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模板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8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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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模板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電視節目模板已經在國際上形成了一個巨大的產業,但人們對它本身的認識及其法律保護問題仍存在著巨大的分歧。在各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雖然電視節目模板的某些元素分別受到不同法律的保護,但電視節目模板作為一個整體往往不符合版權法的保護標準,也很難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湖南衛視連續兩年舉行的大眾參與的選秀節目“超級女聲”無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吸引了大量的選手和觀眾,甚至成為了一種受到社會各界所廣泛關注的文化現象。然而,“超級女聲”給湖南衛視帶來的不僅僅是收視率和鈔票,也有煩惱——英國的電視節目制作公司FremantleMedia公司聲稱“超級女聲’抄襲了其擁有版權的“流行偶像(PopIdol)”節目模板,準備對此采取法律行動。電視節目模板(televisionprogramformat)這樣一個新詞匯開始走入中國人的視野。

不可否認,電視節目模板已經成為了一個極具商業價值的全球性產業。只要關注一下最近的國際電視市場,就會發現有一些相似的電視游戲或者真人秀節目在很多國家先后甚至同時流行。以“流行偶像”為例。從2001年推出在英國一炮走紅后,“流行偶像”至今已經在全球30多個國家有了翻版。我國也有不少電視節目屬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節目的模仿之作。一些模仿者向節目模板原創者支付了不菲的許可費,在取得使用權的基礎上制作了更為本土化的節目。但是,還有很多模仿者采用了他人的電視節目模板,卻不愿意繳納高昂的許可費,引起了一些法律糾紛。電視節目模板是否受法律保護、模板的創作者能否阻止他們的模仿者,這不僅是困擾版權工業、也是困擾法律界的一個問題。

一、電視節目模板的含義

電視節目模板起源于一個創意。從創意到最后形成電視節目模板,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過程:腳本,即創意的文字記錄,又被稱為“紙上模板”;制作和攝制;播放;然后才形成通常意義上的節目模板。由于節目模板包含許多內容,有顧問、制作準則、圖像、節目、舞臺設計、排行榜、音樂等等,因此又被稱為“電視模板包”(TVformatpacket)。當然,電視節目模板的組成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不同的節目而變化的。

盡管電視節目模板幾乎與電視同時誕生,特別是隨著近年來很多相似的電視節目在世界范圍內的熱播,“模板”這個詞在電視界幾乎是人人耳熟能詳了,但卻至今沒有一個公認準確而適當的定義。大多數人認為電視模板是系列電視節目制作的框架,其不僅僅著眼于某一集電視節目的制作,而是將整個系列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和規劃。有人認為,電視模板是一個系列節目中所包含的一系列不可變更的因素,而制作單集節目的可變化的因素也由此得出;有人則形象地將節目模板比喻成餡餅的面基:用同一個節目模板制作出來的電視系列節目好比在相同的面基上加上不同的餡兒制作而成的餡餅。但也有人認為電視模板的內容十分不固定。節目、尤其是游戲類節目在制作過程中往往并不是完全按照腳本來進行的。節目制作人常常在制作過程中對腳本所描畫的模板進行修改、完善,并可能在部分節目播出后根據觀眾的收視率和反應對后面的節目做一些調整、變動。因此,一個播放了多年的電視節目完全有可能與最初的電視節目從形式上已經有了很大的差別。美國作家協會曾于1960年給“電視模板”下了一個定義:電視模板為系列電視節目框架的書面材料;其規定主角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將被不斷重復。這個定義為了作家的利益,從兩方面對節目模板作了不合理的限制:一方面,它規定節目模板必須有書面的腳本。一般劇情類節目模板會形成書面文字,但游戲類節目模板并不一定都會以書面的形式出現,或者說并不一定每一個重復的細節都會用書面的形式來規定。例如,在游戲類節目中,一般來說會將游戲的規則用書面表達并公之于眾,但主持人的一些經常重復的動作和臺詞,卻很可能并不會形成文字。書面腳本只是固定節目模本規劃的一個重要方式,但并不是必須的。即使沒有書面腳本,如果一個節目有其獨特的模式,且每期節目相互之間有足夠的聯系,則同樣構成一個節目模板。另一方面,該定義認為模板規定了角色的行動框架,這一點適用于劇情類,卻不適用于非劇情類模板。筆者以為,多個電視節目之所以形成一個系列,并不僅僅是因為它們被安排在同一個電視節目名稱之下,而是由于它們之間無論是在形式還是在內容上都存在許多內在的聯系。而那個促成節目之間的內在聯系性的因素即是電視模板。因此,電視模板是一個系列電視節目的框架,其規定該系列節目中所包含的共同因素,可以(如電視連續劇、通過多集節目選出優勝者的游戲類節目)、但不是必須(如訪談類電視節目)同時包括各集節目之間聯系的方式。具體來說,一個電視節目模板一方面必須保證在其基礎上制作的節目之間擁有足夠的相似性和連續性,如此才能使其組成一個系列;另一方面又必須給每集電視節目留有足夠的發揮空間,使其相對完整并可以獨立播放。

對于電視模板是否構成一個已完成的產品這一問題,學者們也莫衷一是。一些學者認為,模板只是一個模子,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系列電視節目所應遵守的框架,只有在這個模式中填充了不同的內容,才能制作成獨立的各集電視節目。因此,模板沒有達到單獨的某一集電視節目的具體性和完整性,充其量只能是半成品。從模板最初只是一個創意,到最終形成了一個完成了的節目這個意義上來說,模板介于創意和作品之間:比創意具體,但比作品抽象。[9]但另一些人則提出反駁,認為模板是一種具有特殊經濟價值的、已經完成了的產品,否則無法解釋國際市場上有那么多人在出售模板、而同時又有那么多的人在購買模板。[10]

缺乏一個內涵和外延清晰的定義,已經構成了對電視模板法律保護研究的實質性的障礙。因此,盡管早在上世紀70年代就發生了第一個關于電視節目模板的案例,但直到20年后,人們才開始系統地對電視節目模板的法律問題進行討論。[11]但是,由于系列電視節目的多樣性,即使存在一個公認的電視節目模板定義,該定義也只能是抽象地對電視節目模板的特征加以概括,不可能具體地解釋一個系列中的電視節目必須擁有多少共同因素、在哪些方面具有共同聯系才形成了一個模板。所以,電視模板的內涵和外延還必須通過一定數量的法庭判例逐漸清晰起來。

二、電視節目模板的版權保護

由于電視節目模板與文學作品的密切聯系,人們在考慮對其進行法律保護時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版權法。例如,1989年新西蘭的一個主持人HughieGreen在試圖給自己的節目“機會在敲門(OpportunityKnocks)”爭取“模板權”時,引用的就是版權法。[12]英國工商業部也曾于1994年建議將電視模板作為文學作品的一種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13]但是,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哪個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了“模板權”。(ChristophFey,Summary)[14]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管理的有關版權的6個條約[15]雖然允許成員國自行決定廣播的內容是受版權還是鄰接權的保護,但并沒有將電視節目模板視為版權法保護的對象之一。

那么,模板是否可以受版權法保護?任何電視節目模板都是建立在某個創意的基礎之上,創意是一個電視模板取得成功與否的關鍵,因此,節目后面的模板創意能否取得法律保護,對于模板創作者至關重要。但版權法恰恰只保護對思想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而并不保護思想本身,因此,創意無法獲得版權,不論其多么具有創新性和商業價值。1994年英國以版權法保護電視模板的草案沒有能夠被采納,正是由于反對者指出版權法不保護思想[16]。

當然,模板不僅僅是一個創意,還包含了一系列技術性的、藝術性的、經濟性的和商業信息以及實現創意的一些方法、步驟。但是,只有在一個創意被以某種形式固定[17]下來并能夠為人們所感知時,才能受到版權法保護。那么,電視節目中的這些信息、方法、步驟是否達到了形成表達所需要的固定標準?迄今為止,大多數國家的法庭都對這個問題給出了否定性的回答。還在1975年,法國的一個法庭就以一個電視節目模板只是一個創意、還沒有形成具體的形式為由否定其屬于版權法所保護的作品。[18]其后,法國法庭雖然在少數案例中指出電視模板有可能可以獲得版權保護,但事實上卻沒有給予任何模板以版權保護。[19]在德國迄今已經審結的13個關于電視模板的案件中,所有的模板權主張——無論是根據版權法還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提出的——都無一例外地遭到了拒絕[20]。在英美法系國家,情形也大致相同。在上文提到的“機會在敲門”一案中,涉案節目主持人的“模板權”主張也被法庭駁回。法庭認為,該節目的所謂“模板”——包括根據“掌聲測量儀”測量選手們在節目過程中所獲得的觀眾掌聲多寡選出優勝者;主持人一些獨特的“口號(catchphrases)”等——更多的是一個創意而沒有形成固定的表達。[21]這個案例后來被研究電視模板法律問題的學者以及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所廣泛引用。在2003年美國CBS電視臺訴ABC電視臺案[22]和2004年的英國MilesvITVNetworkLimited案[23]中,法庭均認為電視節目模板只是一個創意,并根據思想不受版權保護的原則否定了所謂的節目模板權。

即使模板能夠被認定為構成了一種表達方式,也不意味著就一定能夠獲得版權保護,因為版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原創性。大多數模板都是運用現有的形式和創意,并以一種新的方式將現存的各種元素組合在一起,例如取一個新名字,用一個新的關注點。在所有的創意中,基本創意,即節目模板的類型,例如脫口秀、智力競賽秀、真人秀等,是導致一個新的模板誕生和成功的決定性因素。那些基本創意之外的元素則無關緊要。而類型、風格、種類等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因為這樣勢必造成創造者對思想的壟斷,從而阻礙整個社會文化科學的發展。例如,第一個發明“詩歌”這種文學形式的人不得將這種文學形式版權化;第一個意識流作家也無法擁有意識流這種風格的版權。在電視節目中,一個節目模板的種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制作方式。例如,真人秀就意味著對參與者進行全程跟蹤拍攝;脫口秀則必須請數位嘉賓在演播室就同一主題發表自己的看法。因此,電視節目模板往往很難被認定具有原創性。而對于電視模板中那些受版權法保護的原創性元素,即電視模板中的具體細節,如音樂、舞臺設計、口號等,模仿者很容易加以修改構成新的表達方式。同時,對這些元素的修改并不會影響電視模板的創意和整體結構。例如,在CBS訴ABC一案中,涉案的兩個電視節目都是考驗參賽者在惡劣環境中的生存技巧,不僅擁有一樣的競賽規則,而且選手們面對十分相似甚至相同的挑戰,例如吃蟲子。當然,兩者在具體實施這些規則時存在一些區別。例如,同是吃蟲子,在其中一個節目中被當作一個挑戰,在另一個節目中則被看作是一種戲謔。正是這些細節上的差異使得審理該案的法官LorettaPreska得出兩個節目并不是實質性的相似的結論[24]。

電視模板的受版權保護性在國際上至今很少獲得支持,在我國則是一個嶄新的話題。我國《著作權法》在第3條關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作品的規定中沒有提到電視模板,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對其有明文規定;我國至今也還沒有發生與電視節目模板有關的訴訟。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司法實踐,我們不難推斷,電視模板在中國很難獲得版權法保護。

與其他國家的版權法一樣,我國著作權法同樣奉行思想/表達二分法,不保護思想而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在1998年發生的金正科技電子有限公司訴摩托羅拉(中國)有限公司一案中,金正公司主張摩托羅拉公司抄襲其用“真金不怕火煉”來表述自己產品質量好的廣告創意沒有得到法庭的支持[25]。如前所述,大多數電視模板很難證明其已經形成了一個固定的表達,因此,無法根據中國版權法尋求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同樣對受版權保護的對象有著原創性的要求,不保護作品的種類、風格。只要沒有抄襲一個作品具體的表達方式,就不構成侵權。還以金正公司訴摩托羅拉公司廣告侵權案為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通常人們在用“真金不怕火煉”來比喻某種產品可經考驗的意思,都會用火與物相襯,因此,摩托羅拉公司公司并不因為與金正公司一樣,用這種方法來宣傳自己的產品而構成侵權;同時,由于摩托羅拉公司的廣告在火焰的形狀、圖案、廣告語的字體、排列以及所作廣告的產品名稱及圖案等都與金正公司廣告有較大的區別,因此構成不同的表達形式[26]。因此,“超級女聲”對“美國偶像”中的規則進行了一些修改,例如,將18-28歲的男女都可以參加、只允許獨唱的規則修改成任何年齡的女性均可參加、參加者可以獨唱也可以合唱;增設了給墊底的兩人投票、淘汰掉其中一人的31位“大眾評審”;取消了“美國偶像”中獲勝者將獲得一份演唱合約的獎賞[27]。即使兩個節目仍然十分相像,但“超級女聲”已經很可能不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當然,電視模板中的很多組成元素都可能受到版權保護,只要其具備版權法所要求的原創性。因此,模板的腳本、音樂、舞臺設計等往往可以分別作為文學作品、音樂作品和美術作品而受到保護。電視節目的名稱則常常由于太短且缺乏獨創性而不受版權保護,即使該名稱可能因為能夠生動、鮮明而成為整個節目的精髓之一。出于同樣的原因,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關于某兒童歌曲標題著作權糾紛給某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答復[28]中否定了某兒童歌曲的標題的受版權保護性,盡管該標題構成了該歌曲的重要內容。對于電視節目中的某些口號是否受版權保護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一些口號雖然簡短,但仍然可能體現作者的獨特表達,從而受到版權法保護。例如在俞華訴北京古橋電器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無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都肯定了俞華對其所作廣告詞“橫跨冬夏、直抵春秋”擁有版權。不過,超級女聲的口號“想唱就唱”則過于簡短,且缺乏原造性,無法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三、電視節目模板的其他法律保護

電視模板創作者也試圖多方位地尋求其他法律保護。商標法和專利法對電視節目所能提供的法律保護十分有限。電視模板中有可能獲得商標保護的只有一些簡短的文字或者圖案、音樂等,例如電視節目名稱;而由于專利法不保護游戲規則,模板本身無法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即使電視模板賴以建立的技術發明獲得了專利,這也不影響到節目模板中的其他創意的不受專利法保護性。因此,在版權保護之外,電視模板創作者常常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正如版權法還沒有將電視模板列為受保護的作品,對電視模板的模仿也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明文禁止之列。因此,電視節目模板的創作者是否能夠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就取決于各國法庭的判斷。在德國,在這種情況下競爭法是否適用常常取決于版權保護是否成立,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能是版權法保護的補充,而不能損害版權法。如果模板不受版權法保護,則意味著模仿該模板是符合版權法的,也就很難違反反不正競爭法了。版權法保護一項作品不被未經許可復制,而競爭法則關心模仿是否違反了競爭原則。因此,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對電視模板的模仿損害了競爭關系才受競爭法調整。而這種情況并不多見,因為競爭法所調整的競爭關系恰恰存在于相似的商品和服務之間。換言之,競爭法并不排斥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競爭。因此,在德國盡管有一些電視模板創作者曾試圖求助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但至今沒有一個成功的案例。

德國法庭通常援引《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關于禁止不正當利用與其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聲譽或者直接竊取他人成果的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是,電視模板必須足夠具體,并且另一個電視節目或者通過對具體的元素抄襲或者從總體印象來說構成了對其現成的產品的仿制品。在"ForsthausFalkenau"一案中,慕尼黑高等法庭首先認為原告的電視模板不構成作品,因為其只包含故事線索的創意,而缺乏具體的故事線索。法庭進而拒絕在沒有發生版權侵權的情況下認定對被告對電視模板的模仿違反了競爭法[29]。另外,只要兩個節目之間存在實質性的區別,也不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Goldmillion一案中,漢堡高等法庭比較了涉案的兩個節目模板的異同,指出該兩個節目之間雖然存在頗多相似之處,但其給人們的總體印象不同,因此,法庭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實質性的差別,被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30]。

在法國,電視節目模板創作者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幾率似乎要大些。例如在Lanuitdeshéros”一案中[31],法官認為涉案的兩個電視節目之間的確十分相似:模板的腳本、具體的順序、節目的發展、主持人和制作人都是相同的。特別是被告電視臺挖走了原告電視臺的主持人,造成了觀眾的誤解。因此,法庭基于反不正競爭法判決被告支付高達55百萬法郎的損害賠償金。

英國法上的“假冒商品(passingoff)”制度與我國的競爭法制度相似,主要用來保護經營者不因為競爭者的誤導而失去客戶。因此,如果一個電視節目模板創作者能夠證明他人未經其授權對其知名節目的顯著特征進行了模仿,而使其遭受損失,例如使得其觀眾收視率降低,或者損失許可費,則有可能贏得假冒商品侵權之訴。在“機會在敲門”一案中,原告也曾對其模仿者提起“假冒商品”之訴。但法庭認為,原告的節目在英國播放,而被告的節目在新西蘭播放,不可能引起觀眾誤解,也不會引起觀眾的收視率下降,因此沒有予以支持。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二章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封閉式列舉。模擬他人的節目模板問題無法被歸類為其中任何一種法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法庭可以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解釋而禁止一些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情況可以被認定為損害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公平競爭關系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首先,根據該規定,只有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電視模板作為一個整體,其上只可能存在版權。而前文已經論述,根據我國現行版權法,電視模板很難獲得保護。既然電視模板的創作者無法對其電視版權主張權利,也就不存在他人對其模板的模仿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其次,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發生于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只有在同一個市場上提供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之間才存在競爭關系。有關電視模板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國家的電視節目制作者,因此,很難認定競爭關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原版電視節目模板經營者必須本人直接進入模仿者所在的市場。一方通過授權等方式將產品或者服務投放到另一方所在的市場,也會與后者形成競爭關系。例如,在“傲時牌木材干燥設備”宣傳畫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32]中,盡管意大利傲時公司沒有在中國設立實體,也沒有直接向中國大陸市場出口其產品,但該公司通過在香港的商向大陸出口,“傲時”品牌的設備已經在大陸市場上具備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法庭仍然肯定了傲時公司在中國的經營者身份,認定其與本案被告之間構成了競爭關系。但在湖南衛視與FremantleMedia公司的爭議中,兩者分別處于在不同的國家,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電視接收的限制等原因,觀眾不可能混淆“超級女聲”和“流行偶像”這兩個節目,因此,FremantleMedia公司如果提起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之訴,將很難得到法庭的支持。

四、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板

綜上所述,電視模板作為一個整體目前很難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電視模板的創作者和投資者對于模板的開發、制作、傳播等投入了勞動、時間和金錢,必然希望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恰當地運用版權法、合同法、商標法和商業秘密法等法律武器,電視模板創作者和投資者也的確能夠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自己的利益。

首先,模板創作者和投資者應當將自己的創意用盡可能詳細的文字進行表達,這樣至少可以擁有對模板腳本的著作權。一旦發生爭議,也比較有利于證明模板的固定性和原創性。

其次,模板創作者和投資者可以為自己的節目名字或者口號申請商標。

最后,模板創作者和投資者應當盡量為自己的創意保密。一方面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以及競業禁止合同,防止員工在為自己工作期間或者之后泄露模板創意以及一些制作細節;另一方面,在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時與對方簽署一個“保密條款”,避免對方在獲得創意后即終止談判、自行制作節目。

注釋:

據稱“超級女聲”廣州淘汰賽創下了超過10%收視率。見林嘉澍:《超級女聲:全民娛樂的商業狂歡》

程悠悠:《超級女聲樹大招風英公司稱涉嫌盜版可能起訴》,第一財經日報,2005-07-29。

DavidLieberman,''''AmericanIdol''''zoomsfromhitshowtomassivebusiness2005-03-29/2005-07-30.

DavidJ.Bodycombe,Aguideforthebuddingquizdevisor,2005-08-01.

SeeChristophFey,WasisteinFormat?in:FormatschuzinDeutschland,FrankreichundGroβbritannien2003-03-24/2005-07-30.

AlbertMoran.CopycatTelevision.Globalisation,ProgramFormatsandCulturalIdentity.Luton.UniversityofLutonPress,1998.p13.

SeeHansJürgenWulff.WieesEuchgefllt...,in:RundfunkundFernsehen1992,(4):557-560.

RobinMeadow.TelevisionFormats-TheSearchforProtection.58Cal.L.Rev.(1970),1169.

[9]RüdigerLitten.DerSchutzvonFernsehschow-undFernsehserienformaten.MünchenVerlagC.H.Beck,1997.

[10]SeeChristophFey,WasisteinFormat?in:FormatschuzinDeutschland,FrankreichundGroβbritannien2003-03-24/2005-07-30.

[11]MichaelKamps,RechtsschutzfürFernsehformate:EingrenzungeinesProblems,in:FormatschuzinDeutschland,FrankreichundGroβbritannien2003-03-24/2005-07-30.

[12]Greenv.BroadcastingCorporationofNewZealand(1989)RPC700.

[13]EIPR(EuropeanIntellectualPropertyReview)1004,D-183,ConsultativeDocument,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DirectorateofthePatentOffice.

[14]SeeChristophFey,WasisteinFormat?in:FormatschuzinDeutschland,FrankreichundGroβbritannien2003-03-24/2005-07-30.

[15]這六個條約分別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年)、《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61年)、《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日內瓦公約》(1971年)、《發送衛星傳輸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1996年)。

[16]EIPR(EuropeanIntellectualPropertyReview)1994,D-183.

[17]這里所指的固定與復制權中所指的固定含義不同。前者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口頭作品;后者必須是有形的,哪怕是固定在瞬間即逝的材料上,如雪雕、沙雕和網絡傳播中在電腦RAM形成的復制。

[18]EIPR(EuropeanIntellectualPropertyReview)1004,D-183,ConsultativeDocument,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DirectorateofthePatentOffice.

[19]SeeJudithGaedke,DerrechtlicheSchutzvonFormateninFrankreich,in:FormatschuzinDeutschland,FrankreichundGroβbritannien,2005-07-30.

[20]BGH,GRUR1981,419—"Quizmaster";OLGMünchen,GRUR1990,674—"ForsthausFalkenau";OLGMünchen,NJW-RR1993,619—"JuxundDallerei";LGStuttgart,Decisionof24January1995,17O507/94—"Bodycheck",alsointheappendixtoLausen,DerRechtsschutzvonSendeformaten,1998,133;LGMainz,Decisionof11July1995,12HO64/95—"VollErwischt",alsointheappendixtoLausen,DerRechtsschutzvonSendeformaten,1998,122;LGKln,Decisionof18October1995,28O440/95—"Warmumsherz",alsointheappendixtoLausen,DerRechtsschutzvonSendeformaten,1998,119;OLGDüsseldorf,WRP1995,1032—"TaxiTalk";LGHamburg,Decisionof16January1996,308O142/95—"FreutEuchdesNordens",alsointheappendixtoLausen,DerRechtsschutzvonSendeformaten,1998,136;OLGHamburg,ZUM1996,245—"Goldmillion";OLGMünchen,ZUM1999,244—"Spot-on";LGMünchen,ZUMRD2002,17—"Stoke";Notyetpublished:OLGSchleswig-"Kinderquatsch";LGKln,Decisionof19February2003—"WerwirdMillionr".

[21]Greenv.BroadcastingCorporationofNewZealand(1989)RPC700.

[22]WadePaulsen,CBSloseslawsuit;ABC''''s"I''''mACelebrity,GetMeOutofHere!"toairinFebruary,2005-07-30.

[23]MilesvITVNetworkLtd[2003]WL23192242.

[24]CBCvABC(2003)?LawUpdatesJanuary2003.WadePaulsen,CBSloseslawsuit;ABC''''s"I''''mACelebrity,GetMeOutofHere!"toairinFebruary,2005-07-30.

[25]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金正科技電子有限公司訴摩托羅拉(中國)有限公司抄襲其廣告作品制作自己產品的廣告侵犯著作權案2005-08-01.

[26]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金正科技電子有限公司訴摩托羅拉(中國)有限公司抄襲其廣告作品制作自己產品的廣告侵犯著作權案2005-08-01.

[27]關于這兩個電視節目的詳細規則請參見各自的官方網站

[28]國家版權局管理司〔1999〕第39號文件。

[29]OLGMünchen,GRUR1990,674—"ForsthausFalkenau".

[30]OLGHamburg,ZUM1996,245—"Goldmillion".

[31]GallouxonCAVersailles,11March1993—"Lanuitdeshéros",JCP1994,Ed.G.Ⅱ,22271,232;cited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