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中經濟刑法綜述
時間:2022-10-26 04: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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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莊乾龍工作單位:山東工商學院
與其他犯罪相比,經濟犯罪有其發生的特殊機理,有著以利益為導向的特殊發生規律。刑法對經濟犯罪的規制既不是最主要的手段,也不是唯一手段?!敖洕谭ň哂醒a充性、二次性,經濟刑法是對第一次規范(如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所保護的法益進行第二次保護,是對不服從第一次規范的行為規定科處刑罰的第二次規范?!薄?〕經濟刑法中的術語應該嚴格于其他經濟法規范文件中的術語。蒂德曼承認,“在法律后果上,刑法根本有別于其他法律領域,刑法制裁是可罰行為的一般法律后果,而無須考慮該行為的其他法律后果,在其他法律部門,可罰行為的惡害程度只是由其公正性要求來判定?!薄?〕“在我國刑法中也有例證,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以次充好’就不同于《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以次充好’,前者的范圍應該更寬泛,包括以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等冒充普通產品的行為,否則就無法對這種行為進行定罪處罰?!薄?〕隨著社會的發展,刑事立法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并試圖通過修正案的方式糾正以往立法對其過度關注造成的不利影響。刑法修正案對經濟犯罪的修正代表著或預示著未來經濟刑法的走向。研究這一立法動向有助于認清其立法發展規律,總結有益經驗,發現其不足。這對完善經濟犯罪立法甚至整個刑事立法都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表象概覽:刑法修正案對經濟刑法之修正
我國刑法典將經濟犯罪規定在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所涉罪名達100多個,占刑法總罪名的1/4。可以說,經濟刑法一直是我國刑法修改、完善中最活躍的領域?!?〕從該章所處刑法典序列看,其重要程度僅次于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它在我國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但在社會轉型與經濟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修正案以其權威性與及時性應對著經濟犯罪的變化。以下就歷年修正案關于對經濟犯罪的修正內容做一圖表分解式的說明。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我國連續八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正。從修正時間上看,時間間隔較短,一般間隔兩年,時間最長者間隔三年,時間短者間隔一年,甚至一年連續頒布兩部修正案,修正頻率較高。從修正罪名上看,經濟犯罪占據了百分之八十以上,這與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有著很大的關系。從以上圖表中可以看出,修正案對經濟犯罪的修正表現出以下兩個明顯特點:首先,采取兩種修改方式。其一是修改罪名的方式;其二是增加罪名的方式。從涉及罪名數量上看,修改罪名數量明顯多于新增罪名數量,但新增罪名呈逐次增加趨勢。修正案(一)修改罪名7個,增加罪名1個;修正案(二)未增改罪名;修正案(三)修改罪名1個;修正案(四)修改罪名4個;修正案(五)修改罪名1個,新增罪名1個;修正案(六)修改罪名8個,新增罪名5個;修正案(七)修改罪名4個,新增罪名2個;修正案(八)修改罪名19個,新增罪名3個。修正案共計修改罪名次數64次,除去重復修正罪名,修改罪名61個,新增罪名12個。如果將拆解罪名加上,共有新罪名13個,涉及74個罪名,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罪名總數的69%。修正案對本章節修正罪名之多、關注程度之高位居刑法各章之首。修正案罪名的過快增加不符合刑法的謙抑精神。并且經濟的特點決定了法律干預的有限性。〔5〕因為“法律理論中的理想‘法律秩序’對于真正的經濟行為世界等于零,因為兩者處在不同的水準上,一個是在‘應有’的理想世界,另一個則在‘實有’的現實世界?!伞皇且环N具有實在效力的可能性而起到特定保障作用的‘秩序制度’?!薄?〕其次,從修正內容上看,包括三個方面的修正:罪名、罪狀、法定刑。第一,罪名的修正。八次修正案先后增加了數個罪名,新增罪名屬于重要的犯罪化方式之一。除新增罪名,對原有罪名的修正表現出較大的一致性。對于能夠涵蓋原來行為的,不修改罪名,這類罪名一般以較為抽象的形式出現的,如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等。另一類罪名相對較具體,隨著罪狀的擴充,原有罪名不能包含新增行為內容,需對原有罪名進行相應的擴充,如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本罪修改擴充后的罪名變為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新增罪名大部分采用了具體描述模式,只有個別新增罪名采用概括模式。但對罪名無論采取何種形式的修正,都體現出犯罪化的一面,“選擇犯罪化的目的,是通過嚴密法網來強化人們的規范意識”?!?〕第二,罪狀的修正。在修改罪名中,修正案對相關罪名的修改一般采擴充式。擴充罪狀目的有二:其一是細化罪名,使得刑法更加明確,周延犯罪的各種情形,增加其可操作性。如在修正“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中,細化了濫用職權與過失兩種犯罪形式。在修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對自買自賣及與他人串通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規范,使其外延更周延。其二是擴張犯罪行為方式,嚴密刑事法網。具體表現為增加犯罪主體、擴充犯罪行為表現方式、取消限制性條件等。如對“用客戶賬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修改,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擴張了本罪:一是廢除“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目的;二是廢除“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限制條件。又如,1997年刑法第161條“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源自《公司法》(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第212條的規定,〔8〕“而2005年《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修改后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了新的內容,即‘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使范圍超出了《公司法》的規定,但更有利于公平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薄?〕第三,法定刑的修正。法定刑修正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其一是提高法定刑,有三種方式。第一是增加從重處罰條款,如強迫交易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種是改定罪條件為量刑從重處罰條件,如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中,徇私舞弊的從重處罰。而在前罪名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中“徇私舞弊”之犯罪動機屬于定罪要件,在此將其作為量刑從重處罰條件,實際上是從兩個方面加重了對本罪的處罰。首先是取消了“動機”的限制要件,擴大了本罪成立范圍;其次是規定了從重處罰條件。第三種是擴充處罰范圍,如在洗錢犯罪中,增加了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其二是降低法定刑,主要表現為三種方式。第一種是直接刪除較重的刑罰,最為典型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對死刑罪名的大幅度刪除。第二種是降低最低法定刑,限制基本刑罰中的最高刑罰,或者取消基本刑罰中的罰金。第三種是提高入罪門檻,間接降低刑罰。如在“用客戶賬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修改中將“造成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將“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三是綜合模式,包含提高與降低法定刑兩種情形。此種方式集中表現為對罰金刑的修改上。以往經濟犯罪中的罰金刑大多實行倍比罰金制,因倍比罰金制的固有弊端,修正案采用了非固定數額罰金制,增加了司法可操作性,司法主體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所處時代及實時刑事政策、社會綜合情況判處與其罪行相適應的罰金。
二、刑法修正案對經濟刑法修正之兩個發展趨勢
(一)形式方面:修改方式的集中性到分散性之發展趨勢
修改形式方面有如下兩個發展趨勢:一是罪名修改的集中性向擴展性之發展,二是修改內容的集中性向擴展性之發展。首先來看罪名歸類的集中性向擴展性之發展。除修正案(二)外,其他7次關于經濟犯罪的修正都體現出較強的集中性特點。如修正案(一)集中就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與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兩小節犯罪進行了修正。其中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有3個罪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有5個罪名。只有一個非法經營罪不屬于上述兩小節內容。修正案(三)集中就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洗錢罪進行了修正。修正案(四)則主要對走私罪中的兩個罪名進行了修正。修正案(五)中的三個經濟性罪名的修正都與信用卡類犯罪有關。修正案(六)則又集中對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與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兩節的12個罪名進行修正或者增補。其中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有5個罪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有7個罪名。從刑法修正案(七)開始,罪名的集中性修改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觀,其中修正案(七)修正的6個罪名中,分布在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危害稅收征管犯罪、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等4類犯罪中。修正案(八)的23個罪名分布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犯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6小節犯罪中。雖然在絕對數量上仍體現出對食品類犯罪、走私犯罪與金融秩序類犯罪較為集中的關注特點,但從罪名分布面上看,已體現出較強的分散性特征。其次來看內容修正的集中性向分散性發展之趨勢。從罪名、罪狀、法定刑修改情況來看,修正案(一)主要是通過修改原有罪名的方式完善經濟立法。絕大多數的法定刑沒有修改,修改點集中表現在罪狀上,相應的一些罪名根據修改后的罪狀做了修改。修正案(四)與修正案(五)罪名較少,其規律并不清晰。修正案(六)、(七)則集中在罪狀的修改上,對于法定刑雖有涉及,但沒有使用直接修改刑罰的方式,而主要是通過修改罪狀間接改變刑罰。修正案(八)糅合罪狀、法定刑綜合修改模式,特別是對死刑極刑的直接廢除,代表著經濟犯罪修改刑罰的一種新趨向。在前述刑法修正案中,如果說對刑罰的修正還處于“通過修改罪狀的方式間接修正刑罰”的“猶抱琵琶半遮面”狀態下的話,修正案(八)則大張旗鼓直接對刑罰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刑法修正案采集中修正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第一,問題的集中性、亟需性迫使立法者在短時間內做出應急性反應,而這與風險社會〔10〕的到來有著很大的關系,因為“現階段的全球化、市場化是鼓勵或者迫使人們進行各種有風險性的選擇的?!薄?1〕;第二,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將本次立法放在既有的框架內,可以突出問題,深入分析論證;第三,集中修正易使各修正案處于相對獨立狀態,利于問題的明確化。但毋庸質疑的是,修正案集中立法模式帶有明顯弊端,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罪名相對集中使每次修正的范圍較小,易浪費立法資源。從修正案啟動到起草、審查、通過都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在遵循同樣程序,甚至花費同樣的財力、人力下,擴大修正罪名的范圍其效益明顯大于小范圍內的罪名修正,利于節約刑事立法資源;其二,罪名集中修正會造成立法者不能在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內進行深度、全面思考,易造成片面性立法,使立法缺乏整體性;其三,修正方式的相對集中使得罪狀、罪名、法定刑之間不能形成一一對應現象。如通過對罪狀的修改,間接提高或者降低法定刑,讓罪狀承擔了不應有的法定刑內容。以刑法修正案(七)、(八)為代表,傾向于采用分散、整體修改模式,既包括對罪名的分散關照,也表現為對法定刑與罪狀及罪名的混合性、綜合性修改,集中式的經濟犯罪立法模式得到了很大的改觀,這有利于剔除集中立法帶來的固有弊端,為未來立法指明了道路。
(二)實質方面:修改內容的重刑化向輕刑化之發展趨向
修正案對經濟犯罪從重立法傾向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增加罪狀內容,擴充犯罪行為表現方式,但不修改相應刑罰。如在刑法修正案(一)中,在7個修正罪名中無一例外地增加了行為方式或者犯罪主體,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犯罪范圍,其嚴厲性程度明顯提高。但相應刑罰大都沒有做出修正,即在罪狀擴張同時,沒有相應降低刑罰,變相增加了刑罰的嚴厲性。又如,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中還明確增加了“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節加重犯,并將“徇私舞弊”情形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修正案(三)對洗錢犯罪的修正,亦是通過直接提高直接責任人員刑罰方式,加重對本罪的處罰。上述兩個修正案對經濟犯罪重罰的修改策略在修正案(四)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變。如在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中,修正案明確降低最低刑罰,并以結果犯代替情節犯,提高了入罪門檻,間接降低了本罪刑罰。修正案(六)則主要是通過提高入罪門檻的方式,降低對相關經濟犯罪的處罰。如在違法發放貸款罪中,將“造成較大損失的”修改為“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將“造成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毙拚?七)在逃稅罪中明確規定減免處罰條件。修正案(八)則以大幅度削減相關經濟犯罪中的死刑罪名為基礎,降低經濟犯罪刑罰。另外,在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中,明確限制基本刑的最高刑期為10年。但需要注意的是,經濟犯罪中的刑罰走向并不是一味的輕緩化,修正案對不少罪名提高了法定刑。如對一些經濟犯罪中的罰金刑,改倍比罰金制為非固定數額罰金制,其原因主要是考慮到以往倍比罰金數額較小,不能體現出罰金刑應有的懲罰性。修正案改用非固定數額罰金制,不設置懲罰的上限,利于發揮罰金的懲罰性作用。修正案針對關系民眾安全的食品類犯罪,通過修改相關罪狀,加大了對其懲罰力度。如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原來的危險犯修改為行為犯,擴張了犯罪成立范圍,提高了對本罪的處罰力度。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刪除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條件限制,增加了“其他嚴重情節”情形,間接提高了對本罪的處罰力度。經濟犯罪有著特殊的原因,追究起來大致有如下幾點:一是經濟運行發展模式的特殊性。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以利益最大化為導向,市場主體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被要求不斷的創新變革,而創新與變革本身就是對規范、傳統、制度的一種違反,一旦觸及刑法就可能構成犯罪。這意味著如果刑法觸角過多地延伸至經濟領域,從某種程度上會阻礙經濟的發展。二是經濟及相關輔助制度漏洞是經濟犯罪產生的直接原因。在相關制度存在漏洞的情況下,行為人以“僥幸”心理從“漏洞”之中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涉足于經濟活動的經營者,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最大利潤,利潤的吸引力遠遠超過刑罰的威懾力,刑罰在利潤面前永遠是微不足道的成本?!薄?2〕以刑法彌補經濟等制度漏洞,實有“越俎代庖”之嫌,且效果不佳。三是經濟犯罪具有較強的變動性,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隨著社會政策特別是經濟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具有較強的時代性、空間性特點,這是形成經濟犯罪多而復雜的重要原因。由此不難看出,依靠嚴刑峻法構建起來的純粹暴力機器并不能遏制經濟犯罪。否則,“在這種建立法治的努力下,盡管社會可能呈現出有序,但是這種秩序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與社會缺乏內在的親和性,往往無法有效調動個體運用他個人的知識采取有效行動,促成人們之間的相互合作,形成、發展、選擇更為人們偏好的、有效的秩序?!薄?3〕以刑法修正案(八)為代表,我國刑法立法已經從一味的追求重罰懲治經濟犯罪的傳統做法向刑罰的輕緩化方向發展。特別是經濟犯罪死刑罪名的適當削減是邁向經濟犯罪輕緩化的重要一步,它是遵循經濟犯罪發展規律的表現,更是新時代“寬嚴相濟”〔14〕刑事政策的具體運用,對未來經濟犯罪立法有著極為重要的啟示意義。三、未來經濟刑法立法之三點轉變性建議(一)罪名的隨意擴張向限制集中的轉變罪名的擴展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修改罪名的擴展;二是新增罪名絕對數量的增加。首先是修改罪名的擴張。刑法修正案對經濟犯罪的修改,主要是通過擴張罪狀中的主體與行為方式或者情節的方式,以此達到擴張本罪適用范圍或提高或降低刑罰的目的。根據罪名概括方式不同,經濟犯罪罪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包容性較強的罪名,如非法經營罪,從罪名上看并沒有增加,但實際上可以達到沒有限制地擴展經濟犯罪的目的,這也是一直為廣大學者所詬病的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性缺陷。另一類罪名是具體或限制式罪名,此類罪名的包容性較小,與罪狀具有較強的對應性,如若修改罪狀內容則需要修改相應罪名。此種罪名的好處是能適度限制罪狀擴展,在罪狀修改膨脹到一定的程度后,必須另立罪名。從新設罪名與單純擴張罪狀的難易程度看,另立罪名明顯難于擴張罪狀。因此從立法限制經濟犯罪擴張的角度考慮,宜采限制性罪名,摒棄包容性較強的罪名。我國傳統經濟罪名大部分屬于包容性較強的罪名,具有潛在的擴張危險。修正案新增罪名則表現出緊縮性特點,即多屬于限制性罪名,但亦有諸如虛假破產罪包容性較強的罪名。這與“有市場經濟就有經濟犯罪這一客觀現象有關。”〔15〕這要求刑法對經濟犯罪擴張的同時需要有節制,必須具有謙抑的價值取向??傊瑥慕档徒洕缸镒锩慕^對數量上看,宜采限制性罪名。其次來看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案中的經濟犯罪新增罪名表現出向“前”延伸的特點,擴大了經濟犯罪圈。如對信用卡類犯罪,修正案將犯罪的預備行為實行化,極大地擴張了犯罪的處罰范圍。經濟犯罪產生原因的特殊性,決定了刑法嚴厲的無效性與綜合手段規制的必要性。可以說“放任少量犯罪其實有利于社會狀況的改善”?!?6〕刑法罪名的前延,不適當地擠占了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適用空間,出現常規手段規制不足、刑法手段規制過剩的不良現象。未來立法宜適當收縮經濟犯罪刑法前線,綜合其他規制手段,完善并彌補經濟制度漏洞。經濟犯罪罪名的集中性含義是指罪名指涉應以經濟犯罪實行行為為中心,不能任意擴張經濟犯罪的實行行為。如就金融詐騙罪,應重點規制使用金融手段實施的詐騙行為,而對于詐騙行為的前行為盡量使用其他手段進行規制。當然,這一立法模式的轉變需要借助刑法總論及整個刑法理論的轉變性發展。我國刑法總論通過對犯罪停止形態的規定,極大地擴張了犯罪的處罰范圍,如將危害性較小的預備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但從司法實踐來看,鮮有對預備行為進行處罰的判例,司法對立法的排斥或者異化歸因于立法對犯罪嚴重性的過度估計,產生了立法過剩問題。經濟犯罪的特殊性,為我們提供了較充分的罪名集中理由,將經濟犯罪罪名集中于實行行為不但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更是發揮其他綜合規制手段,解決大量經濟犯罪黑數的有效方式。(二)罪狀描述的簡約粗疏向明確具體的轉變傳統經濟犯罪罪名內容較少,這與當時經濟犯罪表現方式簡單有很大的關系。隨著經濟發展,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日益復雜。為規制越來越復雜的經濟犯罪,修正案在相應的罪狀中實時地增加了相關行為表現方式,對相關的概括性術語進行了細化分解。如在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中,修正案(一)細化了其他金融機構的范圍,具體包括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罪狀的簡單粗疏雖具有一定的涵蓋力,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能夠解釋一些復雜的犯罪行為,但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之一是罪刑的明確性。罪狀越明確,對行為人與司法主體的指引性就越強,其可操作性也就越強;相反,罪狀越簡單模糊,其解釋力雖然加強,但解釋的隨意性會隨之增加。在相似性與類似性難以判斷的場合,很有可能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經濟犯罪方式會隨著經濟形式的變動性、快速性而表現出極強的變化性,經濟犯罪立法會表現出相應的滯后性特點,但這種滯后性相對于經濟發展變化的快速性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梢哉f,對犯罪人的人權保障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刑法的“滯后性”。因為刑法越明確具體,對其解釋力就越小,就越有可能不能與現有的行為一一對應,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任意性會相對降低。罪狀的明確性并不意味著限制處罰范圍,可以在增加相應處罰范圍的同時通過立法術語的改變,提高罪狀的明確性。這在經濟犯罪歷次修正案中已經得到了很好的表現與運用。如在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中相應地增加期貨交易,在洗錢罪中增加上游犯罪的種類,在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中廢除了牟利目的的限制條件等。上述罪狀修改模式都相應地擴張了處罰范圍,且增強了罪狀的明確性。也許有人認為,此種擴張罪狀的模式極大地增大了對經濟犯罪的處罰,與經濟犯罪的從輕處罰趨向相違背。此種擔心是多余的,其原因有兩點:一是通過對罪狀的適當擴張,可以起到嚴密刑事法網的目的,將所有的同類情形、主體納入到同一的罪名規制之下,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二是擔心者犯了將罪狀的嚴與刑罰的厲等同起來的錯誤。刑罰的嚴而不厲是靠罪狀與法定刑的相互配合而發揮作用的,而不是單靠其一。罪狀的嚴是刑罰不厲的前提,如果沒有罪狀打擊面適當寬度的保障,刑罰中的厲將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中的罪狀體現出具體化、明確化發展特點。如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其行為方式進行了詳盡列舉,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不能否認的是,在一些新設的經濟罪名中,仍有簡單粗疏的罪狀,未來立法應盡量設置明確具體的罪狀,以提高司法的操作性。
(三)刑罰結構的厲而不嚴向嚴而不厲的轉變
經濟犯罪大量罪名死刑條款的存在表明立法對經濟犯罪配置的是重刑結構。而經濟犯罪屢禁不止,且所涉數額越來越大的司法現實,從某種程度上證明刑事入罪或者重刑主義并不能有效的對付經濟犯罪。刑法修正案對傳統經濟刑罰的適度修改亦證明立法者已不對“重刑遏制經濟犯罪”寄以厚望。特別是修正案(八)對經濟犯罪死刑罪名的大幅度削減〔17〕,已經預示著經濟犯罪輕刑化的到來。傳統立法中的經濟犯罪核心罪名偏少,在具體罪名上其涵蓋力有限,導致大量實質上屬于經濟犯罪的行為不能被納入刑法范圍內評價。雖然經濟犯罪中有重刑的存在,但因不能對大量的“實質經濟犯罪”進行處罰,加之我國獨特的雙軌制與經濟犯罪隱性特點導致經濟犯罪存在大量犯罪黑數,使得重刑罰只能適用于極少數的經濟犯罪,出現厲而不嚴的刑罰結構現象,使刑法打擊經濟犯罪的功能大打折扣。刑法修正案雖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向“嚴而不厲”的刑罰結構轉變趨向,但仍有些許遺憾。如在擴充罪狀范圍,增加其“嚴”時,沒有對相應的刑罰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減輕相應的懲罰。雖然廢除了很多經濟犯罪的死刑罪名,但主要限于一些司法實務中不常用的幾個走私性犯罪,即立法者仍對經濟犯罪廢除死刑的問題抱著極為謹慎的態度,對于常發的經濟犯罪死刑廢除還持觀望態度。筆者認為,由于特定的歷史原因,中國的發展往往面臨選擇上的兩難。它需要大力(甚至是不惜矯枉過正地)鼓吹市場經濟自發秩序的有效性和優越性,同時又必須承認現代經濟活動中大量國家干預的合理性;它迫切需要建構一個區別于且外在于國家的自主的社會,同時又不能不接受社會國家化和國家社會化的現實;它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以保證社會轉型的順利完成,同時又必須在許多方面對國家現有權能予以限制以完成對國家的改造?!?8〕就刑法而言,經濟犯罪圈在適當的范圍內擴張的同時,應控制刑罰量的投入,以利于實現刑罰從“厲而不嚴”向“嚴而不厲”的結構性轉變,這符合“以‘寬’字當頭,重點體現‘寬’”〔19〕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本質要求。首先,是對由間接性的降低刑罰模式向直接性降低刑罰方式轉變。修正案針對違法發放貸款罪與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中通過提高數額認定,間接地降低本行為入罪門檻,實現了廣義降低刑罰的目的。但此種刑罰結構轉變模式具有較大的間接性,不能起到直接轉變經濟犯罪重刑結構的作用。未來立法應該有針對性地通過直接降低最低刑罰或者限制最高刑罰的模式,降低經濟犯罪的刑罰,以真正降低經濟犯罪的刑罰配置。其次,在擴張相應罪狀內容,即在擴大特定罪名打擊面時,應適當降低本罪法定刑,而不是如現行修正案單純對罪狀作出擴張性規定,而不對刑罰作出任何修改。結合修正案集中修正模式向分散修正模式轉變的契機,在修正罪狀的同時,相應地修改法定刑,以真正實現“嚴而不厲”的經濟刑法。最后,與經濟犯罪特點相適應,應設置適當的資格刑。邊沁有言:“沒有包治百病的靈藥。必須根據患者的性質及情況同時適用不同的措施。醫藥的秘訣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療措施,將它們結合使用,并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讓它們何時生產?!薄?0〕從國外經濟犯罪刑事立法看,很多國家針對經濟犯配置了諸如禁止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刑。有針對性的資格刑對經濟犯罪的剝奪性與懲罰性功能不亞于對其單純的監禁與罰金刑。與之前歷次修正案相比,刑法修正案(八)的進步之處在于第一次進行宏觀、綜合式的刑法修正。以往修正案只是針對刑法分則中的微觀罪名進行修正,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修正案(八)對刑法總則進行了大范圍的有針對性的修改,起到了前后呼應、總論分論相互兼顧的作用。特別是對管制刑中資格刑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刑法中資格刑缺乏的缺陷。經濟犯罪資格刑罰的缺失完全可以借助管制刑罰中資格刑進行彌補。遺憾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沒有適當擴張經濟犯罪中的管制刑罰,使得本次資格刑的補充意義大大降低。未來立法有必要借助這一修正,在經濟犯罪中適當擴充管制刑罰的適用,以發揮資格刑有針對性的剝奪、懲罰功能,為“嚴而不厲”的經濟刑法書寫濃重的一筆,亦為中國刑法的輕緩化發展趨向打下堅實的基礎。當然,單靠經濟刑法的調整和完善難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對經濟犯罪的整體預防與懲罰,還需要加速各經濟領域的轉軌,增強社會整合力,健全和統一相關的經濟活動制度與管理法規,嚴格行政管理,形成抵制經濟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即所謂“嚴打”不如“嚴管”。其核心在于通過制度的改變從而改變相關的經濟環境,以降低在市場活動中的經濟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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