社,2012.7.
[2]關于老撾司法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4-198條[M].國會出版社,2012:62-63.
[3]關于老撾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課程培訓中心[M].法院出版社,2015:1-4.
[4]PHAIMANISAYVONGSA.關于公平建立的基本知識[M].老撾國立大學文法學院出版社,2015.1.
[5]BOUNTASORPHABMICHAI.關于碩士學位爭端解決的過程:泰國法-老撾法比較研究[M].thammasatuniversity(thailand)出版社,2004:16-17.
[6]關于老撾法院審判執行組織法[M].法院出版社,2008年7月25日,第5條.
作者:張柏松 單位:山東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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