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機制論文
時間:2022-09-01 04: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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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對于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直接規定相對來說比較少,缺乏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機制全面的研究。相關國際協議和公約主要包括《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以及WTO中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部分國家制定了涉及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安全性的法規,如英國的《重組DNA分子實驗準則》(1978)和《基因操作規章》(1989)、法國的《控制遺傳物質被改變了的機體的使用和擴散法》(1992)、美國的《重組DNA分子實驗準則》(1976)和《重組DNA分子研究準則》、以及日本制定的《重組DNA實驗管理條例》(1979)等。關于轉基因生物的法律監管方面,歐盟和美國兩大陣營在對消費者知情權、管制理念及管制方法上都有鮮明反差。美國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管理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對其采用的立法原則為科學原則,而歐盟則為預防原則。科學原則指的是不論是否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都應搜集足夠的證據證明風險存在與相關措施間的因果關系。歐盟認為科學是存在局限性的,無論研究方法多么嚴格,結論總會具有某些不確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壞的結構發生后才采取行動。在具體規則上歐盟采取強制標簽制度、過程管理體系、嚴格市場準入風險評估機制,美國則為自愿標簽制度、產品管理體系、較為寬松市場準入風險評估機制。美國制定《毒物控制法》、《國家種子鑒定法》、《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以及《聯邦植物有害生物法》等,但仍存在嚴重的不足,即對轉基因產品不進行強制性標識。歐盟國家是以技術為基礎的管理模式,認為生物技術本身具有潛在的危險,強調風險預防,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管理比較嚴格,要求轉基因食品在進口和上市銷售之前,必須接受風險評估和獲得批準。歐盟第178/2002號條例32(即《歐盟食品基本法》)要求,食品、原料以及生產食品的動物,以及任何用作食品的物質,在生產、加工以及銷售階段,都能夠被追蹤到。
二、轉基因生物法律保障立法理念及原則
1.風險監測的程序性原則
由于轉基因生物存在著未知的風險,加上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也可能導致其給自然和人類社會產生風險,而以現有科技尚不能完全預測,從而還不能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危害的發生;此外,人類生活中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吸收抗生素或過敏源等,或可引發人體基因突變。同時,轉基因科技還會帶來環境的破壞,危害一旦爆發,將是大規模的、不可逆轉的。因此我們必須加強風險監測,將轉基因技術研究和應用的各個環節納入法律調節的范圍中來,對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進行評價、檢測和追蹤,盡可能地規避并減少其損害。
2.公眾參與原則
由于存在著政府失靈,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物本身的復雜性等諸多因素,致使單靠政府的力量已很難制定出科學、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過程是公眾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過程,公眾參與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公眾參與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保證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必然。因此鼓勵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已達到很多國家政府的共識。
3.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通常解釋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由于轉基因生物科技的使用涉及人類環境、健康以及物種的延續,在對于這類事關社會重大利益的立法上,應采取“公共利益原則”。對轉基因產品,相對合理的基于公共利益考慮做法是“不安全推定”,而非“安全推定”。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科學上還沒有定論,短期來看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直接危害很小,但長期的累積和間接的效應還很難說;轉基因食品的跨物種感染問題可能性較小,但它的危害特別大,還是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和警惕。如果我們不能證明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就先假設轉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對它實行科學的檢測和嚴格的管理,趨利弊害,確保人類健康。
4.消費者知情原則
由于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安全性尚未在科學層面得到確定,一旦產生危害,將會對消費者健康帶來影響,所以有必要按照《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對于那些相信轉基因產品無危害的消費者,須保證其可以選擇轉基因產品權利;而對于那些相信轉基因產品可能具有危害性的消費者來說,也有必要使其能夠選擇非轉基因食品。這是最基本的選擇自由,體現了法律對最基本的人權保護。
三、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規制完善
我國政府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視,先后出臺了相關的管理條例和辦法,如:頒布了《基因工程條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作物的安全管理條例》等,旨在加強生物技術與GMO的安全管理。在我國,建構并完善轉基因生物安全領域的法律制度框架是極為重要的,也應當是相關立法過程中應當解決的首要問題。
1.明確立法原則
一個國家若要指定出符合本國國情、順應歷史潮流的法律規范,必定要在相關的理念和原則的指導下來進行。首先,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風險包括環境風險和健康風險,且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潛伏性、大規模性及不可逆轉性。出于對生態環境與人類自身的尊重,中國應當借鑒歐盟法律中的“預防原則”,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為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保障的首要原則。其次,如果立法采取管控措施,轉基因作物及食品的推廣速度會延緩。但是與保證人類的健康、安全和環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緩某些技術發明的推廣速度的機會成本也是值得的。因此,在轉基因作物及食品的立法上應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為原則。對于一項新科學技術的研究,先做公共利益上的判定,符合公共利益予以鼓勵,對風險未確定的新型科技成果的市場化和商業化,則應采取謹慎態度。最后,以公眾參與原則和消費者知情原則為輔佐。轉基因生物產品與人類健康關系密切,公眾應該積極參與其管理過程。提高公眾的生物安全意識是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給予廣大消費者知情權,使他們對接觸使用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潛在風險有所了解,給予消費者選擇使用或不使用轉基因產品的權利。
2.相關制度設計
目前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消費者知情同意、公眾參與制度、損害賠償制度、基金制度存在空白,而這幾項制度是轉基因生物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因此下文將重點對此進行分析。
(1)加強對消費者知情同意權利的保護
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理念是信息透明原則。轉基因食品、食品成分或最終食物中含有轉基因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加標簽,事實上使轉基因技術公司通過信息不對稱,獲取了巨大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標識”制度的設計是欲通過對轉基因生物作出特別的標注以加強安全監督和風險管理。為切實保障、尊重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應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具體的改進措施如下:擴大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的對象范圍及標注范圍,不僅對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或是否為轉基因生物進行標注說明,對過敏性、倫理學評價、風險提示等也應增加進標注的范圍內;明確劃定相關法律用語的范圍,如對于界定生物中含有多少轉基因成分,可設計一個參照數值并以其為基準。
(2)公眾參與
政府自身并不完美,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性包含著復雜的因素,致使單靠政府的力量很難制定出科學、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眾參與是保證公共政策公共性的重要條件,在公眾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過程中,可以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決策的適用性、科學性。因此應加強轉基因安全法律制定、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力度。授權普通大眾參與到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相關安全評估及管理工作中去,通過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有關的專業問題咨詢,對國家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工作的開展提供寶貴意見,配合政府進行國家的生物安全建設。在政府制定轉基因生物政策、法規、規劃的預案和可行性論證時,通過問卷調查、專家咨詢、公眾聽證會等形式,征詢、聽取公眾的意見,并可派公眾代表參加論證會來決定該政策是否可以通過;在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開發、研究、銷售以及售后問題等決策的實施過程中,可開設相關的信息交流通道如熱線電話、生物安全郵箱、官方微博等,以征求、聽取公眾建議、接受其監督;
(3)損害賠償
由于轉基因產品侵權損害權益的雙重性———即對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私有性質利益造成損害,也對生態系統、糧食安全等眾多公共利益帶來侵害。需建立能夠同時適用于民眾私益保護和生態公益保護之共同需求的侵權責任制度。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建立健全以民事賠償為主,國家補償救濟與社會化救濟為輔的轉基因產品損害賠償與救濟制度。既可以減少轉基因技術使用企業的經濟負擔,又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公眾安全,使受害者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基金賠付制度是社會化救濟制度中的創新制度之一。公共賠付基金的建立可由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撥付、從業者交付的財政保證基金、消費者繳納的風險基金和社會捐贈等組成。通過公共賠付基金制度,能夠將轉基因生物安全可能造成的風險有效分散,從而鼓勵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并將轉基因產品的侵權責任社會化。
作者:杜珍媛單位:南京中醫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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