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4 03: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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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缺憾論文

「摘要」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人權保護和治理政府等方面有巨大的進步。但也留下了五大缺憾:一是修正案的個別規定含義不明。二是修正案的個別規定錯誤。三是修正案內容缺省。四是需要進一步提高憲法修改方法的民主性、透明度、程序性。五是注意憲法的落實,防止小法改大法。

「關鍵詞」2004年;憲法修正案;缺憾;憲政

2004年9月21日凌晨4點,一只蚊子驚醒了我的清夢。我起來摘下我的眼罩,打開所有的燈,與這只蚊子進行了一場我失鮮血它喪命的戰爭。這是一場不得不進行的戰爭。

人權是神圣的、天賦的。但有時候,一個人在陰暗角落里的一句話、一個批示有可能嚴重侵犯你的人權。這時,你必須戰斗!

所以,法律和法學的終極關懷是人權保護,是治理政府,而不是“政府治理”。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杰弗遜才告訴我們:“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

應該說,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人權保護和治理政府等方面有巨大的進步。但也留下了五大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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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立法趨勢

為了有效應對當前恐怖主義犯罪的新發展趨勢,加大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我國在2015年就正式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它其中對恐怖主義犯罪作出了相應規定,并對已有罪名進行了修改,新增加的罪名內容相當豐富,讓《刑九》成為我國新時期法制改革亮點之一。在《刑九》中,有關恐怖犯罪的修改內容就特別注重了對法益保護的早期化、處罰范圍的擴大化以及處罰程度的嚴厲化。同時它也實現了對幫助犯的正犯化、對預備罪的既遂化以及構成要件的交叉化。總的來說,此次對《刑九》的修正是相當全面到位的。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規定豐富化

在全面革新的《刑九》中,就基于5個條文對當前的恐怖主義犯罪作出了相關規定,它們分別為第5、6、7、38和40條。客觀講,它實現了我國刑法中有關恐怖活動犯罪的規定規范化,專門針對當前有組織、有領導的恐怖犯罪活動,也迎合當前恐怖活動犯罪的多樣化、頻繁化、隱蔽化發展趨勢。下文就對《刑九》中的相關立法規定豐富化內容進行了解讀分析。(一)對財產刑的增加在修正案的第5條中專門對當前有組織、有領導的“正規化”恐怖組織犯罪活動進行了法定量刑修正,在恐怖犯罪中還增加了財產刑,它表示需要在定罪后沒收犯罪當事人財產,并處以一定罰金。(二)對行為方式的擴大新修正案的第6條專門對資助恐怖活動犯罪作出了調整,改為“幫助恐怖活動罪”。它是在原有物資資助基礎上進行了相應調整,增加了在本罪基礎上的另外兩種行為方式:它們分別為資助恐怖活動培訓行為犯罪和恐怖活動組織培訓招募及運送人員行為犯罪。所以說在《刑九》中對恐怖犯罪的行為定罪范圍是有所擴大的。(三)對罪名的增加在《刑九》的第7條中就又新增了5條有關多個恐怖主義犯罪的罪名,它們分別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宣揚恐怖極端主義、煽動情緒犯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犯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犯罪以及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犯罪。這5條都是極具煽動情緒的,具有相當的法律實施破壞作用,因此為這些行為定罪是極其必要的。(四)對關聯行為的增加在《刑九》的第38條同樣作出修正,對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行為與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的行為一并作為犯罪行為處理。這條修正也說明政府對恐怖犯罪的關聯行為范圍有所擴大,定罪更加嚴格,要視情況嚴重行為而定,它們被定罪為恐怖主義犯罪、間諜犯罪或者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等等。而在《刑九》的第40條修正中,則明確了涉恐類偷越國家邊境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在《刑九》以后被賦予了法定刑升格條件,通常情況下可判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做罰金處罰。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規定特點

新的《刑九》在針對恐怖活動犯罪的打擊力度及范圍都有所擴大,比如其中所增加的第120-6條和120-4條就分別提出了危險犯定罪處罰和恐怖活動犯罪構成要件兩大行為模式,它們擴大了對刑法的處罰范圍。而在《刑九》中也對恐怖犯罪行為及其預備行為的正犯化作出了說明,新行為背景下的新增法條件將不再適用于刑法總則,而是專門針對預備犯和幫助犯進行適當處罰。從整體來看,《刑九》的推出對恐怖活動犯罪本身的規定修改與條件增加都非常到位,它不但加大了對恐怖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也擴大了打擊范圍,增加了刑法處罰情形下,對恐怖犯罪罪犯死刑的適用性。就這一點來講它也體現出了刑法的謙抑性,這正迎合了當前我國希望學習海外國家,減少死刑罪名并嚴控死刑犯罪名額的基本刑法發展趨勢。最后,《刑九》的推出還希望以對恐怖活動犯罪預備行為的擬制為行為范例,結合法律評價角度分析社會的危險性及預備行為過程。同時希望對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與危險程度進行分析,對比恐怖犯罪與一般犯罪的預備行為法益侵害程度。結果十分明顯,恐怖犯罪的可懲罰性更高,法律對它的否定性評價也更深,它體現了國家對恐怖活動犯罪的嚴懲力度,其對恐怖活動犯罪的符合構成要件行為范圍也是一種擴大。

三、《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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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中經濟刑法綜述

本文作者:莊乾龍工作單位:山東工商學院

與其他犯罪相比,經濟犯罪有其發生的特殊機理,有著以利益為導向的特殊發生規律。刑法對經濟犯罪的規制既不是最主要的手段,也不是唯一手段。“經濟刑法具有補充性、二次性,經濟刑法是對第一次規范(如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所保護的法益進行第二次保護,是對不服從第一次規范的行為規定科處刑罰的第二次規范。”〔1〕經濟刑法中的術語應該嚴格于其他經濟法規范文件中的術語。蒂德曼承認,“在法律后果上,刑法根本有別于其他法律領域,刑法制裁是可罰行為的一般法律后果,而無須考慮該行為的其他法律后果,在其他法律部門,可罰行為的惡害程度只是由其公正性要求來判定。”〔2〕“在我國刑法中也有例證,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以次充好’就不同于《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以次充好’,前者的范圍應該更寬泛,包括以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等冒充普通產品的行為,否則就無法對這種行為進行定罪處罰。”〔3〕隨著社會的發展,刑事立法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并試圖通過修正案的方式糾正以往立法對其過度關注造成的不利影響。刑法修正案對經濟犯罪的修正代表著或預示著未來經濟刑法的走向。研究這一立法動向有助于認清其立法發展規律,總結有益經驗,發現其不足。這對完善經濟犯罪立法甚至整個刑事立法都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表象概覽:刑法修正案對經濟刑法之修正

我國刑法典將經濟犯罪規定在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所涉罪名達100多個,占刑法總罪名的1/4。可以說,經濟刑法一直是我國刑法修改、完善中最活躍的領域。〔4〕從該章所處刑法典序列看,其重要程度僅次于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它在我國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但在社會轉型與經濟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修正案以其權威性與及時性應對著經濟犯罪的變化。以下就歷年修正案關于對經濟犯罪的修正內容做一圖表分解式的說明。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我國連續八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正。從修正時間上看,時間間隔較短,一般間隔兩年,時間最長者間隔三年,時間短者間隔一年,甚至一年連續頒布兩部修正案,修正頻率較高。從修正罪名上看,經濟犯罪占據了百分之八十以上,這與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有著很大的關系。從以上圖表中可以看出,修正案對經濟犯罪的修正表現出以下兩個明顯特點:首先,采取兩種修改方式。其一是修改罪名的方式;其二是增加罪名的方式。從涉及罪名數量上看,修改罪名數量明顯多于新增罪名數量,但新增罪名呈逐次增加趨勢。修正案(一)修改罪名7個,增加罪名1個;修正案(二)未增改罪名;修正案(三)修改罪名1個;修正案(四)修改罪名4個;修正案(五)修改罪名1個,新增罪名1個;修正案(六)修改罪名8個,新增罪名5個;修正案(七)修改罪名4個,新增罪名2個;修正案(八)修改罪名19個,新增罪名3個。修正案共計修改罪名次數64次,除去重復修正罪名,修改罪名61個,新增罪名12個。如果將拆解罪名加上,共有新罪名13個,涉及74個罪名,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罪名總數的69%。修正案對本章節修正罪名之多、關注程度之高位居刑法各章之首。修正案罪名的過快增加不符合刑法的謙抑精神。并且經濟的特點決定了法律干預的有限性。〔5〕因為“法律理論中的理想‘法律秩序’對于真正的經濟行為世界等于零,因為兩者處在不同的水準上,一個是在‘應有’的理想世界,另一個則在‘實有’的現實世界。……‘法律’只是一種具有實在效力的可能性而起到特定保障作用的‘秩序制度’。”〔6〕其次,從修正內容上看,包括三個方面的修正:罪名、罪狀、法定刑。第一,罪名的修正。八次修正案先后增加了數個罪名,新增罪名屬于重要的犯罪化方式之一。除新增罪名,對原有罪名的修正表現出較大的一致性。對于能夠涵蓋原來行為的,不修改罪名,這類罪名一般以較為抽象的形式出現的,如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等。另一類罪名相對較具體,隨著罪狀的擴充,原有罪名不能包含新增行為內容,需對原有罪名進行相應的擴充,如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本罪修改擴充后的罪名變為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新增罪名大部分采用了具體描述模式,只有個別新增罪名采用概括模式。但對罪名無論采取何種形式的修正,都體現出犯罪化的一面,“選擇犯罪化的目的,是通過嚴密法網來強化人們的規范意識”。〔7〕第二,罪狀的修正。在修改罪名中,修正案對相關罪名的修改一般采擴充式。擴充罪狀目的有二:其一是細化罪名,使得刑法更加明確,周延犯罪的各種情形,增加其可操作性。如在修正“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中,細化了濫用職權與過失兩種犯罪形式。在修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對自買自賣及與他人串通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規范,使其外延更周延。其二是擴張犯罪行為方式,嚴密刑事法網。具體表現為增加犯罪主體、擴充犯罪行為表現方式、取消限制性條件等。如對“用客戶賬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修改,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擴張了本罪:一是廢除“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目的;二是廢除“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限制條件。又如,1997年刑法第161條“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源自《公司法》(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第212條的規定,〔8〕“而2005年《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修改后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了新的內容,即‘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使范圍超出了《公司法》的規定,但更有利于公平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9〕第三,法定刑的修正。法定刑修正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其一是提高法定刑,有三種方式。第一是增加從重處罰條款,如強迫交易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種是改定罪條件為量刑從重處罰條件,如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中,徇私舞弊的從重處罰。而在前罪名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中“徇私舞弊”之犯罪動機屬于定罪要件,在此將其作為量刑從重處罰條件,實際上是從兩個方面加重了對本罪的處罰。首先是取消了“動機”的限制要件,擴大了本罪成立范圍;其次是規定了從重處罰條件。第三種是擴充處罰范圍,如在洗錢犯罪中,增加了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其二是降低法定刑,主要表現為三種方式。第一種是直接刪除較重的刑罰,最為典型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對死刑罪名的大幅度刪除。第二種是降低最低法定刑,限制基本刑罰中的最高刑罰,或者取消基本刑罰中的罰金。第三種是提高入罪門檻,間接降低刑罰。如在“用客戶賬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修改中將“造成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將“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三是綜合模式,包含提高與降低法定刑兩種情形。此種方式集中表現為對罰金刑的修改上。以往經濟犯罪中的罰金刑大多實行倍比罰金制,因倍比罰金制的固有弊端,修正案采用了非固定數額罰金制,增加了司法可操作性,司法主體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所處時代及實時刑事政策、社會綜合情況判處與其罪行相適應的罰金。

二、刑法修正案對經濟刑法修正之兩個發展趨勢

(一)形式方面:修改方式的集中性到分散性之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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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修正案偷稅罪制度的點評

[摘要]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正案從立法理念到立法技術均對1997年刑法中關于偷稅罪的規定進行了實質性修改。而且蘊含了巨大創新,必將對我國刑法和稅法的理論、立法以及司法和稅收執法實踐產生深刻影響。因此,建議對其進行全面的歸納和分析,找出可進一步完善之處,這無疑將有助于豐富我國刑法和稅法理論,以便改進立法,指導司法和稅收執法實踐活動。

[關鍵詞]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正案;偷稅罪;逃稅手段;定罪標準

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審議通過,并從該日起實施。其中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關于偷稅罪的規定修改為: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一、修正案有關偷稅罪的主要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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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合理性

摘要:在目前中國,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立法的唯一方式。中國刑法修正案的明顯入罪化有一定的實踐根據,即轉型社會、風險社會的來臨,同時還面臨著技術性犯罪所帶來的危害。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刑法動態運作密不可分。從系統論視角下對刑法系統進行分析得知: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系統的自我創生的結果,刑法系統的自我創生具有內外的預設條件,刑法系統具有認知的開放性。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限制及其依據:(一)外部限制:物質能量和滲透選擇;(二)內部限制:內在理性與秩序;(三)入罪化過程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刑事政策、功利及政治等外在干預。刑法系統入罪化需要符合刑法系統自身的結構和邏輯,還需要保持與外界環境的良好互動關系,從而提高入罪化的可行性,以更好地應對在轉型社會中高發犯罪的挑戰。

關鍵詞:系統論;刑法修正案;入罪化;限制;合理性

一、問題的提出

刑法立法行為從本質上來講可歸屬到國家重大行為范疇,美國學者道格拉斯·胡薩克甚至將該行為定性為與戰爭行為同等地位[1]5。在目前中國,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立法的唯一方式。1997年以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以刑法典為基礎,先后通過了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其中最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則是有關金融犯罪、藥品安全、高空拋擲物品、知識產權保護等新規定的適用[2]。通過觀察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出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不難發現其主要呈現加大新型違法犯罪行為入罪化①的趨勢。中國刑法修正案的明顯入罪化有一定的實踐根據,即轉型社會、風險社會的來臨,同時還面臨著技術性犯罪所帶來的危害。綜上所述,主要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進行闡述修正刑法的必要性,進行刑法修正案入罪化已成必然趨勢。但是,也有部分學者對此存在質疑,其認為進行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功利主義原則相背馳,不符合社會基本道德要求,此外也與刑法謙抑原則相沖突[3]。有關刑法規的解釋在刑法學領域內有著確切的界定,依據上述理論困境可將其視作為靜態存在,而在動態方面則是以人類為主體,貫徹落實人為的、任意的原則,在完善刑法規范的過程中不斷融入新的要素。有關刑法系統從客觀角度來分析,其又屬于一種動態系統,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刑法動態運作密不可分。總而言之,只有將刑法本身與動態運作系統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才能夠最大程度擺脫理論困境的束縛,刑法系統所需的各種要素需要在外界進行獲取,其可借助自身動態運作進行實現。將刑法作為一種系統既是一種思維方式,同樣也是一種思想實質,是構成內部組成要素的重中之重。本論文旨在突破刑法修正案的理論困境,借助系統論為方法,擺脫刑法修正案入罪化的種種限制,進而賦予刑法更高程度的獨立性和自治性。

二、刑法修正案入罪化既有理論的困境與出路

(一)中國刑法修正案入罪化與去罪化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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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四修正案分析論文

2003年之春,天災人禍接連襲來,迫使舉國上下都拿起體溫計來“吾日三省其身”,也使現行制度上的種種腐敗現象或多或少暴露在光天化日下、有待我們進行消毒和治療。正因為是一場奪命疫病增強了社會的知情權意識,是一件奪命罪案激發了對公民自由以及違憲審查制的迫切訴求,這就理所當然地把政治改革陡然提升到了生死攸關的高度!為了平息鼎沸的民憤、為了回應人民的強烈呼吁,新一屆黨政領導人果斷地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來進行補救,并在近日決定立即啟動黨內民主化和改憲的作業。

關于第四次修改憲法已經醞釀了一段時間,但在專業人士中似乎還存在著一些不同意見。歸納和概括各種說法,不外乎三類基本的主張∶(1)作為根本規范,憲法應該具備相當的穩定性和恒久性,不宜輕易變動。(2)目前已經浮出水面的某些修正案內容似乎并沒有什么新意,其實僅靠法律規定甚至政策性舉措就可以解決相關的事宜,不必寫進憲法文本當中。何況中國的最大問題是現有的憲法條文未能充分落實,在形式上不斷修憲非但于事無補,甚至可能敗壞憲法的信譽和權威。因此,與其隨便改憲,不如做好憲法解釋。(3)不否認憲法有修正的必要性,關鍵是改什么、怎么改,如果采取“抓芝麻、丟西瓜”的做法回避實質性改憲要求,或者片面強調意識形態甚至宣傳口號在修正案中的象征性意義就會偏離憲政的軌道。我認為這些主張都很可貴,是值得有關部門認真聽取和考慮的。

以上意見雖然不同,卻有一個最大公約數,這就是必須堅決維護憲法的威信,明確劃定國家權力的底線或界限,防止立法機關的任意性。我們不妨以這個共識――至少是法學界的共識――為前提來探討改憲的有關問題。首先分析主張(2)提出的以憲法解釋來取代憲法修訂的可能性。在法治發達國家,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進展的確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包括判例宗旨的闡述評論在內)的變化來實現的,只有在不得不突破條文的時候才采取制定修正案的方式。因此,從憲法解釋的角度來看,憲政是生生不息的;從憲法修正的角度來看,正如主張(1)所說的那樣,憲法是應該更具有穩定性、恒久性的。但中國面臨的問題是∶根據現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均無權解釋憲法,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享有憲法的解釋權;立法機關當然只好采取補充或改變憲法文本的方式來行使憲法解釋權。所以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中國現行制度下區分憲法修改和憲法解釋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至少很難在兩者當中劃出明確的界線。

既然憲法的發展實際上只剩下修改憲法這一條獨木橋,那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難免會在文本僵硬與修正案頻仍之間進退失據,于是修憲成習而流于輕率的現象也就帶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可見,即使僅僅為了滿足具體落實憲法內容的要求,也有必要承認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解釋憲法、運用憲法的權力,進而可以推論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如果缺乏某種可操作性的司法審查制度,憲法的穩定性、恒久性以及相應的權威性是根本無從保障的――這就涉及主張(3)的思路,如何適當確定這次改憲的內容。

顯然,綜合上述三種主張的內在涵義,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無論是強調憲法穩定或者憲法解釋,還是考慮憲法修正案的內容,都應該首先建立切實可行的違憲審查制度。何況在孫志剛冤案被揭露之后,已經有三位公民按照法律程序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收容遣送的有關法規和規章進行違憲審查,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為當局的舉措提供了良好契機、營造了有利的氛圍。通過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建立具有某種司法性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此其時也。

其次,讓我們進一步分析這次改憲有可能包括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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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意義論文

憲法作為民主制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憲法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制建設和人權保障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的,是在改革開放的春風中應運而生的,它科學地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歷史經驗,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指明了國家的根本道路和發展方向。20多年的實踐證明,這是一部合乎國情、有中國特色、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好憲法。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全面開展,社會政治、經濟日新月異,憲法與現實生活之間出現了不一致的地方,如果不修改,不但不能使改革順利進行,而且也必然影響憲法的權威和尊嚴。為了使改革具有合憲性,我國分別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現行憲法作了4次修改。其中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是修改內容最多、范圍最廣、立法水平最高的一次。此次修改憲法沒有改變憲法總的架構和基本內容,而在保持憲法穩定性的基礎下,把中共十六大提出的理論創新、戰略性的根本方針政策反映到憲法中來,把近些年來國家建設發展取得的歷史性進展和寶貴經驗,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用以指導國家未來的發展,充分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可以說,新的憲法修正案14條幾乎每一條都可以讓我們來從一個新的角度來認識我們的國家和社會,給我們帶來一個施展和釋放創造能力的廣闊空間,給我們展示了更加美好的未來,必將帶來人們的思想大解放和社會生產力的大解放,推動社會更快更全面的地進步。隨著新的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和實施,中國社會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憲法修正案充分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鮮經驗,反映了我們黨關于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重大主張

此次修憲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把我們在實踐中取得并證明是成熟的重要認識和基本經驗寫入憲法,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愿望。

(一)“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入憲,為執政黨按按照自己的面貌領導國家,為人民群眾監督執政黨的領導提供了憲法依據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以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積累的治黨治國治軍新的寶貴經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是一脈相承而又與時俱進的科學體系,是馬克思主義在我國發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引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新世紀新階段的發展目標和宏偉藍圖而奮斗的根本指針。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并將其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既保持穩定又與時俱進,必將為全國各族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走向輝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各個領域中,必將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書寫出新的篇章。

同時,“三個代表”寫入憲法,也是中國共產黨對自身提出更高要求的體現,是中國共產黨對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諾。只有始終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才能鞏固執政黨的執政地位,有一個“代表”沒做到,就要危及執政黨的執政地位。另一方面,有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人民對于執政黨的要求、對于如何來判斷執政黨的執政水平、如何監督執政黨,也就有了一個標準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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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修正案對科學發展觀是如何闡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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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以來,我們黨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在新的實踐中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明確了構建社會主

義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確立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確定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奮斗目標,并在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以及黨的制度建設等方面取得了新進展。黨章修正案按照中央確定的修改原則和全黨同志的愿望,從八個方面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和黨建工作的制度創新成果。

第一,把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體現在黨章修正案總綱增寫的關于黨的*以來的實踐進程的內容之中。黨章修正案根據黨的十七大報告的有關表述,在總綱增寫了一個自然段,集中闡述科學發展觀的定位及其重大指導作用,這有利于全黨同志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進一步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上來,把全社會的發展積極性引導到科學發展上來,把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到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

第二,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寫入了黨章修正案總綱關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和基本路線的論述之中。黨的*以來,我們黨確立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相應地,把黨的基本路線關于奮斗目標的內容,由“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修改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黨章修正案把這些重要內容寫入了總綱關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和基本路線的論述之中,同時還增寫了實施人才強國戰略、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增強改革措施的協調性的內容,這有利于全黨同志更加自覺地為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而奮斗。

第三,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創新型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寫入了黨章修正案總綱關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之中。在繼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中,堅持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調整經濟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這些都是關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舉措。把這些寫入黨章,有利于推動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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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領會憲法修正案的精神實質活動那個方案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確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把我們在實踐中取得并證明是成熟的重要認識和基本經驗寫入憲法,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愿望。經過這次修改,我國的憲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國情、更加反映時代精神,更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要求,將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

如何深刻領會憲法修正案的精神實質,進一步確保憲法在本區域內的貫徹實施,我認為要抓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立即掀起全民學憲高潮,把握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提高憲法意識

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一切政黨和所有公民都必須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這次對憲法所作的修改,都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和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各級黨委和政府,特別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把組織和帶領全民學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采取豐富多樣的學習方式,重點學習好憲法修正案,把握主要內容,領會精神實質,在全社會牢固樹立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意識,促進憲法的實施。我認為在學習憲法,特別是學習憲法修正案中要把握幾個重點:

一是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指導地位的重要意義。必須讓全民充分認識,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體現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豐富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為推動“三個代表”思想,通過法律形式轉變為全國人民的偉大實踐,提供了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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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代表討論《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

十七大代表認為

在黨章中體現黨的理論創新和實踐發展成果符合黨情實際符合黨心民心

出席黨的十七大的各代表團17日在討論《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時紛紛指出,在黨章中體現黨的理論創新和實踐發展取得的新成果,把十七大報告確立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戰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寫入黨章,有利于全黨更好地學習和遵守黨章,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符合黨情實際,符合廣大黨員的意愿。

“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寫入黨章,順應黨心、民心,順應時展的客觀要求和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總體潮流,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完善和發展。黨章的修改,必將指導黨的工作打開新局面,創造新境界。”十七大代表、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常務副主席郝鵬說。

“黨章修正案具有很強的思想性、針對性和指導性。”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代表說,黨的十七大對黨章進行適當修改意義重大,對推進黨的工作、加強黨的建設具有根本性的規范和指導作用。對黨章進行適當修改,順應了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共同愿望。特別是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寫入黨章,有利于全黨同志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進一步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上來,把全社會的發展積極性引導到科學發展上來。

交通部部長李盛霖代表說,黨章修正案體現了黨的理論創新成果,突出了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內容,體現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的要求,體現了黨員干部、黨的各級組織新的要求。黨章修正案提出把巡視制、黨代會代表任期制寫入黨章,既包含了黨組織建設的內容,又包含了干部作風建設的內容,充實完善了黨組織的工作制度,將進一步統一全黨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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