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實務應用論文

時間:2022-07-18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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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實務應用論文

摘要: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格式條款。在保險實務中,由于廣大消費者對合同、經濟合同、保險合同的內容了解較少,特別是對保險的格式合同特點不夠了解,或對保險合同內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有些還形成保險訴訟案件。因此,普及保險合同知識,引導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詳細了解格式合同的特點及內容,維護保險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對于擴大保險覆蓋面,努力構建平安、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財產保險實務;格式條款;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格式條款。由于廣大消費者對合同、經濟合同、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了解較少,特別是對格式合同的特點不夠了解,所以在保險實務中,由于認識不統一或對保險合同內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有些還形成保險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既有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方面的,又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因此,普及保險合同知識,糾正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錯誤意識錯誤做法,引導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詳細了解格式合同的特點及保險條款內容,維護保險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格式合同的含義和特點

格式合同也稱符合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好合同條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考慮訂立或不訂立,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沒有太大的商量余地。這種格式合同亦稱作標準條款合同,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前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按照商業保險的特點和國際上的慣例,保險合同在事實上都以保險單的形式體現,而保險單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其背面印制的條款是格式條款。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單及保險條款通常由保險人備制和提供,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一)格式合同的內容是保險人按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則,遵循《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參考歷史數據,經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制定的。保險商品是特殊商品,決定這種商品特性和價格的重要依據是保險原理中大數法則的應用。在制定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時,一方面要按照大數法則進行科學的分析和研究,即通過大量的個體變量的概括,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個別差異,總結出被研究總體在數量關系上穩定的、一般的規律性;另一方面,要根據《合同法》第12條和《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對其內容、格式進行規范和限制,如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同時,還要借鑒國際上的相關數據和經驗,參考標的性質、危險狀況、歷史資料以及國外保險公司的習慣做法。只有這樣,才能使制定出的格式合同合法、合理、切實可行。

(二)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保險人處于主動地位,投保人處于被動地位,投保人提出要約,保險人作出承諾,雙方不會就合同條款內容討價還價,充分體現了格式合同的特征。

(三)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詳細介紹合同條款的內容,投保人在投保時,也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內容。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被保險人只能遵守合同條款內容,斟酌是否接受,不能就合同的某項條文向保險人“討價還價”。而保險人在介紹合同條款時,既要講明保險責任、保險費率、保單生效條件,更要詳細說明關于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讓客戶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

(四)合同條款內容原則上不允許改動,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可采取特別約定形式對一些細節問題予以補充和說明。

(五)按照合同條文的解釋“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則,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文發生意見分歧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二、財產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公司為追求業務規模而忽視告知義務

保險產品是無形產品,保險產品的特征全部體現在保險條款中,投保人購買保險,保險人理應將自己所銷售的產品介紹清楚。而事實上,保險人(包括其委托人)為了發展業務,往往只進行簡單介紹,沒有完全盡到告知義務。

1.保險公司的員工在推銷保險產品時,習慣于顧名思義向投保人介紹,如家庭財產保險、機器設備損壞保險,而不是按照合同要素、條款內容來介紹,有些還采取問答形式,不能夠做到主動和全面告知。

2.受保險公司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承攬業務時,帶有較大的盲目性,單純追求業務量,有時還有意掩飾產品的弱點。更有甚者,在介紹保險產品時,隨意夸大條款中的保險責任,隱瞞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誤導投保人購買。

3.行業代辦的業務如銀行、郵政、鐵路等部門的代辦人員缺乏保險知識,不能向投保人正確解釋和引導。投保人也認為代辦人員不懂保險,在不了解保險產品的情況下購買了保險。

4.對于一些團購業務,由于是集中購買保險,經辦人統一辦理投保手續,實際的投保人往往不與保險人接觸,因此也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內容。

5.部分投保人受文化程度低的制約,不能完整地閱讀保險條款,只能被動地聽取,無法求證保險人的介紹,對保險產品的了解也就一知半解。

(二)投保人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內容

大部分投保人在朦朧的保險意識和保險需求下,購買保險產品,一般都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究其原因,一是對投保標的風險狀況和轉嫁風險的針對性認識過于簡單,片面認為保險就是包攬一切,沒有必要仔細看條款;二是對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的依賴性,覺得保險是一種產業,應該設計的很合理,很適合消費;三是由于保險條款中涉及許多專業性較強的詞語,投保人往往沒有讀懂或似懂非懂就草率投保;四是一些投保人是代他人辦理投保手續,不愿意花費時間去閱讀條款。

(三)雙方簡單協商就擅自修改保險合同內容

由于保險合同不能全部涵蓋一些投保人的保險需求,合同中的部分條文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約束較大,而保險公司目前的核算體制又導致多數基層經營單位單純考慮承攬業務而不考慮賠款因素,所以,有些投保人和保險人只經簡單協商就擅自修改保險條款中的一些內容。主要表現在:

1.針對保險標的的特殊狀況和投保人的特殊需求,保險人將本不該承擔的風險用協議形式承擔下來,如財產保險條款中列明的暴雨責任是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現實中卻出現將降雨量的標準修改為大雨的標準即24小時降雨量達25毫米以上。

2.為了承攬業務,片面追求產品的賣點,所謂“對癥下藥”,過度考慮投保人的需求,而忽視保險合同的基本要求。

3.將責任免除和本應用附加險承保的責任列入保險責任,如公眾責任險條款第7條第3款中明確列明“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范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若想轉嫁這一風險,則可以在投保主險的同時投保“附加停車場責任保險”。而隨著競爭的加劇,一些基層保險機構就盲目擴大責任,將“附加停車場責任保險”通過特別約定的形式列入保險責任。

(四)投保手續和承保手續不盡完善

投保人方面,盡管多數保險產品的投保單和保險單上都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印制了“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字樣,但是,仍有相當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要求認真閱讀,更不要說領會其中的關鍵條文,就在投保單上簽字。還有一部分投保人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者往往只是幫助投保人辦一下投保手續、簡單履行要約義務。另外,多數投保人在投保時都不會就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主動詢問保險人。

保險人方面存在較多問題,一是投保單上沒有投保人簽名就辦理承保手續,將保險單交付投保人。二是人、中間人承攬的業務,由他們代簽投保人的姓名,一旦發生保險糾紛,投保人并不認可。三是個別分散性業務采取定額保險單形式而無投保單。如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就屬于保險單和保險憑證合二為一,沒有投保單,僅憑投保人繳費憑證作為要約的一種保險。這樣做,事實上屬于簡化的、手續不完善的保險合同。四是特別約定的條文內容不嚴謹,表述不準確,隨意性大。

三、把格式合同的特點和基本要求貫穿于保險實務中,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保險消費,維護格式合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1.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宣傳保險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除宣傳現代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三大功能,引導人們正確認識風險、科學轉嫁風險、依法獲得風險保障外,還要著力宣傳保險合同的法律地位、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險產品的基本常識等。

2.從保險產品的特性方面宣傳為什么要用格式條款簽訂保險合同。其一,保險是無形商品,人們購買保險,實際上屬于預期消費,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發揮、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對全社會來講是必然的,而對某一被保險人、某一保險標的來講則是偶然的。其二,風險的多樣性、多元化決定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是多重的,其中又有一些風險是共同的且僅靠自身力量是難以絕對避免和承受的,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中只能對一些特定的、相對集中的、帶有普遍性的風險提供保障,按照保險商品的特性和國際保險慣例,這些風險又只能通過格式合同的方式來確定轉嫁風險和接受風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三,保險合同從要約、承諾到履約的全過程,都是在《合同法》、《保險法》的約束下進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中介機構和個人都不能憑想當然從事,都要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其四,投保人如果轉嫁一些特殊風險,雖然在投保險種的格式條款中沒有包含,但可以通過投保附加險種來解決。

3.把社會宣傳和專業宣傳相結合,注重宣傳效果。一方面,要通過書刊、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宣傳方式,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風險和保險意識;另一方面,要通過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講座、咨詢、推介、印發保險產品手冊等方式,在保險消費群體和廣大投保人中宣傳一些保險專業知識、相關的保險法律知識,從而營造一種學保險、懂保險、會保險、維護保險企業依法經營的氛圍。

4.保險人和投保人面對面地進行宣傳,雙方要正確認識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規范要求,《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在格式條款的條件下,保險人更要仔細宣傳、認真解釋保險產品,投保人切忌盲目投保,合同一經簽訂,即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確定下來。

(二)認真落實《合同法》和《保險法》,規范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行為

1.告知要全面,說明要清楚。投保人要將購買保險的真實意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和風險狀況、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相關情況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人要將本保險的基本特點、風險保障范圍、責任免除的全部內容、投保人應盡的義務等予以詳細說明。

2.保險合同簽訂過程要完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和承諾的程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雙方要按照最大誠信原則,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并形成書面表現形式。

3.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不得承諾與條款規定相悖的任何內容。這里說的約定,是指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涵蓋了合同訂立中的繳納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部分保險標的的存在狀態、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險的限定、合同實施中的細節問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等,都要符合保險條款的基本要求,必須圍繞保險條款的內容來約定,且不得侵犯對方依法獲得的權利。

4.嚴格業務手續,規范業務流程。投保人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后,要認真填寫投保單和附表,做到要約意思表示真實、字跡清楚、項目完整、計算準確、簽章有效;保險人在審核投保單及附表后,要及時繕制保險單,并將保險單正本(如有附表應附后且加蓋騎縫章)交付投保人,有關紙制材料整理歸檔;投保人接到保險單后應進行核對,如有異議應及時向保險人提出更正。

(三)保險人要進一步規范保險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業務行為

1.加強誠信教育,逐步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在保險推銷和銷售過程中,業務人員要準確地介紹產品的性能和特點,耐心地進行解釋,善意地向投保人提醒和提示,不得隨意夸大保險產品的功能,不得有任何誤導投保人的行為。

2.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人、個人保險人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其行為必須符合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使用正確手段、正確方式銷售保險產品,從源頭做起,杜絕違規行為。

3.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保險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流程圖及注意事項,便于投保人閱讀理解,接受投保人的咨詢和監督。

4.保險人要加強合同簽訂后的后期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的審核復核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要及時退回經辦人更改完善,并通過制定辦法、指定專人、明確責任、統一規范來保證手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5.防范經營風險。保險人對于投保人當中那些暫時不理解格式合同內容的、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標的、不提供真實資料或不愿意完全履行投保人義務的,可以采取暫不承保和謝絕承保的辦法,以有效降低承保風險,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四)保險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對格式合同的理解不同而產生保險糾紛時,要按照《合同法》和《保險法》進行處理。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要在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文字的通常含義解釋、合乎邏輯的解釋、專業知識的解釋、誠實信用解釋的前提下,遵循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五)根據保險市場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保險需求,由保險監管部門和各保險總公司對保險條款的內容進行適時調整

針對目前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保險監管部門可否對保險產品按性質大類進行劃分,加強合同條款的制式管理。如財產險、機動車輛險、貨物運輸險、家庭財產險、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對這些險種的基本合同條款由國家保監會統一修訂、規范、,各商業保險公司遵照執行。在此基礎上,各家公司對不同的具體險種制訂不同的專業條款或補充條款,附在基本條款后執行。如貨物運輸險大類下的公路貨物運輸險,家庭財產險大類下的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意外傷害險大類下的學生及幼兒意外傷害險等。這樣一來,就可以有效減少不同公司產品間的差別,便于統一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解釋,避免不必要的保險合同爭議和糾紛。

綜上所述,在財產保險實務中,格式合同的地位、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對實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拿出切實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解決辦法,規范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的行為,推動保險業務健康發展,是保險監管部門、各類市場主體、廣大消費者所面臨的刻不容緩的任務。各級政府部門、各家保險機構一定要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在加快發展保險業的同時,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大宣傳力度和普法教育,不斷完善管理辦法和內部手續,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在深化改革、保障經濟、促進平安和諧社會建設方面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