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09: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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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技術轉讓合同(2)
合同類型:專利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科技合字(19)第號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公章)
店鋪轉讓合同范本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街(路)號的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
土地轉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研究論文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和方式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人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再移轉給他人的行為。這里的“再移轉”,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從政府或其他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經發生至少一次土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而轉讓意味著至少第二次主體變更。由于轉讓是以主體的變更為界定標準,以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予、繼承、合建、投資入股等涉及土地使用人變更的行為均可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關于土地與地上物,理論上有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之說。所謂一元主義,是將土地和其地上物視為一個整體的權利,或如德國民法,將建筑物視為地上權之附屬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規定,將地上權視為建筑物之附屬物。采一元主義者,附屬物不得離開主體權利而獨立存在〖注: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頁〗。所謂二元主義,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兩者互不附屬。二元主義并無絕對不妥,如果房產被視為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并能對其占用的土地權利建立相應的補償制度,兩種獨立的權利也可相安無事。在我國,有地方政府分設國土管理和房產兩個部門分別歸口管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并對其分別發證,但因兩種權利之間缺乏相互協調和補償的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與房產權分屬不同當事人時,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的處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觸,致使人們對二元主義產生誤解。
依我國現時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著物、附著物均附屬于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物一并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論文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和方式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人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再移轉給他人的行為。這里的“再移轉”,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從政府或其他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經發生至少一次土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而轉讓意味著至少第二次主體變更。由于轉讓是以主體的變更為界定標準,以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予、繼承、合建、投資入股等涉及土地使用人變更的行為均可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關于土地與地上物,理論上有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之說。所謂一元主義,是將土地和其地上物視為一個整體的權利,或如德國民法,將建筑物視為地上權之附屬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規定,將地上權視為建筑物之附屬物。采一元主義者,附屬物不得離開主體權利而獨立存在〖注: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頁〗。所謂二元主義,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兩者互不附屬。二元主義并無絕對不妥,如果房產被視為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并能對其占用的土地權利建立相應的補償制度,兩種獨立的權利也可相安無事。在我國,有地方政府分設國土管理和房產兩個部門分別歸口管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并對其分別發證,但因兩種權利之間缺乏相互協調和補償的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與房產權分屬不同當事人時,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的處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觸,致使人們對二元主義產生誤解。
依我國現時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著物、附著物均附屬于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物一并轉讓。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依據論文
摘要: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是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使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的前提條件。在當事人沒有明確選擇法律時,則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合同中,轉讓方的習慣居所地法或營業地法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轉讓技術使用權的許可合同中,原則上技術保護國法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但在保護國有多個時,技術主要利用地為保護國;在技術被許可給一個受讓方在幾個國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時,被許可國法律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有相同慣常居所、營業地、中心管理地或國籍時,其共同的法律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許可合同明顯與許可國有更密切的聯系時,許可國法律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關鍵詞:當事人自主選擇地法律;最密切聯系地法;特征履行;保護國法
21世紀是新技術層出不窮的時代。國際技術轉讓已成為國際貿易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①,并且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據報導,我國2002年,從外國技術引進合同額是173.89億美元,而同期國內技術交易合同額為884.17億人民幣,僅相當于107億美元,只占技術引進額的62%[1].國際技術轉讓主要是通過合同的形式來實現的,但是,作為無形財產的技術,其轉讓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使得國際技術轉讓糾紛層出不窮。解決這些糾紛的前提是確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由于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大多涉及多個國家,并且各個國家的立法又存在著差異,因此,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法律適用的復雜性就體現在如何確定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法。基于此考慮,本文擬結合國際技術轉讓的現實對確定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法的依據進行探析。
一、前提條件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雖然具有自身的特點,但作為合同,應當適用依合同準據法的確定原則所確定的法律。世界上,不管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主張國際技術轉讓合同首先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如:1959年《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第二草案)第7條規定:國際性合同和由此產生的債務依合同當事人共同明示或默示指定的國家的內國法。1964年《希臘民法》第25條規定:契約債務適用當事人自愿選擇的法律。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22條2款規定:有關知識產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所適用的法律。1991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新的國際私法立法》第3540條規定:所有契約之債引起的爭議受當事人明示選擇的法律支配。1998年《委內瑞拉國際私法》第29條規定:合同債務依當事人指定的法律。特別引人注目的是,最具影響的國際法制1980年《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即羅馬公約)在第3條也承認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合同準據法。對于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各國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都是規定依“意思自治原則”來確定的,但在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時,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其一,關于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問題。合同準據法的選擇通常有明示和默示兩種選擇方式。明示選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就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所作的明確表示。如合同中規定“合同受特別法支配或管轄或者合同依特別法解釋”就是一種明示選擇方式。默示選擇是指通過對合同或案件的當時情形用合理的必然性進行解釋所作的肯定性選擇。[1]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1)
一、合同名稱
____專有技術轉讓許可證合同
二、簽約時間與地點本許可證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三、合同當事人及法定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受方)為一方,____國____技術公司(以下簡稱供方)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雙方法定地址以及電報、電傳號)
四、鑒于條款鑒于供方擁有設計、制造、安裝____產品的專有技術,供方是該項技術的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合法所有者,愿將該技術轉讓給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