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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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

疫苗流通接種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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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預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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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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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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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預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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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疫苗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是做好疫情防控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產品。近日,我國疫苗已附條件批準上市,緊急使用和重點人群的接種已在全國范圍內穩步推進。為加強疫苗流通環節監督管理,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疫苗流通環節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疫苗流通環節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做好疫苗流通環節監管工作,是深入學習貫徹關于疫苗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以對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深刻領會做好疫苗流通環節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把疫苗流通環節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落實到位,確保疫苗流通環節質量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組織疾控機構、疫苗接種單位開展自查。

2021年2月10日前,各綜合分局督促轄區內疾控機構、疫苗接種單位按照《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及《藥品流通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要求,開展全面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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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使用監管工作方案

為全面加強疫苗流通使用環節質量監督管理,按照市市場監管局、市衛健委關于聯合印發《加強疫苗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監發〔2021〕6號)要求,制定加強疫苗流通使用環節監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檢查,全面做好疫苗儲運接種環節質量監督檢查,加強疫苗全過程追溯及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疫苗違法犯罪活動,防范疫苗安全風險,進一步提升我縣疫苗流通使用環節質量水平,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二、工作職責及任務

一是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單位要嚴厲打擊涉疫苗相關違法行為,依法做好疫苗藥品行業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及時受理、處置涉疫苗的投訴舉報,查處涉疫苗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虛假宣傳,查處涉疫苗違法廣告。

二是開展涉疫苗質量監管。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并結合工作要求,督促疫苗接種單位盡快建立健全疫苗儲運和預防接種監管檔案和臺賬,對涉及疫苗儲存配送單位、疾控機構及接種單位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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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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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環節質量安全整治工作匯報

為貫徹落實《疫苗管理法》,加強疫苗質量監管工作,防范疫苗流通使用環節質量安全風險,根據《2020年市藥品流通監管工作要點》和《2020年市藥品流通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疫苗流通和使用環節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整治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檢點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是否建立疫苗管理制度;是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并接受相關業務培訓。

2.縣級疾控機構是否通過省藥采平臺向生產企業采購非免疫規劃疫苗后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

3.是否與疫苗生產企業簽訂疫苗采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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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局疫苗監督檢查計劃

為進一步落實“四個最嚴”的監管要求,落實疫苗安全監管責任,保障疫苗質量安全,2020年繼續開展疫苗專項整治,排查疫苗流通和使用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消除疫苗流通和使用環節安全隱患,建立疫苗監管長效機制,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安全穩定大局。

一、工作依據

依法有序開展疫苗監管工作,依據《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2017年版)》、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省關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市局《2020年藥品流通監管工作要點》、《2020年藥品流通監督檢查計劃》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市藥品流通監管工作要點》、《2020年市藥品流通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疫苗流通使用環節監管工作。

二、監管對象

市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疫苗接種單位。

三、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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