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卡欺詐法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8 1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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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內資金被盜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
銀卡卡內資金被盜是儲戶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而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中并未確定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審判實踐中也未對此形成穩定的慣例。實踐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1.儲戶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要求儲戶承擔卡內資金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的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該主張雖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精神與法律的規定,但是對儲戶顯然顯失公平。因為儲戶作為普通的銀行卡持有人,要證明持卡取款及刷卡消費行為非本人所為的事實已經超過其的舉證能力范圍。要證明自己沒有持卡消費往往需要公安機關抓獲不法分子,但難以在短時間抓獲不法分子獲得相關證據。因此,要求儲戶承擔銀行卡內資金被盜的舉證責任將不利于保護儲戶其合法利益的。
2.銀行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該觀點即主張對于銀行卡內資金沒有被盜的事實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存款賬戶內資金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主張舉證責任倒置的主要理由是因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儲蓄合同及交易過程中都占有積極的和主導的地位。因此,銀行卡內資金被盜的事實應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然而,銀行相對于儲戶雖然具有優勢的地位,但銀行始終是金融機構而非偵查機關。要求銀行收集證明儲戶卡內資金沒有被盜的證據事實也是相當難以實現的,即使可以實現,其成本也是巨大的。
3.卡內資金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主張
卡內資金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的難點在于,無論要求儲戶和銀行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該方而言都是極為不利甚至是顯示公平的。因為,在不法分子尚未被逮捕的情形下,銀行卡內資金是否被盜幾乎是難以證明的。筆者認為,在適當放寬證明程度的條件下,將關于卡內資金被盜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儲戶更為合理,其理由如下:要求儲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精神,也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相一致。要求儲戶承擔舉證責任,更利于舉證成本的分攤。在適當減輕儲戶舉證成本的前提下,將舉證的成本分攤到每個儲戶身上顯然比集中到銀行身上更合理。與此相對的,應當減少儲戶承擔的證明程度。即不要求儲戶證明沒有委托他人取款而是證明下列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即可推斷卡內資金被盜事實是存在的。證明其資金被他人通過偽造的銀行卡取走證明卡內資金被盜事實。通過取款操作異常的現象證明卡內資金被盜事實。
二、加快EMV遷移計劃是解決銀行卡欺詐糾紛的根本辦法
明確銀行卡欺詐的相關法律問題,雖然能從減少同案不同判的不利影響,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卡欺詐產生的法律糾紛。因此,解決銀行卡欺詐的根本辦法在于銀行卡系統自身的升級,也即使EMV遷移計劃。EMV遷移的實質是銀行卡從磁條卡向智能IC卡的轉換,因為各發卡機構基本上都遵循了Europay,Mastercard和Visa共同發起的EMV標準而得名,該規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防止銀行卡盜刷損失。然而至今為止,EMV遷移在我國仍未完成,加之,本文提到的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由于相關法律問題的不明確,銀行未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銀行更愿意采取成本低微的應訴方式而非改進系統。明確銀行卡欺詐相關的法律問題,相應的對于銀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將予以明確。隨著該類案件數量的增加,必然會增加其對于推進EMV遷移計劃的動力,最終將使消費者受益。
本文作者:馬平川曾玉鋒黃健林工作單位:廣東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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