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濕地法律保護之比較綜述
時間:2022-04-17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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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發展的資源需要,世界各國對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也不斷加劇,由此而引發的日益嚴重的環境和資源問題,也逐步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本文擬就美國和英國的濕地法律保護內容進行比較,以饗交流。
[關鍵詞]濕地資源;環境;濕地法律保護
1美國濕地法律保護
美國是最早提出“濕地”一詞,并對其下定義的國家。然而,在美國,不同的法律、機構對濕地的定義不盡相同。1956年,美國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首次提出并將“濕地”概念定義為“表面暫時或永久的有淺層積水,以挺水植物為特征,包括各種類型的沼澤、濕草地、淺水湖泊,但不包括河流、水庫和深水湖的地域”。1979年美國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又將“濕地”重新定義為“介于陸地和水域之間、水位接近或處于地表、或有淺層積水”的地域,并且必須具有“至少周期性地生長有適應此環境的水生植物,或者底層厭氧環境的濕土,或者每年生長季節植物底層被水淹沒的特征”。另外,《清潔水法》的主管機構美國陸軍工程師團采用“三參數試驗法”決定濕地的邊界范圍,這三個參數為:水生植被、潮濕的土壤和沼澤水文地理,該法將“濕地”一詞定義為“地表周期性或永久性被地表水或地下水淹沒或浸沒的地區,符合典型的濕生植物的生產條件。一般包括沼澤、濕草地、泥炭地及其他相似的地區”。這一定義也被《美國聯邦法典》沿用。
美國濕地保護法律體系由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級效力各異的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構成。美國憲法是其法律基礎,美國憲法中的有關條款明確規定了濕地的管轄權、個人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私濕地所有權界線等問題,它們是各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濕地保護法律法規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據。一是關于管轄權。按照美國憲法的規定,聯邦政府對于美國聯邦所有土地上的濕地保護事務享有絕對的權力,即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聯邦政府可以建立由其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也可以建立一些其他保護體系,如國家荒地保護體系、濕地信托基金等。但對于各州而言,除了依照憲法授權適用于各州的聯邦濕地法規外,各州可以自由地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濕地法規。二是關于濕地保護和利用的規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規定,政府在對濕地利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應舉行聽證會,并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美國的濕地大多數為私人所有,濕地保護往往會限制甚至禁止這些濕地的經濟利用,從而損害所有人的利益等,可能引發所有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三是關于濕地所有權的界定。在美國,公私濕地所有權界線的劃分不盡相同,東海岸13州按照早期英國普通法的規定,路易斯安那州和加利福尼亞州按照法國和西班牙的規定,西海岸各州則按照19世紀制定的州法。
2英國濕地法律保護
英國的濕地定義是,“一個地面受水浸潤的地區,具有自由水面。通常是四季存水,但也可以在有限的時間段內沒有積水,自然濕地的主要控制因子是氣候、地形和地質,人工濕地還有其他控制因子”。英國是濕地資源比較豐富的國家,據學者考察,英國全國列入濕地公約名錄的濕地數目是公約締約國中最多的。英國濕地保護法律體系分別由歐盟指令和國際條約、中央政府立法和各邦立法三個部分構成。其中,國際條約主要是《濕地公約》等,與濕地相關的歐盟指令包括《野生鳥類保護指令》、《環境影響評價指令》、《水質保護指令》、《自然棲息地保護指令》等;中央政府立法主要包括《野生動物和農村法》、《水資源法》;各邦的自然保護立法,如《蘇格蘭自然棲息地保護法規》、《蘇格蘭政府通告》、《北愛爾蘭野生動物指令》和《北愛爾蘭水法》等。
在英國,自然保護區制度、濕地水土保持、公共購買制度以及濕地管理協議制度是實現濕地管理的法律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自然保護區制度。自然保護區的指定和管理職責主要由自然保護委員會行使,其目標在于通過適當控制和有效管理,永久性地保護原生或半原生狀態的區域及其野生動植物。英國的自然保護區主要分為特殊科學價值區、環境敏感區、近海自然保護區、硝酸鹽脆弱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和特殊保護區。此外,還有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以及一些濕地加入的歐盟Natura2000網絡等。不同性質的保護區,在保護目的和保護方式方面都存在差異,以此實現對濕地資源多層次、多元化的保護與管理。如在英國,對國家所有的濕地區,一般實行嚴格的指令控制加以保護;但在一些私人所有的濕地區,極少運用國家強制手段加以管理,往往通過公共購買和簽訂行政合同等方式并用對其加以管理和保護,如《野生動物和農村法》第29條規定,對于具有自然保護價值,特別是對具有國際或國家重要性濕地中采取的一些活動,國家有權命令,要求國家自然保護委員會必須在15個月內與濕地所有權人解決分歧并達成協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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