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4: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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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內容論文

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制度夫妻財產制度過錯賠償制度

論文摘要:今年碩布的新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婚胡法對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時產制度的完善以及過錯賠償制度的確立等問題作了一些原則性的修改。在這次新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立法機關采取征求全民意見的方式進行討論和修改,這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可謂空前之舉。

我國198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已經有21個年頭了。婚姻家庭關系在改革開放大潮的沖擊下已有諸多變化;加之當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宜粗不宜細”,致使有許多方面應予以規定而未加規定、詳加規定而過于簡略,出現了大量的法無明文的立法空白,以及一些不應出現的自相矛盾的立法漏洞,給嚴格執法、嚴肅司法增加了難度,無疑不利于依法治家和依法治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婚姻法作出了修改、修正后的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以及過錯賠償制度的確立等問題尤其引人關注。

一、建立無效婚姻制度,強化對違法婚姻的治理

違法婚姻,舊中國的封建法律中稱“違律嫁娶”,就是違反法定結婚條件(包括法定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的婚姻。婚姻法修改之前,依據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暇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違法婚姻有:非自愿的;未達法定婚齡的: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違反禁婚疾病的;已有配偶的;未辦理或非法辦理結婚登記的。

所謂婚姻無效,就是法律確認某些違法婚姻關系無效,可說是違法婚姻的一種民事法律后果。原婚姻法只有結婚條件的具體規定,卻沒有違反這些法定條件應承擔何種民事法律后果的規定,這不能說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疏漏和缺憾。因為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法定結婚條件勢必蒼白無力。我國《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這只是說明,我國行政法規雖有關于婚姻無效的用語和條款,但我國尚無關于婚姻無效的法律制度。根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婚姻無效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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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較舊婚姻法的優勢論文

摘要: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制度和夫妻財產制度彌補了原婚姻法中的不足,更好地適應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與原婚姻法相比,更具科學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關鍵詞:婚姻法離婚制度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原《婚姻法》對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和發展家庭關系建設、促進社會發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婚姻家庭關系呈現出新的特點,舊婚姻法的缺陷日益顯露,已無法適應社會的需要。新婚姻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出,它的出臺較好地彌補了1日婚姻法中的不足之處,作出了一些符合杜會要求的新規定,可以說新婚姻法是一部更為科學、更為系統的法規,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本文主要就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提出拙議,以求教于大家。

一、夫妻的離婚制度

傳統上我國的婚姻一直處于超穩定狀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婚率呈上升趨勢,對于婚姻的聚合與解體已經很難茼單地評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對離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面向2l世紀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首先就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論述。

(一)修改前的離婚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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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思考

【摘要】新婚姻法的三部司法解釋中占比較大的內容為夫妻婚姻財產制,其在一定程度上論述了法律范疇內夫妻財產關系。因此,本文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為依據,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與夫妻財產關系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深入探究,并詳細論述了基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修正方案,以便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制度穩定運行提供一定借鑒。

【關鍵詞】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財產關系

新婚姻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關鍵組成,也是社會民眾婚姻問題解決的主要依據。而新婚姻法中的司法解釋為我國新婚姻法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了保障。相較于舊婚姻法而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于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了重新界定,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締結婚姻關系雙方在法律框架內的權益,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規范要求進行深入探究非常必要。

一、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概述

夫妻財產關系從本質上而言主要指婚姻關系締結雙方在財產方面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財產關系因婚姻關系締結為產生點,以婚姻關系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或雙方死亡為終止點①。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主要實施婚姻關系締結雙方地位平等的社會主義夫妻財產關系制度,與夫妻財產關系相關的制度主要有夫妻間財產繼承權、夫妻間撫養義務、夫妻財產制度等。

二、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系界定主旨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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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困難婚姻關系建立初期,夫妻雙方均是以夫妻和睦、互信互助作為維護婚姻關系的基礎的。沒有人愿意或者是預見到離婚的情況。所以夫妻一方,以其名義借債、或者是在經營中形成債務時,往往不會考慮離婚時可能有獨自承擔債務的風險,從而沒有積極搜集可以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然而,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沒有以其名義對外舉債的一方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將千方百計的規避自身應承擔的債務,否認共同債務的存在。這就導致在離婚時,對外以其名義舉債的一方將很有可能無法按照新婚姻法要求舉證。而按照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法舉證就意味著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從而使得本應為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最終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由對外以其名義的一方承擔。2、對第三人債權保護力度不夠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它沒有明確指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就會使得法官根據個人理解作出判決,很有可能導致相差無幾的案件情況產生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如上所述,夫妻共同債務本來就很難作出清楚的認定,而新婚姻法又未對夫妻離婚后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就很有可能使得當第三人在主張債權時,面臨由于夫妻共同債務無法認定而使得本來為夫妻公共債務的變成了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的情況,或者雖然被認定了夫妻共同債務,但是由于無法證明夫妻的共同財產使得在執行時只執行了夫妻一方的財產的情況。這樣將很有可能使得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者是打折扣的實現。目前,為了解決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是出現的種種問題,我國開始實行夫妻財產、債務約定登記或公證,把它作為夫妻財產、債務處理制度的一種補充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第17條第2款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律允許且承認夫妻約定財產、債務,并確認約定優于法定,但是由于尚未明確規定約定形成的時間、成立的要件及效力,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共同債務的約定也難以把握,一旦發生爭議也很難加以認定,甚至這一補充還有可能讓試圖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人有空可鉆,從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在立法上的完善建議

為了糾正在立法上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傾向,我們需要在婚姻關系當事人和債權人之間尋找一個利益的平衡點,在促進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應保證婚姻關系的和諧發展。所以,我們在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的時候,應當謹慎為之。我們知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糾紛,由于其本身帶有一定的私密性和特殊性,即便是實體法規定的再完善也不可能涉及所有的方面。所以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其舉證責任的分配就顯得尤為重要,具體來說,舉證責任與舉證能力有關。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由其與證據的距離遠近決定,除此之外,也包括當事人接近證據的難易程度及搜集證據能力的水平。于是,根據優勢證據原則,最有可能收集到證據的人就負有舉證責任。在債權人與舉債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由于舉債人是此債務的直接相對人,其借款目的及借款用途必然相當明確,而債權人作為婚姻關系外的第三人,他基于對舉債人的信任而締結借款合同,對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沒有明晰義務,也就不負舉證責任。再者,就舉債人的配偶來看,由于借款目的和用途有時并不被其所知曉,所以他距離證據相對較遠,收集起來也較舉債人更為艱難。由此可知,關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認定,通常應該由主張共同債務的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相對來說也有利益保護舉債人另一方的利益及家庭生活的和睦。總而言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相關的法律應該進一步完善,舉證責任的問題也還需明確。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家庭作為重要的經濟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顯,婚姻家庭債務糾紛逐步呈上升趨勢,所以,完善立法的任務也就顯得格外緊迫和富有現實意義。

本文作者:曾玉琦工作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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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足及措施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婚姻法》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立法不足補救措施

【論文摘要】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也同時存在著一些不足,這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對夫妻財產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既可以通過進一步修改《婚姻法》達到,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制定行政法規來實現。

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上不僅增設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細化了約定財產制,而且還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違反夫妻財產制的行為設置了補救措施和法律責任,這無疑對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問題是一大進步。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仍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我們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它。本文結合國外民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的立法經驗,聯系我國民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擬對此作一簡要探討。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概況

夫妻財產制亦稱婚姻財產制,是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基本制度,其內容涉及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和對外財產責任等問題。日]《婚姻法》所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盡管主摹休現在人身關系方面,但財產關系方面也是不可忽視的,而夫妻財產制度又最能表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實際地位,所以一直為社會所關注。我國歷來頒布的《婚姻法》都比較注重這一點。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第23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這種夫妻財產制度亦即一般共同財產制(z1。由于當時的社會性質是新民主主義社會,所以這種單一的共同財產制對于婦女地位的提高,社會的穩定,社會生產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婦女經濟能力的增強,新型夫妻財產關系的出現,1950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問題上所采取的單一的一般共同制(而且只在離婚時這種財產制度才體現出來)己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1980年全國人大頒布了新中國的第二部《婚姻法》。在其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3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由于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盡管學術界一致認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過于寬泛,但不可否認,這種財產制度在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正確處分夫妻的共同財產,維系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夫妻中弱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當時立法的背景是計劃經濟,對夫妻中合法的個人利益明顯考慮不夠,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夫妻婚后財產的性質、來源、內容、種類日益復雜,人們的婚姻觀、財產觀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因此,以前那種單純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己不能反映時代的要求:而約定財產制又太簡單,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十分不便,所以夫妻財產制的完善就被提上T議事日程。經過各界幾年的努力,在21世紀的第一年新的《婚姻法》終于與世人見面了。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7,18,19,39,40,41,42,47條上。新《婚姻法))在法定財產制中不僅增補了個人特有財產制,而且還對個人特有財產制和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增強了其在實踐中的操作性;在約定財產制中又對約定的財產范圍(婚前或婚后財產)、約定的具體形式(婚后所得共同制、分_._.、_二,、_‘_._二①、,、,、.、_.、一_別財產制、混合財產制一)、約定的方式(書面形式)、約定的效力(不僅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而且還具有對抗知道該約定的第三者的效力)進行了具體的規范;在夫妻財產分割中,不僅繼承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合理原則(協議為主,訴訟為輔),而且還考慮了農村中夫妻財產分割中的具體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對因一方的特殊貢獻或生活困難而增加了夫妻財產補償權或獲得對方支助權利的具體規定,還對違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行為制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同時,新《婚姻法》在第12條還對因非法同居所引起的財產分割進行了具體規定。因此,這次《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上的修正是極其成功的,它對正確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其意義將是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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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亮點解讀

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影響婚姻質量和導致社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修改決定》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基礎上,突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修改決定》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檢查院應當依法公訴。

嚴禁“包二奶”

《修改決定》在原有《婚姻法》規定“禁止重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內容。這樣的修改,對“包二奶”的現狀有了更強的針對性,屬于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修改決定》還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所有權更加明晰

以往人們簡單地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今這個“共有”也不是絕對的了。《修改決定》列出了個人特有財產范圍,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同時規定了夫妻對婚前、婚后的財產可以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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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婚姻法的特點論文

摘要:我國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嘗各界的廣泛關注。新婚姻法根據現實的需要,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居、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蛔和可撤消姻、商婚損害賠償、商婚父母對于女的探望權等內容,填補了立法空白,強化了薄弱環節,注意了加強浩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克實和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關鍵詞:婚姻法;修改;完善;家庭;法律制度

我國1980年頒布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20年來的實踐證明,原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夫妻、家庭成員問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貫徹實施對于維護健康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調整的范圍過窄,內容過簡,條文還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同題,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討論以及多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終于在新世紀伊始得以通過并公布實施。新婚姻法對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和修改,對于全面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歷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有關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議案。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將修改《婚姻法》納入立法規劃。1996年5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婚姻法》進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著手籌備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牽頭,國家有關部委參加,組成修改《婚姻法》的領導小組。此后.在領導小組的主持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一些法學專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議稿。專家建議稿經過多次修改.由于意見不統一,始終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調查論證和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夫妻財產制、離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原婚姻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過聯組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這是自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第一次采取聯組會議的方式審議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決定發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會廣泛征求對婚姻法的修改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對婚姻法的修改給予了極大關注并傾注了極高熱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群眾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4000多件,廣大人民群眾提出了廣泛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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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與家庭暴力關系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家庭暴力是世界公害,也是我國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我國為遏制家庭暴力作了不少努力,將“家庭暴力”寫進了婚姻法,司法實踐中采取了一些遏制家庭暴力的措施,學術界也己經和正在探討如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問題。本文愿通過新婚姻法的頒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影響。

關鍵詞:新婚姻法家庭暴力社會法制

家庭暴力似乎是個不分古今,不分民族的而普遍存在的問題,但在20世紀之前并未被大眾、學者所關注,人們視其為一種人類社會的固有現象而心安理得的接受。但這一問題在20世紀卻凸現出來,引發了廣泛的關注與各個層次的論爭。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爭、經濟等問題所掩蓋,只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逾變復雜化而已。隨著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案)》的通過和頒布,作為我國第三部婚姻法,可謂應時而生,是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制建設承前起后、繼往開來的時代選擇和產物。而家庭暴力問題是新婚姻法增加的內容。作為一項新內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在八個條文中作了直接

或間接的反映,反映了我國對這一問題的重視。本文試對婚姻法與家庭暴力的關系進行闡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顧名思義,是發生在由婚姻或親密關系,血緣和法律而聯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釋為:“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一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做了進一步解釋,第一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這一概念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說明,除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外還補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體傷害外還有精神方面的,凡是造成精神傷害的行為,就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動機主要是獲得權力和控制力成為獲得某種精神上的安慰與滿足等。危害是社會性的,危害的群體大部分是婦女、兒童。目前國際社會已達成這樣的共識:任何人都有免受驚嚇、恐嚇和虐待的權利,不僅要反對只在公共領域對婦女的暴力(強奸、性騷擾、戰爭中國家縱容的性暴力等),也要反對私人生活中對婦女的暴力(毆妻、婚內強奸、精神虐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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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與家庭暴力關系分析論文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顧名思義,是發生在由婚姻或親密關系,血緣和法律而聯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釋為:“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一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做了進一步解釋,第一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這一概念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說明,除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外還補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體傷害外還有精神方面的,凡是造成精神傷害的行為,就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動機主要是獲得權力和控制力成為獲得某種精神上的安慰與滿足等。危害是社會性的,危害的群體大部分是婦女、兒童。目前國際社會已達成這樣的共識:任何人都有免受驚嚇、恐嚇和虐待的權利,不僅要反對只在公共領域對婦女的暴力(強奸、性騷擾、戰爭中國家縱容的性暴力等),也要反對私人生活中對婦女的暴力(毆妻、婚內強奸、精神虐待)等。

二.新婚姻法中增加的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條款:

總則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21條規定: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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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立法論文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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