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與新證券法的有效銜接

時間:2022-05-12 09: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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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與新證券法的有效銜接

2020年3月1日,修訂后的《證券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以注冊制取代審核制的發行機制是我國證券市場運行機制之重大變革。為了與《證券法》的修改相銜接,順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客觀需求,已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相關證券犯罪的法律規定進行了修改。

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運轉的核心。我國正在大力推進的證券市場注冊制改革的要義即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違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勢必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引發金融風險。修訂后的《證券法》將此部分內容作為證券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中之重。為了與修訂后的《證券法》保持有效銜接,刑法修正案大幅度提高了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助于將打擊證券犯罪“零容忍”的要求落到實處。同時,刑法修正案將保薦人等中介機構規定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責任主體,運用刑罰手段對中介組織的嚴重失信行為進行有力懲治,回應了注冊制改革對刑事立法的現實需求。此外,在責任主體方面,為了與《證券法》保持有效銜接,刑法修正案在該罪項下同樣增加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條款。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由于其特定地位,有著組織、指使相關人員虛報、隱瞞、違規披露信息的能力,強化對其追責,符合現實邏輯,也能形成與《證券法》相關條文的有機聯動。

關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證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注冊制要求證券發行主體按照《證券法》規定的程序申請上市并規范披露信息。這就必然要求發行計劃、財務會計報告、資信證明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其中,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也是不可或缺的。壓實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也是施行注冊制極為關鍵的內容。為了與修訂后的《證券法》保持有效銜接,刑法修正案擴大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范圍。在原先的基礎上,新增了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使得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規制的范圍更加廣泛。

關于操縱證券市場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82條第一款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描述中增加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表述,并將原條文各項列舉性規定中的類似表述予以刪除。這是因為從目前的證券市場監管實踐情況來看,操縱市場行為的最根本特征,就是通過一定的方式不當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價和量”,由此造成對市場其他投資者的誤導和嚴重不公。《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提至“總括”位置,同時為銜接新《證券法》的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增加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增強了該條的適用性和體系性。修改后,《刑法》第182條與《證券法》第55條緊密銜接。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具有高度隱蔽性、專業性的特點。隨著證券市場規模和相關配套技術的不斷發展,在刑法條文中對相關罪名的罪狀加以明確描述并保留了兜底條款,預留出刑罰懲治空間。如此修改,有助于依法懲治證券犯罪,促進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刑法修正案對上述證券犯罪行為規定的修改,是在《證券法》完成較大規模的修改與已經實施的背景下完成的。綜合而言,修改內容從四個方面對《刑法》的規定予以完善,實現了與《證券法》的有效銜接:一是對證券犯罪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為強化行政監管、保障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違規披露、操縱市場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刑法修正案對《證券法》的修改予以及時回應,補齊了違法犯罪成本過低的制度短板。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十分清晰,就是為了著重解決實踐中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提高法定刑,對潛在犯罪人釋放明確的信號,表明國家對此類行為堅決的否定立場,以此達到威懾潛在犯罪行為人、阻遏其實施犯罪的目的。二是更好地實現了“行刑銜接”。此次《刑法》修改,亦為“行刑銜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撐。證券犯罪均為法定犯、行政犯,兼具行政不法、刑事不法的雙重特征。亦即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行政犯是否成立,首先需考察是否違反前置性的法律法規。這次《刑法》修正,在成立要件上,注重刑法規范與前置的行政法規定的協調。例如,依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文件中還包括保薦書等內容,因此,刑法修正案相應地對《刑法》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中發行文件的范圍作了擴充;再例如,對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行為模式的擴充,也體現了與《證券法》第55條的協調。對于證券市場的法律責任制度而言,民事、行政或刑事追責,均不可或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責的標準和價值追求存在很大差異。民事責任的威懾有限,懲罰性力度不大。行政處罰對于情節較輕的證券違法行為可以起到相應的懲罰、警示作用。但是,對于嚴重侵害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必須動用刑罰懲處。修改后,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證券犯罪)三位一體的追責體系蔚然成型。這為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證券市場運行制度提供了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機制。三是有利于打擊“關鍵少數”責任主體。刑法修正案新增了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為的規定,對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相關行為作出了有效回應,也有利于強化其對發行證券、披露信息的責任與義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往往掌控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實踐中許多欺詐發行行為都是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的。因此,刑法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公司實施欺詐發行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并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時實行“雙罰制”。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實際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此次修正,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規制范圍,并強化了責任追究,無疑具有現實必要性。四是壓實了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刑法修正案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加以規制。這有利于防范中介組織的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參與相關犯罪。注冊制背景下保薦機構當好“看門人”的角色至關重要。要讓保薦機構當好“看門人”,這就要在監管的過程中,嚴格依法追究保薦機構的責任,把修訂后《證券法》所明確的保薦機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落到實處。《刑法》的相關規定修改后,相關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被進一步強化了,中介機構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被壓實了,法網更加嚴密了。正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發文所言,“此次《刑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為目標,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相適應,和《證券法》修改相銜接……為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我們有理由相信:修訂后的《刑法》將與《證券法》同頻共振,從行政處罰和刑事懲戒的不同維度,精準打擊證券市場違法犯罪,為推進注冊制改革保駕護航,為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阮傳勝 趙潤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