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紀處分制度
時間:2022-11-23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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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方針,進一步做好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明確各職能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各個環節中的職責和分工,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保障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體系實施意見(試行)》等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黨紀政紀處分執行工作責任制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范圍。
第三條實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制,堅持黨組織和行政分級管理,加強協作配合和監督制約的原則;采取誰主管誰負責、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辦法。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黨委(黨組)、政府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職責分工,分別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第五條紀檢監察機關在執行工作責任制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在作出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后的15日內,將《處分決定書》、《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或所在黨組織,其中《處分決定書》應同時抄送相應的組織部門和人事、勞動部門;
(二)對違法犯罪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作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紀檢監察建議書;
(三)組織協調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分別按照黨員組織關系或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在執行工作責任制中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人事欄案;
(二)調整受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以上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并書面告知具體執行單位;
(三)審核受處分人員處分期內的工資調整,并書面告知具體執行單位;
(四)對有關人員停職審查期間、逮捕后和受勞動教養、刑事處罰后的工資作出處理,并書面告知具體執行單位;
(五)按規定對受處分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六)分別對管轄范圍內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人事部門按人事管理權限規定,辦理判處主刑人員的開除公職手續。
第七條公安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在執行工作責任制中分別、承擔下列職責:
(一)公安機關應將因賭博、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而受到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罰的黨員、監察對象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及受處罰人員所在單位或黨組織;
(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而受行政處罰人員的《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罰人所在單位或黨組織。
第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按照《關于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規定》(浙紀發C1999]16號)要求,將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不起訴決定書等案件材料提供給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
第九條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及黨組織在執行工作責任制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收到《處分決定書》一個月內,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并執行處分決定;
(二)填寫《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并報送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和主管的組織人事部門;
(三)根據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刑事判決書,按規定直接對受處罰人員的職務、工資待遇等作出相應處理,或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四)對有關人員受停職審查期間、逮捕后和受治安處罰、刑事處罰后的工資作出處理;
(五)及時將受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工資和考核使用等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和主管的組織人事部門;
(六)對國家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規定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條受刑事處罰或受行政處罰應追究黨紀責任的農村(社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應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黨紀處分批準權限報批或備案。
第十一條相關單位負責協助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做好受處分人員違紀所得的收繳、退賠工作,取消或糾正受處分人員違紀獲得的其他非經濟利益,并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書面反饋協助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黨組根據同級黨委的意見或上級、同級紀委的紀檢建議書,負責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提請常委會依法罷免上級人大個別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的職務和撤銷由其任命的本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或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人大代表的辭職請求。
第十三條政協黨組根據同級黨委的意見或上級、同級紀委的紀檢建議書,按照干部任免權限,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按有關規定撤銷受處分人員的政協職務。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執行工作責任制的各職能部門或單位違反規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報批評、責令檢查、誡勉、免職等組織處理,或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處分決定書》送達受處分人和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并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宣布、執行處分決定的;
(三)未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人事檔案的;
(四)未將受處分人員應降低的職務、級別、工資或應取消的獎勵、榮譽等非經濟利益書面告知所在單位執行的;
(五)違反受處分人員年度考核、確定考核等次規定的;
(六)在處分期內晉升受處分人員職務(級別)的;
(七)違反規定給受處分人員調整工資的。
第十五條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報批評、責令檢查、誡勉、免職等組織處理,或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和范圍宣布處分決定的;
(二)未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本人人事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降低受處分人員職務、工資或者取消其獎勵、榮譽等待遇的;
(四)未按規定執行有關人員停職審查期間、逮捕后或行政、刑事處罰后的工資發放標準的;
(五)違反對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規定,確定考核等次的;
(六)收到刑事判決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未及時按黨員組織關系或干部管理權限向黨委、政府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的。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浙江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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