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號學方法與法學的聯系

時間:2022-09-13 03:31:30

導語:符號學方法與法學的聯系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符號學方法與法學的聯系

所謂符號學,是專門研究符號及其意指活動之規律的科學,其本質就是一種跨學科的方法論。在法學領域,符號學的運用始于20世紀下半葉,與分析法學、語言學法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淵源上來說,法律現象、法律概念、法律理論以及法律文本都屬于符號,理論上符號學及其方法在法學領域有著廣泛的可適性。在我國當前的研究中,運用符號學視角開展法學研究正方興未艾。因此,梳理符號學理論在法學研究領域的運用機理,思考符號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契合點與作用域,探索符號法學建構的可能路徑,對法學研究的深入與方法的多樣化大有裨益。

一、符號學概述

(一)符號學的概念

對于這個問題,學者沒有統一的回答。學者們各自從不同的角度來界定符號學的涵義,并運用自己界定的符號學含義來研究各種問題。即使如此,符號學家還是清楚自己的研究領域,那就是專門研究符號及其意指活動規律的科學。簡言之,符號學即是研究符號的理論和方法。實際上,符號學的范圍極其廣泛,它包括從對動物的交流行為的研究到對人類社會交流行為的研究,還包括美學和修辭學等指示系統的分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符號學是指研究符號,特別是研究關于語言符號的一般理論的科學,主要研究符號的本質、符號的發展規律,符號與人類各種活動的關系,符號與人類思維的聯系的一門學科。一般認為包括了民謠學、人類學、敘事學、神話分析、藝術符號學及較為近代的電影符號學、建筑符號學。狹義符號學可進一步劃分為基礎概念與具體概念。所謂基礎概念是指專門研究作為客觀現象的“符號”的本質及規律的學科,是較為抽象層面上的學科,是對各種符號現象的總的認識;具體概念指的是研究某一具體領域的符號現象的學科,比如說語言符號學、人類符號學等。

廣義符號學除包括其狹義部分外,還包括各類側重于認識論和方法論的人文社會科學學際理論研究。其范圍較通行符號學用法遠為廣闊,把符號學視為一般人文社會科學理論總體革新策略之泛稱。(廣義)符號學與其說是具體理論學說,不如說是人文科學理論革新中的特定思考及運作方向。符號學家將這個意義上的符號學稱為一門跨學科的元科學。所謂跨學科是指符號學融合了邏輯學、語言學、哲學、人類學、心理學、社會學、生物學以及傳播學和信息科學的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謂元科學,是指符號學家將符號學視為方法的方法。符號學家對符號學方法有不同的劃分方法,有邏輯主義的、有結構主義的、有解構主義的和實用主義的符號學,一般認為索緒爾倡導的結構主義符號學和皮爾斯式的符號學是兩種基本的方法。

(二)符號學的幾個特征

首先,符號學以語言學的研究構架為主要方法。第一次把對符號的研究當做一門新學科提出的,是瑞士語言學家F.索緒爾。他在其對現代語言學發生深遠影響的《普通語言學教程》中預言將有一門專門研究“符號系統”的學科出現,并從現代語言學的角度為其做了初始的理論準備。索緒爾創立的現代語言學有以下幾個特點:共時性的研究方法。索緒爾把之前著重研究語言的歷時性方法轉換為更強調語言的共時性研究,即研究的是“同一個集體意識感覺到的各項同時存在并構成的系統的要素間的邏輯關系和心理關系”。這種方法強調語言當前的結構屬性,把語言視為一種結構,通過對這個結構的研究來試圖揭示語言的性質。語言和言語。索氏通過共時性的方法把語言現象作了語言和言語的區分。語言是一種穩定的體系,是一個社會全體成員共同默契和普遍遵守的一系列規則;而言語則是指發生在具體某個人身上的一次次語言行為。語言學研究的對象是語言而不是言語,兩者的區分使語言學深入到了語言的本質:語言符號系統中要素與要素之間的關系及其所構成的內在秩序和規律。能指(signifier)、所指(signified)和意指(signification)。能指就是單詞的詞形或詞音,即表示具體事物或抽象概念的語言符號;所指則是單詞所表示的對象或意義,即單詞的思想要素、概念;意指用來表示能指和所指的關系,是從能指到所指的一種作用過程,正如巴爾特所述,其“可被理解為一個過程,它是將能指與所指結成一體的行為,這一行為的產物便是符號”。意指就是一種通過能指和所指兩元素的相互作用探尋意義的過程。這樣,語言就是這兩元素所構成的一種符號系統,語言的問題主要是符號的問題。在此基礎上,索緒爾意識到有一個更大的關于各種符號問題的科學領域,語言學不過是這門一般學科的一部分,而且它是最高級的符號科學,是這門科學的模型。

其次,文化人類學為符號學提供了部分研究對象,開啟了符號學的擴張之路。由于文化人類學與符號學都關心話語中影響個體言語的文化習慣(風俗,習慣,沉淀在集體的言語活動實踐中的動因等),所以它們在這些方面多有交叉。而對于主導話語的跨文化形式即敘事文形式的規律性研究。早在符號學介入之前就由文化人類學家們開始了。法國人類學家斯特勞斯把索緒爾關于語言符號的觀點引入到文化人類學的研究中,使之成為符號學的一部分。斯特勞斯認為,社會是由文化關系構成的,而文化關系則表現為各種文化活動,即人類從事的物質生產與精神思維活動。這一切活動都貫穿著一個基本的因素:信碼(符號),不同的思想形式或心態是這些信碼的不同的排列和組合。通過對親屬關系、原始人的思維形式和神話系統等符號的系統研究,試圖找到對全人類普遍有效的思維結構及構成原則。隨后,俄國形式主義文論家普洛普1928年出版的《俄國民間故事形態學》,于60年代初被翻譯成法文在法國出版,極大地推動了符號學的研究。格雷瑪斯就在其基礎上深入而又全面地研究了敘事語法,提出了完整的既可用于文學敘事文又可用于社會敘事文的符號學理論,符號學完成了對人類學的全面滲透。此后,符號學的方法開始盛行,完全超出了原先的語言學的范疇,向文學、敘事學等人文學科全面擴張。

最后,在哲學方面,符號學在結構主義理論中汲取了大量的營養。符號學從一開始就與結構主義思潮絞合在一起。正如霍克斯所說,“大體說來,符號學的疆界(如果它有的話)和結構主義接壤:兩個學科的興趣基本上是相同的”。實際上,結構主義與符號學的誕生幾乎是同步的,發軔于結構主義思潮的索緒爾語言學及后來的符號學理論,又反過來給予結構主義以特別深刻的影響。索緒爾對語言和言語的劃分引發出結構主義重分析結構的方法,索氏認為語言不是如詞典式的集合,而是一個整體,是各種因素間關系的系統;而言語是個別性的,是創造的產物,這種區分體現了結構主義的一個基本思想:語言(即系統)是一種自主的、自我滿足的體系,它不與外界的實體的事物發生關系,其最終目標是永恒的結構。其對能指和所指的區分也體現了結構主義對“意義”的追求:結構主義感興趣的是事實背后的意義,索緒爾認為聲音和書寫形式僅僅是傳遞意義的符號,任何符號如果沒有意義,就不是語言。他對于符號及其構成關系的強調,導致后人建立了“符號學”。再者,索緒爾的研究方法共時分析體現了結構主義的另一個基本思想,語言符號的識別只能通過它與其他語言符號的關系和差異。實質上,符號學之所以能從語言學發端并向多種人文學科穿透,其有力的工具正是結構主義的思想,它是形形色色的符號系統能夠統一在一起的哲學底蘊。

(三)符號學的方法論意義

符號學之所以可以被當做一門跨學科的元科學,廣泛滲透于人文學科,源于其在狹義和廣義上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在狹義上,符號學以符號這一客觀現象為主要研究對象,探討符號的構成及其規律。而在各種人文學科中,符號的影子無處不在,各自人文現象都可以分解成能指和所指元素及其相互作用(意指),任何社會活動的規則就在于其有所意指這一事實。這一現象可以在哲學上找到合理的解釋,按照德國哲學家卡西爾的理論,動物只有感應器系統和效應器系統,對外界刺激會直接作出反應,而人卻進化出了夾在這兩個系統之間的符號系統,因而“對外界刺激的回答則是延緩了的——它被思想的緩慢復雜過程所打斷和延緩”。這表明,人是符號的動物,符號現象必然會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就為符號學的發展開拓了廣闊的平臺。符號學在這個意義上的運用可以稱為本體論上的運用。

在廣義上,符號學表現為一種以全面跨學科策略為特征的研究和思考方向,側重于認識論和方法論的人文社會科學學際理論研究。這種定位奠基于其結構主義的哲學底蘊之上,符號學基于結構主義的方法,開拓了新的理論研究方法,拋開以往只關注單個事物歷史變化的做法,注重系統內部各要素的對比關系,強調在各元素之間的差別之上追尋意義。正是這種結構主義的哲學方法,充當了符號學強力擴張的利器,使其在多種學科中得以廣泛應用。在這個角度上,我們可以把它看做是方法論上的運用。

二、符號學與法學的契合

(一)符號學法學的幾個影像

將符號學的方法運用于法律領域,就有了符號學法學。系統地將符號學應用于法律研究是上世紀的事,開創人包括卡林諾維斯基、格雷馬斯、蘭多維斯基和阿爾努依德等。而形成理論規模的符號學法學只是上世紀80年代的事情,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杰克森和美國的卡爾文森。前者沿襲了歐洲大陸結構主義符號學方法,后者發展了皮爾斯的邏輯符號學方法。

1,歐洲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

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直接來源于瑞士語言學家索緒爾,格雷馬斯和蘭多斯基予以發展并開始應用于法律分析。他們兩個人在60年代末期曾經對法國公司法進行過符號學的分析。80年代后,歐洲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的領軍人物是英國的杰克森教授。他師承格雷馬斯,且發展成較為系統的符號學法學理論體系,在歐洲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歐洲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有兩個最顯著的特征:第一,把法律現象和法律理論都當成一種符號,對法律進行一種符號學的分析研究。這是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研究的根本邏輯起點,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的一切理論和觀點都是以此為平臺而得出的。第二,任何一個符號現象都有自己的結構,在此結構上有著自己的功能,法律是一種符號,那么法律自然也有著自己的結構,并借此發揮著特定的功能。這個特定的功能指的是通過探尋法律符號的意義發生過程,即法律的含義通過法律的結構和功能表達出來,來理解法律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和效果。法律意義發生過程所借助的法律結構包括:表層結構即法律表面所展現的東西;深層結構即法律生成和發生意義的東西。在這兩個結構的基礎上,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又將法律的符號系統進一步區分為語句結構、語義結構和語用結構。語句結構(syntax)是指單純研究詞語之間如何關聯的理論,而不考慮它們的意義或使用它們的目的;語義結構(semantics)研究詞語與外部世界的聯系,即尋求詞語的意義;語用結構(pragmatics)研究詞語與上下文的關系,包括使用者的特定詞語目的、產生的社會影響和該詞語與文本外部世界的聯系。這三層結構實際上是對法律意義生成過程的動態描述:從人們具有的理解法律語言的語言能力到法律語義的產生,再到法律符號系統的運用。其中語義結構是由深層結構向表層結構轉化的中介,主要是探尋法律符號的意義理論,分為“深度”和“廣度”兩個層面,通過“集合”、“外在世界”和“功能”三個術語進行分析。

歐洲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主要是通過剖析法律符號系統的內部結構,進而探尋該符號系統的意義產生原因及過程,從而對法律現象和法律學說進行描述,是對法律提供的一種符號學意義上的解釋,是對法律現象進行理解的一個嶄新的視角。

2,皮爾斯的邏輯符號法學

皮爾斯與索緒爾幾乎是同一時期的兩位不同大陸的符號學大師,其在邏輯學、線性代數和實用主義哲學上亦有很深的造詣,這使得他所主張的符號學理論有著明顯的邏輯實用主義特點。與索緒爾類似,皮爾斯理論在生前基本不為人所注意,但在死后卻為后人大力追捧。繼承皮爾斯衣缽的主要是美國的柯爾文森,他發展了皮爾斯的邏輯符號學,關注于符號的產生、發展和變化。按照柯爾文森的闡釋,邏輯符號法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第一,法律體系有著復雜的符號結構,由相互交換著意義的符號組成,為人類社會提供價值和規范。對法律的理解是與對符號的理解相聯系的。符號學法學就是探尋和驗證這個體系。其符號學方法的基本前提包括:符號體系是有意義的符號和符號系統的互動過程,比如把人類和自然界客體相聯系的自然語言;所有的人類群體都會發展出復雜的符號系統(包括言語的和非言語的),這些系統不是靜止的,而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不斷變化的,是一種動態的和產生的體系。第二,法典是社會生活的“鏡子”,社會習俗、價值觀念和司法判決與社會生活有一種因果關系,邏輯、倫理和價值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系。皮爾斯認為,道德規范和社會行為是由相互聯系的符號組成的價值符號和價值體系所決定的,反過來,所有的邏輯和推理結構也依賴于道德倫理。法律不是一個穩定、確定或者說是自給自足的體系。第三,法律推理的結構是一個開放的文本結構。與本哈姆的法律是一個封閉的體系的論點相反,邏輯符號學持這樣一種觀點:法律體系是一個開放的、不確定的、不穩定的體系,對該體系的解釋應該側重于其內在思想的動態發展。依照皮爾斯的觀點,傳統的法律思維邏輯無法完成描述不斷變化和發展的法律體系的任務;一種推理上更準確、倫理上更恰當的邏輯應當根植于現實生活當中,這種現實生活蘊含于開放或者說相對開放的社會體系之中。

3,兩種符號學法學的異同邏輯符號學法學更強調法律的經驗性和現實性,融合了許多實用主義的元素,把法律體系當成一個動態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的符號網絡,這種變革的動因來自于與其緊密聯系的開放的社會生活系統。與結構主義符號學相比,兩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哲學依據上: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直接根植于結構主義思潮,強調一種共時態研究,較為關注于相對穩定狀況下的法律體系的符號結構,學究味道濃厚一些,常常表現為法律教授們的一種游戲;邏輯符號學法學更注重對現實的關注,強調法律符號系統的不斷變革性,把對法律符號體系的理解和解釋與現實生活密切聯系起來,運用一種開放的、動態的、實用邏輯推理工具來分析法律現象。

但是,兩種符號學分析的方法在表現結構上體現出巨大的一致性,將法律視為一種相互關聯的符號體系,并通過符號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來觀察、理解和解釋法律,這是它們共同的邏輯起點;都不在意構建一種完整的法學理論,只是去探究法律體系的意義,關注法律意義的生成、變化及消亡的過程和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從根本上來說,都只是為法律體系提供了一種新的觀察視角,更多的是在解釋法律,而不在說教。而且,在本文看來,在二者不同的哲學底蘊下面也蘊含著相同的因子:邏輯符號學法學雖然強調動態的、現實的邏輯推理結構,但其仍然包含著結構主義的內核,其首先也是把法律體系當成意義符號的關聯結構體系,對法律符號意義的探尋必然也要通過關聯結構的理論來實現,只是在這一探尋的邏輯過程中添加了美洲大陸特有的實用主義哲學思想,強調結構的現實根源性,關注結構的動態過程,發揮其對現實法律判決的意義,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是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的“美洲版”。

同時,無論是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還是邏輯符號學法學,都主要是對廣義上的符號學的一種應用,即主要把符號學的方法移植到法學的領域,把法律體系看做一個有機的符號系統,對法律進行符號模式的分析,由此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學觀察視角。

(二)符號學與法學的契合性

1,外在契合性——產生背景

法學與符號學的聯姻與19世紀后半期以來法學面臨的現實問題和困難有關。在美洲,由于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期的經濟大蕭條,使社會面臨嚴峻的經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采用的18世紀唯理主義和19世紀的進化論觀點及功利主義備受質疑,面臨社會的突出問題,法律或者說法學在方法上急需一種轉向,法律現實主義便在這種情形下應運而生。法律現實主義直面社會生活,把法律當做經驗和實踐的過程,通過“經驗和掌控事實的方法(experimentalandfact-controlledmethod)”對法律進行功能上的闡釋,使之與社會其他的制度和更廣闊的社會環境相一致。邏輯符號學的觀點與現實主義的思想有其一致性,都關注于社會生活的實踐,將理論體系根植于現實生活中,因此,邏輯符號學法學是現實主義法學運動的一部分,按照卡爾文森的說法,就是“皮爾斯站在整個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背后”。

在歐洲,受兩次世界大戰和戰后廣泛的社會運動的影響,人們對先前占統治地位的功利主義法學、純粹法學和舊分析法學產生了普遍的懷疑,為新的法學理論的侵入打開了一個巨大的缺口。新自然法學、新分析法學、社會學法學和法人類學等等紛紛開拓了對法律現象觀察的新的視角,提出了對法律現象的新的解釋。結構主義符號學法學反對先前的法學理論中把人這一主體的作用過于夸大,希冀從一種較為客觀的角度去觀察法律現象,把法律看成是客觀的相互聯系的符號結構體系,認為法律的意義來源于客觀的符號結構自身。

2,內在契合性

(1)符號學的解釋性功能與法學的契合性。

法學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一門解釋的學問,法學理論就是一種解釋理論(interpretivetheory)。在浩瀚的法律中,出現過各式各樣的對法律解釋的方法。有些觀點認為,對法律的解釋可以做到像自然科學對自然現象的解釋那般精確,可以做到客觀、價值中立,排除一切人文的、主觀的因素。這種看法具有局限性,它把法律現象孤立對待,割裂了法律現象與人類社會的密切關系,沒有意識到法律是在更為廣闊的人類社會這一大背景下的產物。法律是不同于自然科學的社會科學,它包含著人類的實踐和經驗,這些是不能完全被自然科學的術語解釋和理解的,這些實踐和經驗來源于一定的人類社會生活及其文化。而文化,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一個隱含解釋的體系,人就是作為相互聯系的個體參與到這個解釋的共同體當中的。

符號學具有解釋性的功能。符號學揭示了這樣一個理論:人是一種符號的動物。動物面對著自然界的刺激會有著直接的反應,就是條件反射,可以說,動物是與自然世界直接聯系的。而人類不同,人類有著動物所不具有的思維,這種思維使人類對自然世界進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從而形成符號,再通過這些符號對自然界的刺激進行反映。人類就是通過符號這一中介來對自然界進行反映。這種符號是一個有機的體系,它通過單個符號之間的聯系產生意義。通過對這種符號體系結構的研究就可以獲得對該體系的意義的解釋和理解,這就是符號學的解釋性功能。法律現象也是一種符號,法律活動就是一個符號傳遞的過程,符號學就是把法律體系看做一個有機的符號系統,通過符號學的理論對法律現象進行解釋和理解。

(2)符號學為法學解釋提供了一個微觀視角。

法律作為人類社會文化背景下的產物,其規范性的內容取決于它的功能和范圍,而其功能和范圍又往往來自于政治和經濟上的目標和考量。這些目標和考量往往都是從宏觀的角度出發,是一種抽象的框架性思路,具有形而上的性質??梢灾该鞣梢欢ǖ姆较颍瑓s不能提供明確的通往這個方向的具體路徑。具有不精確性,無法提供一個有用的分析框架來反映法律的實際運作。也就是說,如何理解法律的功能的實現過程,還需要更為精細的理論分析工具。

符號學法學就是這樣一種分析工具。它把整個法學看成是相互聯系著的眾多符號的集合系統,它把視角定位于該系統中的單個符號,但是有意義的不是單個的孤立的符號,而是相互聯系的符號,每個符號通過這種系統內的、橫向的和縱向的聯系獲得意義。通過這種有機的、原子似的分析,可以發現法律系統的內部結構,而這些結構則支撐著法律的功能和范圍。從一定意義上說,經濟和政治的緣由為法律提供實質,符號學為法律提供分析形式。

可以說,符號學法學的分析模式可以提供單純的政治、經濟原理所不能揭示的法律規則的運行結構。與那些宏大而抽象的理論推理不同,符號學模式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微觀的維度。

三、符號學方法在法學中的作用域

(一)作為作用域的權利客體

作為一門誕生時間不長的學科,“符號學”便發展為一種基礎研究范式,并以涉及領域之廣為其顯著特征,不免使人感到驚訝。其中緣由主要不僅在于符號學方法特點本身,更在于符號學研究內在的啟發意義。正如我國學者韓晗所說:“所謂符號,乃是一切事物之表象,一串密碼,一排數字,一個手勢,一句成語,一段民謠,一幅圖案,皆為符號,但是在這些符號的背后,無非是‘信息’,即符號傳遞了什么。譬如中國人擺擺手,西方人說一個NO,一個圓圈中劃一根斜線,這些都傳遞了‘不許可’這個本質性信息,但是手勢、語言與圖案,卻都是表象。如何從表象看透本質,便是符號學的研究內核?!睆哪撤N程度上可以說,符號學的研究特點,就是把復雜的東西簡單化,把難懂的東西簡易化,把研究的視角重新聚焦于派生出復雜表象的原子實質,也就是上文提及的微觀的研究維度。具體到法學領域,這個微觀的視角應作用于權利客體。這是因為,符號學法學主要分析的是由法律的語言所構成的法律體系,分析的對象主要是法律上的權利,分析法律上的權利是什么,權利的意義又是什么,如何產生的,而權利客體正是權利設立基礎的說明與表征,是從權利發生(與權利實現相對應)的層面,即靜態的層面對權利的描述與闡釋。也就是說,權利客體即法學主要研究對象權利體系背后的原子實質,權利客體是權利體系的發生源,是權利體系建構之基礎。對于權利客體的基礎性,黑格爾有著很好的說明:“人為了作為理念而存在,必須給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領域。因為人在這種最初還是完全抽象的規定中是絕對無限的意志,所以這個有別于意志的東西,即可以構成它的自由的領域的那個東西,也同樣被規定為與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與它分離的東西?!痹诤诟駹柨磥?,權利之所以合乎理性是因為滿足了人的需要,而不是因為揚棄了人格中的純粹主觀性,權利是個人意志在法律上的外部表現形式。但是于此階段,權利依舊是一種抽象的存在,為了使其進一步固化出來,有必要引入客體的要素??梢哉f,權利是個人意志在法學上的外部定在,客體又是權利的外部定在,所以從權利發生學這個角度上來說,權利客體是法律現象諸多表象后的原子實質。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利益的分配,而權利客體是立法通過授予個人法律上的權利所予以保護的利益之具體化。從法的一般層面分析,權利的核心意義,即權利的內容,是個體的自由意志,因為立法者正是為了保護特定個體的特定利益而賦予其某項權利,這個權利就是在特定利益上的個體意志的行使范圍。但為了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作為個體意志行使范圍的權利還需要予以區分。和個人意志一樣,利益也是抽象的存在,它一般是指:“從人和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中產生的主體對客體的需求關系,它是指人們的需求能否滿足以及滿足的程度和狀況。利益在本質上是一個社會關系的范疇?!币蚨嫘枰唧w化,這種抽象的利益在權利理論中的具體表現,就是權利的客體,我們可以說權利的客體是個體的意志和利益的交匯點。因此,從法律技術角度看,權利客體是法律現象諸多表象后的原子實質,是符號學方法在法學研究領域的天然作用域。

(二)作用域的運作示范——以數據庫保護問題為例

數據庫作為信息時代的新興產物,由于其特有屬性和附加于其上的復雜利益,無論是學界對于其權利客體地位的認識,還是各國的立法實踐均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選擇數據庫保護這一問題作為符號學方法在法學研究領域作用域機制的分析樣本,殊為有益。

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在數據庫的保護模式上,歐盟的數據庫保護指令的雙重模式似乎是一種趨勢,但這種模式更多的是出于經濟政策的考慮,對公眾利益的平衡略顯不足。實際上對于保護模式的爭論主要就是涉及社會公眾和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問題,焦點在于所謂的“數據”和由數據構成的“數據庫”的權利歸屬。我們知道,數據庫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點。這是由于數據庫具有系統性,它不等同于構成其基礎的單個數據信息的機械總和。當其制作完成后,便是一個獨立于眾多單個數據信息的客觀實體,其形成了一個信息上的“增量”:在原來存在于公共領域的眾多的客觀數據之外,形成了另外一個獨立的客觀信息,該信息是對原有客觀數據之間規律反映的新的信息。這時處于共有領域的數據信息與作為數據庫組成部分的數據信息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部分。符號學的分析工具為我們認識數據庫的這一特點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視角。

符號系統的主要結構是所指和能指,但這只是符號系統的靜態結構,對符號系統的理解和闡釋離不開對符號系統的動態剖析,即“符號化”理論。所指和能指只表明了符號系統構成一定意義的結構成分,而未闡明意義生成的過程和機理,而這恰恰是研究符號系統的終極目的所在。在理解和分析符號系統的意義時,還需借助符號化理論中的“意指”和“價值”概念。

“意指”表示具體的符號系統內部中能指與所指之間的縱向關系。意指“可被理解為一個過程,它是將能指與所指結成一體的形為,這一行為的產物便是符號”。例如,玫瑰是一個符號,其能指是作為植物的符號,其所指是愛情的意念。作為植物的玫瑰與作為符號的玫瑰完全不同,前者空洞無物,后者卻充滿意味,而使之充滿意味的就是意指。“價值”則表示不同符號之間能指、所指和符號本身之間的橫向關系,價值一般通過不同分節相互限定的價值系統體現出來。

我們來看數據庫。數據庫是一種信息集合體,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在符號學理論的視野下,就數據庫的單個數據信息而言,其由兩個部分組成,用于表征這條信息的概念或其他符號標記(能指)和由該概念或其他符號標記所引起的人們的主觀的、適當的意義效果(所指)。一件數據庫就是一系列這樣的能指和所指而構成的集合體,這些一對對的相互結合的能指和所指是客觀世界所本來就具有的,它們自身不因事實作品將其聚合而發生任何改變。但數據庫不僅僅包含這些靜態的系列能指和所指,數據庫的功能(或者說目的)不是為了聚合這一系列的能指和所指(即一系列的單個信息或者說事實),而是為了闡明整個數據庫這一大的符號系統的意義,釋放每個數據信息在整個系統中的差別價值,理解它們之間的橫向關系上的相互限定的意義(即縱向價值過程)。

位于公共領域的單個數據信息自身可以闡明其縱向意義,即能指和所指之間相互作用的意指過程,這個過程不是數據庫這個系統所賦予的,而是其自身所具有的,是屬于公共領域的。但各個數據信息之間的橫向差別則必須放在系統中才能體現出來,這是數據庫系統的功用所在,也即上文提到的數據庫在公共領域之外所產生的“信息增量”,這是不同于單個數據信息本身的一個新的信息系統。②所以說,數據庫的制作者雖然其數據信息的內容本身來源于公共領域,但是其制作的數據作品對這些公共領域的數據信息提供了橫向之間的價值意義闡述,使得整個數據庫作為一個新的符號系統具有了新的意義,獨立于原本存在的單獨的一系列數據信息個體,從而產生了兩個具有不同意義的,但具有相同客觀材料的符號系統。制作者對新的符號系統的產生是有投入和勞動的,因而其對該符號系統享有權利是正義的,盡管該符號系統與原有的位于公共領域的符號系統緊密相連。

從這個角度看,符號學方法以其特有的分析視角作用于數據庫這一潛在的權利客體,通過細致觀察數據庫這一客體自身發生特點,從全新的微觀視角賦予了數據庫保護模式合法性與正當性,無疑豐富了數據庫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手段和考察視野。

結語

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發展和科技工具的不斷進步,作為人類社會生活基本規制手段的法學現象必然日趨復雜。符號學方法通過作用于法學中的權利客體視角,為法學研究注入了一股清新的魅力,必將開創法學研究的新維度與新視野。也許,符號學為法學帶來的方法與視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告訴我們“復雜、無解與神秘”,都是表象,從辯證唯物論的角度看,這個世界上一切都是“簡單、常規與常識”的,只是有些東西我們沒有發現,或是沒有認識到,但絕對不會存在著我們無法認識的東西。法學也是如此。而這個觀點恰是符號學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