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紀處分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2: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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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政紀處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方針,進一步做好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明確各職能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各個環節中的職責和分工,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保障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體系實施意見(試行)》等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黨紀政紀處分執行工作責任制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范圍。
第三條實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制,堅持黨組織和行政分級管理,加強協作配合和監督制約的原則;采取誰主管誰負責、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辦法。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黨委(黨組)、政府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職責分工,分別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黨紀政紀處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方針,進一步做好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明確各職能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各個環節中的職責和分工,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保障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體系實施意見(試行)》等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黨紀政紀處分執行工作責任制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范圍。
第三條實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制,堅持黨組織和行政分級管理,加強協作配合和監督制約的原則;采取誰主管誰負責、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辦法。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黨委(黨組)、政府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職責分工,分別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安全生產政紀處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紀委黨紀政紀處分調研報告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執行是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處理違紀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維護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現就針對我縣2002年至2006年8月期間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題調研中存在的問題作一些思考。
一、存在的問題及其危害
(一)處分決定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宣布。處分決定一般應在發文之日起1個月內宣布并執行,而有的單位或部門為了縮小影響甚至不宣布,有的處分決定沒有送達給本人。如我縣某鎮衛生院院長黎某某因犯受賄錯誤,被縣紀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主管部門沒有將處分決定送達給本人,直到調資時需出具處分決定,本人才到縣紀委提及此事;某單位一受處分人員,來紀委申訴,其申訴的理由之一就是從未收到對其的處分決定。
(二)未按處分決定降低職級待遇。受黨政紀重處分的人員,按規定必須降低其職級待遇,由于直接涉及到被處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單位或部門礙于情面,不能堅持原則及時辦理調整手續。如我縣某鎮社會事務辦原主任鄧某某因犯貪污錯誤,于2005年12月被縣紀委、監察局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該鎮未按規定上報人事部門降低其工資,直到2006年10月在縣紀委的督促下才辦理了降低其工資手續。
(三)在年度考核、黨員評議中未執行處分決定。對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黨員評議均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但有的單位或部門由于把關不嚴,違規確定受處分人員的考核、評議等次。
(四)處分決定歸檔材料不完備。有的單位或部門由于組織關系和行政關系分別隸屬,黨政紀處分決定沒有裝入其本人人事檔案,有時由于傳遞延誤或者承辦人員責任心不強等原因導致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未裝入本人人事檔案。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黨紀處分工作意見
為保證*市紀檢監察機關正確、及時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嚴肅性,保障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對我市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的原則和要求
(一)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二)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堅持以人為本,解決實際問題同思想教育相結合,認真、及時、客觀公正地作出處理,負責地給予申訴人答復。
(三)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申訴,按照《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四)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實行審、復分開,原參加案件調查和審理的人員不參與申訴案件的審理。疑難、復雜的申訴案件由申訴復查工作小組審理。
五條規定實施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是推動當前反腐敗斗爭深入進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為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嚴格遵守“五條規定”,使執行紀律有所依據,保證“五條規定”的正確實施,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五條規定”適用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即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干部,包括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上述干部。
按國家規定批準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總會)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干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上述機關中任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干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二、對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凡是黨和國家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過去沒有規定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處理。
對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優惠條件,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領取報酬,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問題,按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紀委已的有關規定處理。本人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理。
干部廉潔自律工作意見
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是推動當前反腐敗斗爭深入進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為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嚴格遵守“五條規定”,使執行紀律有所依據,保證“五條規定”的正確實施,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五條規定”適用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即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干部,包括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上述干部。
按國家規定批準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總會)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干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上述機關中任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干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二、對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凡是黨和國家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過去沒有規定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處理。
對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優惠條件,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領取報酬,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問題,按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紀委已的有關規定處理。本人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理。
學習問責制感言
前不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問責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干部行為規范的重要舉措,是“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驟。它完善了制度層面對公共權力控制與監督的責任追究、紀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機制,對于健全責任追究體系,規范問責行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問責規定》的基本內容: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序”“附則”共四章二十六條。同時明確地劃分出問責對象范圍、堅持的原則、問責的情形、問責的方式、被問責后的使用和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等。第一章規定了《問責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干部被問責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問責的程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問責規定》的人員范圍。
《問責規定》的一個亮點是將黨委系統納入問責體系,補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統問責、而同樣負有領導和決策責任的黨委系統卻置身事外的弊端。《問責規定》的頒布實施說明了黨的領導干部一方面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要對領導范圍承擔一定責任。
問責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黨政領導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現哪種情形應當被問責,以促使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另一方面也對在何種情形下應當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予以明確,有利于避免問責的隨意性。某種情形采取哪種問責方式,由問責決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對黨政領導干部被問責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既考慮了問責階段民眾對問責對象的情緒反映,又體現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愛護干部,而不是將被問責的干部簡單地視為一無是處,一棒子打死。問責決定的公開透明,有效防止了“帶病復出”的現象。
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方面,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就是說,實行的五種問責方式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問責后根據實際情形還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問責者黨紀政紀處分,但也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黨政機關廉潔自律實施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是推動當前反腐敗斗爭深入進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為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嚴格遵守“五條規定”,使執行紀律有所依據,保證“五條規定”的正確實施,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五條規定”適用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即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干部,包括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上述干部。
按國家規定批準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總會)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干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上述機關中任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干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二、對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凡是黨和國家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過去沒有規定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處理。
對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優惠條件,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領取報酬,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問題,按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紀委已的有關規定處理。本人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