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釋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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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短期自由刑的改進詮釋
短期自由刑是相對于長期自由刑而言的,指在較短時期內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作為自由刑內部的這種劃分方法是基于短期自由刑自身的特點,從刑事政策的角度進行的一種劃分。短期自由刑由于剝奪自由的時間較短,其適用的對象、執行的方式、罪犯釋放后的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影響等方面都有別于長期自由刑,由此引起的對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存廢之爭成為一百多年來刑罰學領域爭論的焦點之一,而如何改進短期自由刑的適用和執行則是近年來刑罰理論與行刑實踐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短期自由刑的存廢之爭
自從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對短期自由刑提出質疑以來,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已成為中外絕大多數刑法學者的共識。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F.v.Liszt)認為,“短期自由刑既無改善,亦無威嚇之效果,只有打擊犯罪經歷之人的自尊心而已?!保ㄗⅲ褐x瑞智著.犯罪與刑事政策[M].臺灣文笙書局,1996,(增訂版),217.218.)意大利學者雷?弗里斯塔(AdeForesta)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時間,對改善犯罪人雖然過短,但很不幸,使其敗壞則足足有余。(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前蘇聯學者別良耶夫也對短期自由刑提出過批評,他認為,短期剝奪自由由于刑期較短,其教育改造功能難以發揮,在只有隔離或剝奪自由起主要作用的情況下,指望實現改造、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是不現實的。(注:[前蘇]別良耶夫.刑罰的目的和勞動改造機關實現刑罰目的的手段[J].46.轉引自王揚.俄羅斯刑法中的剝奪自由[J].政法論壇,1998,(3).)總之,在西方國家,短期自由刑受到批評,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1)短期自由刑無異置受刑人于犯罪淵藪中,在執行過程中受刑人很容易受到其他犯罪人的負面影響,強化犯罪意識,于釋放后再次犯罪。(2)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人很多是初犯或僅有輕微的犯罪行為。這些人主觀惡性不深尚有羞恥之心,容易悔過自新。把他們投入行刑機關,不免使他們產生自暴自棄的心理,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失去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3)短期自由刑不但讓受刑人感覺不到其嚴厲性,也難以通過立法威懾和行刑威懾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4)由于關押時間短,行刑機關沒有足夠的時間對受刑人開展教育和矯治工作,有違教育刑論醫治犯罪人之“病態”的目的。
與之相對的主張保存短期自由刑的學者則論證了短期自由刑的積極效用。后期古典學派的領袖、德國著名刑法學家畢克邁耶(K.Birkmeyer)就主張短期自由刑具有存在的價值,認為對于輕微違法者進行報應,它是不可或缺的。(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德國刑法學者華哈(AdolfWach)認為短期自由刑時間之短,不但非為缺點,反而是其優點。雖然數日或數周的自由刑不能教育也不能改造犯人,但可給受刑人以強制勞動的深刻印象。短期自由刑之執行,只要是受刑人感受到刑罰痛苦即足,此可拿軍隊的禁閉予以證明。因而他強調短期自由刑得以嚴格其行刑方法以達到防止再犯的目的。(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奧地利刑法學家謝利(Seelig)也對短期自由刑之否定論進行了反駁,強調短期自由刑具有必要的警告、威嚇、贖罪、懲罰的記憶功能。(注:謝瑞智著.犯罪與刑事政策[M].臺灣文笙書局,1996,(增訂版),217.218.)挪威學者約翰尼斯?安德聶斯教授認為,“從效果看,長期徒刑與短期徒刑并沒有什么區別。”“長期的監禁應該比短期的具有更強的遏制效果,但是這種效果可能會被在獄中積累的反面影響而抵消?!保ㄗⅲ篬挪威]約翰尼斯?安德聶斯.鐘大能譯.刑罰與預防犯罪[M].法律出版社,1983,201-202.)
二、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
以上對短期自由刑存廢的爭論體現了兩種不同刑罰觀的對立,主存論者堅持報應刑的觀點,主廢論者堅持目的刑的觀點,他們從各自刑罰存在的正當化根據出發對短期自由刑進行了利弊分析。
監獄領導在刑釋人員歡送會上的講話
在座的各位服刑人員:
你們好!
首先,我代表監獄領導和全體民警向你們表示衷心的祝賀,祝賀你們將要走出監獄大門,回到渴望已久的自由世界!同時,祝愿你們在新的人生旅途上一路走好!
在你們即將踏入社會之際,我想再囑咐你們幾句話:
一是要正確面對社會。
首先我問問大家:
縣刑釋解矯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總結
2015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導下,XX縣扎扎實實地完成了本年度刑釋解矯安置幫教的各項工作任務。
截止2015年10月31日,XX縣五年刑滿和三年解矯人員共達408人。2015年1-10月,刑釋解矯人員共有123名,其中刑滿釋放54人,假釋1人,解除社區矯正68人,省外釋放人員9人,省內釋43人。刑釋解矯人員幫教率達到100%,就業安置率達到95%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F將我縣今年安置幫教工作總結如下:
一、安置幫教工作銜接機制穩健運行
1、信息網絡暢通。在刑釋解矯人員基本信息的溝通上,突出抓住迅捷、真實和暢通三個基本要素。11個鄉鎮全部成立了安置幫教工作接待站,90個村(居)委會也全部成立了安置幫教工作小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確保了刑釋解矯人員基本信息互通有無。通過這套網絡,XX縣認真開展了服刑在教人員信息核查工作,對今年監獄、勞教所、看守所上傳的新入監所人員信息核查率達到100%。對監所上傳的服刑在教人員存量信息,按計劃開展核查確保了服刑在教人員的信息核查及時、真實、準確。
2、無縫對接100%完成。XX縣細化無縫對接工作的工作制度,完善了一套“放回有人接,接回有人管,無業有人幫,創業有人扶”無縫對接協作機制。并在完善刑釋解矯人員的接送舉措上,以司法所為基本框架,局機關兜底為補充的接送兜底包干機制,專門成立了“縣無縫對接應急小組”,明確了工作任務,落實了工作責任,建立了工作流程,做到了環環相扣,確保完成“必接必送”的工作任務。今年省內釋放人員43名全部接送到位,按照上級關于對省內監獄釋放的刑釋人員必接必送的要求,達到100%的接送率。
二、全面落實了刑釋解矯人員幫教措施
做好刑釋人員幫教工作要點
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是維護穩定大局的需要,是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必要措施,是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表現。今年要重點做好以下八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繼續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的銜接工作,建檔立卡,確保無一人遺漏,無一人失控。
二是進一步落實安置幫教責任制,鄉、村干部、黨員要主動與近三年回歸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結成幫教對子,填寫好幫教記錄,避免和減少重新犯罪,做到就業率達100%,幫教率達100%,無重新犯罪。
三是各村、各單位領導要大力支持,重點解決“三無”人員過渡性安置問題,保障“三無”人員的基本生活。
四各部門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落實國家有關政策,維護刑釋解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是要善于發現典型、宣揚典型、扶持典型,充分發揮典型人員的示范作用,以點帶面,開創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局面。
刑釋人員管理調查匯報
對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具有重要意義。面廣、量大、難管、管難是這一工作的特點。僅就德安縣而言,抓好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從2003年至2005年,全縣共清查登記刑釋解教回籍人員172人,占全縣總人口的1.1而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率年均約1.16%左右,雖比率較低,但這極少數人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容忽視。如何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筆者作如下探析:
一、制約刑釋解教人員管理工作發展的原因
政出多門,一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工作。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管人管事無經費保障。目前的管理體制基本上是這樣的格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但卻沒有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渠道;安置幫教工作需要一定的經費,但目前沒有安排此類專項經費;其他部門也在管刑釋解教人員,但他常年任務繁重沒有精力管理刑釋解教人員。這樣就形成了大家都來管理但都管理不好互相扯皮的局面,其結果造成各部門在對刑釋解教人員管理中橫向不能到邊,縱向不能到底。
刑釋解教人員在部分鄉鎮(街道占有一定比例,二有的單位領導在強調抓經濟建設的同時卻忽視了如何保障抓經濟建設的問題。當前。但有的鄉鎮(街道領導沒有充分認識到這是帶有一定危險性的群體,沒有高度重視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問題。
沒有經費的保障,三經費的短缺嚴重制約著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正常開展。任何一項工作。就很難開展好活動。比如每年對刑釋解教人員建檔立卡、健全臺帳、進行法制培訓、建立過渡性基地等都需要經費。然而,目前尚無此項資金可供使用,導致安置幫教工作不能落到實處。
二、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管理工作的對策
XX縣刑釋解戒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要點
2015年XX縣安置幫戒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降低重新違法犯罪率這一核心指標,進一步鞏固深化無縫對接機制,加強刑釋解戒人員的幫扶教育,強化安置幫教基地建設,促進全縣安置幫教工作再上新臺階,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鞏固和深化無縫對接工作機制
1、完善人員銜接機制。各鄉鎮要繼續深入運用好安置幫教數據庫,認真做好人員信息的核查和反饋,完善人員必接必送工作機制,健全“二無”和“三假”等重點人員兜底接送機制,確保全年一般人員接送率達100%,重點人員接送率達100%。
2、規范專項經費管理機制。進一步規范安置幫教專項補助經費的發放、審核,加強對申領資格的甄別。完善管理監督機制,適時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檢查活動,確保專項補助經費手續齊全、程序規范、管理到位,杜絕假配套、假到帳、違規發放等違規行為。
3、拓展延伸幫扶機制。繼續深入開展監所與社會“三個延伸”,綜合運用遠程視頻會見、聯合幫扶、基金幫扶等手段,建立教育改造、安置幫教一體化工作機制,提升教育幫扶質量。
4、強化督辦預警機制。繼續深入開展督辦通報工作,嚴格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重新犯罪人員的分析研判,深入探索重新違法犯罪規律,構建重新違法犯罪預警機制。
短期自由刑的改進透析
短期自由刑是相對于長期自由刑而言的,指在較短時期內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作為自由刑內部的這種劃分方法是基于短期自由刑自身的特點,從刑事政策的角度進行的一種劃分。短期自由刑由于剝奪自由的時間較短,其適用的對象、執行的方式、罪犯釋放后的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影響等方面都有別于長期自由刑,由此引起的對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存廢之爭成為一百多年來刑罰學領域爭論的焦點之一,而如何改進短期自由刑的適用和執行則是近年來刑罰理論與行刑實踐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短期自由刑的存廢之爭
自從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對短期自由刑提出質疑以來,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已成為中外絕大多數刑法學者的共識。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F.v.Liszt)認為,“短期自由刑既無改善,亦無威嚇之效果,只有打擊犯罪經歷之人的自尊心而已?!保ㄗⅲ褐x瑞智著.犯罪與刑事政策[M].臺灣文笙書局,1996,(增訂版),217.218.)意大利學者雷?弗里斯塔(AdeForesta)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時間,對改善犯罪人雖然過短,但很不幸,使其敗壞則足足有余。(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前蘇聯學者別良耶夫也對短期自由刑提出過批評,他認為,短期剝奪自由由于刑期較短,其教育改造功能難以發揮,在只有隔離或剝奪自由起主要作用的情況下,指望實現改造、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是不現實的。(注:[前蘇]別良耶夫.刑罰的目的和勞動改造機關實現刑罰目的的手段[J].46.轉引自王揚.俄羅斯刑法中的剝奪自由[J].政法論壇,1998,(3).)總之,在西方國家,短期自由刑受到批評,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1)短期自由刑無異置受刑人于犯罪淵藪中,在執行過程中受刑人很容易受到其他犯罪人的負面影響,強化犯罪意識,于釋放后再次犯罪。(2)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人很多是初犯或僅有輕微的犯罪行為。這些人主觀惡性不深尚有羞恥之心,容易悔過自新。把他們投入行刑機關,不免使他們產生自暴自棄的心理,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失去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3)短期自由刑不但讓受刑人感覺不到其嚴厲性,也難以通過立法威懾和行刑威懾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4)由于關押時間短,行刑機關沒有足夠的時間對受刑人開展教育和矯治工作,有違教育刑論醫治犯罪人之“病態”的目的。
與之相對的主張保存短期自由刑的學者則論證了短期自由刑的積極效用。后期古典學派的領袖、德國著名刑法學家畢克邁耶(K.Birkmeyer)就主張短期自由刑具有存在的價值,認為對于輕微違法者進行報應,它是不可或缺的。(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德國刑法學者華哈(AdolfWach)認為短期自由刑時間之短,不但非為缺點,反而是其優點。雖然數日或數周的自由刑不能教育也不能改造犯人,但可給受刑人以強制勞動的深刻印象。短期自由刑之執行,只要是受刑人感受到刑罰痛苦即足,此可拿軍隊的禁閉予以證明。因而他強調短期自由刑得以嚴格其行刑方法以達到防止再犯的目的。(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奧地利刑法學家謝利(Seelig)也對短期自由刑之否定論進行了反駁,強調短期自由刑具有必要的警告、威嚇、贖罪、懲罰的記憶功能。(注:謝瑞智著.犯罪與刑事政策[M].臺灣文笙書局,1996,(增訂版),217.218.)挪威學者約翰尼斯?安德聶斯教授認為,“從效果看,長期徒刑與短期徒刑并沒有什么區別?!薄伴L期的監禁應該比短期的具有更強的遏制效果,但是這種效果可能會被在獄中積累的反面影響而抵消?!保ㄗⅲ篬挪威]約翰尼斯?安德聶斯.鐘大能譯.刑罰與預防犯罪[M].法律出版社,1983,201-202.)
二、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
以上對短期自由刑存廢的爭論體現了兩種不同刑罰觀的對立,主存論者堅持報應刑的觀點,主廢論者堅持目的刑的觀點,他們從各自刑罰存在的正當化根據出發對短期自由刑進行了利弊分析。
國內短期自由刑更新
短期自由刑是相對于長期自由刑而言的,指在較短時期內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作為自由刑內部的這種劃分方法是基于短期自由刑自身的特點,從刑事政策的角度進行的一種劃分。短期自由刑由于剝奪自由的時間較短,其適用的對象、執行的方式、罪犯釋放后的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影響等方面都有別于長期自由刑,由此引起的對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存廢之爭成為一百多年來刑罰學領域爭論的焦點之一,而如何改進短期自由刑的適用和執行則是近年來刑罰理論與行刑實踐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短期自由刑的存廢之爭
自從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對短期自由刑提出質疑以來,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已成為中外絕大多數刑法學者的共識。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F.v.Liszt)認為,“短期自由刑既無改善,亦無威嚇之效果,只有打擊犯罪經歷之人的自尊心而已?!保ㄗⅲ褐x瑞智著.犯罪與刑事政策.臺灣文笙書局,1996,(增訂版),217.218.)意大利學者雷?弗里斯塔(AdeForesta)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時間,對改善犯罪人雖然過短,但很不幸,使其敗壞則足足有余。(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前蘇聯學者別良耶夫也對短期自由刑提出過批評,他認為,短期剝奪自由由于刑期較短,其教育改造功能難以發揮,在只有隔離或剝奪自由起主要作用的情況下,指望實現改造、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是不現實的。(注:[前蘇]別良耶夫.刑罰的目的和勞動改造機關實現刑罰目的的手段轉引自王揚.俄羅斯刑法中的剝奪自由.政法論壇,1998,(3).)總之,在西方國家,短期自由刑受到批評,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1)短期自由刑無異置受刑人于犯罪淵藪中,在執行過程中受刑人很容易受到其他犯罪人的負面影響,強化犯罪意識,于釋放后再次犯罪。(2)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人很多是初犯或僅有輕微的犯罪行為。這些人主觀惡性不深尚有羞恥之心,容易悔過自新。把他們投入行刑機關,不免使他們產生自暴自棄的心理,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失去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3)短期自由刑不但讓受刑人感覺不到其嚴厲性,也難以通過立法威懾和行刑威懾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4)由于關押時間短,行刑機關沒有足夠的時間對受刑人開展教育和矯治工作,有違教育刑論醫治犯罪人之“病態”的目的。
與之相對的主張保存短期自由刑的學者則論證了短期自由刑的積極效用。后期古典學派的領袖、德國著名刑法學家畢克邁耶(K.Birkmeyer)就主張短期自由刑具有存在的價值,認為對于輕微違法者進行報應,它是不可或缺的。(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德國刑法學者華哈(AdolfWach)認為短期自由刑時間之短,不但非為缺點,反而是其優點。雖然數日或數周的自由刑不能教育也不能改造犯人,但可給受刑人以強制勞動的深刻印象。短期自由刑之執行,只要是受刑人感受到刑罰痛苦即足,此可拿軍隊的禁閉予以證明。因而他強調短期自由刑得以嚴格其行刑方法以達到防止再犯的目的。(注:張甘妹著.刑事政策[M].臺灣三民書局,1979,275.275.275.)奧地利刑法學家謝利(Seelig)也對短期自由刑之否定論進行了反駁,強調短期自由刑具有必要的警告、威嚇、贖罪、懲罰的記憶功能。(注:謝瑞智著.犯罪與刑事政策[M].臺灣文笙書局,1996,(增訂版),217.218.)挪威學者約翰尼斯?安德聶斯教授認為,“從效果看,長期徒刑與短期徒刑并沒有什么區別。”“長期的監禁應該比短期的具有更強的遏制效果,但是這種效果可能會被在獄中積累的反面影響而抵消?!保ㄗⅲ篬挪威]約翰尼斯?安德聶斯.鐘大能譯.刑罰與預防犯罪[M].法律出版社,1983,201-202.)
二、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
以上對短期自由刑存廢的爭論體現了兩種不同刑罰觀的對立,主存論者堅持報應刑的觀點,主廢論者堅持目的刑的觀點,他們從各自刑罰存在的正當化根據出發對短期自由刑進行了利弊分析。
社區刑法改革論文
摘要:社區矯正是矯正機構將罪犯放在社區里進行矯正教育,在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矯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矯正方式。從目前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實踐來看,現行刑罰制度還難以適應社區矯正工作快速發展的需要。改革與社區矯正相關的刑罰制度,是保證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關鍵詞:社區矯正;刑罰制度;改革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
第一種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是一種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活動。根據“兩院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我國社區矯正所下的定義,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這個概念之下,該《通知》明確規定社區矯正適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處管制的;(2)被宣告緩刑的;(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4)被裁定假釋的;(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锻ㄖ窂娬{,對于這些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當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區矯正僅是刑罰執行方式,并不是非監禁刑的執行方式,社區矯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監禁刑。非監禁刑是與監禁刑相對應的刑種概念,社區矯正不是刑種概念,而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非監禁刑需要采取社區矯正的方式來執行,我國非監禁刑包括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監禁刑的罪犯經過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方式,例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認罪態度好、刑罰執行滿一定年限等等,通過假釋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也可以對其采用社區矯正的執行方式。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將社區矯正的范圍放寬一些,不能僅僅將社區矯正定位在刑罰執行方面,還應當考慮將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受刑人的安置幫教工作、監獄行刑社會化等內容納入這個系統,以發揮統一作戰的協調功能,盡量從各個方面實現犯罪人再社會化的目的。因此,社區矯正就是指在國家專門機關的領導和指導下,發動社區群眾、整合社區資源,對在社區中服刑和處遇的犯罪人給予教育、改造、保護的刑事執法活動以及對出獄人進行幫助、保護的社區社會工作。
芻議刑事法治邏輯悖論的若干問題
摘要:法律離不開邏輯,邏輯貫穿法律始終。法律的嚴謹規范源自于邏輯的嚴密,但是由于對價值觀念下的是與非的過度追求,導致了刑事法律體系與適用問題上的邏輯缺位。本文以我國刑法對于貪污罪與受賄罪法定刑的并軌制規定、司法解釋中對于網絡空間“尋釁滋事”有關規定,以及法律適用中的“量刑反制定罪”理念為例,從法律邏輯的視角切入,綜合論證法律不能在摒棄邏輯規則的前提下追求價值正確。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根本追求,一個良善之法首先應當滿足邏輯理性的標準與要求,所有的法律思維決策都要求遵循邏輯的基本規則,此乃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應有之義,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邏輯;法定刑設置;法律解釋;定罪;量刑
法律是邏輯的。法律的制定是以專業化的術語替代符號,在邏輯框架上建立法律體系[1],而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限制更加要求刑事法律規范的邏輯嚴謹明確;法律的適用是以邏輯思維方式作為中介,推理論證最終得出結論。在刑事法律架構內,定罪和量刑是刑法的兩項基本任務,定罪是“因”,量刑是“果”,因此由定罪到量刑的邏輯推理順序是因果演繹的本質要求。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價值觀念下的是與非的過度追求,導致了刑事法律體系與適用問題上的邏輯缺位。我國刑法對于貪污罪與受賄罪法定刑的并軌制規定,司法解釋中對于網絡空間“尋釁滋事”有關規定,以及法律適用中的“量刑反制定罪”理念都存在邏輯悖論,本文重點圍繞這三個問題展開論述。
一、貪污罪和受賄罪法定刑并軌制
我國現行刑法對貪污罪與受賄罪的法定刑采用并軌制的設置模式,將犯受賄罪的,依照貪污罪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而由于二者本質上存在的諸多差異,導致并軌制的立法模式存在法治邏輯悖論。(一)貪污罪與受賄罪法定刑模式的演變。新中國成立以后,貪污罪與受賄罪的法定刑模式經歷了從合到分,再到合的三次修改。195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中只規定了貪污罪,受賄行為被納入到貪污罪之中??梢?,該條例將貪污與受賄采用同一的處罰模式。我國1979年《刑法》不僅規定了貪污罪,還獨立規定了受賄罪,從其法定刑設置可見我國1979年《刑法》開始獨立處罰受賄行為,采用的是分離制的模式。而到了1997年《刑法》,則采取的是并軌制的設置模式[2]。從我國貪污罪與受賄罪的處罰模式變遷中,結合歷史時代背景,不難發現,自建國以來,我國對貪污罪及受賄罪的處罰具有極強的政策性。1952年新中國才剛剛成立,在飽受戰火摧殘之后,國家百廢待興,為了懲治當時嚴重的腐敗現象,打擊效率或者說刑罰的及時性[3]成為時代的首要追求,因此對貪污行為與受賄行為設置完全相同的法定刑,而并不做區分。1979年我國《刑法》將受賄行為從貪污罪中分離出來,對受賄罪設置獨立的法定刑,采用分離制的模式。1997年《刑法》將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為獨立的一類犯罪,以突出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懲罰,采用并軌制的法定刑立法模式。誠然,并軌制的立法模式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的確充分發揮了其效率功能,但在如今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中,由于背后法治理論的缺位而逐漸失去其正當性。筆者認為,有必要梳理其法律邏輯,厘清法定刑設置的內在依據,完善相關刑事法律規范。(二)法定刑的設置原則。法定刑的設置原則有法理模式與政策模式。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者以從嚴治理腐敗犯罪的刑事政策為導向,重視打擊犯罪效率,而忽視法定刑設置的法理,這是我國貪污罪與受賄罪長期實行法定刑并軌制的主要原因。但是,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應當立足于法理,以法學理論為主導,在法定刑設置過程中,應當減少政策性的影響,尤其是政策性功利主義的影響,采納基于法理模式的法定刑設置原則,即以責任主義為核心,兼顧目的主義的立法模式。1.責任主義行為人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應該與其責任相適應。按照傳統觀點,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故其責任的大小又應該以其社會危害性,即不法程度以及應受刑法責難的程度作為衡量。對行為人不法程度判斷的核心在于其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及應受刑罰責難的程度,后者是對刑罰必要性的考量。因此,在設置有關罪名的法定刑時,應當綜合判斷其法益侵害性以及刑罰必要性。(1)法益侵害性在我國刑法典中,一般而言,侵犯同一類法益的犯罪被規定在同一章中。雖然在我國刑法中,貪污罪和受賄罪被規定在同一章中,但毋庸置疑的是,貪污罪主要是對財產的犯罪,而受賄罪則不然[4]。相較于受賄罪,對貪污罪的侵害法益認定尚為統一,即公共財物。而對于受賄罪,情況則不一樣。受賄罪的法益侵害問題在刑法學界一直飽受爭議。對其所保護法益,主流觀點大致上有:職務的廉潔性、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等。雖然學說理論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一種學說觀點將受賄罪視為對財產的犯罪。由此可見貪污罪與受賄罪所侵害的法益存在明顯差異[5]。(2)刑罰必要性犯罪社會學對腐敗犯罪的研究表明貪污和受賄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前者屬于自體型腐敗,而后者屬于交易型腐敗[6]。兩者最顯著的區別在于,前者是行為人主動積極地謀取不法利益,而后者則關乎受賄者與行賄者之間的雙向互動[7]。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受賄罪作為交易型腐敗具有緩解官僚主義的僵化等一定的正向功能,而作為自體型腐敗的貪污罪則沒有正向功能[8]。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貪污罪的刑罰必要性要大于受賄罪。2.目的主義———以積極的一般預防為基礎積極的一般預防,或者說規范預防[9],其含義為,通過激發和加強國民對法規范的忠誠,以及對法秩序的信仰和依賴,提高法在國民心中的預設地位,進而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10]。相較于貪污罪,受賄罪屬于典型的密室犯罪,其隱蔽性更高,潛伏期更長。因此,受賄罪的發現與定罪要更為困難,這在無形中造成了對刑法有效性的挑戰,削弱了民眾對刑法規范的信賴感與認同感。(三)貪污罪與受賄罪法定刑分離制的合理性。對不同罪名的法定刑實行并軌制,本質上就要求該不同罪名之間的法定刑設置標準相同,即具有等價的法益侵害性,刑罰必要性以及積極的一般預防目的。而貪污罪與受賄罪上述三點均存在較大差異,在摒棄了政策主導下的效率導向之后,將二者采用“異罪同罰”的并軌制于法無理,存在嚴重邏輯悖論。從法益侵害性角度,對于貪污罪,基于其財產侵害性,將數額作為法定刑設置主要依據合情合理,但是受賄罪則不然,對其應當重視交叉式法定刑,以情節為依據,以數額為參考,綜合研判設置法定刑。從刑罰必要性角度,由于貪污罪的正當意義更低,犯罪人的主動性更強,在此方面應當設立相對更重的法定刑。從積極的一般預防角度,一方面,囿于受賄罪單一的發現機制以及其隱蔽性,為維護刑法規范的信賴保護效果,應當給受賄罪設立更低的入罪標準;另一方面,當法定刑設置較重的時候,可能存在為了限制其打擊面而提升受賄罪的入罪門檻的情況,故應當適當降低受賄罪的法定刑,擴大受賄罪的打擊面,維護民眾對刑法有效性的認同感。綜上所述,貪污罪與受賄罪的法定刑并軌制的立法模式缺乏嚴格的法理邏輯依據,采納分離制的立法模式更為妥當。再有,通過對二者法定刑設置原則的綜合考量,貪污罪的法定刑應當重于受賄罪,以實現罪刑相適應,完善法定刑制度安排,協調法定刑制度體系。
二、網絡空間的“尋釁滋事”