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商業模式保護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5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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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從理論與實踐闡述了商業模式保護方式的多重性,并通過進一步分析得出,利用專利形式實施保護是多項選擇中比較理想的一種。會展商業模式是眾多商業模式中的一類,是否符合申請專利條件,取決于能否體現我國可專利門檻的“技術三性”。文章列舉近年我國舉辦的使用計算機和互聯網手段的嶄新形式的展會實例,分析當代各類會展應用先進技術手段提高辦展效果的事實,證明了會展商業模式可專利性的存在。
[關鍵詞]會展商業模式保護方式
一、前言
去年,北京一家網絡技術企業委托專利事務所,提出將其創造并經營的一項業務的商業模式(或稱作商業方法)作專利申請,目的在于保護這種創新業務的知識產權。自此,我國首例“商業模式保護”專利申請宣告啟動。
創新的構思是所有知識產權的起點。正因為人類具有無限創意的能力,才有僅幾千年的歷史傳承,便已達今天的文明與進步。知識經濟時代為“商業模式”的創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條件,而一個獨特的經營創意往往價值連城!
每一個創新的商業模式都可能蘊含著巨大的財富。會展商業模式創新又是會展業不斷發展的原動力。我國會展業存在著很大的發展空間,經濟潛力和社會影響力巨大,各會展企業都致力于研究新的商業模式。分析、完善會展商業模式保護方式,可以激發創新積極性,有利于會展業更加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二、現行商業模式保護主要方式
1.案例分析
幾年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網上商業模式侵權案”,出現了號稱“中國網上商業模式保護第一案”,并以原告勝訴告結。
從案件分析看,被告可以以不同角度提起訴訟,因為商業模式侵權行為具有多重性質。該案從合同的角度看,被告明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原則,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可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從著作權的角度看,被告赫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也可以追究其承擔侵權責任;從不正當競爭的角度看,被告顯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存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案原告起訴時,在存在多重選擇前提下,采用不正當競爭關系訴訟,是經過慎重選擇的。如果提起違反“先合同義務”訴訟,那么只能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即采用彌補性經濟賠償,則賠償幅度有限;如提起“商業秘密侵權”訴訟,則會面臨原告舉證復雜、訴訟成本較高等風險;如提起“侵犯著作權”訴訟,那么即使勝訴,所得賠償數額也較小。而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不但可以要求被告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因此,無論從經濟角度,或是從社會影響角度,還是從舉證的角度,選擇不正當競爭訴訟都顯得比較理想。
2.專利法對商業模式的保護
進入21世紀以來,發達國家逐步采用專利法對商業模式實施保護。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在法規完善度、操作規范度、社會認知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展。
專利法在保護范圍上基本可以涵蓋商業模式的各個領域。專利法將對能夠構成技術方案的商業方法的構思進行保護。權利申請人一旦在權利要求書中寫明專利保護的范圍,他人就很難通過以修改的方式規避其核心內容。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將商業模式專利解釋為“借助數字技術、網絡手段經營的、有創造性的商業方法”。毫無疑問,作為抽象概念、智力活動規則與方法的單純的商業模式,例如不含技術手段的經濟管理方法、記賬方法、生產和組織制度等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是如果這種“規則和方法”通過某技術方法表現或實現,并應用于商業運作,則會因為其具有了可專利性而可能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3.商業模式保護存在多樣性
僅從以上案例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可以看到,商業模式保護的方法有很多,國內外各界也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實踐,包括著作權保護、商標保護、專利法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從目前分析看,綜合考慮各種保護方式的利弊,用專利法對商業模式進行保護是比較恰當的一種選擇,實踐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少。但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這些成功的實踐都集中在電子商務、網絡游戲、金融和商業行業,如我國2001年6月公開的發明專利“商業網站與個人網站在互聯網上的聯鎖經銷模式和方法”;2002年底、2003年初先后授權的兩件美國花旗銀行商業模式專利;2007年8月公開的發明專利“實際品牌融入網絡游戲的商業模式”,等等。三、會展商業模式的專利保護
1.必要性
發達國家對商業模式提供專利保護,與其國情和產業背景密切相關。它們擁有為數眾多、先進實用的商業模式,并產生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必然要思考放寬該類專利審查標準,將商業模式納入專利體系。2000年,在美國率先打破“商業模式除外”原則,為商業模式授予專利權打開方便之門后,曾遭到歐洲國家的強烈抵制。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積極加入到商業模式專利申請人的行列中,許多國家開始轉變立場并迅速調整本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給予商業模式以前所未有的保護力度。我國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建設創新型國家、達到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目標,必須在滯后于發達國家的商業模式保護方面快步前行。
一方面,會展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目前仍局限于商標、技術發明、外觀設計、新型應用等傳統領域,而對其商業模式保護國外也剛剛起步,國內尚屬初涉。接近或趕上國際先進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會展商業模式保護可以作為切入點。另一方面,會展業是現代服務業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發達地區著力扶持、快速發展的行業,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保駕護航。因此,實施會展商業模式的專利保護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2.可行性
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04年10月1日頒布的《商業方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試行)》中,關于“商業方法”(即商業模式)有這樣的解釋:“商業方法涉及商業活動和事務,這里所說的商業比傳統意義上的商業含義更為廣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險、證券、租賃、拍賣、投資、營銷、廣告、旅游、娛樂、服務房地產、醫療、教育、出版、經營管理、企業管理、行政管理、事務安排等。”《規則》認為:并非所有的商業方法都可以申請專利權。從技術性來說,商業方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非技術性的傳統商業方法和采用新技術手段---如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完成的商業方法。申請專利的商業方法應當符合我國發明專利入門條件,即具有“技術三性”:解決技術問題、具有技術效果、采用技術手段。傳統的商業方法,因不具有“技術三性”,因而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只能歸入“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所以無“可專利性”。
從近幾年國內會展業的實踐看,符合“技術三性”要求、具有“可專利性”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如2008年4月在深圳會展中心舉行的以“三大平臺互動構成全新展會運營模式”為亮點的“第二屆中國(深圳)國際科學生活博覽會”有這樣的描述:展會內容和形式上進行了大膽的創新,展會以“集成、體驗和互動”三位一體的形式,為企業和大眾構造良好的交流溝通的展會平臺,同時結合全國性的活動和互聯網及媒體的資源,確立了三大平臺互動的全新展會運營模式。又如2006年5月在蘇州國際博覽中心舉辦的以“新模式展會將成為BtoB的亮點”標注的“慧聰網水工業產品采購交易會”,充分結合了傳統貿易展覽會和電子商務的優勢,采用“展覽交易會+電子商務平臺”——線上線下互動的方式進行等等。
現代會展均充分利用當代電子、信息、數字等技術手段,竭力在視聽影響力與效果、信息傳播的時空寬廣度、受眾對信息雙向傳遞的便捷與安全等各方面不斷創新與完善,結合會展本身的組織形態、展示形式、時空構筑、服務方式、營利模式等的創新,蘊涵著充足的“可專利性”條件。利用好這些條件,進行有條理、符規律、合法規、重技巧的開發、設計,以專利形式實現會展商業模式保護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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