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2 03: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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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意見

繼輿論監督作為黨內監督的一種正式形式在《黨內監督條例》中高調推出后,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正在加緊調研,征集多方面意見,探討如何開展輿論監督性報道。而無論是在近期的“審計風暴”中,還是在江蘇“鐵本”違法違規占用土地案、湖南嘉禾強行拆遷案的公開報道中,中央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之大,導向之鮮明,行動之果敢,都給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將中央的規定及后續動作與中央媒體的具體行動兩相參照,則中央注重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的用心和決心表露無遺。

對執政規律認識的深化

中央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在十六大報告中已有明確的表述。把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寫進統一全黨意志的綱領性文件中,體現了中央對輿論監督的高度重視。這種重視,又體現在兩屆政府的兩個《政府工作報告》中,上屆政府在**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本屆政府在**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進一步指出,“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為人民謀利益,接受人民監督。只有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怠。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同時,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

與此同時,中央將輿論監督上升到制度層面加以規定,列入了《黨內監督條例》,這被視為黨內監督制度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所長尹韻公對《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說,這表明了中國共產黨對執政規律認識的深化。他認為,在新歷史時期,我們黨所面臨的形勢和環境較之以往要復雜得多,所承擔的改革發展的重任也繁重得多,因此,黨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的風險較之以往也大得多。運用各種力量,其中包括運用輿論監督這一銳利的思想武器實施黨內監督,是降低這種風險,實現長期執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徑。輿論監督不是新聞媒體和記者的監督,而是人民群眾通過媒體進行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重視輿論監督的作用其來有自。說過,黨報要發揮“組織、鼓勵、激勵、批判、推動的作用”。鄧小平也說過,監督來自三個方面,一是黨的監督,二是群眾的監督,三是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是實現這三個方面監督的有效途徑,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也指出:“新聞宣傳工作要弘揚時代的主旋律,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要重視對社會輿論情況和群眾思想情況的調查研究,積極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做好輿論監督。”而十六大以來,“輿論監督”成為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講話,黨和政府的重要會議、決定和文件中的熱點詞匯之一。

**年10月14日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健全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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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分析論文

2007年春天以來,我國新聞媒體掀起了此前少有的輿論監督浪潮:“重慶釘子戶”,“廈門PX項目”,“無錫太湖藍藻”、“山西黑奴工”,“陜西華南虎”……無不激起巨大的社會反響,推動有關問題的解決,令人刮目相看。

新聞界一向感嘆輿論監督難,為什么如今能夠突破某些條條框框的限制,大刀闊斧地開展輿論監督?原因自然多種多樣,而黨和國家有關輿論監督的新理念、新政策以及相應法規在十七大前后的出臺,不能不說是重要原因。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2007年3月,總理在十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重申:“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同年10月,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總書記在政治報告中莊嚴承諾:“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如此一再強調“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而且“四權”并舉,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深化民主法制建設的決心與信心。

字面上,上述“四權”并沒有明確講到“輿論監督”。但是,“監督權”已包含了“輿論監督”的內容。我國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公民監督權具有憲法依據。“從概念上看,公民監督權指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包括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以及運用輿論工具進行監督的權利。”[1]而公民運用輿論工具進行監督,就是輿論監督。所以十七大報告講到監督時很明確地講到了輿論監督:“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早在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就明確提出:“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加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作斗爭。”從此,“輿論監督”就成為此后歷次黨代會政治報告以及其他中央文件的一個重要內容。經過多年的建設,輿論監督已經與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一起,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監督體系。

作為民主政治的產物,輿論監督是公民通過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機關、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和個人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的了解和評論,是實現言論自由權利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一種形式,更是實現民主權利的有效手段。[2]隨著現代傳媒業的迅猛發展,輿論監督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許多國家,輿論監督已經成為一種跨地區、跨空間、無處不在的有效監督手段,成為反映民情民意的“晴雨表”,監控公共權力運作過程的“電子眼”,捍衛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預警社會腐敗現象的“警報器”,對整個社會的良性運行發揮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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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輿論監督論文

[論文關鍵詞]新聞輿論;監督;媒體

[論文內容提要]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輿論監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喚社會公正和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新聞媒體正確處理輿論監督的原則是:不缺位,也不越位;恪守媒體角色,公正介入監督事件,在一些特殊領域遵從特殊的監督規律,講究新聞輿論監督的時機和形式。

隨著大眾媒介的普及和社會民主素質的全面提高,大眾媒介已經成為聯系政府和民眾的重要紐帶和橋梁。與世界許多國家一樣,我國實行的是間接民主制度,人民不直接行使權力,而是由人民選舉出來的人民代表及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這樣,人民作為國家主人,一方面通過人民代表表達自己的參政議政意愿,另一方面通過大眾媒介監督國家事務和選舉的人民代表,行使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所以,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聞輿論監督權,不僅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還是公民關心國家建設、參與國家建設的重要義務。

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大眾媒介,發表自己的觀點、意見和建議、批評,對國家事物和社會生活中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的現象進行揭露和批評,對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缺點、錯誤乃至瀆職、貪污受賄、官僚主義作風等進行抨擊和譴責,達到監視和矯正社會秩序的目的。我國的新聞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在廣大受眾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聞輿論監督往往能夠產生巨大的社會效果,促使問題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決。從20世紀80年代的“渤海二號”事件,到最近幾年的“南丹礦難”、“孫志剛事件”和“劉涌案”,新聞輿論監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喚社會公正和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見,正常的新聞輿論監督是民主社會不可缺少的社會構成因素,其作用發揮得越充分,越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

但是,新聞輿論監督在民主社會里又不能越位,特別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法制監督,那樣的話,非但不能充分發揚民主,反而會破壞社會監督體系,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新聞媒體正確處理輿論監督的原則是:不缺位,也不越位。

一、放棄監督,放棄批評,就是放棄新聞媒體的職責,放棄了廣大受眾的重托。媒體工作者似乎可以決定報道什么事件,不報道什么事件,可以批評某些不良社會現象,也可以對這些現象置若罔聞,但是,媒體的監督最終決定于受眾的意志、觀點、態度。媒體如果不關心民眾疾苦,不直面社會矛盾和問題,它必將被受眾拋棄。我們可以這樣認為,是受眾授權新聞工作者監督社會問題,提出批評,提出建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登載《一大學畢業生因無暫住證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的報道,首次披露孫志剛事件真相,隨后,《中國青年報》、《北京青年報》、《工人日報》、《人民日報》、新華社等主流媒體以及新浪網、新華網等著名網站先后介入孫志剛事件,并最終導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這個新聞輿論監督事件,從表面上看是媒體的新聞報道和評論形成了強大的社會輿論,最終促使有關部門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其實,推動媒體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真正動因是廣大民眾不滿意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要求社會平等對待城市困難群體的訴求。所以,當孫志剛事件出現后,媒體如果依然保持沉默,不能及時傾訴廣大老百姓的心聲,那么,就意味著媒體對廣大受眾意愿的漠視,也違背了媒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自然不會得到受眾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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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與反腐敗關系

摘要"近些年,輿論監督對端正黨風、匡正時弊、嚴肅法紀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新聞宣傳的重要內容之一,媒體中輿論監督類的報道,受到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歡迎。這說明,輿論監督的效果以及重要性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朱镕基總理對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的評價——“輿論監督、群眾喉舌、政府鏡鑒、改革尖兵”,高度概括了輿論監督的功能。

新聞輿論作為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其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領域有著密切的聯系,不斷產生著廣泛、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在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的當前,更加不可低估。

曝光是輿論監督的重要手段,輿論監督的威力在于通過媒體的曝光將問題公諸于世,以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并且使一些久拖不決的事件得到解決,從而顯示出輿論監督的強大力量,增加受眾對媒體的信任。而有問題的單位怕曝光,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輿論監督的威力。

體現輿論監督的威力不僅在于通過媒體曝光將問題公諸于世,更在于對所報道問題緊抓不放,力求水落石出。輿論監督報道通過這種連續式、追蹤式的報道,才能使報道事件結果的方式由靜態變為動態,同時增強媒體的戰斗力和生命力。

事實上,輿論監督并不是簡單的批評報道,它應是正面報道的另一種形式。新聞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不僅表現在一個具體問題有了結果,更重要的是教育一大片。要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選擇工作阻力較大、群眾反應強烈、經過努力可以解決的問題,選擇有普遍意義的典型事例進行監督。

必須認識到,輿論監督具有輿論的影響力,其首要的功能是實施正確的輿論引導。因此,輿論監督要服從服務于全黨工作的大局,服從服務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基本方針政策,有利于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此外,還要注意與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等各類性質和形式的監督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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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反腐敗思考

近些年,輿論監督對端正黨風、匡正時弊、嚴肅法紀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新聞宣傳的重要內容之一,媒體中輿論監督類的報道,受到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歡迎。這說明,輿論監督的效果以及重要性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朱镕基總理對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的評價——“輿論監督、群眾喉舌、政府鏡鑒、改革尖兵”,高度概括了輿論監督的功能。

新聞輿論作為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其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領域有著密切的聯系,不斷產生著廣泛、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在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的當前,更加不可低估。

曝光是輿論監督的重要手段,輿論監督的威力在于通過媒體的曝光將問題公諸于世,以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并且使一些久拖不決的事件得到解決,從而顯示出輿論監督的強大力量,增加受眾對媒體的信任。而有問題的單位怕曝光,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輿論監督的威力。

體現輿論監督的威力不僅在于通過媒體曝光將問題公諸于世,更在于對所報道問題緊抓不放,力求水落石出。輿論監督報道通過這種連續式、追蹤式的報道,才能使報道事件結果的方式由靜態變為動態,同時增強媒體的戰斗力和生命力。

事實上,輿論監督并不是簡單的批評報道,它應是正面報道的另一種形式。新聞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不僅表現在一個具體問題有了結果,更重要的是教育一大片。要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選擇工作阻力較大、群眾反應強烈、經過努力可以解決的問題,選擇有普遍意義的典型事例進行監督。

必須認識到,輿論監督具有輿論的影響力,其首要的功能是實施正確的輿論引導。因此,輿論監督要服從服務于全黨工作的大局,服從服務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基本方針政策,有利于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此外,還要注意與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等各類性質和形式的監督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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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輿論監督的司法原則

本文作者:陳堂發張星工作單位: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

正常發揮新聞媒體監督不可替代的功能,關鍵在于從法律上對輿論監督對象的名譽權保護限制事項在已有的立法精神基礎上作進一步補充規定,使得/名譽權0的保護不足以在更多場合下都能成為妨礙輿論監督的借口或手段。僅僅一般地在法律文本上籠統地承認公民或法人享有權利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所有這些被承認的權利在某些特定時刻可能與其他同樣也是合法的權利發生沖突。公民或法人名譽不被新聞報道施與消極影響的前提條件是名譽權主體確保自身行為沒有理由成為媒體監督批評的對象。對被監督對象的名譽權受法律相對保護的范圍、內容及方式作適當限制,不失為一種謀求批評建議權同名譽權兩者平衡的有效途徑。其實,尋求平衡的法律精神在1998年的5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6部分條款中已得到初步體現。但聯系名譽侵權案審理的實際,優先保護輿論監督的司法精神還需進一步補充。新聞輿論監督侵權糾紛的本質是權利如何合理配置問題。從理性上說,沒有一例新聞侵權判決結果是絕對公平的。一方利益的保護,必然以不同程度限制另一方的權利為代價,因為權利的交叉重疊現象在侵權糾紛中的表現尤其明顯,即媒體表達自由權或批評權與名譽權之間無法找到一條互不侵犯的界限。具體地說,對輿論監督中名譽權保護予以限制,應進一步確立兩點司法原則:一是權利主體的適當限制,二是涉及名譽受損的報道題材或內容屬性的適當限制。

一、受保護的權利主體資格的限制

關于受法律保護的名譽權主體問題,除民法條款明確規定的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組織外,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是否可以成為名譽權主體,仍有爭議。理論探討中意見的不一致也同樣反映到司法實踐中。涉及新聞侵權糾紛的有些審判案例,如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訴5民主與法制6侵害名譽權案、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訴香港5壹周刊6誹謗案,司法機構就確認了組織機構可以成為名譽權的主體,法律理應保護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的名譽權。對于名譽權主體資格理解上的分歧,還表現在不同身份或社會地位的公民個體間的區別上。如對一般公民名譽權保護力度與對政府官員名譽權保護力度是否應該存在差別。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真正對名譽權主體資格區別對待,并在此基礎上運用輿論監督優先權裁決新聞侵權糾紛的實例還極為少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0的原則絕對地、籠統地支配著因批評監督所引起的所有名譽侵權案件的審判活動,借口名譽權保護進入訴訟程序的少數公民(主要是政府官員)的不當或非法得益也同樣得到了法律維護。從我國政治、經濟、民主生活的實際狀況和水準出發,分階段、有針對性地將受法律保護的名譽權主體資格予以分解,并確立相應的限制原則,已成為當前我國輿論監督立法不可缺少的內容。首先,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不應輕易成為名譽權訴訟主體。公共組織體在社會評價所導致的結果方面與自然人、企業法人不同。對自然人來說,名譽得不到維護,做人的尊嚴和資格就失去保障;企業法人的名譽則和立足社會的信譽資本及物質基礎休戚相關。而公共組織體一般不存在這種后果。雖然它也有社會形象問題,并且形象的好壞也直接影響到該組織體的發展,但在某種程度上說,它不會危及到/生存0的資格。因為這種資格的確認更多是政府批準或許可的行政行為,社會評價的高低只是組織體存在的外在因素。此外,無論是行使公共權力的公共機構,還是服務于社會或特定群體的社會團體,其存在的理由就是為公眾利益服務,并在服務過程中無條件接受公眾批評,由此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客觀地說,批評性報道由于獲取材料困難,報道多少都有一點失實的成分,并對組織機構產生消極影響。此時,被監督對象可能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它所遭受的不良輿論影響如何消除;二是對失實報道的媒體及責任人,其責任怎樣才能落實。這也是不主張公共機構特別是政府機關享有名譽權情況下必須解決的實際問題。考慮到良好的政府形象應當通過高效、廉潔、為公眾服務的行為而不是靠一概反對外界批評來樹立,如果報道存在基本失實甚至完全失實,政府機關應當通過行政途徑或通過新聞的方式澄清事實,此時媒體有義務進行更正。違反規定的,責任人理應接受報刊行政管理規章中所規定的相應行政處罰。對于政府公務機關,如果名譽權保護無原則地被確認,任何缺點或錯誤都可以借口名譽受保護而拒絕改正,那么這樣的機關就太專權了。新聞單位與組織機構之間不存在天然的根本利益沖突,新聞單位除了批評監督那些不能令公眾滿意的組織機構外,也宣傳表揚那些令公眾滿意的政府機構,無論表揚還是批評,選擇的依據不是新聞機構的情感好惡,而是建立在公眾意見基礎上的實事求是。科學的求實精神與侵權的主觀動機有本質差別。其次,為確保國家權力行使的公正、可靠、有效,公共權力行使者的名譽權保護內涵應當受到嚴格限制。權力的行使是否正確、公平,是否符合公眾意愿,最終還是看由權力引起的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公共權力的行使不是個人職業行為,不是單純的個體名譽問題,必然受到利益關切者的評說。公共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政府政策,是一種有待于執行者使之具體化的強制能力,如果行使權力的人不受監督,很難保證權力在被執行的過程中能夠保持理性的權力宗旨。這樣的實例生活中已出現太多。制定輿論監督法律條款,公共權力行使者的有關限制條款必須導入法律。這有四點原因:一是權力行使者有關個人名譽的某些內涵如能力、水平、道德水準、生活價值取向等,在普通公民被視為名譽的實體內容,但對于公共權力被行使過程中的權力擁有者來說,它直接關系到權力的行使效果,此時,名譽的部分內容在錯誤行為中受到貶斥應屬當然,只要批評方式堅持對事(行為)不對人(人格)。二是公共權力行使者較一般公民有更多的機會通過各種途徑(包括新聞媒體)對自己行為進行解釋、澄清,因為他們更能受到社會多方面包括媒體的關注,這也是對等原則的體現。三是公共權力行使者中的主體人物政府官員作為相對的社會公眾人物,其地位、風范、行為舉止對社會風氣影響極大,甚至會影響到局部地區的社會穩定。四是政府官員以群眾利益代表的身份自愿活動于政治、經濟等生活舞臺,其政績如何,少不了服務對象的評定意見,新聞媒體只是以意見收集者和評說聲音放大器身份出現。

二、名譽權保護限制與被監督批評的事實性質

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其名譽的損害都有兩種可能的方式,自致行和他致性。在輿論監督引發的大多數侵權糾紛案中,被監督對象名譽受損都是由其自身行為所導致。媒體報道并沒有在整體上改變原行為事實的本質屬性,媒體的作為或不作為并不是造成當事人社會評價明顯降低的關鍵因素。依據民法中民事侵權行為構成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之規定,嚴格地說,輿論批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大都不具備損害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侵權條件。要切實支持輿論監督,就必須考慮到批評的事實性質如何,如果在更大程度上屬于自致性,法律保護就應該向監督權傾斜。實施輿論監督權保護傾斜,實際上是倡導特定情況下情與理的因素介入,一定程度體現主觀判斷標準即價值與倫理標準,如被批評的行為事實真實性程度如何、題材公益性程度如何、輿論引導的目標重要或重大程度如何、內容的政策相關度與紀律相關度如何,報道總體傾向上的黨性意識、法律意識如何、批評報道目的善意如何等具體內容屬性進行判別,越是接近正向度的標量,法律就越向媒體報道權傾斜。至于傾斜度把握問題,不同的法官因思想政策水平、業務能力、社會人文環境、心理因素、情感特質、經驗積累等的差異而有所波動,但幅度是有限的。在這方面,自由裁量空間應受限制。若有業務技術認定的困難,可采取專家陪審方式。當涉及的內容為公眾強烈關注的重大社會事件或公眾利益,而不是社會意義不明顯的一些小事或個人私事,社會評價應該脫離私權范圍,名譽權維護必須予以限制;在司法腐敗嚴重并普遍存在的情況下,只要不明顯妨礙司法公正,對于公眾關心或困惑的問題,新聞輿論必須積極主動地介入,不能只等待法院判決;對批評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區分,應從一般社會公眾感受的角度來判定。如由/風流韻事0引發的新聞官司在法院主持下以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和解0而告二審終結一案,反映了權利配置存在明顯社會效益與個人利益倒置問題。原告北流市考察團團長(原副市長)梁某等人抵達深圳的當天晚上,在馬路上勾搭小姐至酒店陪歌陪舞,隨同的另一名官員顧某因被執法人員當場抓獲。當地媒體在公安機關查獲實情后進行了公開報道。面對很明朗的事實,被批評人仍以找/三陪0不等于/0為理由,狀告媒體侵害了名譽權。而二審法院也吸納了原告的部分意見,認為由于刊發的新聞報道中個別用詞不妥,客觀上造成了原告名譽一定程度的損害,作者應向兩位原告致歉。對于平民百姓,將找/三陪0女說成,措辭是否準確是有慎重選擇的必要,但原告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官員的身份擾亂黨紀,在任何事情上,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干部的要求,與對平民百姓相比,要嚴格得多,即使個別用詞不當,原告也只可作出解釋,而不可拒絕輿論監督,因為黨的宗旨之一就是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監督。此案以調解方式解決,在某種意義上是對輿論監督權的限制和對含有違紀違規行為因素的名譽權的法律庇護。事實本身質的規定性是合理確認輿論監督邊界的核心依據,再根據傳媒的規律性要求,確定哪些失誤特別是技術操作上的失誤,是允許的或不允許的。立法和司法只有做到這些,才能在保護和防范之間保持適度平衡,名譽權保護也才能達到相對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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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的輿論監督作用論文

【摘要】文章著力闡釋了新世紀電視媒體的相關特性,評析了電視報道的優勢,實事求是地評價了其在輿論監督上的突破,清醒地認識到當前輿論監督深入開展的困難和電視媒介自身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改進電視輿論監督的建設性意見。文章具有十分現實的可實踐操作意義。

【關鍵詞】電視;輿論監督;綜述

一、新世紀電視與輿論監督的關系討論

(一)電視與輿論監督

筆者這里所講的輿論監督,是其狹義上的界定,即新聞輿論監督,指公眾通過作為輿論載體的新聞傳媒對社會生活施行的監督。電視輿論監督性報道的興起,是新時期媒介開展輿論監督的必然要求,這就決定電視與輿論監督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電視媒體進行報道,都不是隨意為之的,而是經過深思熟慮,具有普遍意義的典型。因為影響力巨大的電視媒體,在開展輿論監督時,總是希望獲得最好的社會效益,通過個別指導一般,是一個基本原則。批評揭露一個典型,警醒教育一大片,這正是電視輿論監督的真諦。可以說,電視報道是實現輿論監督較好的報道形式,而輿論監督是電視報道的一項重要功能。電視報道不僅契合了輿論監督的內在價值取向,其媒體特性還有利于增強輿論監督的作用。

(二)電視發揮的輿論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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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輿論監督欄目現狀分析論文

摘要:輿論監督是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很重視的一種監督形式。中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需要健全和完善民主監督制度,輿論監督本身既是現代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又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本文在輿論監督相關概念解析的基礎上,詳細論述了輿論監督的作用,并分析了我國當前輿論監督欄目發展的現狀,以《焦點訪談》為代表對今后我國輿論監督欄目的發展趨勢做了預測。

關鍵詞:輿論監督欄目民主政治

一、輿論監督相關概念解析

(一)輿論監督的概念

一般而言,輿論監督是指公眾通過新聞媒介對黨務、政務和一切公共事務的公開,對國家機關各級公務人員的施政活動,以及社會公眾人物(包括政治家、演藝明星、上市公司等)的監督,這種監督既包括揭露和批評,又包括評價和建議。從廣義上看,輿論監督是指公民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在了解情況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傳播媒介,行使法律

賦予的監督權,表達輿論、影響公共決策。輿論監督是民主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社會民主的必要環節,實行輿論監督是一個制度化進程。輿論監督制度應保證社會輿論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轉化為行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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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輿論監督欄目現狀分析論文

摘要:輿論監督是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很重視的一種監督形式。中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需要健全和完善民主監督制度,輿論監督本身既是現代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又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本文在輿論監督相關概念解析的基礎上,詳細論述了輿論監督的作用,并分析了我國當前輿論監督欄目發展的現狀,以《焦點訪談》為代表對今后我國輿論監督欄目的發展趨勢做了預測。

關鍵詞:輿論監督欄目民主政治

一、輿論監督相關概念解析

(一)輿論監督的概念

一般而言,輿論監督是指公眾通過新聞媒介對黨務、政務和一切公共事務的公開,對國家機關各級公務人員的施政活動,以及社會公眾人物(包括政治家、演藝明星、上市公司等)的監督,這種監督既包括揭露和批評,又包括評價和建議。從廣義上看,輿論監督是指公民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在了解情況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傳播媒介,行使法律

賦予的監督權,表達輿論、影響公共決策。輿論監督是民主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社會民主的必要環節,實行輿論監督是一個制度化進程。輿論監督制度應保證社會輿論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轉化為行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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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法指導輿論監督管理論文

一、遵循矛盾法則

事物的矛盾法則,即對立統一的法則,是唯物辯證法的最根本的法則。用這一法則去分析我們的新聞宣傳工作,可以說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是這個統一體中的兩個方面,是新聞宣傳工作的兩種主要手段和主要功能。兩者相互區別,相互依賴,相互映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把二者結合好,既堅持正面宣傳為主,又加強輿論監督,才能把握好輿論導向。

正面宣傳與輿論監督的有機結合,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社會,積極、正確地引導社會,使新聞宣傳為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發揮更好的作用。把正面宣傳同輿論監督對立起來,認為輿論監督會影響正面宣傳,這是錯誤的。一切事物都在變化,在一定條件下,壞事可以變成好事。一些落后的、錯誤的東西,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批評、引導而變為先進的、正面的事例已不鮮見。這充分說明,輿論監督與正面宣傳同樣具有積極引導的作用。有位資深的新聞工作者把新聞宣傳的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比做越野汽車的“前加力”和“后加力”,是非常形象和切合實際的。因此,我們要辯證地認識和處理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的相互關系,既要堅定不移地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又要理直氣壯地抓好輿論監督。

二、堅持實事求是

辯證唯物論的認識論是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哲學基礎。輿論監督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確保其真實性。在當前改革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整體和個人各方面的利益正在進行大調整和再分配,各種矛盾錯綜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大量出現,這就更需要我們的新聞工作者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群眾,深入實際,深入基層,采訪上下左右、方方面面有著相互聯系的人和事,真正掌握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一線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找出問題形成和發展的規律,抓準事物的本質。把采訪的過程變成對問題的認識不斷提高的過程,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從而采寫出不僅內容真實而且用語準確、提法恰當的稿子。為確保輿論監督的絕對真實,對批評性的稿件應慎之又慎,必要時稿子寫好后不妨征求一下被批評者的意見。只要把工作做細了,把稿子寫實了,我們的輿論監督就能經得起檢驗,發揮積極作用。

三、抓住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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