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19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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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工作意見

為保證*市紀檢監察機關正確、及時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嚴肅性,保障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對我市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的原則和要求

(一)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二)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堅持以人為本,解決實際問題同思想教育相結合,認真、及時、客觀公正地作出處理,負責地給予申訴人答復。

(三)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的,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申訴,按照《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四)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實行審、復分開,原參加案件調查和審理的人員不參與申訴案件的審理。疑難、復雜的申訴案件由申訴復查工作小組審理。

二、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受理范圍

(一)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的范圍是:不服本級黨委、政府及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不服下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復議、復查、復審決定的;不服本級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申訴案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一般由原批準處分的黨委或紀委承辦。如果原批準處分的黨委或紀委已撤銷,應當由申訴人現在單位的黨委或紀委承辦。必要時,上級紀檢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復議復查。

(三)實行首訴必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根據申訴人提交的申訴材料和對原案件材料的審核情況,作出如下處理,并及時告知申訴人:申訴材料和案件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應受理;申訴材料和案件不屬于本級受理范圍的,轉有關部門處理;呈報審批或審查決定的申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由呈報單位補報材料;對于處理正確不予受理的,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三、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的程序

(一)審理部門受理申訴后,要指定兩名人員承辦,其中一人為主辦人。承辦人調閱原案的全部材料,綜合分析、認定原處分決定或結論中所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原案中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原處分或原結論是否恰當。

(二)承辦人在閱卷的基礎上提出意見,由審理部門或申訴復查工作小組集體審議,并根據集體審議的意見,寫出復議復查、復審復核報告,提請市紀委常委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三)申訴案件經復議復查、復審復核后,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處分或原結論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維持原處分或原結論:⑴原認定違紀行為的情節存在、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基本恰當的;⑵原認定違紀行為主要情節存在,定性準確,個別情節發生變化,但不影響全案定性和處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變更原處分或原結論:⑴原認定違紀行為的情節發生了重大變化的;⑵原認定違紀行為的情節存在,處分基本恰當,但定性不準的;⑶原認定違紀行為的情節存在,定性基本準確,但處分明顯不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原處分或原結論:⑴原認定違紀行為的情節不存在的;⑵原認定違紀行為的情節不清、證據不充分的;⑶原結論或原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行為的主要情節雖然存在,但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作為處分依據的。

(四)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為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當,有權直接變更或撤銷。也可以責成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變更或撤銷,無正當理由,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執行,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執行情況。

如果上級紀檢機關所要變更或撤銷的案件是經過下級黨委批準的,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這一級黨委自行改變;協商意見不能一致的,應將雙方的意見同時報上級黨委決定。

四、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

(一)黨紀申訴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后,由審理部門辦理執行手續:由本級紀委直接作出決定或批準的案件,立即辦理決定或批復手續;需要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及時辦理請示手續;需要向同級黨委、上級黨委、紀委備案的案件,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復議、復查的結論或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復議、復查的結論或決定應和申訴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復議、復查結論或決定以及批復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二)政紀申訴案件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審理部門辦理執行手續:由本級監察局直接作出決定或批準的案件,立即辦理決定或批復手續;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監察機關提出請示的案件,及時辦理請示手續;向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分建議的案件,及時辦理建議手續。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不服復審決定向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的期限。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的決定,應送達申訴人和原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送達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五、處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的期限

對不服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對不服復審處分的申訴,應當在審理后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逾期未能辦結的,承辦部門應當向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說明情況和理由。對上級交辦的申訴案件逾期未能辦結的,本級監察機關應向上級監察機關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經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后,辦案期限可延長兩個月。黨紀申訴案件的辦案期限可參照政紀案件的辦案期限,特殊情況經本級紀委領導同意可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