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8 19: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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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淺析中央銀行獨立性

只要中央銀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只要各級政府各種形式的干預依然存在,追求貨幣幣值穩定和宏觀經濟環境穩定的目標就難以達到。

各國中央銀行由于設立的時間不同、背景各異,因此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也不盡相同。在某些國家(主要是一些發達國家),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比較大,能夠與政府保持一定的距離;而在另一些國家(主要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就相對小些,有的甚至被視為“政府的銀行”。即使在發達國家,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大小也因其歷史、文化、政治體制以及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隸屬關系、行長任免程序的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但是,無論是從學術研究,還是從各國實踐來看,近年來,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已成為一種共識和歷史發展的共同趨勢。

首先,從學術界最新研究成果來看,外國學者在對發達國家戰后長期高通脹現象進行計量分析之后發現,一方面,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指數與通貨膨脹率之間存在著負相關關系;另一方面,中央銀行獨立性指數與實際經濟增長率之間則不存在相關關系。因此,為了實現物價和宏觀經濟的穩定,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至關重要,這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尤顯突出。

其次,從各國實踐來看,就連一些過去中央銀行獨立性較差的發達國家和最為保守的東亞國家,如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在經歷了大的金融事件或金融危機以后,也都紛紛加快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并且將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放在了首位。

1997年,英國政府賦予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在利率貨幣政策方面的獨立決定權。以此為先導,英國開展了一場名為“金融大爆炸”的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如果沒有1995年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事件等一系列金融丑聞,“金融大爆炸”的推行在政治上是難以想像的。

日本的中央銀行獨立性過去一直相對較小,實際上是在當時大藏省的嚴格控制之下。但由于20世紀80年代末“泡沫經濟”的慘痛教訓以及目前受大量銀行呆壞賬的困擾,近年來,日本政府不得不推行大規模的金融改革及行政體制改革。而改革伊始,率先推出并取得進展的重大舉措便是加強中央銀行(日本銀行)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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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央銀行成本化監管

對人民銀行而言,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是重中之重的工作,似乎不惜成本進行金融監管是合情合理。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已經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財政撥款彌補。”針對當前各級人民銀行存在著嚴重的監管不講成本的現象,費用資金的稀缺性要求人民銀行要實施成本化監管,即要樹立監管成本意識,在達到金融監管目的的同時力求成本最低。中央銀行實施成本化監管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的課題,本文試圖引進成本之概念對我國中央銀行實施金融監管進行全新的詮釋。

一、成本化監管的基礎是對金融監管成本進行劃分與評價

實施成本化監管首先要做的是,對金融監管成本進行劃分和評價,讓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對監管成本有一個明確的認識,為之后的成本化監管作鋪墊。從目前我國中央銀行的運作來看,金融監管成本可分為有形成本和無形成本兩種。

1.有形成本。它能以貨幣計量,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成本。包括拯救有問題金融機構所付費用、監管人員的工資、培訓費、資料費、車船費、差旅費、電腦購置和保養費、監管軟件開發費用以及信息宣傳費等等。

2.無形成本。它不能以貨幣計量,是一種看不見的成本。主要有四種:①金融監管手段、方法的落后所耗費的成本。目前人民銀行監管手段單一,主要以檢查、罰款等行政性措施為主,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管效果。另外,監管方式落后,不適應現代化的監管需要?,F場監管檢查仍以手工為主,非現場性監管指標體系不健全,難以發揮預防性、超前性監管的作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必然引起監管成本的大幅增加,而且還達不到理想的監管效果;②金融監管人員的時間、精力。金融監管人員的時間、精力往往很容易被忽視,因為人們總認為監管人員在監管行動中付出時間、精力是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不管多與少都沒什么關系。但經濟學告訴我們時間、精力也是成本。如果監管人員對本很容易的監管行動卻花費了大量時間、精力,那么雖然達到了目的實則是大大的浪費;而如果對難度很大的監管行動卻不費什么時間、精力而是敷衍了事,那么監管效果可想而知。既然如此,監管人員就必須大力提高自己的監管素質,提高監管水平,合理安排時間、精力,以提高監管效率;③金融監管人員形象損壞所耗費的成本。金融監管人員形象的好壞關系到金融監管工作的開展,俗話說“公生明,廉生威”,監管人員不公不廉的形象必定影響到金融監管的效果,只不過金融監管者的形象是不能以貨幣計量,并很難具體感受得到。因此把金融監管者的形象損壞計入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④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監管成效所耗費的成本。金融機構的地域性決定了它們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許多銀行往往違心地接受地方政府部門的各種不合理攤派,由此也使這些銀行錯誤地認為既然為地方政府承擔了不該承擔的成本,就應理所當然地置于地方保護主義的“保護傘”之下,而可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置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于不顧,就可以大膽妄為,肆意搞違規經營。在人民銀行現實監管中,就常常遇到處罰告知書剛發出,地方上就有人來說情或者橫加阻擾的情況。這無疑對人民銀行實施正常監管帶來很大的阻力,有時投入大量的人、財、物也不能達到預期的監管目的。

成本和收益是一對“孿生兄弟”,是對立統一的。如果撇開收益不說而單單講監管成本是多或少是沒多大意義的,這里的收益指的是金融監管效果。管理學認為,一項管理是否科學、合理,關鍵是看管理成本的多少和管理效果的程度,金融監管也如此。一般來說,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行動中支付成本的情況有三種:少;正常;多。老支付少的監管成本就達到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說明此項金融監管行動很成功;若支付正常的監管成本達到預期目的則成功度一般;老支付較多的成本雖然達到了預期效果也只能說此項監管行動不是很成功;若支付不管是少或正常還是多的成本都沒能達到預期監管目的則此項監管行動不成功。當然有時為了達到特殊的金融監管目的(如機構破產監管、機構清算監管等)必需支付比正常多得多的成本,是不能單純被認為浪費資源的,因為一旦達到了這個特殊的金融監管目的,它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將遠大于所支付的監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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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論文

摘要:關于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體制的問題,一直是近年來理論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也為實際部門所廣泛關注。本文從回顧我國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體制變遷的過程出發,對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體制的現實矛盾進行了分析,具體討論了中央銀行與銀行監管體制既相對獨立又保持一定粘連的必然性,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中央銀行與銀行監管確立“大統一、小分設”體制的方案,相應給出了具體解決銀行監管體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對改進銀行監管的基礎性工作也進行了展開分析。

自從證券業監管和保險業監管從人民銀行陸續分離出去以后,人民銀行雖然還負責著對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的監管,但銀行業的監管已成為人民銀行的主要監管職能,因此,人民銀行的體制變動就成為銀行監管體制的連名詞。1998年,作為金融體制改革的標志性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后,由于其在運行過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們對我國中央銀行及其銀行監管體制的問題產生了新的爭議和討論,爭議的內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的關系問題;二是銀行監管的體制問題;三是銀行監管的路徑依賴和基礎問題。本文對此作一探討。

一、中央銀行與銀行監管體制的歷史回顧與主要經驗

從1948年12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行使著國家銀行職能。改革開放后,隨著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機構的建立,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履行從國家銀行向中央銀行的過渡。1984年1月1日,隨著中國工商銀行的建立,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從此,中國的中央銀行體制開始確立并不斷發展。應該說,從1984年以來的18年間,中國的中央銀行在調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斷探索,始終謹慎從事。這與我國各方面對中央銀行作用的認識和要求不斷發生變化有關,同時中央銀行的地位在不斷調整之中,中央銀行的體制也在不斷改革之中。大致來說,中央銀行體制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4年開始,中央銀行以金融調控為主要目標,圍繞穩定貨幣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開展工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再貼現成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成為主要任務。相應地,這一時期的矛盾主要是中央銀行分支機構是講北京話、還是地方話,如何實現貫徹統一的貨幣政策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統一,成為改革面臨的重大課題,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建與撤、權力的收與放大致圍繞這一命題來進行。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隨著中國金融機構的不斷增多,證券市場的發育、信托機構等的存在,銀行和保險業的競爭,尤其是宏觀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亂的狀況,人們對金融監管的重要性逐漸提高,對金融監管是否一定要隸屬于中央銀行開始產生爭議。尤其是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并從法律上確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后,這一話題更引起人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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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國庫監管論文

1國庫監管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

(1)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的充分性:我國中央銀行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建設要充分考慮我國金融、財政體制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要與世界經濟、金融、財稅發展的趨勢接軌;滿足社會政治、經濟、人民生活穩定的需求,體現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生態金融環境、生態財稅環境需求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提高民族生活質量的要求;保證貨幣政策和財稅政策執行的有效性;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性、合法性,提升央行國庫的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

(2)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要達到控制的目標就必須得到有效實施。國庫的風險控制體系必須要保證有效地履行經理國庫職責,維護國庫資金安全、完善結算手段、保證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發展。

(3)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的可操作性:國庫風險控制必須具有可操作性,能夠滿足各國庫的內部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和風險治理工作需求,只有可控的才是可行的,才能確保證國庫資金安全。

(4)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目標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是為實現國庫工作目標體系服務的,國庫的資金風險控制必須保證更好地履行職責,實現央行國庫工作目標。

(5)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科學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實際上是方法和程序的結合,只有保證風險監測與控制的科學、合理,才能保證方法的可行、程序的適用,否則南轅北轍,達不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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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實行危機管理的重要性

風險管理是指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并采取應對措施將其影響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的過程。風險管理旨在為組織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風險管理有助于企業識別其實現戰略目標的各種風險,并使企業的價值增長、風險和投資回報相聯系,使企業的戰略和企業對風險的接受態度一致,加強企業的風險反應決策,降低損失和減少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中央銀行的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是緊密相聯的,中央銀行的內審部門負責向行長提供風險以及如何管理風險的信息。

根據COSO(美國虛假財務報告全國委員會贊助組織委員會CommitteeofSponsoningOrganisationoftheTreadywayCommission的英文縮寫由美國會計協會、國家管理會計師協會、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和財務執行官協會等機構設立,并獨立于這五個機構而存在。)的內部控制管理模式,人民銀行的風險管理應該是一個全面的、系統的內部管理的過程。它不僅僅局限于對某一個風險環節的處置和干預,而是一個動態的、持續的風險管理過程,滲透到人民銀行方方面面的業務處理過程,涉及到各級人民銀行和人民銀行各部門的管理人員及崗位人員。COSO于1992年公布的內部控制整體框架認為,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包括5個要素,即控制環境、風險評價程序、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監控。2004年COSO總結公司治理最優實踐,在內部控制整體框架的基礎上,提出了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包括8個要素,即內部環境、目標確定、事件的識別、風險評價、風險應對、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監控。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框架站在公司治理和企業戰略發展的高度,將先前的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全部納入,使內部控制成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

1.風險環節分析中的作用

為了規范內審人員對組織控制中風險管理狀況進行審查評價。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了《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本準則對風險管理的審計方法、評價標準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范,有助于內審人員提高風險管理審計的效率和效果,并能夠幫助組織建立并實施適當、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

在風險環節分析活動中,各級人民銀行的工作目標、戰略部署、計劃安排要合理地反映外部環境、可使用資源,要考慮到存在的主要風險。內審部門需要對中央銀行的“固有風險”和“剩余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近年來,由于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辦公自動化程度日益提高,控制人員逐步減少,風險的性質和影響程度也發生了變化。例如:各大系統的成功上線和職能部門的應用系統上線運行,雖然減少了人力資源的投入,但也給管理者和監督部門制造了更多的風險隱患,內審人員要分析這些環境因素的變化,才能進一步考慮組織機構的風險的變化和控制是否與形勢變化相符,并將分析結果反饋給管理層的審計報告中供行領導決策時參考。

2.風險環節識別和風險評估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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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獨立性地位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的進一步的深化,金融業務在各個國家的地位日益的加強。銀行是金融業務的中心,而各個國家的中央銀行,更是以政府的銀行,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的特殊身份在經濟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這種作用更好的發揮和體現,其獨立性必不可少。鑒于歷史和現今各個國家的具體的做法。筆者認為應該將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獨立性定位為相對獨立于國務院,而直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關鍵詞:中央銀行獨立性相對獨立性

一中央銀行獨立性的起源及其發展

各個國家的中央銀行是在商業銀行普遍建立,貨幣關系和信用關系廣泛的的存在于社會經濟之中的前提下產生的。他的產生是為了解決商業銀行所不能解決的信用貨幣發行,票據交換和清算,支付能力保證,金融監督,政府融資等問題。因此從中央銀行產生的那一天起,她就具有了和普通的商業銀行所不同的特性和任務。其中獨立性問題可以說是首要問題。這是因為中央銀行所具有的獨特的屬性所要求的。從世界范圍來看,不論是某家大商業銀行逐步發展演變成為中央銀行,還是政府出面直接組建成立中央銀行。他都具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三個特性.(1)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如何處理中央銀行和政府之間的關系的問題,是直接對政府負責還是想相對對政府負責的問題。從這個角度來查看中央銀行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她的獨立性問題可以說是經歷了中央銀行高度獨立,中央銀行基本不獨立到中央銀行相對獨立的發展歷程。從中央銀行的產生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為止這一段時間。中央銀行處于高度獨立的階段,由于這一時期處于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金本位體制下金融秩序比較的穩定,貨幣的流通比較穩定,國內的物價和外匯行市可以通過市場自發的調節;這一時期自由放任的自由主義思潮占據主導地位,人們對于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缺乏認識,中央銀行的實際的職能還限于維持銀行券和黃金的自由兌換等原因。因此政府對于中央銀行的控制和管理干預程度并不強,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更過的是體現在業務之中。(2)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上個世紀70年代初這一期間中央銀行基本上是不獨立,只是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調控手段而存在。這主要是由于戰爭期間,為政府籌集戰爭經費的需要和戰后對于經濟恢復的需要,政府加大對于中央銀行的控制,從而擴大貨幣的發行,刺激經濟增長。這就使得許多的國家發生了通貨膨脹,出現經濟的危機。特別是上世紀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的經濟危機的出現,以凱恩思為首的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的流行。使得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大大的消弱。在此期間,1920年在布魯塞爾和1922年在日內瓦召開的兩次國際經濟會議上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提出了減少政府的干預,實行中央銀行獨立于政府的主張,如當時的英格蘭銀行總裁諾曼(MontagnNorman),德國國家銀行總裁薛德(Schacht),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司托朗(Strong)等人都支持這一觀點。這是在中央銀行的發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中央銀行對立性的問題。(3)從上世紀70年代到至今是中央銀行相對獨立階段。由于70年代經濟滯脹的出現。引起了經濟的衰退和通貨膨脹并存的局面。凱恩思的通貨膨脹與失業不能同時并存的觀點在滯脹的現實中失去市場。而以佛里得曼為代表的貨幣主義思潮的抬頭。各個國家都減少了政府對中央銀行的干預。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人們對于中央銀行相對獨立于政府的必要性,認識更加清晰、更為深刻,已在更廣泛的基礎上達成共識。1990年,美國哈佛大學的學者利用實證方法,對中央銀行獨立程度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了研究,提出了哈佛報告。報告認為,中央銀行的獨立程度與經濟的良性發展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只有保持中央銀行高度的獨立性,才能在低通貨膨脹的條件下,實現適度的經濟增長和低的失業率。在中央銀行獨立性非常高的德國和瑞士,其經濟增長率為3.1%時,通貨膨脹指數為3.1%;與之相反,在中央銀行獨立性非常低的澳大利亞、新西蘭、愛爾蘭等國,其經濟增長率為3.8%的代價是通貨膨脹指數達到了7.5%。其次,金融監管上的獨立性,已成為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新內容。例如1997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銀行業有效監管的核心原則》,明確提出:“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為有效執行其任務,監管者必須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現場和非現場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權力以及貫徹其決定的能力。”最后,一些國家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在立法和實踐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如1997年5月11日,日本國會通過了一部全新的《日本銀行法》,新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二中央銀行獨立性具體模式的比較

中央銀行在政府體制,金融體制中的法律地位,主要見諸于中央銀行和國家權力機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普通銀行的關系。(4)鑒于筆者上面論述的中央銀行獨立性本質是和政府的關系,因此對于別的關系就不一一比較論述,僅就和政府的關系的理論和模式給予論述。通觀世界各個國家的具體做法,中央銀行對立性的模式主要有四種。1)中央銀行直接對國會負責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德國,美國等最為典型。德意志聯邦銀行法規定德意志聯邦銀行是公法意義上的聯邦直接法人單位(第2條),聯邦銀行的中央銀行理事會和執行理事會享有最高聯邦政府職能機構地位(第29條),并明確規定聯邦銀行與聯邦政府的關系在對其職責的執行不受侵犯條件下德意志聯邦銀行必須支持聯邦政府總的經濟政策,在行使本法律賦予的權力時聯邦銀行可以不按聯邦政府的指示(第12條).70年代以后,由于受世界經濟危機的影響,聯邦德國的經濟增長雖然是低速度的,但顯得健康穩定,特別是它在處理通貨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上取得的巨大成績,為世人矚目。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其獨特的中央銀行制度。(5)美國中央銀行制度頗具特色,由于分權制衡的法律政治理念和聯邦制的憲政架構,聯邦政府在1811年1836年兩次組織設立中央銀行先后失敗,于是形成現在的通貨監理署,聯邦儲備系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聯邦一級的三大機構分享中央銀行職能.其中依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建立的聯邦儲備系統行使制定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雙重職能最類似于中央銀行。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美聯儲作為與政府并列的機構直接向國會負責,除個別情況下總統可對其發號施令外,任何機構或部門均無權干涉。另外美聯儲享有資金和財務獨立權并且獨立自主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進行金融監管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并且因為貨幣政策制定的技術性和不透明性,美聯儲實際擁有不受國會約束的自由裁量權而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門”,其總裁亦被稱為“第二總統?!保?)2)中央銀行名義上隸屬財政部但具有相對獨立性。英國最為典型素有中央銀行鼻祖之稱的英格蘭銀行,是由倫敦城一個商人集團于1694年出資設立的,成立伊始為英國國王威廉三世提供貸款籌集軍費和政府開支,并且為了延長貨幣發行的營業特許證而與政府建立密切聯系充當政府資金提供者.《1844年銀行特權法》又稱PeelSAct開始賦予其中央銀行部分職能。直至1946年英格蘭銀行法將其收歸國有才完成英格蘭銀行由私營銀行向中央銀行的演變,并且在財政部指導下享有統治銀行系統的權利?!?919銀行法》則正式將銀行監管職能權授予英格蘭銀行。盡管法律上英格蘭銀行隸屬于財政部,但是實踐中,財政部一般尊重英格蘭銀行的決定,英格蘭銀行也主動尋求財政部支持而互相配合,幾乎未發生獨立性危機。1997年5月英格蘭條例修改又在法律上承認英格蘭銀行事實上的獨立地位,使之向第一種模式轉化。3)中央銀行隸屬財政部獨立性較小。韓國以及1998年以前的日本較為典型。韓國的中央銀行職權受到財政部較大干涉,無法實現對商業銀行的有效監管,這也是導致韓國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因素。日本是高度行政集權國家,日本政府擁有較大經濟管理調控職能和權限。日本銀行成立之日起一直絕對服從政府,聽命于大藏省的指令。大藏大臣對日本銀行享有業務指令權,監督命令權,官員任命權以及具體業務操作監督權,金融政策委員會在存款準備金設立,變更和廢止,城市中利率最高限額調整時要聽從大藏省管理(7)但1995年日本住專危機以及大和銀行事件暴露了該體制的弊端。因此1998年4月日本國會通過改正《日本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實現向第一種模式轉化,4)中央銀行隸屬于政府,與財政部并列.我國中央銀行制度的獨立性就是這種模式。筆者將在第三部分論述。通過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各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的獨立性立法趨勢為的一種模式。這也是筆者希望認為我們國家對中央銀行立法的必然趨勢。三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現狀極其立法趨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據此可以看出,中央銀行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他是國家機關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業的行政職權;另一方面,他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故此有的國家將中央銀行稱為公法意義上的法人。(8)就其性質而言,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首先是國家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責,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進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預國民經濟的工具;其次又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統領全國金融業,并履行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職能。就其與政府的關系而言,它既不象美國、德國的中央銀行完全獨立于政府,直接對國會負責,也不像意大利等國完全受政府領導,沒有自己的獨立性,與英、日也有區別,其總行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發揮職能。實際上,這種狀況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而又不獨立”的法律地位。(9)這就導致了我國的中央銀行在職能,組織,人事,經濟等方面的獨立性欠缺。例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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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預算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新常態下,中央銀行預算管理要求發生變化,開始從被動核算型向主動管理型轉變,更加注重預算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本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湘潭市中心支行預算矩陣式管理實踐經驗,初步探討了中央銀行預算矩陣式管理模式構建,并就穩步推進中央銀行預算矩陣式管理工作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中央銀行;預算管理;矩陣式管理

預算管理是中央銀行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央銀行履行自身職能的重要保障。新常態下,隨著財稅體制改革持續推進,中央銀行財務預算管理工作環境也發生深刻變化,促使中央銀行預算管理模式由被動核算型向主動管理型轉變,預算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更受重視。在此政策背景下,中國人民銀行湘潭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湘潭市中支)結合調研結果及工作實際,積極推動財務預算管理工作轉型,深入探索財務預算管理新模式,財務預算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中央銀行現行預算管理存在的不足

2016年5月,湘潭市中支對轄內2013-2015年財務預算管理工作進行摸底調查,重點關注了預算編制、預算執行以及預算績效評價的實施落實情況。調查結果表明,中央銀行現行預算管理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預算管理目標和依據不明確。調查發現,轄內自上而下未建立長期的部門業務規劃,導致預算編制依據不充分。業務部門只能依據下一年工作計劃和以前年度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估算未來三年的業務規劃及相關預算,以致突發性、臨時性預算需求難以預測,整體預算編制的準確性不高,缺少相應的預算管理標準和依據。(二)業務部門預算管理程度較低。湘潭市中支轄內尚未建立有序的財務預算組織機構,存在財務預算責任不明確、考核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導致財務部門承擔了大部分財務預算管理的風險和責任。如湘潭市中支2015年預算編制時,要求各業務部門報送三年業務規劃至會計財務部門,以便預算編制時統籌安排,但17個部門僅有4個部門報送了業務規劃。(三)預算主體責任意識缺失。在現行預算管理制度下,盡管財權與事權相互分離,由會計財務部門負責所有經費核算、審批的統一歸口管理,但經過本次調查發現,會計財務部門難以有效地全面控制和監督業務部門財務預算活動。這導致一些業務部門預算責任主體意識缺少,成本控制觀念單薄,在履職過程中,全局觀念和資金使用效益意識比較薄弱。

二、湘潭市中支預算矩陣式管理模式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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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機制

1998年6月1日,歐洲中央銀行(ECB)宣告成立,7月1日正式運作,1999年1月1日起,開始在歐元區內為所有國家制定統一貨幣政策,交由各成員國中央銀行(NCBs)執行。歐洲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如何建立和運行,正備受人們關注。

一、傳導模型:一國貨幣政策與貨幣聯盟貨幣政策傳導比較

在現代開放經濟條件下,一國完整的貨幣政策傳導模型包括貨幣政策目標、工具、市場以及其參與者、傳導載體、傳導鏈(層)。廣義講,還包括與本國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特別是財政政策)和他國貨幣政策的相互傳導機制和傳導效應。并由此劃分為國內傳導和國際傳導兩條途徑、經濟變量傳導和金融機構、市場傳導兩種方式、金融自身調節和金融作用于經濟兩個階段。經綜合簡化,我們得出一國基本的貨幣政策傳導模型。

在該模型中,需要說明的是:(1)貨幣供應量(M)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預設指標,表現為預期的中央銀行貨幣量、貨幣供應總量或貨幣增長率上下限等;(2)金融市場主要指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中央銀行借助M,影響金融市場上資金的流動性,隨之形成市場利率(i)、證券價格、匯率(e)向國內產品市場、國際金融市場傳導貨幣政策的機制。他國向本國的貨幣政策傳導亦復如此;(3)其他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要素價格變動,可能部分增強或抵消貨幣政策傳導效果。因此,政策搭配和相互間傳導機制的構建至關重要;(4)國際貿易(B)是聯系國內、國際產品市場的橋梁。M、i、e、B的變動,最終實現一國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內外供求均衡,貨幣政策傳導效應完成。

貨幣聯盟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產物。若假定聯盟內各國經濟周期一致、金融市場完全一體化、要素市場具有充分流動性、影響產品市場的外生變量如財政政策、就業政策統一,則貨幣政策在聯盟內各國間的傳導基本上可視為被擴大了的一國貨幣政策國內傳導。其傳導機制與后者并無二致。但上述條件在現實中并不完全具備。對聯盟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分析因之更為復雜。

與一國貨幣政策傳導不同的是:(1)各成員國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程度是影響聯盟統一貨幣政策傳導效應的最重要變量和基本出發點,前已述及;(2)統一中央銀行體系的獨立性、透明度、協調性是統一貨幣監控指標M、i得以實現的關鍵;(3)在聯盟內各國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過程中,由于各國通貨膨脹率、失業率、經濟增長率、要素流動性等外生變量變動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完全,影響統一貨幣政策下名義i、e和真實i、e在各國間的變動差異,則可能出現貨幣流動和貨幣替代導致貨幣供求的地區性結構失衡。因此,貨幣政策傳導中應建立一種約束機制以彌補或抵消這一缺陷;(4)與(3)相適應,統一中央銀行體系的首要或最終目標是且只能是保持幣值穩定,其他宏觀經濟政策如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等則需要由聯盟其他機構或各成員國政府完成。就強化貨幣政策效力和聯盟“整體利益高于一切”而言,若一國宏觀經濟政策與聯盟貨幣政策不能有效配合,則該國要么退出貨幣聯盟,要么向統一貨幣政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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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服務論文

摘要:市場的穩定主要是通過銀行的經營調控手段來實現市場的穩定運作的,但是當期我國銀行的金融管理體系存在一些缺陷,制約著銀行調控手段的效果。本文對銀行金融管理體系中存在的缺陷進行總結,然后闡述銀行金融數據庫的建立和實現方式。

關鍵詞:經濟金融數據庫;中央銀行;缺陷;系統建立;系統實現

一、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危機的浪潮也席卷全球,為了維護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需要中央銀行對于市場的情況進行管理和調控。中央銀行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主要為了維持市場的穩定運作,使其不在外界市場的影響下,產生極大的波動,從而影響國民生活水平和狀態。要對市場盡心調控,市場的數據信息的收集是決定市場調控策略的關鍵。

二、當前銀行金融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全面特色的運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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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金融穩定論文

當前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一個新趨勢是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來,但無論中央銀行是否履行監管職能,其維護宏觀金融穩定的職能不僅沒有削弱,反而有所加強。我國在2003年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新增了人民銀行負責“維護金融穩定”的內容,在分設銀監會,實施專業化監管,進一步增強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的同時,突出了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作用。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正式的法規中提出金融穩定的概念,說明人民銀行在不履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后,其宏觀穩定職責已經由過去的隱性職能變成了法律層面上的義務。這對中央銀行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挑戰。然而,什么是金融穩定?金融穩定有哪些內涵?中央銀行在維護穩定過程中有哪些手段?如何協調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當局及其他宏觀經濟部門的關系以確保金融穩定?這些問題不僅在法律上并未明確,即使在理論層面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對我國來說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國際上也還沒有完全一致的意見和看法。解決好上述問題,不僅有理論探討上的意義,而且有助于人民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實踐中對自身職能有一個準確的定位,同時,充分發揮政府有關部門及金融監管當局的作用,最終實現宏觀金融穩定。

一、金融穩定的概念及意義

盡管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有個別國家(如瑞典)提出了金融穩定的概念,但金融穩定的重要意義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才真正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無論是國際清算銀行牽頭發起的“金融穩定論壇”,還是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開發的對一國金融穩定狀況進行判斷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都一直到1999年才先后推出。盡管近年來定期發表本國《金融穩定報告》的中央銀行逐年增加,但都沒給“金融穩定”下一個準確的定義。相對而言,金融不穩定的特征更容易被人們所覺察,如金融機構大量擠兌、倒閉,金融資產價格劇烈波動,巨額資產損失,社會融資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負面影響。因此,正如美聯儲副主席RogerW·Ferguson所說,定義金融不穩定似乎更加容易一些。他認為金融不穩定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一些重要金融資產的價格集合嚴重脫離了其基礎;(2)國際、國內的市場功能及信貸可得性嚴重扭曲;(3)前兩項的結果導致總支出或高或低嚴重背離了實體經濟的生產能力。

盡管國際上還沒有公認的關于金融穩定的定義,但關于金融穩定應具備的內涵,各國在理解上則大體相同。目前比較權威的是歐洲中央銀行(ECB)的定義,即“金融穩定是指這樣一種金融環境:在這種環境中,金融中介、金融市場以及市場基礎設施均處于良好狀態,面對各種沖擊,都不會降低儲蓄向投資轉化的資源配置效率”。由此定義可以看出,金融穩定實際上描述的是一種狀態,包括機構、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三個方面的協調發展,其中基礎設施除包括支付體系或網絡系統等硬件外,還應包括法律框架等軟環境。總體而言,金融穩定是金融體系功能運作良好的一種標志,最終目的是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ECB的定義中沒有明確提到貨幣的穩定,并不表明幣值的穩定不重要。事實上,金融穩定的兩個基本條件是穩定的價格和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統,一旦發生貨幣危機(惡性通貨膨脹或匯率大幅波動),錯誤的價格信號將阻礙儲蓄向投資的有效轉化。除此之外,金融穩定還應該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當中,有盈利前景的項目應該能夠得到所需的融資;(2)個人應可以跨時間分配其消費;(3)市場參與者具有處理(即選擇接受或轉嫁)風險的可能性;(4)交易各方可以按合理的價格實現支付。這實際上是一個健康的金融體系所必須具有的特征。

保持金融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價格穩定是實體經濟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相對較低且穩定的通脹可以為經濟的持續增長創造良好條件;支付系統安全確保交易可以正常進行,否則交易將會下降甚至回到易貨貿易時代,而且良好的支付體系還是分散化的市場經濟所必需的條件;中介職能的正常發揮是將資本配置到投資項目的必經之路;提供降低風險的機會不僅對機構而且對個人也非常重要,沒有這種多元化或分散風險的可能性,許多投資項目不可能進行。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關于金融穩定的幾個基本觀點:(1)金融穩定是一個宏觀經濟概念,不是指某一具體機構的表現;(2)穩定的金融體系不一定意味著有效的金融體系,理想的狀態是系統在某種程度上穩定且有效,但二者之間的平衡往往比較困難;(3)金融穩定關注系統性風險,同時,關注對系統安全影響較大的個體或事件;(4)穩定并非靜止,特別是金融穩定應該是金融體系功能的穩定,不應是功能實現方式的一成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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